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理性行政抑或“典常不立”

制度包含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体制是指系统在某一时间点所处的状态和结构,机制是指系统演化的过程和动因。二者相互依存,体制是演化的出发点和结果,机制则是演化的路径。社会(机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制度(体制)相对是静态的。[49]王朝对于整个国家的治理,一项政策的产生,自有其背景;在实际执行时,则会因应现有情势而有所调整。一以贯之、忽略时空和执行制度的人的因素,都会导致某些缺失。[50]如果一个政府在行政运行中能够及时观照到体制、机制动静结合,及时调整国家体制,或可认定为一个具有理性的政府。传统时代的政治制度是由围绕在朝廷周围的君臣们制定的,也是由人(各级官员们)来执行的。上述制度基本上体现统治阶层的乡村控制理念,唐宋之间的制度转变,其实也就反映宋朝君臣乡村治理举措在思想上的转变。

就上文的考察可见,赵宋的历代皇帝和官僚士大夫们大都认识到,对于乡村中广土众民的治理,必须更多着眼于实际,相关制度不但随着时间推移而有所修正,而且更要注重不同区域间的差异,从而制定出符合各地实情的乡里制度。他们不但有这样的“说法”,而且还有具体的“做法”,二者大体达成了一致。这里,不免就有一些疑问:是历史发展到两宋阶段,皇帝和官僚士大夫们才更加注重现实,在王朝行政过程中更加注意时空差异了吗?唐宋乡村控制体制之所以发生上述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仅从个别方面试加讨论。

第一,这一转变,是赵宋一朝应对中唐五代十国以来的社会变局而出现的。如所周知,中唐以降,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等逐渐被土地私有制、两税法、募兵制等所取代,出现从“税丁”到“税产”的大变动,[51]乡间人口的流动日趋频繁等变革。这些变革引发的变化,几乎对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乡村控制领域,原来的乡官里吏的管理和控制职能有所改变,事务的繁杂、任务的增重、人手的增加等,都是适应这一社会变局出现的。[52]更为重要的是,中唐之前财政统收统支,赋役与主要负责赋役催征的乡村管理体制也都随之整齐划一。中唐后,实行两税三分法,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征索有了相对的定额,各地在完成中央定额的前提下有了较多的自主权。各地赋役具体如何征管及其数额多少,已不是中央关注的对象;各地是否都按整齐划一的办法做,中央政府并不强调也不再更多介入。[53]也由于财赋定额化征收,年复一年,无甚改变,所以,即使是地方州县政府也不再过多强调里正等的重要性,以至于在中唐以降的文献中,他们的身影时隐时现。[54]

自中唐至五代十国时期,由于割据政权各自为政的局面和现实,加剧了许多制度的地方化色彩。长久以来,赵宋王朝也就认同了这一现实,并在行政实践中履行之。这就是与北宋政府在颁布免役法时,允许州县结合各地风俗、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等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诸路从所便为法”,[55]或说“州州县县不同,理须随宜措置”,[56]对役法进行改革有关。这是导致各地役法制度不一的最根本的导因,也是造成两宋时期乡村管理体制注重区域性差异的历史性因素。[57]

第二,乡役制之所以反复变化,不仅与宋朝统治阶层实用主义的乡村控制理念有关,更与两宋役制本身的缺陷及社会经济发展背景有关,与内外交困的社会现实、政治现实、财经现实等紧密相关,尤其是财政上持续的困窘不堪,财政中央化的发展趋势,对此影响相当之大。[58]对于苟且应对心态下的帝国而言,只要能够保障乡间各类赋税的征纳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管理乡间的广土众民,控制整个乡村,并未从根本上要加以改革,也不想解决。[59]中央朝廷这一控制理念,使州县地方政府“苟且因循”,[60]频频改变的乡役制便是上行下效的最好注脚。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科举的吸引和教育的相对普及,两宋拥有为数众多的士大夫,他们也多能站在“为与士大夫治天下”的角度,参与朝政。[61]关于差役、募役和保正长、耆户长制度的优劣得失,两宋士大夫热情高涨地讨论、建议可谓多矣!但其间因党争而意气用事所导致的频繁改变,也是蠹坏赵宋王朝乡村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一个重要因素。[62]再者,文献显示,几乎每一次役法变革,朝臣们的议论中大多蕴含着这样的意味:其役法改革是基于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的;其改革主张是有前代成法依据的。换言之,也就是往往在“祖宗之法”“祖宗成法”等口实之下进行的,[63]缺乏切中时弊、勇于革故鼎新、锐意进取的改革家。显而易见,每一次改革都是相当随意,朝秦暮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苟且施行”的役法改革,不多久就发现与社会实际之不适,新的改革议论从而出现,新的改变也就随而发生,如此手足接窘,周而复始。两宋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也与此紧密相关。换言之,虽然天水一朝的君臣们对乡村管理体制讨论之热烈确实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君臣们一直没有找到终南捷径,找到一个适应社会变局后的有效体制。所以,他们一再地探讨,反复地试验,但最终还是无所措其手足,没有找到根治乡村问题的良药。直至有元一代,逐渐在宋朝基础上淘洗为里正、主首为主的乡都制,也才算勉强告一段落。顾炎武云:“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64]言其实也。

