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清代后期巴县衙门档案研究
- 凌鹏
- 11382字
- 2024-10-25 15:05:51
序章
一、三个案件
对于近代中国的传统“租佃关系”,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丰富的先行研究,而且对于从唐代到近代各个时代中的“租佃关系”,也有许多专门研究。不过,这些研究所利用的史料,大都限于契约文书、租簿、族谱、文集、实录、刑科题本等,其中对于因租佃而来的纠纷以及诉讼等事件的记载相对简略。实际上,要了解在历史上所发生的大量租佃事件的详情,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租佃事件大都属于庶民之间发生的小事件,并没有留下太多详细记载。
不过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台湾淡新档案、清代巴县档案、民国龙泉档案等地方档案的大量公开与出版,开启了中国传统租佃关系研究的新可能性。特别是地方司法档案中不但记载了大量与租佃相关的诉讼案件,更是记载了租佃纠纷发生的地理环境与社会背景,当事人具体的心理情绪、理性认知以及互动行为。这些在此前的资料中极少见到过。利用这些细致的信息,可以将对于中国传统租佃关系的研究,推展到一个新的深度。
在进入本书的正式分析之前,本章首先选择巴县档案中与租佃关系相关的三个诉讼案件,[1]并详细说明案件发生的背景与过程。通过这一说明,向读者们介绍当时所发生诉讼的基本模式、事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以及原告、被告、知县等当事人的一些基本行为模式。随后,在这些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于当时的租佃关系的理解,以及可以对此提出的具体问题。而本书在此后的研究中,将会循着这些具体的问题为线索,一层层地展开与深化。
(一)《巴县档案》(同治朝)No.13745[2]
在现存档案的开始,能看到的便是案卷的卷封。最上一行,写着“正堂王”,表示当时的知县为王臣福[3]。右侧写着“同治三年十月十五日立”,这是本案立案的时间点,而不是第一份诉讼状提交的时间点。中间写着“一件为恶佃霸骗事,据廉里七甲民原告覃春山被(告)张兴顺等一案”,标明了事由、案发地点,以及原告和被告的名字。左边则写着“户房呈”,意味着这一案件的处理是由户房来负责的。其上的745-1,是由当代的档案馆整理人员写上的整理编号,意味着是“No.13745”的档案的第一张文件。而在卷封之后,便是案件的具体内容。
图1 案件No.13745的卷封
同治三年九月十八日,在四川省的重庆府巴县,四十六岁的廉里七甲农户覃春山,在巴县衙门正式提交了一份诉讼状,开头便是:“具告状(民)覃春山,年四十六岁,系廉里七甲人,原籍本省本县。离城十里,寓仁和坊义生店。”
廉里七甲是清代巴县城外农村地区的里甲之一,位于长江以南,距离长江不太远,但也并非位于临近江边的位置。[4]因此,虽然写着“离城十里”,但是在这十里的距离中,包含有宽阔汹涌的长江。所谓“原籍本省本县”,其含义有些复杂。众所周知,川渝地区的人口,绝大部分是在明末之后由外省迁移而来的。但是就巴县档案内的情况而言,在道光朝以后,农村地区的人口在提交诉讼状时,基本上都是写着“原籍本省本县”。从中也可以看出,他们的自我认知,大都已经是将自己认作“巴县籍”的人,而不再自认是原籍的人。此外,“寓仁和坊义生店”一句,表示他在提交诉讼状时,是居住在巴县城内仁和坊的“义生店”这一个客店或者“歇家”中,如果衙门要派差役去找他,就可以直接到仁和坊的“义生店”去。仁和坊的具体位置,位于重庆城内,在仁和门的附近。[5]
