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马的法律”

1996年,在芝加哥大学举办的一次网络法研讨会上,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F.Easterbrook提交了题为《赛博空间与马的法律》的论文[1],引起了学界为时数年的广泛讨论。

Easterbrook的文章可以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认为不需要有一门“网络法”(cyberlaw)的课程,因为很多现实中的法律如宪法、侵权法、合同法,都可以应用到赛博空间中解决问题。他以“马的法律”作类比,认为普通法上有很多涉及马的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一门有关马的法律的课程,因为这些案件完全可以经由其他部门的法律解决。“法律课程应该限制在那些能够展现整个法律的科目上”,并且,“学习那些适用于专业领域的法律的最好方法就是学习一般原理(general rules)”。因此网络法可以依此类推,学生只需要学习好一般的法律推理技术即可应用到虚拟空间中。后半部分则体现了他一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他认为,尽管我们可以在虚拟空间中适用现实法律,但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样的法律是最优的。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当事人自主选择,自己决定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不需要政府立法干预。政府要做的是明确规则,增设新的财产权利,以及创立使讨价还价更为简易的制度。这样人们便会在这一最广泛的框架内寻求自己最大的利益,达成协议。

可以看出,作者讨论的并不仅仅是学科设置的问题,而是究竟如何看待赛博空间与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官的身份使得这一视角更加突出了。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拟制将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应用至赛博空间,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事实上很多美国法院就是这样进行推理的,比如它们将普通法上的“非法侵入”(trespass to chattels)应用至机器人搜索程序[2]和垃圾邮件[3]上面,创造了新的判例。其次,和上一点相联系,对政府来讲,不需要主动去规制网络行为,只需要明确一般规则和财产权利,而由当事人自己去选择最优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重点仍然在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法律方法,政府并不需要制定新的网络法。

Easterbrook的观点遭到了众多批评。除了那些需要保住饭碗的网络法学者们,严肃的批评也多集中在第一部分课程设置上面。一个简单的理由便是社会的需求与供给:法学院的课程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4]法律诸学科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逐渐变化的。诸如环境法、家庭法和金融法等部门都可以应用一般的法律原则,但由于它们成为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问题,因此学校有义务开设课程来向社会提供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实际上,对网络法专门人才的需求在1996年就已经很多了,直到当下仍不能满足市场需要。

当然,课程选取也是法学院价值取舍的问题,但总体而言,社会需求仍然支配着课程设置。“马法”不是不能开,而是没有必要。如果回到古希腊,一定会有一门这样的课程,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的描述,马对古代城邦实在是太重要了,也许是最重要的动产之一。[5]而在法律高度发达的美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部门法,当然不可能任何法律都开授相应的课程,而只需要教授普通法的一般原理和重要判例即可。那么问题仍然在于:赛博空间是否可以直接应用现实的法律原则解决问题,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马的法律”?

另一位法学教授则从正面给出了答案。1999年哈佛大学的Lawrence Lessig撰长文回应了Easterbrook的观点。[6]他认为,网络法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赛博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不同,比如隐私和儿童色情的规制。两个空间都需要以四种力量进行规制:法律、社会规范、市场以及架构(architecture)。在赛博空间中,由代码主导的技术架构最为重要,使得赛博空间可以被控制。“代码就是法律”,这样的说法并不为过。[7]网络法研究不仅可以研究网络中独特行为的规范,也可以对现实法律进行修正,正体现了对Easterbrook所说的“整体的法律”的关照。这是学界为网络法正名的最强有力的论证,教授们从此可以安心地讲授网络法了,无论是否关于传统的法律原则。

如果不是执着于“网络法”的“名”,可以看出,Lessig的观点更多地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进路,即我们关心的不应该仅仅是要不要开设网络法课程的问题,而是如何看待政府可以利用法律直接规制网络行为,或者利用市场、社会规范和代码间接规制网络行为的问题。[8]对他来说,赛博空间的架构正在日益被改变,“如果这种转变能够沿着现有的轨迹继续进行的话,赛博空间就将变成一个高度可规制的空间——不是自由的圣地,也不是失控的空间,而是政府和商务力量组成的技术系统统治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空间”[9]

