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体:中国古代文体观念文献要籍研究(第二卷)
- 党圣元主编
- 17075字
- 2025-04-28 20:00:21
清华简与《尚书》文体的再认识
——兼论晚书辨伪
陈民镇
众所周知,今本《尚书》既包括西汉伏生所传今文《尚书》,也包括东晋时豫章内史梅赜所献“古文《尚书》”。晚出的梅本《尚书》,即所谓“晚书”。宋代以降,学者开始质疑晚书的可靠性,关于晚书性质的争议遂成为《尚书》学的一大公案。经清儒考证,梅本《尚书》已被判为晚出之作,故世称“伪古文尚书”,但近年仍有人试图为晚书翻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以下简称:清华简)包含多篇《书》类文献,可为疑案的解决提供重要线索。[1]
清华简《傅说之命》三篇,对应晚书《说命》三篇[2],除共见为其他传世典籍所征引的文句外,全然不同;清华简《尹诰》,对应晚书《咸有一德》,除共见为其他传世典籍所征引的文句外,全然不同;清华简《摄命》,对应晚书《冏命》,内容全然不同。这本身已经很能说明问题。更有力的证据在于,晚书与其他先秦典籍引文共见的文句高度吻合,但以清华简验之,可知其他先秦典籍的引文本身便存在讹误,晚书完全是利用先秦引文抄袭补苴、敷衍成文,并没有完整、可靠的先秦文本为依据。[3]
除了文本分析,历史背景、文体形态等因素也是甄别晚书性质的重要依据。学界对文体形态在古书辨伪中的意义尚缺乏关注,本文拟重新审视《尚书》的文体特征及分类依据,并从文体形态出发就晚书的性质作进一步探讨。
一 《尚书》之“体”及其生成方式
探讨中国早期文体形态和文体观念的发生,不能绕开《尚书》。一者在于《尚书》中的一些篇章渊源甚古,属于我们所知的最早一批文章;二者在于《尚书》的篇题确已萌生早期的文体分类观念;三者在于《尚书》的大部分篇章实际上是官文书,而官文书的功能区分为《尚书》的分体提供了天然的依据。
据伪孔安国《尚书序》,《尚书》可分“六体”:“(孔子)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讫于周,芟夷烦乱,翦截浮辞,举其宏纲,撮其机要,足以垂世立教,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4]对于“六体”所对应的篇目,唐孔颖达《尚书正义》做如下解释:“‘典’即《尧典》《舜典》,‘谟’即《大禹谟》《皋陶谟》,‘训’即《伊训》《高宗之训》,‘诰’即《汤诰》《大诰》,‘誓’即《甘誓》《汤誓》,‘命’即《毕命》《顾命》之等是也。”[5]所谓“六体”,系根据传世《尚书》篇题的末字总结而来。有些《尚书》的篇题并不能直观反映“六体”,其归属便成了问题。陆德明《经典释文》将“六体”分作“正”“摄”两类[6],根据宋人熊朋来的说法,所谓“正”,指“有其义而正有其名”,如属于“典”的《尧典》《舜典》;所谓“摄”,指“无其名而附其义”,如属于“典”的《禹贡》《洪范》《汩作》《九共》《槁饫》,指篇题未反映文体的篇章。[7]宋人林之奇认为“《书》之为体,虽尽于典、谟、训、诰、誓、命之六者,然而以篇名求之,则不皆系以此六者之名也。虽不皆系于六者之名,然其体则无以出于六者之外也”[8],尽管《尚书》中有些篇题并不以典、谟、训、诰、誓、命六体命名,但其文体并未能超出这六体,故林氏认为不应拘泥于篇题。可见,林氏一方面肯定了篇题可反映文体,另一方面强调篇题与文体之间并非绝对的对应关系。
