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早期中国的历史,是一部由分立逐渐迈向统一的历史,是一部由万邦林立逐渐迈向中央集权国家的历史,是一部各民族之间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发生冲突和战争逐渐走向基于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创和谐与繁荣的历史,也是一部由“为政在人”逐渐走向“以法治国”的历史。所有这一切,可以说由秦始皇建立秦王朝而终告完成。相对于东方诸侯国而言,秦国建立最晚,国力长期以来也最为薄弱。直至秦孝公即位,秦国仍然被中原诸侯国视为夷狄,不肯与之会盟。在此情形下,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大刀阔斧地实施变法,彻底改变秦国贫弱和落后的局面,秦国国力迅速强大。经过几代秦人艰苦卓绝的努力,秦国终于完成一统天下的伟业,建立了空前强大的王朝。然而,它并没有如秦始皇所期望的那样世世代代传之无穷,而是在短短的十几年后就土崩瓦解。不过,这一段波澜壮阔的历史,对于此后的中国历史与文化以及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值得人们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研究。

从西汉开始,历代王朝治理者和士大夫多重视总结和吸取嬴秦兴亡的经验教训。关于秦国何以兴盛乃至于一统天下,有人将之归诸地利。例如,贾谊等人认为,秦国地势易守难攻,东方诸国虽不乏智者辅佐国政,良将统帅军队,也不乏贤相提供谋略,却困于地势险阻而难以攻陷秦国的天然屏障。[1]又如,孟万忠等人指出:关中平原易守难攻,让秦国便于向东方扩张,乃控制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理想区域。从地缘政治的角度而言,秦国强盛并统一天下具有必然性。[2]从地理、地势的角度解释秦国崛起之原因,不能说完全没有合理性。有学者认为,以往周文王控制潼关至崤函一带的函谷关天险后便改变“奉勤于商”的方针,并能够依次消灭殷商王朝之属国。[3]然而,从这一角度解释秦国兴盛之原因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如果说地理、地势等因素具有决定性,则秦国在比较强大的穆公时代不能顺利向东扩张而只能称霸西戎的现象难以得到合理解释。如果说地理、地势因素具有决定性,则刘邦就不可能轻易攻取武关,大破秦军于蓝田,迅速灭亡秦王朝。或有学者辩称,此乃刘邦采取利诱等方式抵消了秦王朝军队所拥有的地利优势。[4]不过,持地理决定论的学者又难以解释的事实是,在刘邦占尽地利甚至人和优势,而且以逸待劳的情况下,项羽派遣的黥布等在一月之内便攻破函谷关,刘邦等人不得不前往参加鸿门宴并表示臣服。[5]

也有学者将秦国崛起乃至一统天下归结为符合人们的利益和愿望。例如,贾谊等人认为,周王室久已卑微,五霸也成为历史,没有人号令天下。各诸侯国因而争相变法图强,征战不休。人们渴望秩序、和平以安其性命。秦国一统天下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的战乱局面,建立和平与和谐之秩序,因而得到人们的响应与支持。[6]又如,萨孟武认为,战国时期,商业的发达引起地域的分工,使各地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由此产生确保各地商业往来顺利进行以及消除关税障碍的强烈需求。秦国之关中土地肥沃,水利发达,且多大贾,故而秦国可以利用经济力量振兴军备。加之军功爵制的推行激励人们努力作战,秦始皇因而得以统一天下,满足商业资本开拓国内市场的需求。[7]在长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之类观念深入人心,上述看法非常容易引起人们共鸣,却未必能够获得足够有效的证据支持。正如刘巍所指出的,秦国与东方各国相互征战,并不顾及民众的感受。他们为此采取系列措施,往往着眼于战争的胜利,而非考虑百姓的利益甚至死活。[8]亦如人们所熟悉的《阿房宫赋》所指出的:“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9]