就Easterbrook文章第二部分内容来看,其实他的意思和Lessig并不矛盾,而且和主张赛博空间自由的后者立场更是一致。他是在说,无论网络法的来源何在,作为政府都应该少管,让当事人自己去形成治理规范,让网络世界的秩序自己去不断自发演化。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政府的网络世界,是否一定能产生秩序而不是无政府状态?政府又是何时出场呢?这还需要从另一篇广为流传的“宣言”谈起。

二、网络规制思想的“左、中、右”

在众多早期网络法研究文献中,最著名的可能就要数John Perry Barlow于1996年发表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10]了。文章开宗明义:

工业世界的政府,你们这些肉体和钢铁的巨人,令人厌倦,我来自赛博空间,思维的新家园。以未来的名义,我要求属于过去的你们,不要干涉我们的自由。我们不欢迎你们,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不享有主权。

Barlow是典型的赛博空间无政府主义者,他质疑现实世界政府的权威,“你们没有任何道德权利统治我们,你们也没有任何强制方法,让我们真的有理由恐惧”,并主张政府不应介入赛博空间的任何事项,一切应该由技术人员和网民组成的共同体来统治。这一宣言实际上是针对美国政府1996年2月通过的《通信规范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而作,后者因禁止互联网站向未成年人发放或展示猥亵或明显令人不安的信息内容,而被法院宣布部分违宪。[11]可以说,Barlow的思想代表了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的主张,尤其是因为美国政府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制定过法律来规制网络行为。[12]这是和互联网发展初期很多人认为互联网极大地增加了个人对抗政府的力量相一致的。[13]

显然,随着互联网商业化而大规模普及,它不再是一小撮技术人员的独占领地了,而是扩展到了世界上千百万普通人。互联网打破了原有国界的限制,在线活动多样化,问题也层出不穷,这种情况下认为赛博空间中不需要法律规管就很难说得过去。[14]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一个怎样的网络法呢?David Johnson和David Post两位教授于1996年发表的论文《法律与国界:赛博空间中法律的兴起》即讨论了这个问题。[15]他们分析了网络行为由于突破了国界限制而带给网络治理的新挑战,认为赛博空间需要一套与现实世界截然不同的法律。“对跨越物理国界的电子信息流通的控制——将地方规制和物理边界应用至赛博空间的努力——很可能证明是徒劳的,至少在那些希望参与全球商业的国家里是这样。”[16]“赛博空间并非一个同质性的地域;在各种线上场所中的诸多群体和活动都拥有独特的性质和特征,每个地区都可能发展出自己独特的规则。”[17]随后他们列举了商标、诽谤、欺诈、反垄断和版权等诸多法律领域中新的规则的出现,认为这套规则不应由政府来制定,而应由每个虚拟地区的成员来制定和执行。可以看出,作者们的思想比Barlow更进一步,从法律的现实发展入手说明政府无法有效管理全球化的信息流通,只能依靠国际组织或各虚拟地区的网民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这样每一个国家的政府不仅不应当管理赛博空间,而且事实上也做不到。和Easterbrook法官相比,作者们更倾向于不能用传统的法律方法对互联网进行治理,而需要另起炉灶。基于这些立场,他们被认为是赛博空间中的自由主义者。

此文一出,即引来不少评论,赞同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前面提到的Lessig教授提出了两点异议[18]:首先,一项规制并不意味着要绝对有效,并不需要为了根本减少被禁止的行为而无限地增加该行为的成本,换句话说,任何规制都不是百分之百完美的,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有效的规制。其次,和他一贯的主张一致,政府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管理互联网,特别是通过代码,使得赛博空间可以被人为“分区”(zoning)加以控制,这才是人们需要警惕的。[19]和两位教授认为互联网朝向一个无国界的自由王国的乐观主义不同,Lessig认为人们面临着改变赛博空间架构的重大选择:是朝向一个更加自由开放的赛博空间,还是走向一个封闭的世界。[20]

与Lessig的观点相呼应,Jack Goldsmith教授也从国际法与国界的角度对主权国家控制互联网进行了思考。他认为互联网和电话、电报以及电讯信号一样,都是人们进行跨国界交流的媒介手段,而非真正独立于现实空间的虚拟空间,每一次国家都有能力对这些新技术手段加以控制[21],特别是通过对一些物理设施(网线光缆、服务器)和中间人(intermediary)的控制来间接规制网络世界。而这些控制背后的主权原则不但没有被消解,反而更加巩固。[22]