(附:此部分的完成与修改,蒙陈明光、杨际平两位先生教正,学友刘云博士提供一则史料、周鑫博士提示一二细节,厦门大学历史学系2007级中国古代史研究生朋友们耐心纠谬捉错,谨此一并致谢。)


[1] Mary Douglas(玛丽·道格拉斯)所著How Institutions Think(Syracuse,N.Y.: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86)。我们是通过周雪光:《制度是如何思维的?》这篇文章才获取了更多信息,该文载《读书》2001年第4期。

[2] 关于中国乡村管理领域的研究,前后研究取径大致相似,而[美] Kung chuan Hsiao(萧公权),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Washingt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中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这三部著作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学界主流论题。此后,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仝晰刚《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修订版,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04年、2009年版;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收入氏著《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南国学术》2018年第4期。前揭著作均给人诸多启发。

[3] 乡村和县级官府之间的这些职役民户的“半行政性”,最初由瞿同祖先生提出,参阅其T′ung-Tsu Ch′u,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该书已有范忠信、何鹏、晏锋中译本《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初版,2011年修订版。虽然瞿同祖先生是立足于清朝后期和近代中国的研究,但我们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两宋历史时期。黄宗智继承和发扬了这一学术论断,并提出“简约治理”这一新的学术概念,展开新的探索,参阅[美]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4] 参阅[美]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 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日]斯波义信《南宋“中间领域”社会的登场》,收入[日]佐竹靖彦等著:《宋元时代史的基本问题》,日本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版。另见卞利《论明中叶到清前期乡里基层组织的变迁——兼评所谓的“第三领域”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4—38页。事实上,传统中国“国家”何指?“社会”何在?我们更倾向于国家(朝廷)胶合于社会。有关“国家—社会”论题中,“社会”和“国家”的存在及其关系,费孝通、钱穆、梁漱溟、王家范等学者的观点,以及牟发松独到的分析,详情参阅牟发松《传统中国的“社会”在哪里》,《史林》2006年第1期。近年来,林文勋先生就中国古代富民的研究中,也提出富民阶层乃中国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层,参阅其《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及其主著《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 国家机器运作下的社会控制,大致包括制度设计、经济和知识资源的垄断、意识形态领域的纲常礼法和习俗的传布与调控,等等。有关国家治理的柔性举措,近年来学界也有新的成果,请参阅杨建宏《宋代礼制与基层社会控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王美华《礼制下移与唐宋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及其《唐宋时期的学校教育与学礼演变》,辽宁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2年版;刘丰《北宋礼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吴丽娱主编《礼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王志跃《宋代礼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汤勤福主编《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之东南卷、东北卷、西南卷,分别为上海三联书店2015、2016、2018年版;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也有所涉及,等等。还有田晓忠《论宋代乡村组织演变与国家乡村社会控制的关系》,《思想战线》2012年第3期。近来耿元骊也有数篇论文涉及于此,请参阅耿元骊《支移折变与宋代乡村社会生存秩序》,《中原文化研究》2019年第1期;《唐代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宋代乡村社会秩序与法律运行机制》,《山西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中国学者回顾这一领域学术史的文章,请参阅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汉学研究通讯》(台北)2003年第3期,增订收入《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朱奎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两宋乡村政权与社会控制研究述评》,《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绪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页;贾连港《宋代乡村行政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1期;王旭《宋代乡的建置与分布研究——以江南西路为中心》,西安地图出版社2015年版,及其《宋代县下基层区划的“双轨体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7年。傅俊:《理论、文本与现场——宋代乡村研究省思》,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37—266页。此外,侯鹏:《宋代差役改革与都保乡役体系的形成》,《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侯鹏:《经界与水利——宋元时期浙江都保体系的运行》,《中国农史》2015年第3期;高森:《论宋代县乡吏役在土地清丈中的职责》,《河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等等,恕难一一穷举。

