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老板以公司财产给空姐买房
——不当得利返还
A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先生认缴出资额为6011万元,占股85.87%。2019年4月3日,牛先生因病去世,其名下股权由其儿子继承。2017年至2018年期间,经牛先生签字同意,A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智能家居公司、建筑装潢公司、实业公司转账支付共计730余万元,用于给空姐小雯购买房屋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已在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空姐小雯向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公司老板动用公司资金代他人付购房款,他人购入的房屋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受损失;(3)得利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首先,A公司代小雯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显然小雯与A公司之间成立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但小雯获得该利益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其次,A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接受小雯委托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该后果难以评价为损害结果,即使A公司认为其遭受损失,根据其陈述,该损失亦系牛先生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指示公司财务支付所造成。现A公司绕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该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于房屋装修款,A公司主张该款项系为小雯所购房屋支付的装修款,但未提供相对应的装修合同及发票,有违常理。A公司起诉小雯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基础事实,应由A公司负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