有些学者则从学术或文化的角度探讨秦国兴盛的缘由。例如,陆青松认为,秦国崛起乃至统一天下,必须解决富国强兵、君臣关系以及政权运作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诸子学说中的“义利观”和“刑名”理论经过法家改造以后在调动全国民众力量实现富国强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商鞅、韩非等法家思想的主导下,秦国吸收诸子学说中的君臣关系学说,实现了在臣子发挥作用的同时君主的权力得到强化的理想君臣关系;诸子学说又为政权如何运作以及官吏的日常行为准则提供参考方案,确保政权的高效运转。因此,学术推动了秦国一统大业的完成。[10]诸如此类的分析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学者们往往将秦政视为诸子学说或者思想指导下的结果,甚至干脆将诸子学说或者思想中的有些论述视为实际运行的秦政。殊不知学说或者思想与政事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它们要想对政务发挥指导作用或者产生影响,必须为国君乃至多数或大多数臣子所接受,并历经复杂的博弈过程后方可转化为政策或制度,也就是对政治发生影响。在此过程中,学说或者思想难免为国君以及大臣们所修订,有时候甚至与提出者或倡导者的初衷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因此,简单地将学说或者思想抑或其逻辑发展等同于政治运作本身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在王绍东看来,商鞅积极吸取战国初期各国变法的经验教训,形成相对系统的变法理论。变法措施密切结合秦国实际,具体而且便于实施。它们不仅在精神实质上与秦国文化传统相一致,而且使秦文化更好地适应富国强兵的需要。[11]从文化的角度探讨历史现象要么极具深刻性,要么完全缺乏说服力。如果上述解释能够成立,人们便难以解释秦王朝何以二世而亡。一种文化的形成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其衰亡亦如是。在秦王朝建立后短短的十几年之内,所谓适应富国强兵需要的秦文化不大可能迅速消亡抑或变成所谓导致秦王朝灭亡的文化。如果这两种文化之间不存在此消彼长之关系,则人们又会发现,大家很难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它们相互竞争抑或相互作用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

有些学者从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秦国打破世卿世禄制的限制,不断任用东方六国杰出人才,拜为客卿并委以全权,乃秦国兴盛的重要原因。[12]这样的看法与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所表达的观点如出一辙。[13]李斯通过上书成功阻止秦国驱逐客卿,表明客卿对秦国崛起功不可没,秦人也无法否认。不过,客卿的作用大致包括制定法令、建言献策以及攻城略地等等。他们拟定的法令需要为秦国君臣认同和实施,建言献策需要为秦国国君采纳和官吏集团执行。人们尽管不能否认客卿为秦国崛起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然而,秦国的强盛毕竟还是由绝大多数秦人在日常治理中一点一滴的努力累积所致。就攻城略地之类事而言,客卿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应被无限夸大:一来秦国本土将领所发挥的作用不应被低估;二来军队起初主要由秦人构成,其后勤保障主要由秦国官吏负责。因此,在从人的角度入手探讨诸如秦国何以兴盛之类问题的时候,人们不能因为史书的记载较为简单而将复杂的历史简单化,片面强调客卿的作用,从而导致官吏集团为秦国崛起所付出的努力被人为湮没。

或许是因为以往人们很少考虑秦国何以兴盛之故,从商鞅变法的角度探讨秦国崛起的原因的观点较为晚出。例如,有学者认为,商鞅变法瓦解了以往封建士大夫、士以及庶人的组织,国家严格地组织起来,能够顺利地动员全国的力量,在完成天下一统方面发挥辅助作用。[14]在不否认以往一些学者所谓地理、农业和灌溉、军事技术、军事经验丰富以及崇尚武德、革新措施的顺利制定、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以及政治的连续性、稳定性等等因素为秦国赢得战争胜利或者崛起的因素的前提下,一些国外学者认为,就秦国兴盛而言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经由商鞅变法而完成的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以及政治和军事力量计划。换言之,秦王朝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以及注意改进农业生产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等等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15]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实施变法,在治国之道方面实现“议事以制”向“以法治国”的转变。各项举措以法令的形式发布并在秦国强制推行,给秦国造成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商鞅变法前,东方诸侯国非常轻视秦国,将其视为夷狄。而在商鞅变法后,“天子致伯,诸侯并贺”[16]。因此,人们很难否认的是,在商鞅主持变法期间颁布的法令乃秦国得以迅速崛起的重要因素。不过,人们不能仅从法令的角度考虑秦王朝兴亡问题,还应该重视诸如“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以及“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之类问题。[17]秦国法令由官吏集团实施,法令条文与实施效果之间的差距取决于官吏集团的执法情况。在秦王朝建立前后法令未发生重大改变而效果反差较大的情况下,人们在讨论秦国何以兴盛之类问题的时候应该更加关注影响乃至决定执法效果的官吏集团的行为。