从形式上来看,覃春山的诉讼状是正式状纸(状式格状),[6]在第一页(折)的左下部,是一个代书戳记。右下部则是捕衙登记的号码。这表明该份诉讼状,是经由巴县衙门东侧的捕厅衙门的正式程序接受的。[7]
图2 同治三年九月十八日,覃春山告状
此处的代书戳记稍不清楚,但如果看同时期另一个诉讼案件(同治四年二月),可以清楚地看到,戳记中间的符号是“诚心”二字的连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一任知县都会重新考核代书,并且发给代书新的戳记,所以,不同知县所颁发代书戳记、中间的字都是不同的。但其内容大致类似,戳记的最上方是“县正堂验”,右方是“官代书”,左方则是代书的姓名。
图3 同治四年二月初七日,唐永禄告状(No.13759)中的代书戳记
再看另外的一个戳记的例子。下面是同治九年十月,由知县田所发下的代书戳记(同治朝No.13937),其中明显可以看出“息讼”二字。
图4 同治九年九月,龙湖海等告状(No.13937)中的代书戳记
在覃春山告状(No.13745)上方“具告状”这几个文字的上方,有一个“新案”的戳记。在“具告状”的表面,又盖上了一个“内号”的戳记。按照前人的解释,“新案”戳记是由承发房的书吏在接到状纸之后所盖,而“内号”戳记,则是在诉讼状被送往内衙时,由内衙负责收发文书的“长随”所盖。从这些戳记可以看出,这是一份经由正式手续而提出来的诉讼状,由捕衙收入,再经过巴县衙门的承发房,送到了内衙,由知县和幕友等阅读。[8]
诉讼状(No.13745)的具体内容是:
为恶佃霸骗事。情咸丰九年张兴顺佃民田业一坋住耕,押佃银一百两,年[9]租谷廿八石。因伊奸狡,去岁民加押佃银一百两,共成二百两,少租十石,每年仅租谷十八石,佃约审呈。殊伊诡谲万端,咸丰十年八月立约,领去民租谷二十石存仓。拖今违约估骗,今秋又欠租谷七石,共廿七石,颗粒不,叠投团邻理遣。兴顺(蛮)横藐法,霸踞不搬,骗租不,反凶赌控,似此恶佃,业不由主。恐田荒芜,来春失望,何以完粮。情法难容,叩唤究追押搬。伏乞。
其中提到,从咸丰九年开始,覃春山作为田主,将一处田业佃与了佃户张兴顺。当时的押佃是银一百两,每年租谷为二十八石,不过诉讼状并没有提到田地面积或产量总数。去年(同治二年)时,佃户张兴顺追加了一百两押佃银,相应地减少了十石租谷,于是每年的租谷由二十八石变为十八石。根据田主覃春山的说明,是佃户自身提出的这一“增押减租”的要求。此外据田主所称,在咸丰十年时,田主曾将当年的二十石租谷寄存在佃户的仓库中,到如今,佃户却拒绝返还。在今年秋天,佃户更是少交了七石租谷。因此,佃户未缴的租谷一共是二十七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田主委托了团邻等进行“理剖”(依据道理剖断是非),但是佃户蛮横不遵从,而且霸踞不愿退佃。在诉讼状的结尾部分,田主还将租谷与田赋直接联系起来,称只有收到租谷后,才有可能交纳“田赋”,因此请求知县“究追”“押搬”,即要求追究佃户的责任,并强制佃户退佃搬走。另外,虽然该诉讼状提到“佃约审呈”,但是笔者在现存的档案中,没有发现这一份佃约。
以上是清代田主在起诉佃户时候的一个典型的诉讼状,即田主起诉佃户的“欠租”和“霸占”行为,并强调自己只有在收到“租谷”之后,才有可能交纳“田赋”,希望据此利用县衙门的行政手段,来强制佃户交纳租谷以及退佃。
对于田主覃春山的这一诉讼状,知县的批语是:“候签饬算租谷,退佃搬迁息事。如违唤讯究逐。”十月十四日,知县下发了“签票”(即知县发给差役执行公务的证明书),命令差役前往处理。不过在诉讼状档案中,存留的只是当时制作“签票”时的草稿。这份草稿内容应该与正式的签票一致:
签仰该役前去,即饬廉里七甲民覃春山具告恶佃霸骗之被告张兴顺迅速算租谷,退佃搬迁息事。倘再抗违,该役即将投证团邻周庆元、陈维受、覃瑞堂并原被两造一并唤令随签赴县,以凭讯究。
其中明确要求差役让佃户交租、搬迁,可见确实是按照田主的要求来采取的措施。不过,事件在随后的展开过程,并没有如此简单。
图5 同治三年十月十四日,签票的草稿
十月二十三日,佃户张兴顺也向巴县衙门提出了正式的诉讼状。其开头是:“具诉状□[10]张兴顺,年四十五岁,系廉里九甲人,原籍本省本县,离城二十里,寓太平坊合兴店。”可知佃户的住址是廉里九甲,其具体位置是在田主居住的廉里七甲稍南一点。[11]在上一份诉讼状中盖着“新案”的地方,这一份诉讼状所盖的则是“旧案”,这表明在提交诉讼状时,已经清楚地知道在此前有着一份田主的告状,所以是“旧”非“新”。从“诉状”这一名称,也可以看出,诉状意味着此前有原告提出了告状,而被告用诉状为自己辩护。
这份诉状的内容是:
为捏诬骗押事。情咸丰七年,蚁以银八十两,佃耕覃春山田,租二十六石。九年,加蚁押银六十两,少租四石。同治二年,凭团算明租谷无欠,又加押银六十两,少租四石。共成押银二百两,租谷十八石。今岁春山自让租谷三石。惟咸丰十一年八月,春山卖明存仓租谷二十石。蚁追存仓票据,伊言失落。蚁信将存谷交清。倘租谷稍欠,何得屡加押银少租。今伊田卖朱姓,捏以恶佃霸骗控案,诬蚁共欠租谷二十七石,实系昧良图骗押银,诉叩作主。伏乞。
在佃户的诉讼状中,有几个意味深长之处。首先,佃户对于租佃关系的说明,与田主所说有着微妙差异。据佃户所述,最初的押佃银并不是二百两,而是八十两,最初的租谷也不是二十八石,而是二十六石。押佃银的追加,并不是一次性增加到二百两,而是增加了两次,每次增加六十两。此外,租谷的减少也不是一次性由二十八石减少十石,而是由二十六石分为两次减少,每次减少四石。不过,最终确定的押佃银和租谷的额度是一致的,即押佃银为二百两,租谷为十八石。在此之外,据佃户称,今年是田主主动地减免了三石的租谷,而原本在仓库中的二十石租谷,已经被田主自己卖掉了。不过当时田主声称证明书据已经丢失,所以佃户在没有拿回书据的情况下,将二十石谷子还给了田主。因此,佃户将田主的诉讼称为“诬”,指控其行为是“图骗押银”。对此,知县的批是:“著俟差役查明禀覆核夺。”即让佃户等待差役查明的结果,之后再进行裁断。
其后在十二月初五日,知县进行了堂审。现存的档案,仍存留着当时的点名单。其中在原告覃春山、被告张兴顺、诉证王兴顺、陈戒规等名字上,点着朱点,这意味着他们亲自到了堂审的现场。而在原告的告证周庆元、陈维受、覃瑞堂等的名字下方,则写着“不到”的字样。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到堂审的现场。而且在这一份点名单上,还存留着知县的堂谕,其中写着“缴银一百七十两,饬领”。
图6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五日的点名单
在点名单之后,档案中所附的是堂审的供词。其中有覃春山供、张兴顺供,还有王兴顺、陈戒规供。每一个当事人的供词,都以“问据某某供”的形式开始。在原告覃春山的供词中,前半部分的内容与诉讼状中的内容相一致,即控告佃户不仅侵吞了田主存放在仓库中的租谷,还欠了七石租谷,霸占了田业。而在覃春山供词的后半部分,则记载了知县的判决结果:“沐恩讯明,念在主客多年,谕小的缴银一百七十两,饬领各结完案。”
图7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五日的堂审供词
