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动态

1.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相关理论

被害人学研究最早开始于西方国家,我们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被害人学进行研究,主要是对国外被害人学的作品进行翻译和介绍。在80年代后期,国内学者开始对被害人学给予极大的关注,被害人学研究也成为国内研究的热门领域。到90年代,国内开始出现了对被害人学进行研究的著作,但只是在其中的一些章节中对环境犯罪被害人有所提及。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作为弱势群体的犯罪被害人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学者们对被害人学的研究也取得了新的进展。除了对被害人学整体进行研究外,我国学者还开始关注各类犯罪的被害人,例如暴力犯罪被害人、强奸犯罪被害人,也有对被害人进行分类研究的,例如女性犯罪被害人、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等。在这些研究中,或多或少涉及了环境犯罪被害人,但是由于环境犯罪并不如其他犯罪类型影响面大,因此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相对少。只有少数学者有所涉及,如汤啸天的《犯罪被害人学》(1997年版),该书在第六章中第一次使用了“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概念。赵可的《被害者学》(1989年版)也专门对环境犯罪被害人做出了解释,特别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特征进行了探讨。陈泉生的《环境法原理》(1997年版)中没有提及环境犯罪被害人,但是对环境侵害进行了阐述。这段时期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并不系统化,比较零散,相关论述均有待完善。

与传统的被害人学相比,环境犯罪被害人有其自身的特点。研究环境犯罪被害人,除了要掌握被害人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外,还需要结合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学等领域的知识。可以说,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横跨文科和理工科两个领域。目前,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科领域,没有很好地结合理工科领域的知识。实际上,环境科学领域中很多新的技术和工艺,都可以被用在自然环境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防治等方面。文科领域的学者也很少关注环境科学等学科的发展,一般都是着眼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两个领域的学者在环境犯罪被害人研究上并没有很好地进行沟通交流,缺少互动。当然,跨学科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研究者具有文理两个学科的知识。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当致力于犯罪学、被害人学和环境科学等学科的合作,结合文理两个领域的知识,进一步推进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

2.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

目前,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主要放在了环境犯罪和被害人这两个领域。关于环境犯罪的研究可以说已经较为成熟。不管是专著还是学位论文,数量都相当可观。例如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的《环境犯罪比较研究》(2004年版),付立忠的《环境刑法学》(2001年版),徐平的《环境刑法研究》(2007年版),刘仁文的《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2004年版),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的《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1999年版),王秀梅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003年版)、赵秉志的《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2011年版)等。尽管学者们对环境犯罪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给予过多的关注,关于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的专著也很少。其中,刘文燕、高路等学者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进行了相关论述。两位学者指出,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目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包括法律救济权利缺失、法律救济规定不完善、法律救济的请求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的方式较为单一等。在实体法规定或者程序法规定方面,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为环境犯罪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救济,保证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这是今后我们研究的重点内容。王伟也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进行了研究。王伟指出,我们国家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不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是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目前我们国家环境污染救济的重点主要在环境侵权领域,对环境犯罪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未能给予过多的关注。[3]

环境犯罪的主体多是公司和企业,较少的情况下是自然人。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中,犯罪的责任主体可能有很多个。相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这些公司、企业处于强势的地位,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人数上。这些因素都对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身权利的维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加之现有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如果环境犯罪行为人不能被绳之以法,被害人的权利更难得到保障。一旦环境犯罪被害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很可能会寻求其他的方式进行解决,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隐患。为了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建立健全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体系,为环境犯罪被害人寻求正当的救济方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