在伪孔安国《尚书序》“六体”的基础上,孔颖达增益贡、歌、征、范四体,合为“十体”。[9]宋人真德秀则将《尚书》总结为诰、誓、命三体[10],这一分类归于简约,一些当代学者的分类尝试也类似于此,如陈梦家将《尚书》文体分为诰命、誓祷、叙事三大类[11],钱宗武分为典、诰、誓、命四类[12],程浩分为训诰、册命、誓祷三类[13]。此外,潘莉认为《尚书》本身的文体类型有书、典、谟、训、诰、誓、命、征、歌、贡、范、刑12种,所包含的文体类型有诗、箴、盟、辞、谚语、册6种[14];胡大雷认为《尚书》还涉及命龟、咨、询、告、绥、访、祝、教、戒、报诰等文体[15]。这些学者将《尚书》所包含的文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期探寻《尚书》所孕育的文体萌芽。
除了直接对《尚书》进行分类,后人出于“宗经”的旨趣,往往将一些文体追溯至《尚书》。如《颜氏家训·文章》:“诏命策檄,生于《书》者也。”[16]《文心雕龙·宗经》:“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17]元人郝经指出:“《书》者,言之经。后世王言之制、臣子之辞皆本于《书》。凡制诏、赦、令、册、檄、教、记,诰、誓、命、戒之余也。书疏、笺、表、奏、议、启、状,谟、训、规、谏之余也。”[18]明人袁宗道亦云:“诏、檄、笺、疏、状、志之类,则源于《书》。”[19]这些认识,均将《尚书》视作官文书的鼻祖。
前贤早已指出《尚书》并无后世那样明确的文体界定。孔颖达指出:“《书》篇之名,因事而立,既无体例,随便为文。”[20]章学诚认为“书无定体”,“因事命篇,本无成法”,并指出“典、谟、训、诰、贡、范、官、刑之属,详略去取,惟意所命,不必著为一定之例焉”[21]。有学者指出,对后世影响甚大的“六体”说,是魏晋以来文体论兴盛背景下的产物。[22]无论是“六体”“十体”还是今人的分类,都是从后人角度出发对《尚书》文体所作区分与归纳,未必合乎先秦的文体观念。其取舍标准不一,多有主观性。“六体”“十体”之分,系由篇题抽绎出“体”,实则是从后世的文体观念出发看待《尚书》的篇题。如若未能回到历史语境而强作分类,显然不能真正有助于认识《尚书》的文体形态。
在先秦时期,文体观念尚未明晰,《尚书》中训、诰、誓、命之类,原先指具体行为,即孔颖达所谓“因事而立”。训、诰、誓、命的文本往往配合“礼”而存在,具有功能性和仪式性,其篇题虽有文体的萌芽,但并非来自自觉的文体分类观念;至于“典”“谟”等,或是表其性质[23],或是表其内容,很难说可独立成“体”。由行为或功能向文体转变,是中国早期文体产生的重要途径。[24]郭英德认为,从《尚书》“六体”的生成看,是先有特定的行为方式,次有记录特定行为方式的文本,然后才产生了基于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类型[25],已指出《尚书》文体的形成机制。此外,亦有学者注意从礼制出发对《尚书》文体加以研究[26],业已注意考察《尚书》文体的仪式性。
虽然《尚书》文本在形成和早期流传过程中并无自觉的文体意识,但它们确乎启导了文体分类观念[27],这与其文本来源和性质密切相关。《尚书》中的篇章原先多是施教布政之词,可归入官文书的范围。由于官文书是配合具体功能而产生的,其不同功能的区分也便成为文体分类的基础。官文书的重复应用与文体规定性,强化了各“体”的特征。《尚书大传》引孔子语:“六誓可以观义,五诰可以观仁。”[28]“六誓”“五诰”反映了“誓”“诰”仪式及相应文本的反复出现,为“因文立体”[29]创造了可能。但《尚书》各篇的拟题方式不一,简单从篇题出发提炼文体,甚至据某单篇篇题独列一体,无疑会消解文体自身的规定性。孔颖达依据篇题提炼出贡、歌、征、范四体,将一些只出现一次的篇题也纳入其中,遭到林之奇的责难,因为“虽增此四者亦不足以尽《书》之名。学者不达古人作《书》之意,而欲篇名求之,遂以一篇为一体,固知先儒所谓贡、歌、征、范增而为十,盖有不知而作之者”,林氏认为《尚书》的文体“可以意会而不可以篇名求之”[30]。