不过,从西汉时期开始,人们更加愿意探讨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严刑峻法通常为人们心目中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首要原因。例如,西汉陆贾指出:“秦二世尚刑而亡。”[18]他还指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19]贾谊也认为,秦王朝“禁文书而酷刑法”、“以暴虐为天下始”,秦二世又“繁刑严诛”[20]。或许因为前朝也是二世而亡之故,唐人也较为重视吸取秦王朝速亡之教训。在颁行新律于天下的诏书中有“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这样的说法,[21]表明唐王朝缔造者对于秦亡之看法,同时又表明他们比较注意吸取其教训,在新颁布的刑律中有所体现。

近代学者认为,繁杂的法令和严酷的刑罚迫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反抗的行列,是导致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22]与其相类的看法是,秦始皇滥用刑罚,喜怒无常,超出六国人民能够承受的限度。继位的胡亥也非常残暴,赵高大权独揽,大肆杀戮大臣及诸公子,秦王朝因而灭亡。[23]不过,喊出“天下苦秦”的是楚人,反秦最为激烈的也是楚人。其他原山东诸国之人反秦激烈程度远不如楚人。秦人则对反秦战争的态度冷淡。“天下”云云有可能遮蔽部分历史真相。[24]这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各地对于所谓严刑峻法的感受程度不一。

或许是因为早已敏锐地捕捉到相关信息之故,有学者指出,秦王朝建立后,对关东六国故地实行与关中秦国本土不同的政策。例如,秦王朝采取系列措施以防范关东地区的反抗力量,“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以削弱关东地区的经济力量,横征暴敛、刑罚严酷,在思想文化方面对关东地区实行更强硬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失败引发关东地区社会各阶层对秦王朝统治的怨愤以及反抗,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25]秦王朝法律严密,在现代人看来未免残酷。不过,它们是否就是导致秦王朝速亡的原因,人们应该进一步探讨。秦国大量刑罚很可能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已经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并广泛施行,并没有影响或者制约秦国的迅速崛起。即便贾谊也承认:“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26]而且,严刑峻法并非秦国所独有,即便在史料较为匮乏的情况下人们也不难发现东方六国也与秦国一样实施较为严酷的刑罚。[27]东方六国的确衰亡,然而,同样甚至变本加厉地实施严刑峻法的明王朝却并未迅速衰亡。因此,人们在严刑峻法与王朝衰亡之间难以建立必然的联系。从理论上而言,严酷的法令只要不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或者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发生严重冲突,在广为人知后尽管可能导致人们产生较为严重的畏刑心理,却未必会令治于人者强烈不满和反抗,因为人们在知其内容后会尽力避免遭受其荼毒,而不是在与国家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选择很有可能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的抗争。秦国在新征服地区——例如楚国——能够强制推行在关中盛行已久的法、律、令,其中道理就是如此。[28]这并不意味着否认由楚人组成的戍卒因为严刑峻法而在误认为“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的极端情况下选择反抗。然而,如果考虑到陈胜、吴广为这支队伍起事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以及秦王朝官吏集团发生的重大变故这些因素,人们就难以简单地将秦王朝衰亡归结为严刑峻法。

