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一:身为公民自姓公
率先拜读了汤啸天教授的这一著作,因其各种建言而深深感动,以致浮想联翩。
一个教授,也是一个公民。一个法学教授应该是一个优秀公民。公民是一个神圣的称谓,也是一种法律人格。公民及其结合而成人民,形成社会,建构国家,使公权力得以建立和存续。公民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没有公民就不可能有社会,更不可能有国家。公民是一切公权力的建构主体,公民及其权利是国家公权力的最初来源和最终归宿。
公民的称谓首先就意味着他享有一系列法律权利。作为公民,他们乃至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得到公权力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及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理当受到法律保护。公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意味着相应主体是自由民,不是奴隶,不被奴役,不被任何人所拥有,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既享受公民权利,也承担公民义务。对于国家及其公权力来说,公民首先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如果其权利遭到侵犯,就有权请求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国家也有义务对于侵权的违法犯罪予以追究和制裁。
公民是权力终极拥有者,是主权者。只是由于他们无法共同地具体行使治权,因此就要适当、适时地依法赋权,将自己拥有的权力——治理社会和国家的权力委托出去,这就是他们对于公权力的授予以及对于官员的选择。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这并不是公民权利的终结,只是其行权的第一步。随之,他还要密切关注权力的运用与运行状况,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权力机构及其官员能够听取和汇集其智慧,确保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够顺利而成功地推进。
当然,公民也存在着被受托人背叛的可能性,他们委托出去的权力还可能被受托人滥用。为此,公民就有权利监督公权力。也就是说,公民在赋权之后还不可懈怠,必须对自己的赋权——委托出去的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必须是长期的和随时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权力的忠诚,也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力不被扭曲和异化。换一个角度来看,监督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在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义务。公民的义务是由其权利决定,完全可以说,是其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就等同于自己的权利。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是为了别人,是为了自己,为了众多的被作为公民的“自己”。
要每一个公民都能很好地担负起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是困难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公民行使权利的情形,还受着诸如认知水平、必要时间、主观愿望、生活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公民中那些敢于发声、为民直言、参政问政的先进分子就殊为难得,他们是其他公民和整个社会的榜样。
本书是汤啸天教授参政问政数十年历程的一个小结,也是中国这个变革时代的深刻印记。江山代有才人出,时代有要求,就要有回声。汤啸天教授无疑是时代的精英,是时代的建设者。不管他的建议是否完全科学,也不管他的建议是否切实可行或者确实被采纳,他能提出来,就是在思考和行动。在漫长岁月中,他高度关注时代发展与历史嬗变,作出了自己所能的呼唤、呐喊和努力,无愧于自己的法学家身份与称号,也无愧于这个理当走向民主与法治的时代。
身为公民自姓公,经国大事与家同。
日思国治踌躇里,夜想民生疑惑中。
奋笔成文达己意,振衣上表尽心衷。
献身社稷累一我,至上人民是祖龙。
卓泽渊(1)
2023年3月于京西山下
(1)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