从具体行为到文体名,《尚书》的经典化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林之奇指出:“书之名篇,非成于一人之手,盖历代史官各以其意标识其所传之简册,以为别异。”[31]他指出《尚书》篇题并无系统性,自然有其道理;但他认为篇题是历代史官所标识,则有讨论的空间。在实现经典化之前,《尚书》各篇主要是作为官文书的原始文本而存在的,篇题并非必要。而出于传授与称引的需要,经典化后的《尚书》各篇篇题逐渐固化。除了撮取篇首文字命名的方式,基于功能或仪式的归纳也成为一种选择。需要注意的是,诸如“文侯之命”“康诰”之类的篇题,虽类似于“对象+文体”的模式,但篇题中的“命”“诰”等词并非真正的文体名,而是具体行为[32],下文在讨论具体个案时会有进一步分析。无论如何,《尚书》篇题的固化为文体分类和文体名的固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行为到文体名的转变,实与汉语的词性关联密切。黎锦熙倡导句本位,提出“词无定类”“离句无品”的观点[33]。不少人质疑其说,但汉语词性的不确定性确是事实,“盖古人造字,借形取象,意多笼统,而词性之别则至语句中才显现出来”[34]。汉语的名词与动词之间,常存在转化的关系。[35]尤其是以“之”为标志,在“NP+之+VP”的情况下,谓词性的主谓结构便会转变为名词性的偏正结构。[36]先秦最早出现的一批文体名,一开始往往表示行为,而在“NP+之+VP”等结构中,它们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名词,进而成为文体名。在《左传》一书中,有许多典型的例子,如宣公十二年“箴之曰:‘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以及襄公四年“官箴王阙”之“箴”为动词,“官箴王阙”下句“虞人之箴”之“箴”则有文体的意味。襄公三十年“舆人诵之”中的“诵”为动词,僖公二十八年“舆人之诵”之“诵”亦有文体的意味。宣公十二年云“昔平王命我先君文侯”,“命”为动词,相应的册命文书则为《尚书·文侯之命》;定公四年所见“命之以蔡”,对应的文本则为《尚书·蔡仲之命》。在“文侯之命”“蔡仲之命”以及“傅说之命”等篇题中,“命”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体名,因为这些文本并不能理解为“文侯的命辞”“蔡仲的命辞”“傅说的命辞”,它们实际上指文侯、蔡仲、傅说之受命。尽管如此,这些篇题中的“命”显然已向文体名过渡。此外,诸如“诔”“铭”“论”“说”“誓”“歌”等文体等均存在类似现象。《尚书》类文献中的所谓“六体”或“十体”,最初所指多是具体的仪式或行为,其文体义是《尚书》类文献在整理、传诵的过程中提炼和固化的。明乎此,我们可以对中国早期文体的发生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 “告”“诰”之别
