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叙事中的政治:当代叙事学论著研究
- 张开焱
- 3292字
- 2025-04-28 16:58:54
四 布雷蒙与托多罗夫:故事语法中的政治无意识
上面对二元对立原则政治意涵的分析对于所有运用它们的结构叙事学学者们的所有成果都有效。二元对立规则几乎是所有结构叙事学家接受和使用的分析原则。莫妮卡·弗卢德尼克(Monika Fludernik)在回顾叙事学发展的历史时说,结构叙事学陷入了“二项对立狂热”,“二项对立结构成了叙事学大厦最基本的建筑材料”,[22]这是大体不错的判断。不管这些学者是否意识到,他们用以分析叙事作品结构的基本原则其实正是统治关系社会组建自己社会的基本政治规则的一部分。这必定使得他们所有的分析都无意识地携带有政治潜素。结构叙事学家们有关故事语法的成果提供了另一个案例。
故事语法是多位结构叙事学家共同的追求,他们相信在人类叙事作品中,有一些共同的故事语法,这种共同的叙事语法转化为无数具体叙事作品中的故事组织规则。这一信念从普罗普一直到格雷马斯、布雷蒙、托多罗夫都被坚持。上节我们或已经分析过普罗普和格雷马斯有关故事语法成果内含的私有社会伦理和意识形态内涵,不仅他们,其他结构叙事学家的故事语法理论成果,也可窥见统治关系社会政治规则的悄然存在。例如托多罗夫和布雷蒙等的故事语法理论中,都谈到契约类故事的语法规则,大体有“立约—践约或违约—奖励或惩罚”这样的几个环节。在这个故事语法规则里,就潜藏着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特定律法、规则对于叙事作品中故事组织规则的限定。故事中人物行动之所以要“立约”,一方面表现了这个社会已经依靠契约和法规来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了,另一方面说明这个社会的人们已有了基本的契约和法律意识,立约就要遵守,违约就要惩罚,守约可获奖励。这种逻辑,其实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逻辑。契约类故事规则,是以社会生活中实际的世俗和宗教的制度、律法、各种仪式规则和习俗规则等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这种生活规则和意识的投射。正如普罗普在《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些法规在故事中有所反映或为该制度所决定。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前提,即必须将故事与往昔的社会法规进行比较,并在其中寻找故事的根源”。[23]因此,故事内规则的根源在故事外的社会制度律法之中,无论世俗还是宗教的制度、律法,都是社会共同体组织的重要规则,其政治含义和功能不言自明。
托多罗夫关于《十日谈》故事语法的分析,为此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他归纳出这部以男女偷情为主要题材的小说,其偷情故事的组织规则即故事语法中最主要的一种命题组织模式是:
戒律(两性生活规则)→x违戒→y要惩罚x→y认为x没有违戒,或者y也违戒→ y继续违戒,或y与x继续违戒
托多罗夫指出,这个故事组织规则的前提“戒律”往往是不用特别交代,而是作为一种习俗、常识前提存在,它是社会生活规则在叙事作品中的投射,而“非个人的意愿,它构成社会法律。……法律都是被暗示的,从不指明(没有必要指明),有可能不被读者注意到。《十日谈》中,惩罚应该被写成必要式:惩罚是社会法律的直接后果,即使没发生也存在”。[24]他在论文中反复强调作为故事语法前提的这个戒律与作品之外的社会历史的关联:“它们是社会法则,而非个人法则。”[25]托多罗夫对上述故事模式继续进行抽象化处理,得出更具有抽象性的如下三环节组织规则:
平衡→不平衡→(新)平衡
这是他归纳的《十日谈》两种故事语法之一(第二种只有前两个环节),这个故事语法中第一个“平衡”指的是由律法、风俗、惯例等规则规定的常态生活。在两性关系中,世俗的婚姻规则和惯例是,有婚姻关系的两性(尤其是女性)中的任何一个人不能与其他异性有性爱关系,宗教的规则是,修行的人不能和任何异性有性爱关系。一个人和另一个异性结成婚姻关系或者进入修道院修行,就是一种立约行为,意味着他接受了世俗婚姻的两性关系规则或者宗教修行规则,这种规则保证了两性生活或修道士修行生活的常态即平衡态。但托多罗夫说,《十日谈》的故事总是以两性中的某一方打破了这种平衡态开始,由此出现了不平衡状态。他以小泥瓦匠的妻子佩罗内拉偷情故事为例说,“佩罗内拉、情人和丈夫是这个故事的施动者。……我们可以将三者称之为X,Y和Z。情人和丈夫这两个语词还向我们指出了某种状态(涉及到谁是佩罗内拉的法定另一半);……初始的平衡:佩罗内拉是瓦匠之妻,没有权利红杏出墙”。