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几个失败的教训
二、汉冶萍公司的覆辙
(一)汉冶萍公司的成立
汉冶萍公司的正式成立,是在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但是我们如要知道它的来源,还要上溯到1890年(光绪十六年),在那一年,两广总督张之洞条陈路政,预备在广东创办铁厂,自造钢轨,就托驻英公使向英国工厂订购机炉。英国的厂主说是应当先把铁矿煤焦寄厂化验,然后可以定造,不可贸然从事。公使以此告张之洞,张之洞的答复,是中国之大,何处无煤铁佳矿,只照英国所有的购办一份便可。机炉还没有运到,张之洞已经调督两湖,后任不肯接收前任订办的外国东西,只好又将机炉改运湖北。张之洞便在汉阳选定地点,安置机件,所谓汉阳铁厂就是这样碰巧的建筑起来的。在张之洞筹划铁厂的时候,还没有知道炼铁的原料在什么地方取给,当时适值盛宣怀率同英国矿师,勘得大冶铁矿,先已购地数处,于是献给张之洞,以资采炼。不过大冶的铁,是否适于汉阳机炉之用呢?据曾述棨的报告:“炼制钢铁须视矿料原质配合炉座。冶铁原质最初未经化验,与前购机炉两相凿枘,制出钢轨不合准绳。”汉阳铁厂初办的时候,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炼铁的煤焦尚无着落。汉厂附带经营的江夏马鞍山煤矿,其煤炼出的焦,磺重不合化铁。由于这些原因,所以铁厂自开办之日起,到1896年商办止,据说只购取欧洲煤炭,开炉一次,并无丝毫货款收入,但是部拨经费以及挪用各局的官款,已用库平银568万余两。张之洞办不下去了,于是招商承办,盛宣怀便集股100万两,代表股东,承办此厂。以前各项用款及欠款,据张之洞所订官督商办的章程中所载,都归官局清理报销。自改归商办后,每出生铁一吨,提银一两,抵还官局用本。还清以后,永远每吨生铁提捐一两,以伸报效。盛宣怀接收之后,有两件工作最可注意:一为创办萍乡煤矿,该矿系于1896年勘得,1898年,盛宣怀奏派张赞宸任萍矿总办,驰往开采。萍乡的煤,不但藏量丰富,而且适于炼焦,合于化铁。二为改良汉厂,添置机炉,弃旧更新。但因此而用款更巨,借贷利息,愈久愈增。据盛宣怀原奏:“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截至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铁厂已用商本银1020万余两。煤矿输驳,已用商本银740余万两。其余外债商欠,将及1000万两。抵押居多,息重期促,转辗换票,时有尾大不掉之虞。”在这种情形之下,不得不另筹添股办法。1908年,旧股东便议决合并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为一公司,举盛宣怀为总理,重订章程,加招华股,于是年二月二十四日,赴前清农工商部缴费注册,定名为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
汉冶萍公司,就是在这种负债累累的状况之下成立的。
(二)日人垄断汉冶萍公司的经过
在汉冶萍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之前,日本的金融家,与中国这个新兴的事业,便已发生关系。在1903年的九月,盛宣怀与代表日本制铁所及日本兴业银行的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签订了借日币300万元的合同。这个合同上有三点极可注意。第一,合同载明以大冶矿山及运矿铁道抵押与日本兴业银行,在该限期内,不得或卖或让或租与他国的官商。第二,如欲另作第二次借款,应先向日本接洽。第三,制铁所至少要收买上等矿石6万吨。自从那年以后,汉冶萍与日本的金融界与实业界,便不断的发生借款的关系。据贺良朴在民国元年的调查,那年该公司共欠正金银行预支铁价日金600万元,又借正金银行规银100万两,三井洋行日金100万元。汉口厂矿局预支矿石价日金300万元,除还尚欠200余万元,又借正金银行日金200万元以上。由此可见汉冶萍在民国初年,共欠日本各银行的债款,已在1000万元以上,但是公司的经济,并无好转的希望,内则厂矿经费无着,外则各债户昼夜追迫。就在这个时候,我们第一次听到中日合办的呼声。