在知县的判决中,“主客多年”是一个关键词。裁断正是考虑到田主与佃户之间是多年的主客关系,所以命令田主给佃户一百七十两银子。不过其中并没有解释“主客多年”的具体含义。而在佃户张兴顺的供词中,其前半部分的内容也与佃户所提交的诉讼状内容一致。在供词结尾,也有“沐恩审讯,谕春山缴银一百七十两,饬领各结完案,小的遵断”的裁断。而在证人王兴顺、陈戒规的供词末尾,也记载了同样的知县裁断。
同样在十二月五日,即堂审的当天,佃户张兴顺提出了另一份诉讼状。可能因为堂审时可以直接提交,所以这一份诉讼状没有使用正式的状式格状,而是用了略式格的状纸。[12]其中追加了新的内容[13],张兴顺不仅称田主因为负债进行了诬告,目的是不归还佃户的押佃银,还宣称自己今年利用各种方法,已经将租谷交纳完毕。对此,知县的批是:“候质讯察断。”十二月八日,佃户张兴顺又提出了一份“略式”的哀状,其中声称因为押佃银是叔母的“膳银”(即保障膳食的银钱),所以恳求知县不要“减免”田主应该返还的押佃银数额。[14]知县的批是:“应即遵断结案,毋得执拗缠讼。”由此可知,知县根据“主客多年”为理由而进行的裁断,并不是让田主对佃户减免租谷,而是相反,让佃户对田主“减免”要返还的押佃银数量。
图8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五日,佃户张兴顺的略式格禀状
其后,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证人王兴顺、陈介圭、周庆元等联名提出了一份正式“禀状”。据该“禀状”,在中人的调停下,佃户接受了田主给的一百七十两押佃银,纠纷得以顺利解决。而且从中也可以确证,确实是田主由于自身负债,才提起了诉讼,且由于负债才请求佃户的帮助(即减免押佃的返还额)。[15]对此,知县的批是:“既据理劝遵允,着即饬令两造具结完案。”意思是既然根据道理同意了调停,那么命令两造都提出结状来结案。档案至此结束。可以推测,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此后都没有提出新的诉讼状,案件得以了结。
纵观该案,这一纠纷的开始是田主对于佃户的起诉,其后经过佃户反诉,事件发生反转。最终,田主诬告这一事实真相大白。但有趣的是,虽然田主诬告已经众所周知,但知县的裁断却仍然命令佃户对返还的押租额进行一定减免(减免三十两)。从这一案件中,可以隐约看到如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当知县下达命令要求佃户减免押租时,所附加的理由是“主客多年”。那么这里所说的“主客多年”的“主客”,是什么意思呢?第二,不管是田主还是佃户,都要请求“团首”和“团邻”的调解,而且对团首和团邻非常重视。那么,团首和团邻是怎样身份的人呢?他们如何进行调解呢?第三,在田主的诉讼状中,虽然将租谷和纳粮直接关联起来,以求加重诉讼力度,但是并没有看到知县对这一点理由如何重视。那么,从知县立场来看,他是如何来理解租佃关系的呢?
(二)《巴县档案》(同治朝)No.13696[16]
这一案卷的卷封没有留存下来,第一份档案便是佃户的诉讼状。同治二年九月九日,智里三甲的佃户钱杨氏以“为倚势诬害事”起诉了田主龚理。由于档案残缺,诉讼状缺少了最开始的一部分,但还是可以看出这是一份由儿子钱大忠作为抱告(即诉讼代理人)来提交的正式状纸。其中称:
情氏夫钱海清以银佃龚理田耕,约注每年租谷九十二石。因去岁欠丰,氏夫请凭熊正幅等面议让谷,纳清楚。今六月氏夫故。氏请凭众劝伊让谷三十余石,照市纳。殊龚理心怀叵测,升合不给,揭氏搬迁,掯佃不给,颠以凶掯阻公谎控氏子钱四为大忠于分县。词称上年租谷未清,拆毁房屋等情。莫主审讯,上年实属让免,今秋照市纳租。讵伊恃势不遵。分主面谕,将伊卷宗牒辕。氏畏伊弊大,复禀明分主批录。惨氏遭控,害洫叩唤案讯结。伏乞。
