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住宅变商业用房,邻居如何维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限制
小董与小张等人均系同一栋楼的业主。小董在未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位于临街一楼的房屋阳台拆除。后来,县里的房地产管理所对小董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小董在15日内恢复原状,并处以800元罚款。小董不服,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生效,但小董一直未恢复原状。小董的房屋被用于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办公。小张等人见小董始终未将阳台恢复原状,以小董违法“住改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董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业主能否私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性用房?通常情况下,住宅的价格要比商铺的价格低很多,因此一些住户就会擅自改变住宅的居住属性,将其改造成经营性住房。例如,将一楼的车库改造成商铺,将住房改造成培训班,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成本。本案的小董也是这么做的,他自认为巧妙地打通了临街的一楼阳台,住房瞬间变成了沿街商铺。然而,这种“看似机智”的行为可苦了其他住户。原本宁静的住宅家园变得嘈杂,也会因此而产生安全隐患。“住改商”的业主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房屋为自己所有,自己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这种想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全对。业主确实对房屋享有专有权,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使用、修缮、管理、维护并非不受限制。大楼里的住宅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因此特定范围内的住户实际上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内任何一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如果想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个条件是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小董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从小董受到行政处罚来看,小董将阳台打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且,许多业主都提出了反对意见。小张等人是与小董同一栋楼的业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范畴。即使提起诉讼的人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全部,也能够阻止小董的行为,因为法律要求的是一致同意,即利害关系人的全部同意。综上所述,小董的“住改商”行为侵害了其他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董将阳台恢复原状,保持住宅的居住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