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性劳动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般性劳动是指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充分扩展开来的劳动。一般性劳动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一般性劳动(在创造现代商品价值方面)的最终效果虽然与进行劳动的生产条件、劳动的熟练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但经过适当的简化和折算或“平均化”以后,可以归结为只与劳动过程进行的时间直接相关,因而对劳动效果的社会评价(即对劳动创造的价值大小的估价,在现实社会中是由商品交换和市场来决定的)在理论上是可以引入“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来进行的。(5)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6)一般性劳动的单个劳动力,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或者说,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一般性劳动力可以是体力劳动,也可以是智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可以是简单劳动,也可以是复杂劳动。只要这些智力劳动、复杂劳动可以化简为多倍的简单劳动从而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类似作用即可。“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多少倍的简单劳动。”“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7)这里的“由社会过程决定的”“由习惯确定的”恰恰说明了这种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在社会范围内充分扩展开来了,因而才可以进行平均和折算。因此,一般性劳动就是劳动的最终效果,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求社会平均,或者说可以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相比较而得到社会评价,同时其内容和形式已经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充分扩展了。劳动的效果直接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长短相关,可以参与求社会平均是一般性劳动最重要的本质特征。

二是一般性劳动还具有相对性的特点。种植杂交水稻的劳动其内容和形式在我国已经普及开来,因此属于一般性劳动的范畴。但在还没有推广这项种植技术的地区,种植杂交水稻的劳动就不是一般性劳动,而是属于(类似)创造性劳动的范畴。如果一个机器的制造技术在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内,并且制造机器的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在社会范围内尚未普及开来时,制造机器的劳动就不是一般性劳动而是创造性劳动。只有当专利保护期过期,其劳动的内容与形式在社会范围内普及开来,其发明专利在社会范围内推广、普及以后,应用专利设计、制造机器的创造性劳动就转化为复杂劳动乃至简单劳动(即一般性劳动)。

三是一般性劳动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而且种类繁多,至今仍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例如,普通工人的生产劳动、普通农民的生产劳动、商业性劳动、教师的教学劳动,从事定型设计的建筑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工艺设计人员、电子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一般性企业管理人员等不同种类的职业的劳动根据其在社会的扩展程度,可以归结为一般性劳动。(8)

四是属于一般性劳动的相同种类的每一具体劳动主体均具有可换位性。电气工人、工程师、纺织工人、炼钢工人、高等学校的物理教师等,他们的劳动是可以被其他从事相同职业的劳动者所替换的,当然,这需要经过或长或短的培训、学习,而被替换后的劳动效果也大体一样。这正是一般性劳动存在劳动力商品市场的原因。

从一般性劳动的几个特点可以看出,一般性劳动概念的内涵可以说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概念相重合,也就是说,对一般性劳动及其价值理论,传统政治经济学或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实际上已经作了较为透彻的研究。它论证了“一般性劳动的两重性”,提出了“价值实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形式”“价值决定”“价值规律”“劳动力商品”“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体系较为完整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