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GCP的沿革

中医药临床试验的历史,从神农尝百草的传说到现代临床试验研究,跨越上千年,时至今日,还在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技术的革新继续发展。临床试验是药物研发的关键环节,为客观真实地评价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如何设计与实施符合质量标准的临床试验是科学真实评价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决定性因素。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即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也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试验所做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在20世纪初至60年代,医学发展史上发生了数起灾难性事件。例如,1937年美国的“磺胺酏剂”事件,1961年的“反应停”事件,1963年日本的“氯碘喹啉”事件,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药品上市前没有进行充分可靠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评价。因此,各国政府认识到药品上市前进行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加速了对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立法和管理。美国于1962年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启动前的试验方案必须经过美国FDA的审查,并且自1969年起,新药必须提供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结果才能得到FDA的批准。英国于1963年建立了药物安全委员会,并于1968年建立医学安全委员会。日本于1967年采取了严格的新药审批制度,实行药品再评议等措施,制药企业有义务向国家报告药品副作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药物临床试验逐渐规范化和法制化。1964年芬兰召开了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并制定了《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声明,医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该宣言已成为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鉴于临床试验中存在严重滥用受试者的不道德行为和其他严重的问题,美国FDA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临床试验的法规和指导原则,并启动了临床试验监查制度,这些举措也构成了GCP的核心内容。随后,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纷纷效仿FDA,制定并颁发GCP。

20世纪90年代,各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和法治化管理逐步形成,但是在具体细节和执行标准上仍存在差异。因此,1990年ICH成立。ICH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以有效且经济的方式开发安全、优质、有效的新药,使新药及改进产品能够尽快用于患者。1996年ICH颁布了ICH-GCP指导原则,原则涵盖了临床试验中关于保护受试者权益、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及完整真实性3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代表了国际最新的临床试验规范标准,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也标志着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

我国改革开放后,药品监管步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1978年,卫生部药政局重建药品管理体系,执行《药政管理条例》。1982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改名为国家医药管理局。1985年,卫生部颁发《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同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6年,举办GCP研讨会,酝酿起草我国的GCP法规,以及建设临床试验机构。1998年,我国GCP第1版(试行版)由卫生部颁发,并于同年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并实施修订后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我国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是以WHO和ICH-GCP规范为蓝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拟定。该规范完全符合ICH-GCP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②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③临床试验方案包括的内容及方案修订的要求;④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申办者及监查员在实施临床研究时的责任;⑤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与报告、管理与统计分析;⑥试验用药品的管理;⑦质量保证;⑧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考虑要点;⑨在临床试验前、进行中及完成后要求的重要基本文件清单。

2004年,为了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对原国家药品临床试验基地进行复核检查。我国于2017年6月加入ICH-GCP,2018年成为ICH-GCP管理委员会成员,这标志着我国临床试验与国际紧密接轨。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2020年4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CP),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GCP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即“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新版GCP最突出的亮点是强化了各方职责和管理要求,尤其是受试者保护环节,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申办方等责任方都有非常明确和细致的要求。新版GCP的颁布,反映了我国新药研发逐渐走向国际化舞台,也有助于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