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现代诗学节奏观

时间的绵延直线必须分为断续线—节奏是声音大致相等的时间段落里所生的起伏—可以较量的语言单位在一定“时隙”中的有规律的重复—“节拍”与节奏

朱光潜认为:“要产生节奏,时间的绵延直线必须分为断续线,造成段落起伏。这种段落起伏也要有若干规律,有几分固定的单位,前后相差不能过远……节奏是声音大致相等的时间段落里所生的起伏。这大致相等的时间段落就是声音的单位,如中文诗的句逗,英文诗的行与音步(foot)。”[8]朱光潜首先强调“要产生节奏,时间的绵延直线必须分为断续线”,以形成节奏的基本单元;朱光潜把这种基本单元称为“固定的单位”“声音的单位”。其次,这些最小构成单元“前后相差不能过远”,即强度或“时长”相当或者接近。最后,“这种段落(声音的单位)起伏也要有若干规律”。朱光潜专论诗,比毕歇尔关于“节奏”的普遍性定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朱光潜对于诗歌节奏“大致相等的时间段落”“前后相差不能过远”的要求,与毕歇尔的“同样时间内”有所区别,即诗歌节奏的时长可以“接近相等”,诗节奏具有自身的特点。

王力对“节奏”也做了细致的考察。他指出:“节奏,从格律诗来说,这是可以较量的语言单位在一定时隙中的有规律的重复。这是最抽象的定义。由于各种语言都有语音体系上特点,所以诗的节奏在不同的语言中各有它的不同的具体内容。”[9]王力关于格律诗节奏的定义同样包含三个要素:(1)“可以较量的语言单位”,即基本“单元”;(2)“一定时隙”,即一定时长;(3)“有规律的重复”。朱光潜、王力基于对诗歌艺术的考察,对毕歇尔定义中过于严格的等强、等时要求,进行了必要修正。

陈光磊、王俊衡认为:“诗歌节奏,是指按照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语音单元,在一定时间的往复回环中呈现出对比性质的音响现象。简单的说,就是有等时性的语音长短、高低、强弱、轻重及其有规则的反复再现所形成的。”[10]文中提出的“等时性”与毕歇尔的定义一致,较朱光潜“大致相等的时间段落”、王力“一定时隙”更严格,但对于诗歌则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陈本益论节奏的时间:“一般是大致相等的时间间隔,有时还是完全相等的时间间隔。”[11]对于诗歌节奏中的时间问题,朱光潜、王力的描述是合理的。

汉语诗歌节奏的基本构成“单元”,先后提出不少相关术语,如“顿”“节”“拍子”“音尺”“音组”“音步”等。清刘熙载指出:“但论句中自然之节奏,则七言可以上四字作一顿,五言可以上二字作一顿耳。”[12]刘熙载使用的“节奏”,与现代“节奏”概念已经非常接近,他称节奏基本构成单元为“顿”。胡适1919年发表的《谈新诗》称为“节”:“‘节’——就是诗句里面的顿挫段落。旧体的五七言诗两个字为一‘节’的。”[13]王力也称为“节”:“近体诗句的节奏,是以每两个音为一节,最后一个音独自成为一节。”[14]饶孟侃1926年发表《新诗的音节》,称之为“拍子”。[15]闻一多随后发表的《诗的格律》,则用“音尺”。[16]孙大雨约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提出“音组”,1936年罗念生、梁宗岱、朱光潜等的相关论文分别称引过孙大雨的“音组”(或云“字组”)说,龙清涛认为,“音组”说“在现代格律诗论中影响很广而且意义重大”,因为“首次为新诗的节奏基本单元找到一个独立而含义自足的定名”。[17]孙大雨在20世纪50年代撰文更系统地讨论了他提出的“音组”说。[18]叶公超1937年发表《论新诗》,也称“音组”。[19]朱光潜1936年发表《论中国诗的顿》,已多次提到“音步”,但认为汉语没有英语那样分明的轻重音,所以“不能像英文分音步的诗行那样轻重节奏分明”,汉语诗歌形成节奏需要靠“顿”。[20]许霆等也赞成使用“顿”。[21]罗念生1937年发表《与朱光潜先生论节奏》,则建议采用“音步”。[22]汉语诗歌的节奏构成“单元”使用术语不同,分歧也不少。

在一些论述中,把“节奏”等同于“节拍”。在毕歇尔、朱光潜、王力的定义中,“节拍”是构成节奏的基本“单元”。“节奏”是由许多“节拍”形成的规则性运动的整体。“节拍”和“节奏”的关系,是构成单元(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虽然基本构成单元并不等同于节奏,但节奏构成单元的特征却往往决定了一种节奏的独特性。此外,节奏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概念,而它的构成单元却可以作为静态对象进行考察,相对容易。因此,对节奏基本构成单元如“节拍”等的考察,往往就成为研究节奏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