清华简《尹诰》原简文并未抄录篇题,“尹诰”一名由整理者所拟,其依据来自《礼记·缁衣》引《尹吉》:“惟尹躬及汤咸有壹德。”此句相当于清华简《尹诰》的“隹(惟)尹既﨤(及)汤咸又(有)一惪(德)”[37],故整理者认为清华简《尹诰》即《礼记》所引《尹吉》。《礼记》郑玄注已指出:“‘吉’当为‘告’,‘告’,古文‘诰’,字之误也。”[38]他认为“尹吉”当作“尹告”,并认为“告”是“诰”之古文。“告”确实容易被误认为“吉”,俞樾便举出数例:“《周礼·大宗伯》:‘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注曰:‘故书‘吉’或为‘告’。’又《尚书·吕刑》篇:‘度作刑,以诘四方。’《汉书·刑法志》作‘度时作刑以诰四方’。此‘告’与‘吉’形近相混之证。”[39]《易·姤卦·象》“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诰”字又作“诘”[40]。《汉书·刑法志》“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诘”或作“诰”[41]。可见“吉”“告”形近易讹。
郑玄注还指出:“《尹告》,伊尹之诰也。《书序》以为《咸有壹德》,今亡。”[42]郑玄称其“伊尹之诰”,即明确其文体为“诰”。且《尹告》又称《咸有壹德》,在郑玄的时代业已亡佚。伏生所传今文《尚书》,并不包括《咸有壹德》。西汉中期所出孔壁中《尚书》,较今文《尚书》多出十六篇,其中便有《咸有一德》,但并未流传于后世。晚书有《咸有一德》一篇,除了“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一语显然因袭自《礼记·缁衣》所引《尹吉》,其他内容皆与清华简《尹诰》不同。包括“躬”这一讹字[43],晚书因袭其误,可见晚书之晚出。清华简《尹诰》中“尹念天之贁(败)西邑(夏)”,亦见于《礼记·缁衣》所引《尹吉》,但该句不见于晚书《咸有一德》,倒是被改写为“惟尹躬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收入晚书《太甲上》,这主要是晚书的编辑者不明“尹吉”的含义且不明《尹吉》与《咸有壹德》关系的缘故。[44]同样的,晚书编辑者在编辑《太甲上》时也是对《礼记·缁衣》引文的讹误照单全收[45]。
郭店简和上博简亦有《缁衣》抄本,它们在引述所谓《尹吉》时,相应的篇题均写作“尹”。“
”字又见于史
簋(《殷周金文集成》4031)[46]铭文的“王
毕公”,从言、廾声,唐兰最早将其释作“诰”[47]。在著名的何尊(《集成》6014)铭文中,亦有“王
宗小子于京室”“王咸
”之语,学界普遍将“
”释作“诰”。郭店简《缁衣》、上博简《缁衣》以及郭店简《成之闻之》在引《康诰》时,“诰”皆写作“
”。
整理者之所以将清华简《尹诰》的篇题拟作“尹诰”,而非《缁衣》所引的《尹吉(告)》,是基于以下两点:其一,据郑玄注,《尹告》为“伊尹之诰”;其二,郭店简和上博简《缁衣》所引篇题写作“尹”,古文字中“诰”多写作“
”。整理者将“尹告”径改为“尹诰”究竟是否合理呢?
整理者认为清华简《尹诰》便是《咸有壹德》[48],也有学者对这一认识乃至清华简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其理由是:清华简《尹诰》的文体与诰体不同[49]。诚然,《尹诰》的文体与通常的诰体并不相同。《说文解字》:“诰,告也。”段玉裁注云:“以言告人,古用此字,今则用‘告’字。以此‘诰’为上告下之字。”[50]“诰”有告诉之义,与“告”同义,“告”“诰”同源,浑言之无异;但析言之有别,“诰”特指上告下。在古文字中,“诰”写作“”,“
”的原始字形可以追溯至甲骨文,作一人跽坐敛手出言,另一人在其面前拱手聆听[51],“诰”取代“
”则是在战国以后[52];“诰/