[6] 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

[7] 关于20世纪唐代乡里之制研究成果,参阅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账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页;宋家钰:《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赵吕普:《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张广达:《论唐代的吏》,《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李方:《唐西州九姓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浩:《论里正在唐代乡村行政中的地位》,《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2013年版;李浩:《唐代的村落与村级行政》,《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李方:《唐西州诸乡的里正》,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收入氏著《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343页;马新:《试论宋代的乡村建制》,《文史哲》2012年第5期;童圣江:《唐宋时代的里正》,卢向前主编:《唐宋变革论》,黄山书社2006年版;张雨:《从吐鲁番文书看里正上值问题》,《西域文史》第2辑,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88页;文欣:《唐代差科簿制作过程——从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役制文书谈起》,《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张铭心、陈浩:《唐代乡里制在于阗的实施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新出贞元七年和田汉文文书为中心》,《西域研究》2010年第4期;赵璐璐:《里正职掌与唐宋间差科征发程序的变化——兼论〈天圣令·赋役令〉宋令第9条的复原》,《史学月刊》2015年第10期。著作如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谷更有:《唐宋时期的乡村控制与基层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刘再聪:《唐代“村”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3年,李浩:《唐代乡村组织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3年。有关唐朝保伍制度施行概况及相关学术史,尤其是日本学者的研究,请参阅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今据《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17页;包伟民:《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包伟民:《新旧叠加:中国近古乡都制度的继承与演化》,《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鲁西奇:《唐代乡里制度再认识》,《中国文化》2018年第2期;鲁西奇:《王朝国家的社会控制及其地域差异——以唐代乡里制度的实行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等,恕难一一列举。

[8] (唐)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64页。

[9] [日]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同书第68—69页还有一件相同的文书,此不赘述。《白居易集》卷六三《人之困穷在君之奢欲》,《白居易集》卷六八《钱塘湖石记》,中华书局1979年版。杜牧:《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全唐文》卷二五《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中华书局1983年版。

[10] 《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全唐文》卷四七八《唐庐州刺史本州团练使罗炯德政碑》:“每里置里胥一人而已,余悉罢之。”《元稹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状》和卷五四《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中华书局1982年版)等。[日]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参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近期以研究中国近现代史著称的罗志田先生发表《隋废乡官再思》,《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可资参阅。对此,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认为,在唐代乡村社会中乡的地位很重要。均田制被破坏后,其地位又呈上升趋势。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则认为唐代“乡为虚名,里为实体”。另参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页。

[11] 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唐永淳元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12]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392—393页。

[13] (唐)《元稹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当州(按指宣州)两税地》,中华书局1982年版,下册,第435页。

[14] 《白居易集》卷六八《钱塘湖石记》;《宋本册府元龟》卷四九三《山泽》,中华书局1989年版;《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

[15] 参阅[日]周藤吉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和《宋代经济史研究》所收诸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1965年版,其经典力作《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由程郁教授翻译,收入常建华主编《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选读》,上海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94—159页。日本学者主要成果有[日]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的研究》,日本东京创文社1986年版,第373—404页;[日]佐竹靖彦:《唐宋变革期的地域研究》,日本东京同朋舍1990年版,第21—110页;[日]中村治兵卫:《宋代的地方区划——管》,《史渊》第89号,1962年。中国学者成果主要有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前揭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梁建国《北宋前期的乡村区划》,《史学集刊》2006年第3期;《北宋后期的都保区划》,《南都学坛》2005年第3期;《南宋乡村区划探析——以都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6] [日]丹乔二:《宋元时代江南圩田地区的村落共同体》,日本大学《文科研究所研究纪要》第40号,1990年。虞云国中译概要载《宋史研究通讯》总24期,1992年。前揭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的研究》,第373—404页。福建汀州长汀县、清流县的乡村层级有“乡—团(里)”“乡—团(保)”等,两位日本学者就不曾述及。参见《永乐大典》卷七八九〇《临汀志》,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19页;王旭:《宋代乡的建制与分析研究》,西安地图出版社2015年版;王旭:《宋代县下基层区划的“双轨体制”研究——以太湖流域的乡、镇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7年;侯鹏:《经界与水利——宋元时期浙江都保体系的运行》,《中国农史》2015年第3期;《宋代差役改革与都保乡役体系的形成》,《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近来包伟民先生接连发表数篇力作,探讨这一问题,参阅其《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新旧叠加中国近古乡都制度的继承与演化》,《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宋代的村》,《文史》2019年第1期。