汉冶萍公司与日商代表所订的中日合办草约,系于民国元年一月二十九日签字,共有十条,规定新公司的股本为3000万元,华股五成,计华币1500万元,日股五成,计日币1500万元。新公司股东公举董事共11名,内华人6名,日人5名,再由董事在此11人内公举总理华人1名。协理日人1名。中日合办的要求,到底是谁的主张,以及后来为何取消,我们看到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见于汉冶萍董事的呈文,他们说是南京政府甫成立时,因北伐军饷,无可押借,严电逼盛,以厂矿抵借日金300万元,外人遂有合办的要求。查《中日合办草约》第十条订明,此合约须经全体股东决议。那年三月二十二日,股东在沪开会,到会股东,全体反对合办,于是电致日本,取消草合同。另外一说,见于鄂人孙武等的宣言,据他们说,南京政府新立,盛氏私与勾结,将厂矿抵押日债,改为中日合办,经鄂人力争中止,挽回危局。我们现在不问这种办法,是谁提出来的,不过这种提议,经当时的国人反对,并没有成功。
元年合办之议,既然没有成功,公司的财政,又逐渐的崩溃,所以在民国二年,便有向日本大借款的案件发生。借款的理由,据合同上所载,系为湖北省大冶地方,新设镕矿炉二座,且扩充改良湖北省汉阳铁厂、大冶铁路电厂并江西省萍乡煤矿电厂洗煤所等项,需要资金。借款的数目,共为日金1500万元。合同中的款项最重要的有三点:第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0年内,公司允除已订合同外,售与制铁所头等铁矿石1500万吨,生铁800万吨。第二,公司须聘日本工程师一名,为最高顾问工程师,另聘日本人一名为会计顾问。第三,公司如欲由中国以外之银行资本家等商借款项,及其他通融资金之时,必须先尽向横滨正金银行商借,如银行不能商借,公司可以另行筹借。自从这次借款之后,公司的业务及财政,便在日人的监督之中。公司借款的权利,完全受日人所限制。一个中国人所办的事业,实际只是供给原料,替日本的重工业树立基础而已。
借款的合同,是民国二年十二月二日签订的,到了民国三年一月十一日,农商部才有电给汉冶萍公司阻止,可惜已经太迟,无法补救了。民元至民三之间,朝野各界,对于改组汉冶萍,有各种的提议,但大多数都因日人从中作梗及其他的原因,而没有办得通。最早的一个提议,是把汉冶萍收归国有。民国元年八月,汉冶萍公司因鉴于环境的恶劣,便开了一次特别股东大会,请政府将公司收归国有。当时的工商部,派员调查公司真相,缮具报告四册,并呈文大总统,拟定解决汉冶萍办法三策,以为国有为上,官商合办次之,商办又次之。但国有之议,始终没有成功,其原因有三:一因国有之议初起时,便有赣鄂二省对于汉冶萍的纷争,又兼东南发生二次革命,遂致悬而未决。二因国有须筹资4500万或2500万,当时的政府,无此筹款的能力。三因日人的反对,民国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农商部呈大总统文中曾说过:“前此工商部议归国有时,某国人即竭力破坏。阳来部中诘问,阴嗾股东反对。”由此可见日本人对于汉冶萍,不但不愿意外国人染指,便是中国政府要来干涉,他也是反对的。比较国有之说略为后起的,便是省有之说。在民国元年八月,江西省政府,便有派员总理监督萍乡煤矿之举,同年十二月,鄂人孙武电大总统,说是汉冶萍厂矿经鄂省议会议决,由鄂收办。副总统民政长及鄂省党会工商实业各团体,公举他当督办。这种举动,中央政府当时正在筹办收归国有,所以毫不赞同。同时日本的外交官,对此事积极干涉。江西方面,接到汉口日本总领事的电报,说是萍矿在汉冶萍公司与正金银行立约借款时,同在抵押之列,所以日本政府,未便付诸不问。