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太炎语源学理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 朱乐川
- 953字
- 2024-08-28 16:12:34
二 章太炎對“頭必相同説”的批判
所謂“頭必相同”,即某幾個漢字的造字構件在上部是相同的,而這些上部構件相同的字即形成了轉注。針對此章太炎在《轉注假借説》提出了質疑:
既作是説,逾三年,有以形體之説進者,曰:同意者不謂同義,造字之意同耳。《説文》稱𧰽頭與禽离頭同。兔頭與㲋頭同。龜頭與它頭同。黽頭與它頭同。此所謂建類一首也。……今以同狀相明爲轉注,異狀相明復云何?且以頭同者説爲一首,《説文》亦云“鳥鹿足相似”,“虎足象人足”,“彘足與鹿足同”,“㲋足與鹿同”,“魚尾與燕尾相似”。復可云建類一足、建類一尾邪。苟舉是爲標識,終無解於考老。考從老省,説解不可言考頭與老頭同,亦不可言考從人毛,與老同意。[10]
在章太炎所針對的觀點中,“建類一首”之“首”被理解爲某幾個漢字的上部的造字構件,如“𧰽”上部的“”,“禽”“离”上部的“”,“龜”上部的“”,“它”上部的“”,“兔”“㲋”上部的“”,但是問題隨之而來,某些漢字它們雖然不是頭相同,但卻是足相同或者尾相同,即漢字下部的造字構件相同,如“鳥鹿足相似”,鳥()足“”、鹿()足“”;“虎足象人足”,“虎”小篆作“”、“人”小篆作“”;“彘足與鹿足同”,彘()足爲“”、鹿()足“”;“魚尾與燕相似”,魚()尾“”、燕()尾“”。這些字從構件上看是頭部不同足(尾)卻相同,如果從同意的角度上看,它們是符合“同意相受”原則的。(這裏的“同意”並不是“同義”,即意義相同,而是指字的構意或者造意相同,王寧在《漢字構形學導論》中提到:“早在漢代的《説文解字》裏,‘構意’這個概念就已經使用了。《説文解字》把用同一個構件體現同一個意圖稱作‘同意’,使用‘意’而不使用‘義’來稱説。”[11])這裏這些字雖然符合轉注中的“同意相受”,但卻不符合“建類一首”,因爲它們建的不是同一個“頭”,而是同一個“足”或“尾”,即“建類一足”或“建類一尾”了。另外“𧰽”“禽”“虎”“人”“魚”“燕”等字皆爲象形,據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統計《説文》9353字中,象形字爲384個,可見象形字所占比重是非常小的,那麽在384個象形字中這種“同首”或“同足”(同尾)的象形字就更少了,那麽何必再爲這些少之又少的字另建一個“轉注”呢?這顯然是於理不合的。所以“頭必相同説”即爲“轉注”在章太炎看來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