现实的发展似乎不断印证着这一观点:各国政府有能力而且应当对互联网世界进行管理。[23]因此1990年代中后期的那种乐观主义气氛已经一扫而空了,就连号称自由国家的美国也在不断使用各种手段对互联网进行管理。[24]特别是“9·11”之后,政府的控制更是空前收紧。网络法研究也从争论赛博空间能否及应否被法律规制转移到包括自我规制在内的种种具体规制措施和制度上来了。[25]这些学者也许在看待互联网治理的时候更加清醒,立场也更加偏右。尽管互联网极大地增加了个体的力量和自由,但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能力,两者并非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至于政府规制赛博空间的正当性问题,实际上也是通过诉诸宪法不断挑战政府规制网络行为而得到宣扬的。这也是Lessig提出的“转译”(translation)的问题,即如何将古老宪法中规定的原则与权利在一个相当不同的架构下面进行解释,从而维护这些原则和权利。这些挑战自《通信规范法》被宣布违宪以来就一直持续不断,也仍将是未来争议的焦点。

至此,我们可以进行初步总结。上述争论的焦点在于:在一个信息自由流通的世界中,各国政府是否应当对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赛博空间进行规制?它们有没有能力这样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政府无法依照旧有治理手段进行控制,那么是否能够出现新的赛博空间法律规范加以替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政府可以依赖的手段有哪些?能否有效进行?由此也可以看到,“马的法律”更多的是一种隐喻,它清楚地揭示出上述诸多问题的联结点和分歧。尽管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政府管理互联网的合法性与能力已经大大增强,但这些争论并非仅仅是文人之争,一无是处。在我看来,它们最重要的启示在于:第一,澄清了赛博空间的性质以及和现实空间的不同,特别是架构可以通过设计成为具有规制能力的工具[26];第二,和上一点相联系,使人们认识到网络法的制定仅仅是互联网治理的一个部分,为更有效地对网络世界进行统治,政府需要不拘泥于法律的直接规制,而更多地需要利用其他手段和方式进行间接规制,以实现原有的目标;第三,除了各国政府的努力之外,也确实需要某种程度的国际合作,很多国际组织在确定互联网技术规范(IETF)、分配域名和地址(ICANN)、协商各国的网络法政策(比如WIPO)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7]

三、沙漏架构与分层控制

对政府规制的一个正当性论证是,互联网最初是由政府投资进行修建和实验的,政府创设和保护了赛博空间中的财产权利,这都使得政府有权利对网络行为进行某种程度的管理。[28]另外,政府为了保护和促进某些宪法权利也应当对赛博空间中的不当行为(如网络犯罪)进行干预,而不仅仅是消极不作为。[29]而且,即使政府不利用代码架构控制赛博空间,现实的某种状况也完全有可能使某些商业组织进行控制。

另一个证明是时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Jonathan Zittrain给出的。[30]他提出了一个类似于自生自发秩序的概念:“创生能力”(generativity),认为互联网的原初设计是没有中心的发散式架构,通过个人电脑和操作系统,互联网得以不断地自我生长发展,不断创造出新的文化。这样的架构虽然使人们得到了自由,同时也不得不向安全问题妥协。因为病毒、蠕虫、恶意软件、垃圾邮件等危害赛博空间秩序的事物不断出现,却由于自由的架构而无法得到控制。这样网民和消费者们就产生了对安全秩序的一定程度的需求,哪怕是以牺牲生成能力为代价。即使政府不干预或无所作为,各种服务商也开始回应消费者的需求,比如操作系统与软件的自动更新,这在客观上同样会导致一个封闭的互联网架构。这有些类似于霍布斯版本的社会契约论证:人们出于怕死的欲望和虚荣的激情,不得不依靠理性组成国家,由政府保证他们的安全,同时却丧失了自由。然而,不同的是,组成国家的人们可以有一些权利保留(例如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而且现实世界的架构也允许他们这样做,而赛博空间的架构则操纵在众多商业力量和政府的手中,一旦经由代码改变,普通网民是无法保留自己自由的权利的,比如“匿名阅读的权利”。[31]

