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动和渐变:清水江下游农村土地典交易研究(1644—1949)
- 谢开键
- 2999字
- 2025-04-28 18:22:15
第二节 问题、资料、理论和方法
一 本书主要研究的问题
基于前贤的研究,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典的基本概念。在史学界对典概念研究的基础上,对典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以往学界以静态性来看待典,忽略其动态性,具体表现在将典的标的物限定为不动产,但是土地在“一田二主”形态下,土地作为典的标的物已超出不动产范畴。在“一田二主”形态下,田面和田底均可作为典交易的标的物,即土地的大租和小租均可出典,而大租和小租均非不动产。换言之,传统中国土地形态发展的实际表明,典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现今法律术语上的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第二,典制度产生及其延续的原因。典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均田制限制土地买卖。均田制下的露田不可买卖,即便是买卖桑田也是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仅可卖出盈余或买进不足部分。典交易的规则不违背国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典便由此产生。典制度的一项重要交易规则是可以原价回赎典产,在传统中国重视孝道的文化环境之下,出典者不会因此背负不孝或败家的骂名。加上传统中国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典制度由此得以长期存在于民间。典自其产生以来得到不断发展,同时它又具有较强适应性,随土地形态的变化而改变,最典型者便是在“一田二主”的情况下,典的标的物可以是田面,也可以是田底,正因为如此,典才能延续千余年之久,成为明清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最为广泛、重要的土地交易方式之一。
第三,出典的原因。典交易发生的原因乃是多元的,并非贫困这一简单因素便能概述,就贵州清水江下游典交易而言,丧葬、婚姻、官司、偿还债务等费用,缺少粮食、筹集商业资本均是典交易发生的重要因素,除此还有进行农业再产生的投入等因素。这些都与人类生产生活紧密相关,通过出典田宅而获得资本对人们生活的延续、商业或农业的生产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农村秩序也因此得以稳定。同时也有利于资本流通,促进土地等资源重新配置,或朝优化方向发展。
第四,典产的功效。多种处置典产的方式考察证明典交易“弊端论”并不准确。承典人可以向出典人索要其对典产投资或增值之投入,这点无论在法律规定层面,抑或是民间习惯层面都可得到印证。此外,“一田二主”土地形态下的典交易,承典人只是典入大租或小租,并不参与实际的农业生产活动。转典虽然较一般典交易复杂,但转典遵循最初出典人向最后承典人回赎标的物的原则,不会增加典交易成本。造成传统中国无法进行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原因同中国的地理环境、财产传递方式及人口增长密切相关。另外,承典人的土地常常与其典入土地接壤,因此典交易不仅没有限制土地规模的扩大,而且在土地交易“先问亲邻”原则的推动下,使农业生产规模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五,“出典回佃”式交易。“出典回佃”式交易是指出典人将出典土地佃回耕种的经济行为,它是典型典交易的衍生,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当时、当地经济发展需求。采用“出典回佃”式交易是理性思考后的选择,因为无论是从交易成本,抑或是从地理、合伙(股份)制度等角度看,这些既是出于现实考虑,也是出于理性思考。同时,这一交易方式对出典人(借入方)和承典人(出借方)而言都颇为有利,是一种双赢的借贷方式。对承典人而言,“出典回佃”式交易具有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不必要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出典人能够交纳利息等优势。对出典人而言,“出典回佃”式交易的利率相对较低,另外还能保证缺少土地的出典人能继续耕种土地。这些无不体现“出典回佃”式交易是出典和承典双方基于理性思考后的双赢信贷方式。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可知,典制度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衍生出新的交易方式,表明典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符合传统中国经济发展需求。同时,典制度在稳定中国农村社会秩序、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二 本书所用主要资料
史料是史学研究的根本,史料的重要性正如傅斯年所说“一分材料一分话,十分材料十分话,没有材料不说话”[61]。本书依据的史料主要为近年来陆续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流域下游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它们主要包括陈金全主编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62]、《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63]收录文斗寨姜元泽、姜启贵等人家藏的近一千二百份文书。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三辑)[64]辑有锦屏县加池、文斗、平鳌、岑梧、林星、魁胆等村寨万余件文书。吴大华主编的《清水江文书研究丛书:土地关系及其它事务文书》、[65]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66],收录锦屏县敦寨镇九南四百余件契约文书。张新民主编的《天柱文书》[67]收录天柱县近七千件文书。[68]本书所用资料主要为这些出版物中收录的典交易契约,这是本书研究最重要的资料,也是研究得以开展的根本所在。
本书论述时还将参考其他如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6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集);[70]杨国桢主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71]陈金田译《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第一卷);[72]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73]等相关契约文书。此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的《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74]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编著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75]等也是本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 本书所用理论和方法
社会经济史是考察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它是叙述性的,又是理论性的,兼有经济科学和历史科学双重性质,是一门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76],“交叉学科”说明我们应当借鉴和使用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以研究社会经济史,“除了经典理论外,最好也能涉猎点现代经济学。经典理论究竟太经典了,不太够用”[77],且“不同的方法各有所长。如能适合课题的需要,有助于揭示历史过程和客观规律,都要实行拿来主义,为我所用。什么样的问题用什么的方法。不能因为熟悉传统的研究方法而不支持和运用新方法,也不能由于热衷新方法而抛弃行之有效的传统方法”[78]。此点同吴承明多次强调“史无定法”[79]的观点不谋而合,他说:“研究经济史,唯一根据是经过你考证的你认为可信的史料,怎样解释和处理它,可根据所研究问题的性质和史料的可能性,选择你认为适宜的方法进行研究。不同的问题可用不同的方法;同一问题也可用多种方法来论证,结论相同,益增信心,结论相悖,可暂置疑……历史观和方法论是分不开的,在研究具体问题时,一切的史学理论都可以视为方法论。”[80]因之,笔者贯彻吴氏的“史无定法”原则,视问题而运用相应的理论加以研究阐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笔者将以两条主线贯通本书,即流动和渐变。所谓流动指的是在典交易过程中——出典、转典、回赎等——土地在不断变更使用者;渐变则是指,典交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衍变出新的交易方式,本书所述“出典回佃”式典交易就是典型。
严中平曾说经济史的研究要努力做到“或者提出新的问题,或者提出新的观点,或者提出新的材料,或者运用新的方法”,又说“必须对外国经济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不能就中国论中国;必须对政治法律典章制度乃至社会心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不能就经济论经济;必须对经济发展全过程有所了解,不能就所研究的那个时代而论那个时代;必须重视理论上的提高,不能就事论事”[81]。此即所谓立“四新”和破“四就”。诚然,要做到立“四新”和破“四就”实非易事,但这终究是笔者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