鄂省派孙武为督办的事,居然引起日本公使伊集彦吉的抗议。他于十二月十五日有函致国务院,说是日本政府闻知任命督办之耗,十分诧异,且以此事甚不以为然等语。中央既不赞成,日本又积极反对,所以省有之议,也中途作罢。到了民国三年二月,社会上的舆论,对于汉冶萍向日本的大借款,都一致的表示不满,于是英国制造师会的驻京办事处主任费士休,写了一封信给农商部的总长,提议借用英款,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并谓此议如果成功,并不发生干预该公司的营业问题,不过制造会希望得到供给汉冶萍各种机器的专权。信的后面,还附带的声明了一句,说是该会已得英外部允为赞助。农商部长的复函,甚为简单,只是“汉冶萍公司,目下并未议及借用外国款项”寥寥十余字。当时的农商部,为什么不考虑利用英国的资本呢?理由是很简单的。我在上面已经说过,公司与日商历次所订借款合同,规定以后如要续借,都要向日本的银行接洽。日本人深谋远虑,早就料到将来也许中国的政府,会向另一国借款,来替公司还债,因而脱离了日本的控驭,所以在民国二年与公司所订借款合同的附件上,便有一条说:“汉冶萍公司,由中国政府将确实在本国内所得中国自有之资金,即中国政府并非自他国不论直接或间接借用所得之资金,借与公司,其利息较本借款所定利息为轻,并无须担保,公司即将此项轻利之资金,偿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或未经偿还之全部时,银行可以承诺。”这种条文,农商部长是看到的,所以他知道如借英国的资金,来还汉冶萍所欠日本的债,一定会引起外交问题,因而英人的好意,他未便接受。
国有、省有以及借用英款等办法,既然都行不通,于是接着提出来的,便是官商合办之说。这个办法,也是汉冶萍公司提出来的,时在民国三年三月。自民国三年七月起,至民国四年二月止,农商部曾有四次呈文给大总统,论解决汉冶萍公司的对策,其要点系“以国有政策,定他日进行之方针,以官商合办,为此时过渡之办法”。
但官商合办,政府便要出钱。钱的数目,当时农商总长,先提1400余万元,最后减到500万元。大总统发给各部会商办法,终以筹款艰难,不能得一定议。拖延复拖延,而日本人的《二十一条》,已于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由日本公使面谒大总统时提出。
《二十一条》的内容,是大家都知道的。其中第三号的两条,都与汉冶萍公司有关。两条的文字,经过几次修改,终于在五月二十五日换文,文云:“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自1903年汉冶萍公司与日本订借款合同之日起,到1915年中日关于汉冶萍公司换文之日止,前后不过12年。就在这短短的12年中,日本人完成了垄断汉冶萍公司的工作。
(三)汉冶萍公司的没落
汉冶萍公司自从走入日人的樊笼之后,惟一脱离束缚的机会,是在欧战期间,但主持公司事务的人,根本没有把握着这个机会,却轻轻的把他放过了。据中华矿学研究会的估计,欧战期中,公司售与日本生铁,约30万吨,矿石约百万吨,可炼生铁60万吨,彼时生铁市价,最高约国币200余元,最低亦需160元。即以每吨160元计算,此90万吨生铁,可售国币14,000余万元,其中除去成本4000余万元,尚有10,000万元之利,约合当时的日金20,000万元。欧战以前,公司所负日债,约日金3000余万元。假如公司的主持得人,那么利用这个机会,一方面还去日债,一方面扩充范围,也许中国钢铁事业的基础就在这个时期树立起来了。可惜这个希望并没有能够达到。其中的原因,据一般人的解释,就是生铁与矿石的售价,受欧战前合同的束缚,不能照市价出售,以致公司得不到铁价高涨的益处。这种解释,并不尽然。公司方面虽然受合同的牵制,不能纯然按照市价计值,但当时公司曾与日人交涉,争回一部分的加价,欧战期间,公司售与日方的生铁,每吨有至日金120元及92元的。就照这个数目计算,公司也可获得很大的盈余。但查公司的账目,在欧战期中,全部营业只盈余国币近2000万元。公司又不把这些盈余还债,却用以购买废矿及分红利。欧战之后,铁价下落,公司也就逐渐的衰落,永远没有翻身的机会。