那么,互联网的架构究竟是怎样的呢?这里首先有个看待互联网的角度问题。[32]众多网民和法学家会把互联网看成是一个“虚拟世界”,很多在线活动均可以用线下世界的规则进行拟制和类比;技术人员则把互联网看成是一整套协议和程序的组合,这就是互联网原初设计的“沙漏式架构”,也被广泛地称为“端对端原理”。[33]按照这个架构,作为上端的“应用层”(软件)和底端的“物理层”(硬件)都向广大的不特定用户开放,各种应用设备和程序都由终端用户自行操作,而作为传输字节管道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则要尽量保持简约和中立,它们的任务只是确保网络传输的便利,而不能对终端行为施加任何影响。这个两头大中间窄的原初网络设计对互联网早年的发展功劳甚大,因为上千万用户可以使用他们的终端不受约束地进行各式各样的活动,使网络文化愈加繁荣。

然而当政府和商业力量意欲控制网络世界的时候,“端对端原理”就开始受到改变。[34]首先在上面所说的“内容层”“代码层”和“物理层”中,每一层都可以通过不同手段进行控制,例如著作权人通过设计代码来保护自己的数字产品。[35]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控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管理终端用户的行为,例如通过过滤关键字、过滤有害网址以及封堵垃圾邮件发送IP,等等。[36]第三,甚至各种软件商家也可以将其在线产品转化为服务,从而牢牢控制住终端用户的自由创生能力。[37]这些手段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业巨头们的利益,也便利了政府的规管,从而真正使赛博空间向所谓的“信任系统”(trusted system)转变。[38]

在Lessig提出“代码就是法律”的时候,赛博空间尚处于转变的十字路口,以至于有学者乐观地认为只要政府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法律保护,这样黯淡的未来就未必能够到来,因为网络服务商们的“信任系统”本身就是处于高度竞争中的服务,只要有用户对此感到反感,希望能够摆脱“信任系统”,那么就会有服务商提供相应服务满足需求,因此似乎不必通过政治行为来阻止可能的转变。[39]但当下国家权力在赛博空间中的扩展已经完全证明政府有充分能力对赛博空间进行规制,经过二十余年的扩展,互联网治理已超出早期研究文献作者们能够设想的范围和尺度,甚至就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

四、重新理解架构问题

前文不主要是为了文献综述,而是试图展示“架构”这一观念如何通过美国早期互联网治理的学术争议被逐步提出、深化,并嵌入网络法治诸多议题的研究。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社会中的不断扩展,网络法治演进的逻辑愈发清晰,其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更加凸显,我们需要重新在中国语境下对这一概念和思维框架进行验证和延伸。从原理看,中国学界也经历了类似的争论,即从互联网商业化开始,研究者就开始争论网络行为是不是一类特殊对象,以至于需要创制独立的线上行为规则,还是说只要将线下规则和原理应用至线上即可。[40]同时,人们也发现塑造赛博空间的技术架构可以起到约束人行为的功能,进而引导研究者思考如何合理设计架构本身。

这些争论集中在法律如何规制新型行为,在当时不太可能预见到数字经济如何蓬勃发展。但事后从更加宏观的政治经济角度来看,个体行为规则的形成是逐步和次要的,更关键的是首先确保和引导一种新型生产方式平稳有序地发生,有条件稳定生产以便产生更大社会经济价值,提升国际竞争力,这是网络法治更加重要的功能。这种视角更加符合我们理解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规则直接或间接反映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经济生产方式,一旦先进生产力出现并试图整合和重塑既有生产方式,法律需要及时进行回应和推动,帮助新的生产关系出现,避免阻碍生产力。我们已经看到,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推动,数字平台不断努力塑造不同于工业经济生产方式的新经济生产方式,并试图推动不同领域和类型的网络法及其标准出现,将自身行业的特殊性上升为全社会的普遍性。因此,影响社会主体在线行为的法律/架构就不单纯是规制性的,也是生产性的,其基本指向在于如何确立新生产方式合法性、解决新旧利益群体的冲突,并帮助建设更具公共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在这一过程中,约束线下行为的传统法律规则逐渐演化为调整平台内主体之间、主体和平台之间、平台和平台之间三种关系的不同范畴,其核心都在于如何处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增进社会整体福利。

也就是说,需要看到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出现逐渐带来了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改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不例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集中在互联网引发的新问题上,且多从部门法切入,单对整个赛博空间的规则模式进行整全式思考的讨论相对较少。这不仅因为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产生了大量新问题亟需法律进行回应,也因为层出不穷的新概念容易导致对赛博空间原初问题的偏离和遗忘,从而陷入并追随流行的意识形态。[41]增进我们对赛博空间及其治理问题理解的少数核心概念之一就是“架构”,它的设计和使用直接影响社会主体的活动,并塑造新秩序。有必要穿越看似复杂多变的新鲜问题迷雾,从作为问题本源的架构入手,结合互联网形态的变化重新解释这一概念,并将各类法律问题与之系统地勾连起来。