秦王朝为巩固一统之天下而采取众多举措,为此赋敛无度,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引起百姓的反抗,这也是人们普遍认为其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例如,西汉陆贾指出,秦始皇在军事方面修筑长城,派遣将领南北征伐;[29]在生活方面骄奢淫逸,大量修筑宫殿,天下富豪莫不效仿。[30]贾谊很可能也针对这些事而发出愤怒的谴责。[31]在他看来,秦二世同样如此,“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32]。它们与严刑峻法一道,乃“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的表现,最终导致秦王朝迅速灭亡。[33]与其相类的是,近代学者萨孟武认为,秦王朝自建立后不断对外扩张,大量输入外国奢侈品,导致君臣骄傲奢侈,国家日益贫弱。而且,秦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引发商人的反抗,中断了商业交换,破坏了国家统一的基础。加之秦王朝巨大的武功与土木工程极大地加重农民的负担,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反抗的行列后,地主也因为租税增多以及农业劳动力减少而与农民站在同一战线。秦王朝灭亡因而理所当然。[34]现代学者李福泉指出: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北伐匈奴,妨碍政策重心的转移,破坏社会生产,强化暴虐统治,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加速秦王朝的灭亡进程。[35]国外学者集以上诸说之大成,认为秦王朝之所以灭亡,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施政残暴,赋税以及徭役严重;二,皇帝统治能力存在缺陷;三,秦的政策与古代圣王之制大相径庭;四,被剥夺生计的人越来越多,一般人的地位难以进行真正和持久的改善;五,承担的任务过多,导致资源过分紧张。等等。[36]秦王朝为巩固天下一统而修建大量工程以及南征北战等等,势必大量征收赋税、徭役以及兵役,从而给百姓造成沉重负担。不过,若言百姓因而起事导致秦王朝灭亡又不尽然,人们不难在秦史中发现反证。例如,在商鞅变法后,秦国历代国君无不以统一天下为己任,几十年以来在关中实行同样的治理方式,并没有引发关中百姓的不满和反抗,反而实现秦国的崛起。或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地域文化不同,关中之秦人适应秦国的治理方式,而东方六国之百姓却未必能如此。这样的说法显然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人们应该从史料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百姓负担与起事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自古迄今,中国百姓一向特别能忍耐。如果从这样的常识出发人们就会产生新的看法。而且,人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的是,相对于原山东六国的军队而言,参与所谓“诛暴秦”的军队未必在数量或者质量方面占优。如果他们面对的是秦始皇治下的王朝和军队,结局或许完全不同。因此,在思考秦何以二世而亡问题的时候,人们很有必要考察秦王朝政治、军事方面出现的问题。

现代中国越来越注重指导思想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部分学者在探讨秦王朝何以二世而亡的时候倾向于从法家思想入手,也就是考察法家思想与秦王朝迅速灭亡之间的关系。例如,李福泉认为,秦始皇在建立秦王朝以后未能及时转变指导思想,而是将法家思想神圣化;未能顺乎时事,采取合乎人心的举措,而是“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在对东方六国的政策方面,未能慎重对待中小地主、赢得大多数人的拥护,故而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37]其他学者进一步讨论商鞅或韩非的思想是否当为秦速亡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在认真比较商鞅、韩非的思想以后,徐进认为,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具体地说,韩非本人没有堕秦城、败秦军。他的问题在于将商鞅阐发而行之于秦的法家思想引入歧途:其一,商鞅之独断为兴秦所必需,韩非之独断却可以亡秦。在这位学者看来,前者以“中法”为前提,以君臣有“共”为基础。后者导致秦始皇父子不与臣“共”,不听臣谋,不许臣言;其二,韩非“术”论远比商鞅高超,秦始皇父子因而不讲公道,不循定法,滥杀无辜;其三,商鞅用法生力,用法求强,用法治争王天下,而韩非罕言生力,秦王朝因而不顾生力而大量地浪费国力、消耗民力。因此,韩非而非商鞅的思想应当对秦迅速灭亡承担责任。[38]或许是因为注意到商鞅及服鹰其设者在秦的势力和影响更大,该学者后来对前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修正。他指出,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发的法治理论——例如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强国弱民的制民论、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以及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等等——存在严重的缺失。韩非导致秦亡的学说、秦皇父子等把法家学说“推入歧途”的理论活动,都利用了商鞅理论中的缺失。因此,商鞅的法治理论也应当为秦亡承担责任。[39]韩非的思想对嬴政、秦二世以及李斯均产生过影响。然而,秦二世、李斯对韩非的思想产生过多偏颇、片面乃至错误的理解,导致政治实践偏离韩非提出的政治原理,最终导致秦王朝因为暴政而亡。因此,韩非的思想对秦亡应该负一定的历史责任。[40]

