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打架不怂,上诉反而怂了

通过几天的走访,她找到了当时在场的一名服务员,对方表示,张强当时的行为非常过激,不但口头侮辱了王朋,还用力推搡了他几次。这位服务员愿意为王朋作证,证明王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还手。

李晓曦将收集到的证据逐一整理,准备提交给陈立言。她知道,推翻认罪认罚程序下的判决并不容易,尤其是在王朋等人已经签署具结书的情况下。她需要证明,王朋签具结书时并没有完全理解案件的后果,而之前未能考虑的证据足以改变法院对案件的定性。

最终,李晓曦整理出以下几点作为上诉依据:

监控录像清楚显示张强率先动手,且王朋是在受到攻击后才做出反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证人证言表明,张强不仅言语挑衅,还先动手推搡王朋,这进一步证明了张强是这场斗殴的挑起者。

王朋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还手的行为可以作为正当防卫进行辩护,具结书的签署有欠缺考虑的成分。

李晓曦将一大叠上诉材料和辩护词整整齐齐地放在陈立言的桌上,眼里闪着自信的光芒:“陈老师,这是我整理好的全套文书,您过目一下。”

陈立言低头看了一眼,翻开几页,手指轻轻敲打着桌面,似乎在思索。他看完后抬起头,嘴角带着一丝笑意:“嗯,不错,做为一个新人来说,你这些准备工作已经相当充分了,辩护词也写得有力度。不过,我再提几点意见……”

陈立言简洁地指出了几处逻辑和措辞上的改进建议,李晓曦一一记下,回去后对材料进行了重新调整。修改后的材料让她更加胸有成竹。

陈立言将文书推回给李晓曦,语气平静但带着几分经验老到的警告:“这个案子,你有什么预期?”

李晓曦毫不犹豫地说:“我想做无罪辩护。”

这句话可把陈立言震惊到了,他放下手中的文件,目光定在李晓曦身上:“不得啊,初生牛犊不怕虎啊。你这精神可嘉,不过这种案件,能减刑就算成功了。无罪?有点难。而且,法庭上风云变幻,一切还得看庭审的实际情况。”

李晓曦笑了笑,眼中带着一丝坚定:“理想还是要有的嘛,万一实现了呢?”

陈立言无奈地笑了笑,叹了口气:“行吧,你试试。”

李晓曦带着信心满满的材料,去看守所找王朋签署委托代理书。可一见面,她便感觉到王朋的情绪有些低落,眼神游移不定,显然内心在做着激烈的斗争。

王朋犹豫着开口:“李律师,我……我有点不敢签。我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要上诉,万一公诉人在二审时提高对我的量刑意见……要是官司没打赢,我会不会被判得更重?”

李晓曦眉头一皱,心里有些生气。她知道这是王朋的最后防线在摇摆,但这种关键时刻的退缩让她有些恼火。她一拍桌子,语气严肃:“王朋!你打架的时候都不怂,怎么到了这时候怂了?你觉得自己冤,那就打这场官司!我告诉你,要是打赢了,你无罪释放,回去孝敬父母,娶媳妇。打输了,最多就是维持原判!你有什么好怕的?”

这番话说得王朋他愣了几秒,眼神逐渐坚定起来:“好,李律师,我信你。我签。”

到了开庭的日子。王朋坐在被告席上,表情紧张,显然意识到这场审判对他命运的决定性意义。李晓曦走进法庭,手中握着的案件材料让她心里有了底。陈立言则一如既往地稳坐,脸上不带丝毫多余的表情。

法槌声落,法官开庭。公诉人率先起立发言,语气干脆利落:“审判长,各位陪审员,被告人王朋与他人参与了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了《刑法》第292条的相关规定。证据表明,王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事态,反而积极参与斗殴,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他稍作停顿,瞥了李晓曦一眼,继续道:“尽管辩护方可能主张王朋是在自卫,但我们必须明确,王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法官点了点头,示意辩护方发言。

李晓曦从座位上起身,走向法庭中央,语气坚定:“审判长,我想提醒各位,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核心并不是斗殴的事实,而是王朋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王朋的还手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张强的不法侵害。”

她从桌上取出一份证据材料,递交给法官:“这是当晚的监控录像,显示张强首先对王朋的女友进行了言语和肢体上的挑衅,并在王朋试图阻止后,挥拳攻击王朋。王朋的还手,完全是在遭受攻击后做出的反应。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被认定为斗殴。”

公诉人起身,语气中带着几分不屑:“正当防卫?我想提醒各位,正当防卫必须符合防卫条件,但本案中王朋的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首先,根据我们提供的证人证言,王朋不仅没有试图劝阻张强,反而在对方的挑衅下迅速回击,导致了双方的打斗升级,这绝非防卫的行为。”

李晓曦毫不犹豫地反驳:“公诉人忽略了一点——防卫的起因是张强的攻击,而不是王朋的还手。根据监控录像,王朋并没有主动挑事,而是在遭到攻击后做出了本能反应。他的反击完全符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标准。”

她继续道:“《刑法》第20条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防卫不要求精确的预判,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就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本案中,王朋面临的是持续的肢体攻击,难道我们要求他在被打之后仍然毫无还手之力?这显然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