在本书看来,围绕架构展开讨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国语境下讨论互联网治理问题找到一个理论根基和逻辑原点。从历史上看,中国并未将赛博空间抽象为一种超越性的空间,也几乎没有出现无政府主义思潮,而是十分实用地将线上线下问题联系起来。因此需要续接既有的理论资源重新对架构问题进行讨论。在追溯和解释法律变化之前,有必要理解数字经济如何兴起和运作,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提出了对法律的挑战和新的要求,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使我们得以重新理解和丰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作为主权者的命令和依托国家机器可见暴力支撑的上层建筑,其主要变化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经济形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新型经济形态反映了新型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从而要求法律确认其合法性,并协调新旧业态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直伴随互联网发展始终,并将不断持续下去。

按照这一思路,有必要把互联网及其带来的社会变化看成一种生产过程,即经济价值的生产和社会控制权力关系的生产。这两类事物通过赛博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至少包括:(1)法律内容的变化,(2)法律自身生产过程的变化,和(3)法律发生作用的形态变化。这三种变化皆因信息技术的使用方式和商业模式而出现,有些是行动者的追求,如新经济利益要求法律作出调整;有些是行动者顺应趋势的选择,如法律职业的数字化与智慧化转型;有些则是未意料到的后果,如传统法律的领地可能逐渐被新型控制方式侵占。同时,法律及其背后的政治意志也保有一定的自主性。这不仅突出地体现在赛博空间本身就是政治决定的产物,也体现在国家对网络主权的不断追求,塑造赛博空间的基础架构和控制体系,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路径。

自《代码》出版以来,代码/架构理论为人们理解互联网及其规制提供了深刻而简明的框架指引。然而随着互联网在深度(算法和数据)和广度(物联网)上扩展,代码/架构理论也有必要更新,以及在中国语境下重新理解。如果说Lessig提出的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代码/架构理论是1.0版本的话,那么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架构设计则产生了2.0版本的代码/架构理论,按照这一理论维度,法律需要放在经济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理解。更进一步,随着政治逻辑和商业逻辑的不断呈现,我们发现两大逻辑逐渐趋同,生发出适应于愈加动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微观控制和生产机制,推动权力的进一步弥散。这一机制由趋向统一认证与识别的账户、不断积累的行为数据及其评分和日益复杂的算法构成,重新塑造了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生产过程。本书将展示这一理论框架,为我们理解未来信息社会和法律互动提供一个基础性视角。

从这一政治经济立场出发,架构设计推动的要素流动性就成为我们认识网络法治核心问题的起点,平台企业有效调动和匹配各类碎片化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要素,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将生产环节与流通、消费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产生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充分利用多边市场带来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提升交易机会。在这一过程中,平台经济逐渐需要各类要素稳定地在特定架构空间内生产,要求架构内的生产秩序和组织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受外部任意干扰。这个过程反映在不同部门法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型问题,这些问题虽然相对零散,但已经能够反映出法律规则应对数字经济的过程。

第一,数字经济探索出新型社会控制/生产机制,即通过实名账户机制为社会主体赋予独一无二的数字身份,可以不断在账户中追踪用户,收集和积累个人信息,通过形式上的告知同意就可以进行分析利用,以便提供因人而异的手段约束、影响和预测用户行为。第二,在财产关系上,作为生产资料的软件和算法仍然受到财产法的保护,而作为消费资料的信息内容则变成一种服务许可,消费者不再能够占有和任意处分他们在终端上消费的音乐、图书、影像,受到用户协议的极大限制。第三,平台经济对内需要整合性而非碎片化的集合权益,以便能够改进对架构内要素和参与者的服务,形成某种公共性。只要平台能够持续为要素提供更多交易机会,就不太需要将要素和平台相互绑定(大众劳动开始变得灵活),也不太需要针对像数据那样的新型要素确权,否则会产生反公地悲剧,增加平台经济成本。但对外而言,平台经济希望法律保护作为生产方式的架构和秩序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出现了大量对抗未经许可进入特定架构空间行为的诉讼。第四,鉴于多边市场模式的复杂性,很难科学地在反垄断法执法中沿用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等方式认定平台经济的状况,除了对像“二选一”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威慑,国家规制方式更多在确认超级平台的优势地位,但同时施加了更多主体责任和行政义务。