诉讼状的大体内容如下:丈夫钱海清租种田主龚理的田耕种,每年租谷九十二石。由于去年收成不好,佃户钱海清委托了中人,来和田主龚理商谈“减免”租谷的事情,并且缴纳清楚。今年,钱海清因病死去,所以其妻子钱杨氏又请托了中人,来请求田主进一步“减免”租谷。然而,田主“心怀叵测”,完全不同意对于租谷的“减免”,反而更加无理地要求佃户退佃,不仅不返还佃户的押佃银,而且还到分主衙门[17]那里去诬告佃户。分主的裁断是,要求田主全额减免去年租谷的欠损,而且命令今年的租谷,要按照“照市纳租”的方式来交纳。不过,由于田主并不遵守这一裁断,所以诉讼的公堂移动到了巴县衙门中。佃户在巴县衙门提出了这一份新的诉讼状。对此,知县的批是:“候集案讯夺。”
其后九月十日,田主龚理提出了作为反诉的“禀状”。这个“禀状”没有使用正式状纸,而是用了比略式格状纸更加简单的“无格状”,即在完全没有任何印刷的白纸上写上状词。在该状纸的上方,盖着明显的“堂收”和“内号”的戳记。其原因,大概是田主龚理是有着官衔的“职员”[18],并且当堂提出了诉讼状。在“禀状”一开首,便写上了“广东布政司经历龚理、抱禀家丁徐坤”。正是由于他有官职,所以由家丁代替他去进行诉讼。而且,他用的是“禀状”,而不是通常的“诉状”,这也带有一定特殊含义,即龚理作为官员,不是在应对他人对自己的起诉,而是在向知县禀明事情真相。
由禀状的内容可知,田主龚理强调如下四点。一、去年,佃户钱大忠拖欠了四十九石租谷。到今年六月,佃户答应要对这四十九石的租谷进行“买转”(即用金钱来支付欠租),换算的“时价”是每石三两九钱,共一百九十余两,但佃户只交银十八两零。二、虽然分主的裁断确实是要求田主对租谷进行“减免”,但减免的额度仅仅是四石,而不是佃户说的全部欠谷。三、今年要求佃户“退佃搬迁”,结果,佃户不仅拒绝缴纳今年的租谷,而且还盘踞不搬。四、在诉讼状的结尾部分,田主还特别言及他的“捐项”是来自租谷,由此强调佃户“欠租”对于县衙门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图9 同治二年九月十日,职员龚理的无格状
对此,知县的批是:“钱大忠所欠租谷无偿,既经控案,自应听候讯追,毋得借此搪塞捐输。此饬。”在此,除去“听候讯追”这个一般化的指令外,还特意批判了田主将佃户拖欠租谷与“捐项”混淆在一起的行为。
十一月九日,知县进行了堂审。根据点名单可知,出现在县衙大堂上的有原告经历龚理,抱告徐坤,干证申心田、刘万顺、张焕斗,被禀钱大忠、钱老幺、钱聚仁,续禀寡妇钱杨氏,团证李洁,乡约谢长松。其后便是堂审供词。在田主龚理的供词中,前半部分内容与诉讼状相同,即指控佃户去年与今年都不纳田租,而且还霸占田业不愿退佃。在供词结尾处,记载有知县的裁断,“今蒙审讯,大忠上年所欠租谷,谕令职员让免。本年租谷以八成算纳。职员遵谕,只求作主”。即是说,知县命令将去年拖欠的租谷进行全额减免,而对今年的租谷,则按照八成进行交纳。[19]
由以上可见,这一诉讼案件是在“减免租谷”这一主题之下发生的纠纷。从佃户的立场来看,去年的“欠丰”与今年的“父故”,这两个都是正当的减免理由,经“众人”和“团邻”的中介,可以向田主请求“减免”。但是,田主却拒绝这两个减免要求,导致纠纷升级成了诉讼。知县经过堂审后,命令田主将去年欠纳的租谷全部减免,而且命令今年的租谷按照八成交纳。在同治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钱杨氏又提出了一份禀状。其中称押银扣除后,田主还要补给银五十余两,以及房屋修银三十七两。但看不清知县的批。