并非所有学者都像上述学者那样认为法家思想应当为秦王朝二世而亡承担责任。这样的学者又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学者认为,秦王朝建立后的指导思想并非法家思想,因此,法家思想不应该为秦王朝迅速灭亡承担责任。例如,乔松林认为,秦亡于暴政乃历史共识。然而,法家的“重刑”并不必然地导致暴政。换言之,“暴政”并不符合法家的思想。秦的制度设计主要依赖于阴阳家的学说而不是法家学说。秦始皇对政治思想的选择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一统天下后,他的思想向阴阳家倾斜。阴阳家学说影响下的统治思想以及其带来的统治自信,使得秦王朝统治具有“暴政”的特征,因而导致其迅速灭亡。因此,秦亡于法家之说难以成立。[41]另一类学者认为,秦王朝建立后,治理者的种种做法违背了法家思想。因此,将秦王朝灭亡归结为法家思想缺乏说服力。例如,王占通认为,秦王朝“皆决于上”之类做法违背法家“无为”思想;大治宫室、肆意征伐为韩非所明确反对;“重刑刻法”非法家的“重刑轻罪”;迷信鬼神、祈求长生等等与韩非思想大相径庭。因此,秦王朝灭亡非法家思想之过。[42]李国明等人则认为,秦王朝统一天下后,没有适时完成政策的调整,而是将其赖以兴起并完成统一的法家思想推向极端。严格说来,它们已经不是法家思想。因此,人们不能将秦二世而亡归咎于法家思想。[43]还有一类学者从法家思想对于秦汉王朝发挥积极作用的角度论述将秦王朝灭亡简单地归罪于法家思想缺乏必要的根据。例如,徐卫民指出:秦王朝建立以后坚持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于维持统一局面具有积极意义,而后世若干王朝实施“外儒内法”思想也并没有因而迅速灭亡。[44]

前面在讨论所谓学术导致秦国崛起的时候已经简要指出不能将思想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简单化,这里拟对诸如此类的说法略加申述。清人已经开始怀疑商鞅撰文的可能性。有学者指出,商鞅在入秦后或许拟定变法计划以及法令草案,它们因为种种原因得以保存和流传,以至于出现韩非所谓“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的现象。[45]《商君书》之《垦令篇》《境内篇》《战法篇》以及《立本篇》很可能为商鞅本人撰写,而《商君书·更法篇》与商鞅关系密切。[46]商鞅是否仅拟定变法计划和法令草案,《商君书》哪些篇章为商鞅所撰等等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商君书》中不少篇章并非商鞅所著。因此,不加考证就以《商君书》一些篇章中的部分内容为依据论述商鞅的思想与秦政之关系很难说有多少合理性。即便《商君书》有些篇章系商鞅本人撰写,也不能因而断言它们为秦国之指导思想。尽管得到秦孝公的大力支持,商鞅之设想也未必就可以全部顺利转变成为秦法令。人们在阅读《商君书·垦令》篇后不难发现,各个段落在形式上大体与“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敝。农不敝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相类。[47]也就是开始提出政策主张,然后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则草必垦矣”的结论。这与法令的形式不类,而更像是作者说服他人接受其主张。《商君书·垦令》的内容均围绕秦孝公“强秦”的目标而展开,很可能为商鞅为说服秦孝公而作。正如秦孝公就变法图强这样的大事而征询甘龙、杜挚等人的意见一样,法令在实施前势必会由秦国君臣在商讨后达成共识,因而导致商鞅的主张发生若干变化。至于韩非的思想,人们恐怕不能对其影响秦政的程度估计过高。秦王嬴政固然阅《孤愤》《五蠹》而恨不得与其游,然因其为韩公子而不任用。[48]在主政期间,嬴政并未在立法方面采取多少重大举措。他“急法,久者不赦”并非受到韩非思想的影响,对秦始皇施政产生重大影响的乃五德终始说。[49]胡亥继位后用法益刻深,是在“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的形势下听取赵高建议的结果,[50]也非受到商鞅或者韩非思想的影响。因此,一些学者将秦王朝之灭亡归罪于商鞅、韩非之思想影响很难说有多少合理性。这并非意味着认同反对法家思想应当为秦王朝迅速灭亡承担责任的学者的观点。嬴政等人某些方面的施政或许受到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然而,若言秦王朝建立前后有什么指导思想恐怕未必符合实际情况。在比较重视指导思想的政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现代学者,非常容易认为秦王朝建立后同样如此。或许值得他们思考的事实是,秦汉时人在反思或者批判秦政的时候从来没有言及法家或者其他诸子。