民国八年以后,公司的事业,没有扩充,只有收缩。汉阳铁厂日出百吨的两化铁炉,及日出300吨钢料的七座炼钢炉,均于民国八年停炼;日出250吨的化铁炉,也于民国十一年停炼。大冶新铁厂,于民国二年借日款开办的,到民国十二年才建筑完竣。那年四月关化铁炉一座,日出生铁400万吨,十三年底就停炼。另外同式的一炉,十四年五月开炼,十月停炼。民国十四年,萍乡煤矿因汉冶两厂熄炉,不需用焦炭,便停大工。
国民政府成立的时候,汉冶萍公司已是奄奄一息了。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设立该公司整理委员会及萍矿整理委员会,并颁布整理会章程,准备接管公司的事业。十七年由日本驻沪总领事递交节略,不承认上项管理制度,并有日舰赴大冶示威,以是接管之议终未实行。江西省政府,旋以萍乡煤矿无形停顿,影响员工生计为理由,派员接管该矿。二十六年冬,资源委员会以武汉燃料缺乏,粤汉路也需煤甚殷,便派员前往该矿整理。汉阳铁厂,自抗战起后,便归兵工署正式借用接管。二十七年,政府因鄂省渐逼战区,为未雨绸缪计,便将汉阳铁厂及大冶铁矿的重要机件,酌量运入四川。汉冶萍公司的生命,至此乃告一段落。
(四)汉冶萍公司失败的原因
汉阳铁厂的开办,距今将近50年;汉冶萍公司的正式成立,距今也有30年。在这个时期里,假如主持这种事业的人,有眼光、有能力、勤谨的去工作,那么中国的钢铁事业,应该很早便有基础。果能如此,中国的工业化,一定早已突飞猛进;中国的国防力量,一定比现在要坚强巩固。可惜事与愿违,中国现在的钢铁工业,比张之洞的时代相差无几,比盛宣怀的时代还要退化。我们真是虚度了50年!现在全国正在力图复兴中国的重工业,那么对于汉冶萍失败的原因,我们就应当研究一下,以为后来者的警戒。
汉冶萍失败的第一个原因,是由于计划不周。张之洞开办汉阳铁厂,“度地则取便耳目,不问其适用与否,汉阳沙松土湿,填土埋桩之费,至200余万两之多。造炉则任取一式,不问矿质之适宜与否。购机则谓大须可以造舟车,小须可以制针钉。喜功好大,以意为师,致所置机器,半归无用”。汉阳铁厂地点的选择,是中国新事业的一个大污点。后来盛宣怀知道在大冶设炉,见解已有进步,但大冶设炉之议,起于民国二年,一直隔了十年才算成功,可见当时计划的疏忽。这是从工程一方面而言,充分的表示当初创办的人是如何的盲冲瞎干。
在预算方面,其无计划的程度,正不下于工程。张之洞对于办一铁厂应需的经费,是毫无预算的,只看他经手的500多万余两全是东拉西扯而来,可窥一斑。盛宣怀接办的时候,对于经费,一样的无预算,据他自己在光绪三十四年二月的奏稿上说:“臣不自量力,一身肩任,初谓筹款数百万,即足办理,实不知需本之巨,有如今日之身入重地者。盖东亚创局,素未经见,而由煤炼焦,由焦炼铁,由铁炼钢,机炉名目繁多,工夫层累曲折,如盲觅针,茫无头绪。及至事已入手,欲罢不能”,接着他就说在这种欲罢不能的情形之下,用了多少钱,欠了多少债。后来日本人能够插足于汉冶萍,垄断公司的事业,都是无预算所产生的恶果。
汉冶萍失败的第二个原因,是由于用人不当。主持事业的人,前如张,后如盛,虽然他们在别的方面有他们的长处,但决非办重工业的人才,上面我已说过。“汉冶萍事业,矿分煤铁,工兼冶铸,非独工程之事,赖有专家,即经理辅佐之人,亦须略具工商知识,公司中人,率皆闲散官绅,缘张之洞、盛宣怀而来,希图一己之分肥,与公司无利害之关系。”这些“职员技师,类无学识经验,暗中摸索。即实力经营,已不免多所贻误,况再加以有心蒙混,任意开销,其流弊故不可胜纪”。这两段话,都是民国初年调查过汉冶萍公司的人所下的断语,可见汉冶萍自开办以来,用人行政已染上官场的恶习,自然难免于腐化了。