十二月二十二日,田主龚理又一次提出了诉讼状。其中称佃户并不遵守判决,现在仍旧没有交纳租谷。[20]对此,知县的批是:“候覆讯断。”在十二月二十三日,知县进行了覆讯(再度审讯)。这次,田主龚理没有到场,而是由他的家丁徐坤作为代表出现在县衙门中。根据供词可知,在覆讯之时,佃户声称自己在修缮田主给他的住房时有很多额外花费,而知县也接受了这一点,命令田主向佃户支付房屋的修缮费用。[21]
其后,在十二月二十八日,佃户钱杨氏又提出了一个禀状,讨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谷价”的问题。根据其中的陈述,田主所主张的谷价是每石三两九钱,而另一方面,佃户所主张的价格则是每石二两二钱,价格相差甚大。[22]知县对这个禀状的批是:“着遵堂谕,毋庸哓渎。”
在同治三年正月初九日,田主龚理又提出了一个禀状。其中,田主认为佃户主张的修缮费额度不正确,有二十六两的虚造。并且在此基础上指出,如果按照谷价每石三两九钱来计算租谷的话,那么就是“押不敷租”的情况,即还给佃户的押佃银额度,还要少于佃户拖欠的租谷的价值,因此自己不应该给佃户钱。对此,知县的批是:“查阅所禀 不清。着遵前断,不必哓渎。”
其后到了同治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田主龚理又提出了一个禀状(为霸耕估收非渎难休事)。其中控诉佃户不仅仍旧不缴纳租谷,而且还结交“匪党”,声称要“打杀”田主。对此,知县的批是:“候签差,饬令钱海清父子遵照前此堂断,理算修费,照数领还退佃完案。如违唤究。”这仅仅只是重复了从前的裁决,而无视田主新的控诉。在现存档案No.13696中,案件似乎到此结束。但在同治朝No.13722中,还存留有从同治三年八月三十日至同治五年四月初十日的档案。其间,钱杨氏与龚理围绕着押银的计算、应该给多少修补费,又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互讼。同治四年五月十八日,龚理还上控到重庆府,重新提到佃户抗租的事情。重庆府的批是:“钱大忠盗卖该职租谷,业经该县讯明断令呈缴。是否违抗教化?仰巴县查案集讯究追。毋得延宕,词发仍缴。”将此案重新发回了巴县。
图10 同治四年五月十八日,龚理上控重庆府的告状
最后到同治五年四月初十日,巴县衙门又进行了一次审讯,龚理的家人王升的供词中称:“今蒙审讯,查问钱大忠等现已经搬迁,仍令小的家主帮给搬迁钱二十千文。”后来双方又各有一个诉讼状,但都没得到知县的支持。案件到此结束。[23]
由这一案件的具体过程,亦可以引申出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这一案件的中心问题,虽然是租谷的“减免”,但是在请求租谷“减免”时,什么才是正当的理由呢?“照市纳租”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第二,在这一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争论,便在于租谷的价格问题。一方面是田主主张租谷的价格是每石三两九钱,但另一方面,佃户则主张每石二两二钱。为何会出现这一区别,租谷的真实价格,大概到底是多少呢?第三,在这个案件中,田主在起诉佃户时,特意将收取租谷的问题与交纳捐输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田主的意图,是要以此来引起知县的注意,反而招来了知县的批判。这一情况与前一案件类似,知县是如何来理解“租佃关系”的呢?第四,知县在此处裁断全额减免,且命令今年的租谷要“八成”交纳。这个判决的根据何在,其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呢?