[17] 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周积明等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下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窃以为,对于赵宋皇朝而言,无论是各个时期的皇帝还是朝堂百官,他们均无意在县级官府之下强化类如州县官府一样整齐划一的行政机构,各个时空的差异相当之大,而今的学术研究一定要循名责实,高度归纳和概括,则未免缘木求鱼,制度描述的越是逼真则距史实越远。

[18] 就字面文意来看,唐朝乡村制度也并非严格的铁板一块,其实际运行中灵活性也有所表现,如《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载:“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19] 刁培俊:《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南开学报》2008年第1期。

[20] 刁培俊:《从“稽古行道”到“随时立法”——两宋乡役“迁延不定”的历时性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

[21]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23页。

[2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二三,中华书局1957年版。

[23]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三。

[24] (宋)楼钥:《攻媿集》卷二六《论役法》役法“申明愈多,法令愈繁,有司不知所守,而舞文之吏因得并缘为奸,而民益病矣”,四部丛刊初编本。

[25]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五八至五九,元祐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司马光语。

[26]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二。

[2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三,元祐元年七月甲申吕陶言,第9344页。

[28] 《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二九。

[29]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八七。《朱熹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役法改革中多有“粗救一时一方之急”者。黄繁光指出:“宋廷只顾应付眼前的急需,自然无法创造出一套良法来,在取办临时的权益计策下,南宋役制长期苦患了众多乡村中、下人户。”参阅其《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收入《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30] 参见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考察》,载《唐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鲁西奇《买地券所见宋元时期的城乡区划与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1期。

[31] 福建路曾推行耆户长、保正长兼差制,参阅Brian E.Mcknight,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pp.73-94;刁培俊:《两宋乡役与乡村秩序研究》之《宋朝乡村职役的地域性——以福建路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07年。

[32]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三,六六之三三。

[3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四月丁巳,第5398页;《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四和六六之三五。

[34] (宋)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六《论役法(元祐元年五月)》,《宋集珍本丛刊》影印明嘉靖五年刻、傅增湘校本,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5册,第392—393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二,元祐元年十一月癸未,第9547页。

[35] 《苏轼文集》卷二七《论诸处色役轻重不同劄子》,中华书局1986年版;司马光的议论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五八至五九;吕陶的议论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二四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二,元祐元年十一月癸未,第9546—9547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李焘注释引曾布和邓绾等奏疏并宋神宗皇帝诏书,第5522—5523页;范纯仁议论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六四;蔡京议论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九。

[36]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九八,六六之八七。

[3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九,元丰五年九月癸卯,第7940页;《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四四。

[38] 《宋史》卷四〇六《崔與之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文集》卷一〇〇《安溪县义役规约》,四部丛刊初编本;《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二。

[39] 中国古代语境之中的“乡官”易引发歧义,学界也多有争论。参阅前揭[日]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罗志田《隋废乡官再思》,《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王彦辉、徐杰令:《论东周秦汉时代的乡官》,《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究其实,自唐入宋,乡村管理者身份地位的变化,远非“从乡官到乡役”这一表述所能一言以蔽之。从赵宋朝廷视角而言,表象上确有这一显著变化;实际上,宋朝乡役人仍旧承担着唐朝乡官们所担负的职责,前后变化无多。从两宋居乡的官户、形势户等人的角度而言,他们一方面承担着汉唐以降乡官的职责,却丧失了乡官的荣誉和晋升为官的渠道,不免一再呼吁负担太重,梦想着回到唐朝;另一方面,宋朝居乡的官户、形势户一旦醒悟到不可能再回到唐朝,也就运用各种“弱者的武器”,采取诡名隐户、诡名挟佃等手段,逃避税役,甚而将原本有利可图的承乏职役或明或暗地转嫁给乡村中下等民户。其间复杂情状,且容他日,再行探索。

[40] 《文献通考·自序》,中华书局1986年版。近来吴树国先生发表《走出马端临的宋代职役观》(“10至13世纪中国国家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六届年会交流论文,杭州:2014年8月)质疑马端临“职役”这一论题,颇具洞见,惜乎迄今未见公开发表于期刊。笔者以为,马端临观察和概括汉唐宋乡村管理模式的能力仍值得重视。

[41] 《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载:“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太平广记》卷四三九《潘果》中记载唐京师人潘果“请官陈牒,县官用为里正”,中华书局1961年版。

[42]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华书局1985年版;《太平广记》卷一二三《王表》载滑州卫南县里长王表之子“常随父来县曹”。参见刘再聪《唐代“村”制度研究》,第161—163页。

