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玩家线下交易游戏装备,是否有效?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小戚和小陈都是某网络公司所开发游戏软件的玩家用户,小陈向小戚以线下交易的方式出售该游戏的装备。小戚和小陈签订了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约定小陈在游戏中公开说明,把所有装备交给小戚,在合同生效后不得向网络公司申诉找回;小戚将转让费用一次性打入小陈指定的银行账号;如果游戏装备被找回导致的小戚损失由小陈承担。双方如约履行合同。后来,小戚收到网络公司的账号处罚通知,其购买的大部分装备都被收回了。小陈不承认自己提交了账号被盗申请,小戚将小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和小陈的合同,要求小陈返还价款、支付违约金以及经济损失。根据网络公司的游戏相关规则,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归网络公司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该公司不认可在非该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结果,有权对该交易行为涉及的游戏装备和账号采取相应措施。

小戚和小陈线下交易游戏装备,是否有效?小戚和小陈交易的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角色及各种游戏装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现实中的财产,具备非物质性、可支配性及交易性等特征。《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的客体范围,为保障当事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小陈对其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享有财产权,其自愿处分虚拟财产以获取收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虽然网络公司制定的相关游戏规则对玩家之间的线下交易进行了限制,小戚和小陈的线下交易违反了该规则,但是该游戏规则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权利,不应该作为否定小戚和小陈线下交易效力的理由。因此,小戚和小陈线下交易游戏装备,应当认定为有效。然而,在本案中,小陈已按约向小戚交付了游戏装备,小戚也向小陈支付了对价,并对部分游戏装备进行了二次出售,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当小戚收到账号处罚通知后,小陈履行了协助义务,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小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小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小戚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陈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也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