一些学者在否认秦王朝二世而亡与法家思想之间的关联后将原因归结为暴政。[51]除胡亥即位之初曾“不师文而决于武力”之外,[52]秦王朝绝大多数施政很可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因此,人们应该结合其法律来考虑是否应该给予秦政“善”或者“暴”之类评判。有学者指出,曾为推动历史巨大进步做出贡献的秦律怎么在统一后突然变得残暴起来了呢?难道秦统一前后对法律做了重大修改?汉初法律对秦律更多的是直接继承,被视为残暴的秦律为什么在汉初却促进了社会的繁荣?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人们思考。因此,善政或暴政与人的因素有极大的关系,不能全归咎于法律。秦亡汉兴就是一个证明。[53]其他学者进而指出,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可知,君道败坏带动吏治的败坏,薄俸厚罚加速了吏风的败坏,由此加重官吏与人民的对立以及官吏丧失对秦王朝的信心才是导致秦王朝迅速灭亡的根本原因。[54]在仔细研读出土秦简记载的法律后,人们不难发现秦王朝法律规定之严密。然而,如果官吏们多像赵高审断李斯所谓谋反案那样执法,[55]秦政必然暴虐;如果官吏们多像萧何维护刘邦那样对待违法之人,则秦政必然宽平。在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事实认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以及法律难以完全限制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的情况下,施政的暴虐或者良善以及因而导致的人心向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吏集团的法律实施。与此相类的是,国家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官吏集团能否依法实现国家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国家能力因为官吏集团积极有效作为而较为强大,不论被治理者是否不满,国家也会强盛,就像商鞅变法后的秦国那样。反之,如果国家能力因为官吏集团的消极甚至放任行为而弱化,在抗争的力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家就会走向衰亡,就像秦二世治下的秦王朝那样。

这并不意味着在抽象的“人”或者“官吏集团”的基础上讨论嬴秦兴亡能够令人信服——更不用说结合在总结其他国家或民族经验基础上产生的理论的情况下进行研究。组成官吏集团的具体的人的行为因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具有高度一致性,更不可能在古今中外具有普遍性。在讨论嬴秦兴亡的时候因而还是应该从具体的人和事件出发考察他们/它们对嬴秦兴亡所造成的影响。早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就有士大夫发表相关看法。例如,陆贾指出:秦王朝以李斯、赵高为倚仗,哪有跌倒摔伤的道理?[56]现代学者李开元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秦始皇生前没有选定皇位继承人,给赵高、胡亥和李斯留下了阴谋篡位的机会,从政权内部导致秦帝国的混乱。[57]在摒弃思想文化方面的因素或者分析后,王绍东指出:在赵高的教导下,胡亥在严刑峻法、残忍暴虐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胡亥在经由沙丘政变登上皇帝宝座后,信任和倚重赵高,导致秦王朝政治更加黑暗;残杀宗室和功臣又让秦王朝自毁长城。在反秦风暴来临的时候,秦王朝因而迅速土崩瓦解。[58]不过,仅仅停留于此有可能招致这样的反诘:西汉王朝建立后承袭了大部分秦法,而且刘邦也有残杀功臣的行为,何以未导致刚刚建立的汉王朝重蹈秦王朝覆辙?因此,人们有必要从具体事件出发考察秦二世等人的行为对官吏集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官吏集团的行为又如何导致秦王朝迅速灭亡。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试图在全面考辨相关史实的基础上,从官吏集团的角考察查嬴秦兴亡之根源,希望有助于修正以及深化人们相关认识,为现代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借鉴。