汉冶萍失败的第三个原因,是由于管理不善,此点可分两层来说。一为人事的管理不善。股东对于公司并无监督的能力,所以在民国元年,“公司亏耗之数,已逾千万,问诸股东,殆无知者”。民国二十年,公司有几个股东,上呈文于政府,说是“汉冶萍十余年来,股东会从未召集”。这虽然是一句过分的话,但自从民国十三年以后,到二十年,数年之内没有开过股东会,却是实情。在这种情形之下,股东对于董事与经理无法实行监督,乃是自然的。总公司与董事会,都“设在上海,距各厂矿2000余里,消息不灵,鞭长莫及,况复事权各执,手续纷糅,凭三数坐办,一纸呈报,真伪是非,无从辨晰”。所以民国初年,萍矿总办林志熙吞没萍矿各款30余万两,总公司并不知道,直至政府派员调查公司情形,才代为发现,可见股东既没有监督董事与经理,而董事与经理也没有严密的监督公司的属员。二为账目的管理不善。公司在开股东大会时,有时也作账目的报告,其不可靠的程度,张轶欧于民国七年二月,于代表政府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后,曾有报告,其中有一段说:“上年公司收入总计不过11,262,000余两,其支出则有11,179,000余两,出入相较,所赢无几。其所以称有盈余1,333,000余两,得发股息六厘者,谓盘存项下,各厂矿较上届均有加存之故,及观其所谓盘存,则除所存钢铁石煤焦,可以待时而沽然所值亦属有限外,余皆厂屋基地炉机舟车之类。此类财产,照外国厂矿通例,除地价外,均应逐年折旧,递减其值。而该公司则十余年前设备之旧物,尚照原值开列,其历年所添之物,尤必纤毫具载。故虽通国皆知其亏累不堪,股票市价,不及额面之半,而就其账略通收支存三项计之,往往有盈无绌,或所绌无几,此该公司上年营业之大略情形。”这一段话,把公司做账的腐败情形,真是和盘托出。但账略上表现有盈余然后分派股息,不管他盈余是如何算出来的,也还有辞可饰。最不可解的是公司明明亏本,也要分派股息。有好些年份,公司不能拿现金出来给息,便填些股票或息票交给股东。但民国五年,据王治昌向政府的报告,说是该年公司亏损27万余两,但开股东大会时,一致通过该届股息,无论如何,须发半数现款、半数息票。公司的债务,其所以逐渐加增的原因,没有盈余也要付息的办法,要负一部分的责任。
汉冶萍失败的第四个原因,是由于环境不良。无论什么事业,都要在安定的社会里,才可以生长。民国自成立以来,二十余年,内乱时时发生。辛亥革命之时,汉厂以逼近战线,炉毁厂停,损失至巨。赣宁之役,武汉转兵,将厂方运料轮驳,悉索一空,厂炉几至停辍。以后也叠受军事的影响。萍乡煤矿虽僻处赣省边境,但民国成立以来,常因战事而停工。矿中食米,常被征收作军粮;开矿工人,常被军队拨去当运输的工作。这种有形无形的损失,实在是不知凡几。而且在别的国里,像汉冶萍公司这种事业,政府认为与国防有关,是特别爱护的,但在中国,汉冶萍公司,除在前清宣统三年,曾向邮传部预支轨价银300万两,及民国元年,曾向工商部请得公债500万元外,没有得到政府的一点补助。就是在前清时代,预支的轨价,到民国三年,交通部向公司替陇海、吉长、张绥等铁路购轨时,便以此借口,拒不付现,而以旧欠作抵,以致公司向政府发出“矢绝道穷,不亡何待”的哀鸣。民国元年工商部部长呈大总统文,历叙政府与公司之关系,其结论为“官家之于公司,实无成绩之可言”,可谓与事实相符。至于地方政府,如民初鄂省所派的督办,除月领公司薪水700元外,并无丝毫的贡献。鄂省清理处,是专与汉冶萍公司算旧账的机关,据公司上政府的呈文,说是这个机关所扣去公司的财产,即轮驳一项,已逾200余万。二十二年,湖北省政府又以该公司积欠鄂省债捐为理由,将汉阳铁厂所存的钢轨,提出售与平汉、陇海两路局,据云共值百余万元。大冶铁矿所在地的县政府,在民国初年,屡向冶矿要求纳捐以充经费。起初以自治经费为理由,每年向冶矿要求捐款4000两。自冶停办之后,大冶县知事又以办警队为由,逼令冶矿照旧纳捐,认为是地方税的一种。像这一类的例子,证明过去各级的政府对于新兴的事业,保护少而剥削多,补助是少有的,但诛求却无餍。
以上所举的四种理由,前三种是属于公司本身的,后一种是属于公司身外的。在这种内外夹攻的情形之下,一个可以有为的事业,便逐渐衰落,终于消灭了。我们现在追溯汉冶萍的往事,不可不牢牢记着它所给我们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