[43] 《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从《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载:“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疏]议曰:……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及结合《通典》卷一七《选举》,也可知里正等具有一定特权。

[44] 《太平广记》卷一〇四《卢氏》,中华书局1961年版。

[45] 《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三》;卷四三《职官》。

[46] (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五《租税》后唐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田苗,补贫下不迨倾苗者。”中华书局1998年版;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赵璐璐:《里正职掌与唐宋间差科征发程序的变化——兼论〈天圣令·赋役令〉宋令第9条的复原》,《史学月刊》2015年第9期;赵璐璐:《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6—113、152—159页。

[47] 《资治通鉴》卷二九三,周世宗显德三年七月所载,由周行逢妻所说可知。唐前期也有类似情况,如《王梵志诗辑校》卷五《贫穷田舍汉》:“租调无处出,还需里正倍(赔)。”以上参考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李方:《唐西州九姓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方:《唐西州诸乡的里正》,《敦煌吐鲁番研究》第9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收入氏著《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343页;张雨:《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里正的上直》,《西域文史》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48] 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博士学位论文,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80年,第226—349页;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刁培俊:《在官治与自治之间:两宋乡役性质辨析》,《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49] 成思危:《制度创新是改革的核心》,《读书》2008年第10期。

[50] 黄宽重:《两宋政策与士风的变化》,载黄宽重主编《基调与变奏:七至二十世纪的中国》,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2008年版,第3册,第204、224页。邓小南也指出,那种认为制度是客观独立、恒定存在,而人为因素则是一时干扰,个别偶发的看法,是很有局限的。实际上,制度本身起于因应人事,是“规范”与各类“关系”折中的结果。制度之不断调整,其走势既决定于上层的施政倾向,又被下层的具体实施者、关涉者所牵动。制度之与现实的滞后或无力,是人所共知的,也正是这种状况,促使着制度的演进与更新。参阅邓小南《宋代信息渠道举隅:以宋廷对地方政绩的考察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

[51] 陈明光:《汉唐之际的国家权力、乡族势力与“据赀定税”》,收入其《汉唐财政史论》,岳麓书社2003年版。

[52] 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93—95页。

[53]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第九章《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53页,尤其是第241—245页。

[54] (唐)元稹:《元稹集》卷五四《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80页,和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九八《牧守部·专恣》不见里正等的身影。董诰等:《全唐文》卷四七八收有杨恁《唐庐州刺史本州团练使罗埛德政碑》以及前揭杜牧《樊川文集》卷一三《与汴州从事书》等则记载有里正等乡官里吏的具体活动,说明唐后期刺史、县令对待乡里制与乡官职责有自主处理权,在赋役征派中对“乡官”可用可不用。

[5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第5523页。

[5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七,元祐元年二月丁亥,第8829页。

[57] 笔者请教杨际平先生时,他指出:唐代确实强调制度的一致性。制度的一致性就体现在律、令格式中,因此日本学者或称唐代为律令制时代。在律令体制中,基本上不大考虑时空差别。君臣间也基本未见讨论乡村治理问题。这与宋代以后确有明显区别。造成这些区别的原因可能很多,但与统治中心区的地理条件或许也有关。唐代统治的中心区在北方(主要是关中平原与华北平原)。北宋的统治中心区虽在河南,但财赋重心却在江南。南宋统治区限于江南。而江南的地理条件远比北方复杂。宋代以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远比过去突出。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难以整齐划一。

[58]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59] 汪圣铎先生认为:尽管自秦以来封建国家是强有力的,但要控制社会经济每一个环节,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赵宋一朝,国家和统治者疲于奔命地勉强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在某种意义上往往只能被动应付局面,很少有调控经济的主动性。今据其《宋代社会生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33页。

[60]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五六至五七,元祐二年右司谏贾易上奏。

[61] 文彦博语,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第5370页。参阅张其凡《“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试析:北宋政治架构探微》,《暨南学报》2001年第6期;谨按:宋史文献记载之中只有“与士大夫治天下”而无“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共”乃学者妄增者也。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对皇权的限制》,《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8页。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99—230页。

[62] 参见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240页;罗家祥《朋党之争与北宋政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曾瑜:《洛、蜀、朔党争辨》,《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其中,尤以元祐新旧两党的斗争过程最为明显,蔡京这一政客的转变最具代表性。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63] 如朱熹就曾说过“……此皆祖宗成法,至今为不刊之典,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朱熹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56页。宋朝士大夫多在“祖宗之法”的议论框架下加入个人行政意愿,借此以影响“国是”,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有相当精辟而详明的讨论。

[64] (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一五《宋朝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9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