上述简要总结集中说明,在国家夯实网络主权和数据安全的大背景下,整体上网络法治较好地回应了新型生产方式带来的变化和过渡,共同指向确保数字经济的安全稳定生产的目标,并逐步在不同部门法中实现新知识的转型,为未来进一步实现产学研融合创造条件。伴随着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及时总结演进经验,思考下一阶段网络法治需要应对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首先,网络法治不仅关于生产,也关于分配。过去二十余年中,生产秩序一直是网络法治的主题,但应当逐步回应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在推动生产力的同时,思考合理有效的不同层次的分配机制问题,降低社会整体风险,凸显经济和社会过程中的公平感。数字经济一方面通过私人平台不断将生产要素数字化,推动了经济和社会数字化进程,并建立了标准化的数字基础设施,有助于在特定行业和地域范围内的要素有序流动和联通,通过组织生产的方式把蛋糕做大,形成了半封闭的生产秩序;另一方面,随着平台竞争的加剧,基础设施会帮助形成某种反流动机制,特别是像定价、匹配和声誉机制越来越接近于企业内部的劳动管理制度,同时,仅仅以效率为导向的流动性对市场、社会和劳动者都产生了较大的负外部性。因此,单纯以效率为导向的生产要素匹配,不仅忽视了劳动者本身的权益保障,也陷入了市场貌似在真空中运行的迷思。不能单纯以市场的方式解决市场问题,因为它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需要在市场网络与社会网络关系的更大视角下思考。在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就需要考虑如何兼顾诸多非效率导向的社会性价值。

其次,网络法治不仅有关架构利益保护,也有关架构的联通和共享。我们已经看到数字基础设施帮助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网络效应加剧和大型平台资本不断进入更多领域,如何在宏观上判断不断扩展的巨头平台架构会不会影响更多新兴平台企业进行创新和竞争,以及如何允许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流量和服务相互共享,变得更加迫切。换句话说,如果巨头平台的架构已经成为创新和竞争的潜在阻碍,需要思考如何既保持其动态的竞争力,又能够在整体上推动更多资源要素的跨平台流动。可以尝试逐步推进一些现有的数字基础设施服务进行联通。例如,可信账户联通,即国家加强对各类账户的真实身份认证,允许用户以统一身份登录不同平台进行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生账户行为数据的交换和增值。支付方式联通,即国家推动包括银联在内的各类支付方式进入不同的生态系统,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同的支付渠道和金融服务。评价信息的联通,即对生产要素价值的评估需要统一标准,和传统价格反映价值一样,对数字市场中的劳动力的评估也需要标准化,从而帮助要素在流动之后还能保持一定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带动更多平台获益。

最后,网络法治不仅关乎网络化的信息治理,也关乎网格化的组织治理。新冠疫情极大改变了国家治理手段,特别是对公共信息的有效利用对阻止疫情传播、保护群众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平台经济能够将社会主体超越地域时空组织起来,但单纯依赖信息并不能解决全部社会问题。随着线下和线上活动进一步打通联动,更加需要治理者意识到信息技术的有效利用离不开线下各类社会与基层组织效能的提升。在高度流动性的社会中,网络法治主要是关于信息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推动网络化治理模式;一旦遭遇疫情这样减缓要素流动的公共事件,就需要具有底线思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切换到社会基本单元,关注信息如何帮助降低系统性风险,整合网格有效行动,最终恢复流动性。单纯强调平台更加灵活的生产和组织方式无助于我们有效思考可能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法治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互联网法或信息技术法,而是作为一个媒介不断将线上与线下行为联通,因地制宜地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网络法治在现代化过程中演进的重要体现。