[1]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7页。

[2] 孟万忠等:《从地缘政治学的角度探讨秦统一全国的历史必然性》,《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 王晖:《论文王平虞芮之讼与商周战略形势之遽变》,《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4] (汉)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61页。

[5] (汉)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64页。

[6]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3页。

[7] 萨孟武:《秦的兴亡》,《新政治》1938年第1卷第1期。

[8] 刘巍:《“民心”决定论的困境:以秦亡汉兴为例》,《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9] (唐)杜牧:《樊川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2页。

[10] 陆青松:《论学术在秦统一中的作用》,《社会科学论坛》2011年第7期。

[11] 王绍东:《秦朝兴亡的文化探讨》,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 李福泉:《秦国客卿议》,《湖南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2期。

[13] (汉)司马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542页。

[14] 劳贞一:《秦汉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1—9页。

[15] [英]卜德:《秦国和秦帝国》,载[英]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杨品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68页。

[16] (汉)司马迁:《史记》卷五《秦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2—203页。

[17]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18] 王利器:《新语校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页。

[19] 王利器:《新语校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页。

[20]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4页。

[21] (五代)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4页。

[22] 萨孟武:《秦的兴亡》,《新政治》1938年第1卷第1期。

[23] 劳贞一:《秦汉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1—9页。

[24] 陈苏镇:《“天下苦秦”辨》,《两汉魏晋南北朝史探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4页。

[25] 王子今:《秦王朝关东政策的失败与秦的覆亡》,《史林》1986年第4期。

[26]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8页。

[27] 韩国磐:《酷法非秦所独有》,载《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40页。

[2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

[29] 王利器:《新语校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2页。

[30] 王利器:《新语校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7页。

[31]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3页。

[32]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4页。

[33]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2页。

[34] 萨孟武:《秦的兴亡》,《新政治》1938年第1卷第1期。

[35] 李福泉:《北伐匈奴是秦亡的重要原因》,《学术月刊》1985年第9期。

[36] [英]卜德:《秦国和秦帝国》,载[英]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杨品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07页。

[37] 李福泉:《论秦始皇统治的失误》,《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4期。

[38] 徐进:《韩子亡秦论——商鞅、韩非法律思想之比较》,《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39] 徐进:《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40] 宋洪兵:《韩学极盛与秦二世而亡》,《学术月刊》2017年第4期。

[41] 乔松林:《秦亡于法家说质疑》,《史学月刊》2013年第6期。

[42] 王占通:《秦朝灭亡非法家思想之罪》,《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2年第5期。

[43] 李国明等:《法家思想与秦亡关系新探》,《当代法学》1993年第5期。

[44] 徐卫民:《法家思想与秦王朝灭亡关系新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5] 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46] 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67页。

[47] 张觉:《商君书校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48]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55页。

[49]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8页。

[50]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8—269页。

[51] 例如,徐卫民:《法家思想与秦王朝灭亡关系新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王占通:《秦朝灭亡非法家思想之罪》,《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2年第5期;乔松林:《秦亡于法家说质疑》,《史学月刊》2013年第6期。

[52]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8页。

[53] 卜宪群:《再看秦亡汉兴》,《光明日报》2002年11月26日。

[54] 白艳利:《从汉承秦制看吏治对秦亡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大学,2005年。

[55] 宁全红:《周秦时代狱讼制度的演变》,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06—211页。

[56] 王利器:《新语校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页。

[57] 李开元:《秦始皇的后宫之谜与亡国之因》,《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8月20日。

[58] 王绍东:《秦朝兴亡的文化探讨》,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