第一章 总则

第1问: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集清算退出与重整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人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1]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条是对《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及根本目的的规定,由此可知该法的立法宗旨分为以下四点。

一、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破产”从经济意义上讲属于一种不良的经济状态,法律意义上则属于一种法律程序及法律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体制对破产法律制度提出“从无到有”的要求。早在1954年至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便陆续发布了关于全国各地方法院请示破产事宜的复函或批复。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国家针对企业破产问题发布了数部行政决定、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法领域出现了法律规定比较繁杂,行政决定、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造成了破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的无序或失效状态[2],《企业破产法》也因此应运而生。该法由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136条组成,《企业破产法》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实现了“从有到优”的转变,该法充分结合当时的国情及国内外先进的破产经验,对于破产程序的完善及规范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破产法》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法律程序清理破产企业债务,并依法进行清偿。破产程序是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以及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公平处置,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机会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平为《企业破产法》的第一要义,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同类债权人依法行使自身权利;

第二,《企业破产法》中的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禁止个别清偿、出资人权益限制行使等规定,则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属性;

第三,所有债权按照法定顺位获得受偿,前一顺位债权获得足额受偿后,后一顺位债权才能就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权时,按比例进行清偿。

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两大主体,其本质上既分立又统一,从经济属性上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企业应当按时、按约偿付债权人的债务;但从破产本质属性上讲,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局的情况下,存在当事人以理性精神和友善态度寻求利益与共、互利共赢的协同空间[3]。实践中,既要防止债务人“逃废债”,也要注意甄别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及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应当注意债权人合法权益边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保障民生稳定的基础上,注重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管理人风险的同时,保障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办理破产”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核心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办理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状态,根据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党的十八大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4]。近年来,破产制度以其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发挥困境企业拯救或僵尸企业退出的作用,逐渐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及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