”侧重以言训教,是为了区别“告”而派生的词。在传世文献的用词习惯中,“诰”与“告”更是有明确区分,如《列子·杨朱》注:“告上曰告,发下曰诰。”[53]
狭义的“诰”用于上告下,《文心雕龙·诏策》谓“诰以敷政”[54],“诰”为布政之词。以“诰”入题者,如《康诰》《大诰》《洛诰》《酒诰》《召诰》《汤诰》[55]《盘庚》[56],均是君王或三公布政,多见“王若曰”“王曰”之语。前文已经指出,今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尚书》之“体”,在先秦尚未真正明晰,所谓的“体”最初多指行为。如何尊铭文云:“王(诰)宗小子于京室。”即指以上告下,施政发令,是具体的行为和仪式,京室(宗庙)是仪式展演的场所。《尚书》中的“诰”,如《酒诰》之“诰毖”“诰教”“予不惟若兹多诰”,《召诰》之“诰告庶殷越自乃御事”,《大诰》之“大诰”,《康诰》之“乃洪大诰治”,《洛诰》之“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多方》之“诰尔多方”“今我曷敢多诰”,《君奭》之“予不惠若兹多诰”,其“诰”均为动词,除《酒诰》的一处个例之外,均指上告下。[57]苏轼曾指出:“自《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多方》八篇,虽所诰不一,然大略以殷人不心服周而作也。”[58]便是将“诰”理解为行为。作为动词的“诰”后来引申出名词义,并成为文体专名。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并天下之后以“令为诏”[59],里耶秦简更名方也记载“以王令曰以皇帝诏”[60],这里所说的“命”相当于“诰”,秦始皇开始将原先的“诰”改为“诏”。蔡邕《独断》便指出:“诏,犹‘诰’也,告教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61]朱骏声亦指出:“‘诰’者,上告下也……至秦又造‘诏’字以当之。”[62]由“诰”而“诏”,实则一脉相承。
狭义的“告”,则指下告上,与“诰”有别。《尚书》《左传》《史记》诸书记载君王告下时亦用“告”,如《尚书·康诰》之“听朕告汝”、《尚书·多方》之“告尔四国多方”“我惟时其教告之”、《尚书·多士》之“告尔殷多士”,“告”便相当于“诰”。但下告上,在传世文献中一般不写作“诰”。《尚书·西伯戡黎》云“祖伊恐,奔告于王”,下(祖伊)告上(纣王)即用“告”。何尊铭文中将“诰”(上告下)写作“”,但同一铭文中“廷告于天”的“告”(下告上)则写作“告”,可见“诰”“告”之别。清华简《程寤》及《四告》中的“告”指告神,亦指下告上,所用便是“告”字。[63]清华简《尹诰》所记是下(伊尹)告上(汤),故很难说是“诰”。这便涉及整理者所拟篇题的误会,质疑者因《尹诰》不合诰体而质疑《尹诰》的可靠性,其质疑正是建立在整理者误会的基础上。
唐兰认为,“”既是“诰”之古文,亦是“告”之古文。[64]准此,郭店简与上博简《缁衣》在引述该篇时虽然写作“尹
”,并不意味着一定读作“尹诰”。其实《礼记·缁衣》所引“尹吉”已经很能说明问题,该篇题原当作“尹告”。因为无论是“诰”还是“
”,都不会讹作“吉”,可见传世本《缁衣》所引篇题最初当作“尹告”。《礼记·缁衣》在引《康诰》时,篇名写作“康诰”,说明在传世本《缁衣》中“告”“诰”当有别,郭店简和上博简引《尹告》时用“
”而非“告”或是因《康诰》而类化的结果。
