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洲概念史研究(第9卷)
- 孙江主编
- 21字
- 2024-06-12 15:28:02
三、法治思想的中国逻辑(1):严复的议会观
1. 质疑三权分立
如前所述,对于严复来说,法治是西方诸国富强的原点。为此,他将孟德斯鸠的著作介绍到了中国。对于作为立宪制象征的议会制度,严复的看法十分明确,他主张:“今夫国有代表议院者,其效果无他,不过政府所行,必受察于国民之大众耳。夫苟如此,则又何必定用自由名词,而称其国众为自由之国众乎!但云其国所建,乃有责任政府足矣。”注27在这里,比起“自由”的人民,严复更重视有“责任”的政府(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而代表国民大众的国会正是监督政府使其负责任的机关。严复认为:“立宪云者,要在国君守法已耳。不必以立宪,而代表之议众遂成一制造破坏(政府)之机关也。顾自吾党言,则专制立宪之分端,以此等之机关有无为断。”注28在立宪制下, 君主知其为“天下之公仆”,立宪之民具国家思想,知爱国为最重要的天职。注29
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如此追求法治的严复,对于《法意》中最为著名的三权分立论却提出了疑问,他的质疑主要针对三权分立论中权力相互制约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为了限制权力,应当让权力相互制约。显然,严复关于议会的讨论,并不是基于三权分立的“制约”与“牵制”来理解的。
严复在翻译《法意》的第11卷第6章《英伦宪法》时,在一开始就加上“此章所言,大半本诸英哲洛克之《民政论》”注30一语,无意区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论与洛克在其《统治二论》中的主张之不同。而实际上,日本学者清宫四郎指出:“为了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洛克的主张仅仅停留在权力的分离上,而孟德斯鸠则进一步主张对各权力的抑制与权力间均衡的必要性。”注31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论不单是主张权力的分离,同时还带有使权力相互牵制的意义。但是,严复关注孟德斯鸠与洛克主张的共性,却似乎没有重视孟德斯鸠的主张中权力抑制与均衡的一面。
严复对孟德斯鸠主张的质疑,在1906年《外交报》上连载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中明确地表达了出来。他认为,征之历史与实际上各国实施的状况,“孟说确有其不可通者”注32。从前后文的脉络来看,这一质疑显然指的是三权分立制度。严复特别举出第一宪法期的法国的例子,认为法国正是由于忠实地实行以行政权与立法权不相混为第一义的三权分立,使行政与立法府相互对立,结果导致国家陷入了大动乱。
值得注意的是,在翻译《法意》期间,严复还另外翻译了两部著作,即甄克思(Edward Jenks)的《社会通诠》和希利(Sir John Seeley)的《政治讲义》。此外,同一时期发表的论文《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及其未发表的续篇,与《政治讲义》一道都属于对近代英国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希利的著作的翻译。注33强烈关注法治的严复在翻译《法意》的过程中特意腾出手来翻译其他著作,恐怕并非偶然。这两本著作的翻译应与《法意》的翻译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就《社会通诠》而言,史华慈指出它是对《法意》的一种补遗,注34是否可以说,翻译希利的著作同样是一种补遗呢?如果是,那它又是对什么的补遗呢?
答案或许可以在严复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及其续篇中找到。在《法意》最初,严复加上了《孟德斯鸠列传》,其中提到孟德斯鸠在伦敦居住过两年,倾倒于英国的法治,感叹道:“惟英之民可谓自繇矣。”注35可以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论的提出离不开英国这一模型。但是从这两篇文章的题目也可看出,严复是通过借用19世纪希利的学说来说明,现实中的英国国制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其实并不相符。他强调,其实在英国的国制中,立法与行政二权并未分立。也就是说,严复通过希利的主张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进行了修正性的补遗。事实上,希利关于英国宪制的主张与前面提及的白芝浩的见解同属一个脉络,即认为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离的主张不符合现实。这种认识在同时代的英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注36
在《法意》第11卷第6章的《英伦宪法》中,孟德斯鸠从洛克的《统治二论》的后篇出发,展开了他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注37对此,严复在译出了原文的同时,借由希利的理论来说明:在英国,立法与行政之权并未分立。
在《政治讲义》中,严复借希利的主张明确地阐述了他的议会观。他认为一国之中不仅有“治者”(the government)与“受治者”(the governed),二者之间还有“扶治”(the government-supporting body)。注38所谓“扶治”,即“建造、扶持、破坏政府的权力”(government-making power)。无论哪个国家都有这种权力,但是在清朝这样的专制国家中所缺乏的正是“扶治”的机关(government-making organ)。这里的“扶治”机关指的就是议会。严复说:“立宪之国会,于国事无所不问也。其实乃无所问,要在建造、扶持、破坏见行之政府,以此为天职而已。”注39而在他看来,现实中的英国议会正是“成毁政府之机关”注40。这显然不是基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所理解的立法机关。
在文中,严复对英国政治的实际状况做了进一步论述。一方面,虽然内阁在名义上是行政机构,但实际上,行使执政权的内阁在立法过程中也掌握主导权,发起所有的政策与法令,其立法的权力高于议会。议员在立法上仅仅是对此进行讨论,各抒己见,各表赞同或反对之意。注41因此,严复认为:“议院立法,名然而实不然,而宰相之为立法主者,其权又从议院而得之。”注42但是,另一方面,英国政府的施政没有不经过议会讨论的。议会最大的权力在于监督行政,议会的作用实存于“禁制”(veto)注43,这也就是拥立或改废政府的权力。在严复看来,这样的权力近于执行政治的权力。
严复认为,如果英国的国政如《法意》中所说的那样,将内阁诸行政大臣排除在议会之外,那么,它的整体按说早就崩坏散架了。英国宪政中的各权实际上并未分立,如果忠实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实施的话,内阁与议会之间势必会产生很大的鸿沟。这种互相牵制会妨碍各个政治机关间的通畅,对政治是有害的。因此,英国的宪制中“阁部议院,虽若分职,而其实于国家要政,初无畛域可言”注44。所以,他说:“岂知英之宪制,于立法、行法二者之权限固至严,然而有调剂之术焉。故有以收人才之用,而又有以通二权之邮,使常相资,而无至于相轭,是则英之宪法而已矣。”注45相反,忠实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的法国宪政,从一开始行政与立法就相互对峙,结果导致政治混乱。因此,严复评价说:“孟说确有其不可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