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传播创新研究
- 傅秋爽
- 2153字
- 2025-04-24 19:54:14
五 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
目前,流传着两种错误认识:一是把社会上出现的所有丑恶现象都归结为文化缺失和道德失落,忽视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制度根源;二是把传统文化的传承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当作相悖不容的事情,把“现代”与“传统”置于二元对立的状态下,一提传统即被归入旧世界、旧秩序的谱系中,认为传统文化会阻碍现代法治的建设,并对其予以批判和摒弃。这两种思维,既有碍于对现实问题的认知,也有碍于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因此,需要廓清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很多现实问题其实是制度问题;二是我国传统文化仍然是现代法治的文化底蕴。“法家”具有丰富的法制思想,即使“儒家”的“德治”文化也并非与现代法治文化水火不容。因为法治社会也需要道德型人格来维护,道德的底线同样要靠法治去坚守。如果把现代法治文化与传统德治文化有机结合,更会创建出依法治统领的秩序型社会。因此,需要摆正以下几个关系:
(一)弘扬传统文化与制度建设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培育人的道德和价值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绝对不能包治百病。很多社会现实问题实质上是制度和法治问题。例如,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腐败严重的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矛盾冲突等。即使是一些社会丑恶现象,表面看是由于优秀传统文化缺失造成的,实际上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例如,助人为乐反被讹诈、医患关系紧张问题等,既反映的是道德缺失的问题,同样也反映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医院管理和考核制度等制度设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不公平的问题。制度设计缺陷造成的社会矛盾,动摇着社会和谐的基础,仅靠文化建设是无济于事的。文化问题,由文化解决,其他法制问题和制度问题,要由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来解决,文化建设和制度完善不可相互代替。
(二)弘扬传统文化和加强现代法治建设的关系
对待传统文化,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使其成为我国现代法治的本土资源。
首先,旧时代的文化体系中必然携带着不适合当下时代的陈旧元素,由于文化积淀的厚重和历史的惯性和张力,它对我们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这些落后于时代的价值体系已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阻碍。例如:宗法制度压抑个人独立,阻碍权利意识发育;夸大道德教化的伦理价值,轻视法治作用,造成的社会后果便是“德治”最终演变成封建统治者的“人治”,进而演变成“专制”,使中国社会“人治”和“专制”坚固化并经久不衰;缺乏“民治”思想的政治观念;官本位和等级特权思想的社会土壤深厚。这种极端不平等的特权观念,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其影响力并未因为封建旧王朝的远去而消失,因此,在弘扬传统文化时必须摒弃这些丧失时代价值的文化垃圾。
其次,吸收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并完成现代法治的文化改造。在探寻文化历史轨迹中发现,中国传统治理方式与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之处,并包含着丰富的法治资源。尤其法家的法治文化资源较为丰富。它强调“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它具有“不法古,不循今”的进化史观;它认为“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人的固有本性,从人性论角度说明了法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而强调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需要使用赏罚制度;它坚持“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精神,代表了春秋战国时期先进的时代精神。这些与现代法治社会理性平等观的精神实质是相一致的。总之,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十分接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形式主义法治观,是我国现实法治建设的文化资源。但历史上法家的法治几乎成为暴政的代名词,甚至有人认为秦朝的迅速覆亡都与法家的治国理念有关。此实属谬论,早在唐代,思想家柳宗元就有着独到的真知灼见,他认为,秦之覆亡“失在于政,而不在于制”,认识甚至比现代的某些人还要理性而深刻。
古代中国为何未能自发走向现代法治的路径?先秦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建立在高度的中央集权封建主义体制和宗法制度之上,而现代法治呼唤的是平等、自由民主。因此,旧时代的文化体系要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文化养分,必须使其完成现代性转换。
最后,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儒家的确是重德轻法,但它的礼德为本,法刑为末,说的是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重德必重教化,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法所无法起到的作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已经认识到法律和刑罚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在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根本作用的,还是民众的道德素质。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刑”“德主刑辅”“为国以礼”“以刑弼教”的礼治思想。儒家礼、法、德、刑的关系是“德主刑辅”。
通过梳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难发现:儒家的德治文化并非与现代法治文化水火不容。因为现代社会也不完全由法来规范,相反,大量的社会生活同样要靠道德来坚守。在任何时代的社会里,“道德教化”都具有其现实价值。即便当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治的实现靠道德型人格的信仰,道德的底线靠法治来坚守。如果能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与传统社会的德治文化有机结合,就会创建出真正和谐的秩序型社会。二者有机结合的最终目的是走向高度的政治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在培养我国公民良好法治素质的同时,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真正打造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健康社会,实现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从而为现代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