“尹告”一名可从清华简《尹诰》的文本中得到进一步验证。《尹诰》中有这么一句话:“执(挚)告汤曰:……”“挚”是伊尹之名,《尹诰》全篇是伊尹和商汤的对话,而以伊尹“告”汤为主。简文明确写作“告”,“告”指下告上,与伊尹的身份相合。可见,“尹告”的篇题得自“告”这一行为,而其另一篇题“咸有壹德”则来自对全篇首句的摘录。清华简《尹诰》(实际上应作《尹告》)非但不合文体,反而验证了《礼记·缁衣》所保存的古篇题。
反观晚书《咸有一德》,该篇是围绕伊尹对太甲的训诫展开的,既很难说是“诰”(伊尹是臣),也谈不上“告”。从内容和文体看,晚书《咸有一德》与“尹告”的篇题并不相符。晚书还张冠李戴,称“伊尹既复政厥辟”“今嗣王新服厥命”,干脆将历史背景置于太甲的时代。《尚书序》谓“伊尹作《咸有一德》”[65],并未说明本篇作于何时。而据《史记·殷本纪》,《咸有一德》的时代背景实际上是在商汤时[66]。清华简整理者指出:“按司马迁曾问学于孔安国,孔安国亲见孔壁《尚书》,所说自属可信。现在简文所叙,很清楚时在汤世,伪《咸有一德》的谬误明显。”[67]清华简《尹诰》可与《史记·殷本纪》的说法相呼应。其实,单从《礼记·缁衣》以及郭店简和上博简的《缁衣》引文看,便可知《尹告》所记显然是伊尹与商汤之间的事。晚书的编辑者已不明其时代背景,故将其误植于太甲时。就此而言,晚书《咸有一德》显然并不可信。
这里再顺带讨论另一篇晚书——《仲虺之诰》。《墨子·非命》上、中、下三篇均引到《仲虺之告》,如《非命中》云:“圣王之患此也,故书之竹帛,琢之金石,于先王之书《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汤与仲虺共非之。”[68]据此可知《仲虺之告》当是商汤和仲虺的对话。先秦典籍中明确征引《仲虺之告》的,只有《墨子》[69]。《墨子》所引,也被改编入晚书《仲虺之诰》,其文曰:“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墨子》所引篇题为“仲虺之告”,而非“仲虺之诰”。《墨子》一书中有“诰”字,见《天志下》:“于先王之书《大夏》之道之然:‘帝谓文王,予怀明德,毋大声以色,毋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此诰文王之以天志为法也,而顺帝之则也。”[70]这里的“诰”,即指上(帝)诰下(文王)。《墨子》一书中“告”“诰”自有别,参考《尹告》,《仲虺之告》的内容当是作为臣子的仲虺“告”汤。准此,该篇的篇题当以“仲虺之告”为是。晚书《仲虺之诰》通篇都是仲虺之“诰”,既不合乎“诰”体的内涵,也不符合《墨子》所言“汤与仲虺共非之”的设定,并不可信。伪孔传在解说“仲虺之诰”的“诰”时称“会同曰诰”[71],所谓“会同曰诰”见于《周礼·秋官·士师》“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之所以伪孔传强作别解,恐怕正出于此“诰”(下告上)非彼“诰”(上告下)之故。
《尚书序》云:“汤归自夏,至于大坰,仲虺作诰。”[72]《史记·殷本纪》载:“汤归至于泰卷陶,中作诰。”[73]“中
”即仲虺。这两处“诰”,不排除是后人所改,或是“诰”作为文体名的观念逐渐固化后的产物。“诰”最初本非文体名,但随着《尚书》的经典化,“诰”作为文体名愈加固化。而“告”并非常规的文体名,加上文献的散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出于这一原因,人们很容易将《尚书》的某些篇章对号入座,归入“诰”体,而忘却其“告”的本名。[74]徐师曾为了说明“古者上下有诰”,举《仲虺之诰》来说明“诰”可指“下以告上”[75]。一些学者也以此来说明早期的“诰”未必指上告下[76]。“告”“诰”虽同源,但严格来说,《尹告》和《仲虺之告》当与真正的“诰”相区别。以“仲虺之诰”来说明《尚书》中的“诰”可指下告上,证据并不够充分。