五、本书的结构

本书将分三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聚焦于重新解释代码/架构理论,即从控制性的代码工具转向生产性的架构空间。第一章从政治经济角度提供一个中国互联网兴起和架构生成的宏观理论框架,按照新经济的逻辑聚焦于作为信息经济生产过程的代码和赛博空间如何从生产资料、生产组织、生产关系等几个维度发生,并要求物理空间中的法律(本质上代表了工业经济形态)适应其变化、为其服务,将原本作为“例外”的赛博空间拓展为普遍性法权要求。我们已经看到,在隐私、财产、知识财产、言论、不正当竞争、垄断、劳动等法律领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它们主要由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广泛应用而推动。更重要的,新经济还要求法律对这一经济形态的合法性进行突破和确认,特别是平台作为一种超越传统企业组织边界的生产形态的法律地位,并在无法完全突破时在新旧经济利益之间作出平衡和妥协,这一过程十分明显地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二十年的过程中体现出来,我称之为“非法兴起”。第二章和第三章把规制性代码/架构理论看成架构原理的1.0版本,要在其“控制性”功能基础上挖掘其“生产性”意蕴,主张代码本身就是一种新经济的价值生产过程,这是架构原理的2.0版本,从而试图在横向和纵向上展示,什么是与赛博空间控制/生产过程相适应的架构,以便形成完整的架构理论。第四章从历史维度指出从历史上看赛博空间的创生和发展恰好产生于政治权力,即信息社会的发展依托于主权权力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投入,特别是对信息基础能力的追求,而非自生自发形成。

第二部分试图挖掘架构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生产机制的微观面向,信息经济对管理不断流动的生产资料的需求催生了更为强大的底层基础能力,经由账户(account)、数据(data)、算法(algorithm)和评分机制(scoring)的开发推动了控制力更强的权力关系和生产关系,这和赛博空间看上去“失控”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本书第五章对这一框架进行概括性综述,第六章到十二章分别对上述机制进行细致探讨。首先,账户变得无处不在,早期互联网账户是为了区别不同的人群分时服务而出现,但随着平台提供越来越多的业务,特别是日常服务账户和金融账户绑定在一起,账户越来越成为赛博空间和物理空间的唯一连结点,它要求对物理空间主体进行认证,确保唯一性,并不断对该主体的社会身份和行为进行识别,以便在各类场景下进行预测,降低风险。其次,经由账户,平台服务积累了大量作为个人在线行为副产品的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为用户画像,基于过去数据更好地预测和指引他们的行为。再次,为了更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他们的微观行为,评分机制被开发出来,将传统的征信原理用于更多场景,不断推动更多优质的在线行为和生产活动,从而潜在地获利。复次,这些机制都由若干算法主导进行,在客观上促成了生产环节和流程的自动化,这种发生在社会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自动化被称为“机器智能”。上述机制的核心思想是,新经济进一步推动加速流动的现代社会形成,并从中探索稳定获利的机制,互联网对大众而言既是游乐场也是工厂。最后,如果将该模型应用于Lessig提出的法律、规范、市场和架构上,不难发现这一底层的变化会推动传统上影响社会主体行为的要素进一步转型和同质化,即从理性化到过度理性化。私人力量主导的平台要求制定更多的私人化规则,借助评分等微观机制通过平台强大的控制力和数据分析更好地主导资源配置,这产生了大量平台的公法义务和私法责任的讨论。随着赛博空间中的市场和架构趋于同质化,两者都会预测用户的偏好和未来行为,形成个人化和场景化的价格和信息环境。这产生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被压缩,不得不接受越来越多的默认设置的问题。法律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或能够介入这类默认设置或黑箱,是关乎未来大量公平实践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

第三部分聚焦于架构的未来,进一步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展示数字封建经济体形成的过程,特别是平台企业如何通过技术变迁和商业模式最大限度地从事赛博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在智能终端挤压私人隐私和公共领域;同时又和其他竞争对手展开争夺,最终塑造了封闭的赛博空间。本书第十三章和十四章从著名的“3Q大战”入手分析这一过程产生的缘由和内生动因,第十五章对这一趋势带来的问题和前景进行反思,认为互联网架构的开放—封闭话语的实质是架构的开放—封闭,即伴随新型生产方式出现的生产要素聚合与分散的动力学,以及何种权力在其中能够发挥作用。我们既想要安全可信的互联网,也想要充满创新和竞争、提供多种可能性的互联网,兼顾和平衡两种存在张力的价值就需要重新回到原初互联网面对的要素流动性问题,思考如何通过基础设施的延伸逐渐带动各类要素,提升整个赛博空间的价值。如果政策措施得当,生产性资源将是一个不断重新组合流动的过程,最终真正打破各种架构的无形界限,形成一个统一的赛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