(三)《巴县档案》(同治朝)No.13932[24]
这一档案的卷封存留了下来,虽然有些残缺,但上方可以看出是“正堂田”。“田”的旁边添加了“李”字,“李”表示的应该是案件经历的第二任知县。右方可以看出是“同治九年十一月初二日立”,九年的旁边也添加了“十年”二字。中间是“堂为遵理愈凶事 据直里八甲 原 僧世□ 被杨贤良”。左方是“刑房呈”,左下方是“西差 王坤 宋朝 头 甘顺 金敖”。
图11 案件No.13932的卷封
其后,在同治九年九月初三日,直里八甲歌乐山(离城五十里)的僧人世柄、世德提出了一份“告状”,以“为恶佃凶霸事”为题起诉佃户杨贤良父子。其中称:“情僧等住持歌乐山,前僧长兴不法滥败,将杨贤良、杨朝举父子佃业一股加成押银七百两,每年仅取租谷两斗,焚献废弛。”
世柄等人首先称,前任僧人为了弥补滥费亏空,所以将佃户的押佃银增加了七百两,与此相应地,租谷的量被减少到了每年两斗。结果导致寺院的日常生活难以维持。就在此时,僧人世柄、世德开始管理寺院,因此他们计划要通过“团”的协调来替换佃户,以增加租谷的数量。他们的想法是,将押佃银维持在与七百两相同的水准,同时又将租谷增加到二十五石。不过,由于杨贤良等人长期以来都是佃户(老佃),因此他们以此为理由,得到了延长一年(即到同治八年)的租佃期限,但是他们到期了依然霸踞不退,而且在土地中“造作生墓”[25],妨害耕作。因此,田主(僧人)等不得不就这一问题提起诉讼。
对此,知县的批是“着投凭团约,理令杨贤良等退佃,搬迁息事,毋遽兴讼”,即要求他们委托“团约”等,让近邻来协助自主解决,让佃户退佃搬迁。
在这一诉讼状之后,还附有一份“粘单”和一份“拦词”。拦词的内容是:
具拦词人方大川、郑全和、周玉堂,情本月十三日,身等在渝,遇团邻歌乐山僧世柄来城,控伊佃户杨贤良、杨朝举父子。身等念两造谊属主客,不忍兴讼滋累,当将世柄等呈词拦回,凭团理处。如两造执拗,不能理息,不与拦词人相涉。中间不虚,拦词是实。同治九年八月十三日具。
从中可以看到,在八月十三日,僧人世柄已经前往县城,希望提出诉讼状。这时,他被团邻方大川等以“谊属主客”为理由阻止了诉讼,带回乡里委托团邻等进行调停。不过,团邻等的调解最终也没有解决问题,九月三日,世柄还是在巴县衙门提交了诉讼状。
此后到了九月二十四日,僧人世柄、世德又提出了一个禀状,其中不仅重复此前的内容,同时又追加了新的内容,即佃户不遵从团邻的调解,依旧霸踞不退。在诉讼状中,还有“杨贤良、杨朝举父子佃僧等歌乐山庙业百有余年,陆续加成押银七百两”这一句,可知杨贤良父子确实是真正的“老佃”。对此,知县的批是:“今该僧换佃。杨贤良能否照新佃加租,抑愿退佃交业,着再凭团邻陈积庆等妥为理剖,毋得兴讼滋累。”即要将案件再派给地方上的团邻等,委托他们对案件进行调停。
其后在十月二十三日,僧世柄提出了第三份“禀状”,控诉佃户这次殴打了他,而且在诉讼状的结尾,还声称如果不能顺利收取租谷,那么田赋的交纳也会遇到困难。[26]不过,知县对此的批只是:“候验唤讯究,倘系捏伤耸准,严惩不贷。”即是说,知县所重视的仅仅是“殴伤”一事,仍旧不重视将租谷和田赋联系起来的问题。
而另一方面,在闰十月八日,七十八岁的佃户杨贤良也提出了一个禀状(“为叠掯勒加泣禀作主事”)。[27]根据此禀状,佃户的押佃银在过去仅仅一百两,而田主蛮横地要求增加押佃,结果达到了七百两的巨额。与此同时,租谷则需减少为每年二斗。然而,僧人世柄等仍不饱足,还试图进一步增加押佃的数额。经过众人调停,知县一面剖断田主不能任意增加押佃银的数量,另一面则劝佃户将租谷增加到每年二石。不过,田主等人并不遵从这一剖断,而是控告了佃户。对于佃户而言,僧人们的目的应该是增加租谷的数额,但因为押佃银已经到了七百两的高额,没有再上涨的理由。[28]对此,知县的批是:“前据僧世炳等呈控,业经准理,候集案察讯。”
十一月初二,知县发出了“验伤票”,派遣刑仵、差役等去检查僧人世柄的伤痕。十一月二十八日,刑仵等提出禀状,声明世柄的伤在检查时已经平复。知县的批是“悉”(即知道了)。同日,田主世柄等又提出了一份“禀状”,称佃户等人又任意地修造生坟,采伐竹木。对此,知县的批是“候验伤饬差集案讯究”。这可以推测是知县在读到刑仵“禀状”之前写的批语。