三 作为仪式的“命”
“命”“令”同源,甲骨文只有“令”而无“命”。“命”原为动词,指命令,尤其指授官分职、分封诸侯的册命,即《文心雕龙·诏策》所谓“命喻自天,故授官锡胤”[77]。“命”依附于册命仪式而存在,册命仪式和册命文辞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多见。如公簋(《铭图》4954)“王令(命)昜(唐)白(伯)侯于晋”、晋公盆(《集成》10342)“王命
(唐)公,建宅京
(师)”、克盉(《铭图》14789)“令(命)克侯于匽(燕)”、麦方尊(《集成》6015)“王令(命)辟井(邢)侯出
,侯于井(邢)”,均就诸侯分封而言。类似的表述亦见于清华简《封许之命》的“命女(汝)侯于
(许)”[78]和《诗·鲁颂·
宫》的“俾侯于鲁”。西周中晚期的册命铭文,格式高度程式化,往往由时间、场所、周王、右者、史官、受命者、命辞、赏赐物等要素构成,是其仪式性的具体反映,《仪礼·觐礼》《周礼·春官·大宗伯》《礼记·祭统》等文献也有相关仪式的记录。
“命”本身是一种仪式,是“礼”的组成部分。在册命仪式中,有专门记录命辞的文本,由史官负责发布、诵读,这在铭文以及《仪礼·觐礼》中被称为“命书”。如颂鼎(《集成》2827)铭文云:“尹氏受(授)王令(命)书,王平(伻)[79]史虢生册令(命)颂。”在盘(《集成》10172)、
鼎(《集成》2815)、卌三年逑鼎甲(《铭图》2503)等铜器的铭文中,有类似的记述。“命书”以及“命书”所承载的命辞,成为“命”由仪式向文体转变的钤键。徐师曾指出,“上古王言同称为‘命’”[80]。作为文体名的“命”,属于诏令类文书。“命”与“诰”一样,皆指王言。
清华简《封许之命》便是一篇典型的“命”。该篇有篇题,即作“封许之命”,可见该篇已有固定的篇题。该篇由周王的训诫、赏赐物品清单以及嘉勉之词构成,在今文《尚书》中,有《文侯之命》一篇,同样是由周王训诫、赏赐物品清单以及嘉勉之词构成,也是一篇典型的“命”[81]。
但清华简《傅说之命》似乎与常见的“命”并不相同。《傅说之命》有三篇,原简文抄录有篇题“傅说之命”。晚书《说命》亦有三篇,与《傅说之命》三篇相对应,但二者相去甚远。《孟子·滕文公上》曾引述某篇《书》(实即《说命》),赵岐注云:“《书》逸篇也。”[82]《礼记·学记》也有引述,郑玄注:“高宗梦傅说,求而得之,作《说命》三篇,在《尚书》,今亡。”[83]据此,东汉的赵岐和郑玄都未见到《说命》,可知当时《说命》业已亡佚。清华简《傅说之命》的发现,则为我们呈现了《说命》战国写本的面貌[84]。
《傅说之命》上篇以记事为主,中篇和下篇以武丁言论为主,似乎与“命”体不合。但我们如果细读上篇,可知傅说被武丁派出的使者寻得之后,“氒(厥)卑(俾)(绷)弓、绅
(弦)、辟(纰)矢”[85],说的是赏赐傅说弓矢。在《文侯之命》以及宜侯夨簋(《集成》4320)、虢季子白盘(《集成》10173)、应侯视工钟(《集成》107、108)、十五年趞曹鼎(《集成》2784)、伯
鼎(《集成》2816)、
簋(《集成》4322)、引簋(《铭图》5299)等青铜铭文中,赏赐物便包括弓矢。《傅说之命》上篇的结尾“王甬(用)命敓(说)为公”,下篇云“余隹(惟)命女(汝)敓(说)
(庸)朕命”,正点出“命”的主题,即命傅说为公。中篇首句谓“敓(说)逨(来)自尃(傅)
(岩),才(在)
(殷)。武丁朝于门,内(入)才(在)宗”,宗庙正是举行册命仪式的场所。如果不明册命的背景,我们就很难理解何以武丁“入在宗”。若《傅说之命》三篇所记可信,这也是目前我们所知最早的册命仪式。可见,《傅说之命》被称作“命”是恰如其分的。