但是,“接下来,这个操守被践踏:佩罗内拉密会她的情人。……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违反,触犯(一条法律),它带来了一个不平衡状态,因为这个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已经摇摇欲坠”。[26]托多罗夫这里道出了他归纳出的上面那个故事命题链的前提,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系统,即由世俗法律、宗教戒律、风俗礼仪等构成的规则系统,是社会共同体得以组织和维系的基础。不仅是故事前提,就是这个故事命题链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内在地隐含着社会历史的丰富信息。托多罗夫分析说,当两性生活的戒律被破坏,平衡状态变成了不平衡之后,从逻辑上讲,代表“戒律”,即坚持社会法律权威性的力量要惩罚违戒者,从而使人们的生活重回平衡态:“这时,有两种可能来恢复平衡:一是惩罚这个出轨的妻子;但这个动作会将我们带回初始平衡状态。然而短篇小说(至少是薄伽丘的短篇小说)从来不描写这样一种初始秩序的重复。所以,‘惩罚’这个动词就出现在了故事内部(这里指的是佩罗内拉面临的危险),但却未实现,它处于潜伏状态。第二种可能就是找个办法免受惩罚;佩罗内拉正是这么做的;而且她做到了,她把失衡的状态(对丈夫的不忠)掩饰成了平衡状态,……一条新的规则被制定出来了,那就是妻子有权满足自己的欲望。”[27]托多罗夫也意识到,《十日谈》故事语法以违戒者不受惩罚并继续违戒结束,表达的正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年青一代冲破宗教和世俗束缚,追求自由生活愿望的表达。这正是这种故事语法潜含的政治意义。
托多罗夫对于《十日谈》故事语法的归纳和分析,其实已经揭示了在《十日谈》故事语法的前提和命题链的每一个环节,社会法律和伦理规则都是这种语法得以成立的前提。一个人在和另一个人保持情爱关系的同时,又和另外的异性有情爱关系是否“违戒”,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不是一个自明的问题,也没有标准答案,而要看这个人生活在怎样的社会,那个社会有怎样的相关法律和风俗。如果在母系社会,这就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不存在违戒问题,托多罗夫归纳出的那个《十日谈》故事语法就不可能出现,也无法成立。因此,托多罗夫实际上在自己的归纳和分析中,已经揭示了故事语法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特定社会的生活规则与文化规则,这种文本故事语法内在的逻辑,对应的是外在的社会历史逻辑和文化逻辑。[28]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尽管形式—结构叙事学家都主张和追求将研究对象和问题严格地限定在叙事的纯形式性、技术性领域,但他们未能完全如愿地从其研究成果中汰除社会政治内涵。有些学者如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的《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热拉尔·热奈特(Gérard Genette)的《叙事话语 新叙事话语》、杰拉德·普林斯(Gerald Prince)的《叙事学——叙事的形式与功能》、西摩·查特曼(Seymour Chatman)的《故事与话语:小说和电影的叙事结构》等,在表层做得比较彻底一些,似乎汰尽了社会政治的痕迹,但在深层,他们仍然未能如愿以偿。弗卢德尼克在谈到结构叙事学家“二项对立狂热”时,特别谈到热奈特的上述成果,说“他的叙事形式分类把一套二项对立招式玩得让人眼花缭乱”。[29]其实,巴尔特的《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一文何尝不是如此。他将叙事作品的叙事因素由低到高地分为功能层、行动(故事)层、叙述层,然后在每个层次按照二元对立原则区分出两类不同的元素。如功能层,他区分出功能与标志两类元素,又在“功能”部分,再分出“核心”与“催化”两类元素。布雷蒙也一样,他的“故事逻辑”正如弗卢德尼克指出的那样,“主人公每到上下求索的关键时刻,不得不在两条路线中择取其一”。[30]如前所分析的那样,任何人按照二元对立原则组织的叙事理论世界,他们看似纯形式的分析模式,都悄然暗合统治关系社会政治元规则,其深层的政治无意识暗含其中。
因此,不管结构叙事学家们是否意识到,他们即使可以在理论表层有意识地汰除社会历史的信息,但在深层,社会历史元素像基因一样无意识地携带在其理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