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
- 韩祥波
- 4514字
- 2024-06-03 16:06:17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权利能力
续表
[例题]甲乙结婚,不久乙怀孕,甲乙协议,如果孩子顺利出生,则甲将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孩子。后来甲欲反悔,问:(1)甲可否以达成协议时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而主张协议无效?(2)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后果如何?[1]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就是必须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其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其二,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从事民事活动。
2.行为能力的类型
据《民法典》之规定,行为能力有三种类型,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的要求是:①年满18周岁;②精神状况正常。
例外: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①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特别提醒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效力待定。《民法典》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的,适用分则特别规定,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的,无效。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例题1]阿Q之子小Q(13岁)嫌自己的手机不赶潮流趁机卖之或弃之,后果如何?[2]
[例题2]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9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问题:小刘转让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有效?[3]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类:
其一,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二,8周岁以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特别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3.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认定与恢复
(1)认定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申请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2)恢复的申请人
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3)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
(4)有关组织的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例题]【2017/3/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4]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三)监护
监护制度,主要为弥补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设定。
1.监护人的类型
依据监护的设立方式,可以分为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续表
2.监护的其他问题
[例题]【2013/3/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5]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四)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1.宣告死亡
(1)法律要件
①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无时间限制。
民法典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特别提醒
无论是2年还是4年均从次日开始计算。根据是《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为4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重要)
民法典第47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一类,无限制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注意]此种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顺序先后。
第二类,被申请人其他近亲属及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其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其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第三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2)法律效果
①人格消灭
民法典第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要点总结]
1.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旦作出判决,考虑到被申请人生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故追溯到发生之日死亡,以更好地厘清法律关系。
2.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②事实未死的行为效力
民法典第49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③婚姻关系解除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④继承发生
⑤单方可以决定送养子女
(3)“死去活来”的后果
民法典第50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①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特别提醒
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后配偶没有结婚的,也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
②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52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③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53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总结]
1.依据继承获得财产,应予返还。这里包括所有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通常认为,继承人基于所继承的财产进行的经营所得不返还,因为经营所得应视为继承人的劳动收入。
2.恶意利害关系人获得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3.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由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6]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2.宣告失踪
(1)时间及其起算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重要)
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②失踪人的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和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③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3)代管人及其职责
①代管人的确定
第一,一般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二,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②代管人的职责
第一,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第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第三,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代管人的变更与终止
①被动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②主动变更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5)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例题]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甲的妻子乙欲申请宣告甲失踪,甲的债权人丙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7](2022年回忆版,多选)
A.若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丙的权利,则应当宣告死亡
B.宣告失踪后,乙作为财产代管人愿意用甲的财产偿还债务的,则丙不能申请宣告死亡
C.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乙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乙将与甲婚后购买的房屋出售是有权处分
D.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乙可继承甲的遗产,但应当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对丙的债务
(五)自然人的其他问题
1.自然人住所问题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