同样是在十一月初二,知县召开了堂讯,在档案中存留有点名单和供词。根据田主僧世柄的供词,说明了租佃关系在最初时候的状态。“这杨贤良父子承佃小僧人田业一股,押佃银一百二十两,租谷廿九石七斗。”其后,才逐渐变为押佃银七百两,租谷二斗。最终,知县的裁断不要求佃户退佃,而是要求将租谷从二斗增加至二石,又由于佃户在田业中建造了生坟,再追加二石,规定每年的租谷为四石。[29]在佃户杨贤良的供词结尾,也记载有同样的裁断。
对于这一裁断,佃户杨贤良立刻表示同意,并且在县衙外提交了“结状”,知县批示了“准结”。不过,在档案中没有存留田主世柄等人的结状,可知他们对于这一判决并不认同。事实上,在巴县知县更换后的十二月十八日,田主世柄又提出了一个新的禀状。在该禀状中,除去重复此前的内容外,还追加了两个新内容:其一是“曾凭团公议,照市升租。佃等每年认升十六石”;其二是“委主讯断贤良搬迁”,起诉了差役宋超的不当行为。不过,这些内容都是此前诉讼中没有提到的事情,捏造的可能性很高。对此,新任知县的批是:“应否添唤,候查案核夺。”
同治十年二月初三,僧世柄又一次提出了“禀状”,再次起诉佃户。不过,知县对该状的批是:“此案业经前县讯明。谕令杨贤良与该僧等加租在案。着遵公邀证,理令加租息讼,毋得借词率禀添究。”由此可知,新任知县很可能已经检查了过去的档案,而且阅读了前任知县的裁断。随着新知县命令当事人遵从前任知县的裁断,这一诉讼案件终于迎来了终结。在看到了这一批示后,田主很可能意识到此后再也没有虚构诬告的机会了,因此放弃了进一步诉讼。至少在档案中,我们再也没有看到新的诉讼状。
对于这一案件,本文也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点。第一,在此案件中,团邻等的“拦词状”也出现了“主客”概念,这里的“主客”是什么含义呢?第二,在最初的租佃契约中,押租是一百二十两,租谷是二十九石七斗,随后则变更为押租七百两,租谷二斗。带来这一变化的动因是什么呢?在这两组数据之间,有着怎样的对应关系呢?第三,在知县的判决中,命令将佃户租谷从二斗上升为四石,这一裁断的根据何在?如何理解这一裁决?
以上选择了巴县档案中的三个诉讼案件,对其具体的案件经过进行描述,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各个案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点。而在综合这三个案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如下四个问题,作为此后研究巴县档案中租佃关系时的线索。
一、知县、团邻等都会基于“主客”这一概念,来论述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在此,“主客”观念应该如何理解?
二、在同治时代,巴县农村的“减免”惯习,应该如何理解?支撑这一惯习的正当理由是什么?以及其实际的实施过程如何?特别是其中“照市纳租”这一词语,具体是什么含义?
三、押佃与租谷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押佃与租谷之间的关系,是依靠什么机制形成的?而押佃—租谷之间的特定关系,对于租佃关系本身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四、租佃关系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地方政府对于与租佃关系相关的案件,采取什么姿态来看待,并且以什么基准进行处理?
以上,是从巴县档案中的诉讼案件出发,来讨论同治时期的“租佃关系”中值得探讨的问题点。下面则要介绍先行研究对于这些问题点是如何理解的。下一节将概略回顾中日学界关于中国“租佃关系”的研究史,并在此基础上介绍本书的整体研究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