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中的法与法治

“法”,其字本为“灋”,在《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中解释如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音“至”),是古代传说中可断曲直的独角兽。

然而,近代的梁启超在引用《说文》关于法的解释时,将“刑”作“image”,他明确指出:“image与刑为两字,《说文》云‘刑,刭也’,以刎颈为训。与法字殊义。”注2梁启超在此使用的是段玉裁注解中的解释。注3在《说文》中,并无“image”字的解释。梁启超在段注的基础上参照各家说法,补其意为:“image,法也。从刀从井。井亦声。”并为其下定义为:“image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变之形式,可以为事物之模范及程量者也。是与法之观念极相合也。”注4在后来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梁启超又补充道:“image即型字,谓模型也。故于‘型’字下云,‘铸器之法也’……型为铸器模范,法为行为模范。‘灋’含有平直两意,即其模范之标准也。”注5据梁启超解释,“image”字中的“井”字,其语源来自井田,“具有秩序及不变之两意”,而偏旁“刂”则意味着“刀以解剖条理”。注6

通过《说文》中“法”的定义,以及梁启超对“image”字意的解释,可以看出,即便在古代,“法”与“image”相通,而不同于“刑”,它并不单纯意味着狭义的“刭人之颈”。“法”的内涵包含了“平、直、秩序、不变、模范标准”等基本因素和内涵。

另外,对于与法相关的“律”字,《说文》中的解释为“均布也”,梁启超综合各家之说,将其概括为“律也者,平均正确,固定不动,而可以为一切事物之标准者也”注7。由此可见,“法”与“律”自古以来就包含了丰富的内涵,梁启超将其总结为:“法也者,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能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者也。”注8

在诸子百家中,关于法的看法,最为耳熟能详的莫过于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对立了。《论语》中的“道之以法,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论断最具代表意义。然而,如果将“法”广义地解释为“行为模范”、节度事物的“最高标准”,无论是儒家的“德、礼”还是法家的“法、刑”,在强调最高的行为规范这一点上都是相通的。但是同时,二者之间存在两个根本的不同。一个就在于用以维持政治秩序的规范,是重视道德、以礼齐之,还是以法、刑来加以约束。就这一点来说,儒家重德、礼,法家重法。另一个则是,有没有超越世俗中的最高权力的“最高标准”和价值来对政治权力形成约束力。就这一点来说,儒家有,因为儒家的礼是天、理的具体表现形式,礼源自具有超越性的“天理”;而法家则没有,法家之法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对君主的约束只有靠君主的“自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