赵平安已指出“命”主要是君王任命官员或者赏赐诸侯的册命,《傅说之命》正属于“命”。[86]清华简《傅说之命》中篇通过“武丁曰”展开,下篇通过“王曰”展开,记录的都是王言,这是与“命”相合的[87],晚书则不然。程薇已指出:“反过来再看传世古文《尚书》的《说命》篇,就可以明白其中的致命问题。原来,伪古文《说命》篇由于没有看到真正的《说命》篇的内容,不了解‘命’体文献的这一特征,因此他们完全被郑玄所说的傅说‘作书以命高宗’的想法所误导,所编写的内容自然只能是阐述傅说对政教的理解。”[88]王永亦有相关论述[89]。反观晚书《说命》,其中许多内容是傅说在训诫武丁,还有“王庸作书以诰曰”之语,既缺乏与“命”有关的仪式环节,亦与“命”的体式不合,故晚书《说命》并不可信。[90]有学者认为“惟口起戎”几句,是傅说向王的谏言,在《傅说之命》中则出自武丁之口,故《傅说之命》不可信[91],这其实是受到晚书误导而产生的误解。
其实,《尚书序》称“高宗梦得说,使百工营求诸野,得诸傅岩,作《说命》三篇”[92],已点出主语是高宗武丁。郑玄在注《礼记·学记》时称“《说命》三篇,在《尚书》,今亡”[93],但同时又认为“《说命》,《书》篇名,殷高宗之臣傅说之所作”(《礼记·文王世子》注)[94],“作书以命高宗”(《礼记·缁衣》注)[95],则将《说命》视作傅说的作品。晚书的误会,可能便源自郑玄注。
与晚书《说命》不同,晚书《冏命》则是通篇王言,且有呼应“命”的“今予命汝作大正”一语。清华简《摄命》虽未见篇题,但从其内容看,当即业已亡佚的《冏(臩)命》[96]。《摄命》当是册命仪式之前的诰辞,通过大段的“王曰”展开。《摄命》虽未点出赏赐之物,但篇末的册命程序则指明了该篇与册命仪式的联系。《摄命》的结尾作:“隹(唯)九月既望壬申,王在蒿(镐)京,各于大室,即立(位),咸。士疌右白(伯)(摄)立在中廷,北乡(向),王平(伻)作册任册命白(伯)
(摄)。”[97]这是对册命时地及相关程序的交代,“册命伯摄”之后残留语气词“嗟”,正式的册命之词当已被省略。与《摄命》相比,晚书《冏命》则缺乏册命仪式的环节。
就目前所知可靠的“命”而言,其内容则主要是王言,且保留册命仪式环节,命辞是册命仪式的有机组成部分。篇题中“命/之命”之前的是册命对象(傅说、文侯和摄)或册命主题(封许),而非发布命辞者。如果将“命”理解为后世的文体概念,那么“命/之命”之前的人名很容易会被误解为“命”的发布者,晚书《说命》的破绽便与编辑者不明早期文体观念有关。
四 结语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知清华简《尹诰》《傅说之命》以及《摄命》都是合乎《尚书》篇题拟定规则的,而晚书《咸有一德》《仲虺之诰》《说命》以及《冏命》则多不合“体”,由此可以进一步证伪晚书。通过清华简的新材料,我们才得以真正理解《尹告》《傅说之命》等篇题的由来。
无论是“告”“诰”还是“命”,最初所指的都是行为和仪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文体。从清华简《尹诰(告)》的“执(挚)告汤曰”、《傅说之命》的“王用命说为公”“余惟命汝说庸朕命”以及《摄命》“王伻作册任册命伯摄”看,“尹告”“傅说之命”“摄命”的篇题主要是还就“告”和“命”这两种行为而言的。
(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中华文化研究院)
[1] 最新的综合性研究,可参见刘光胜《出土文献与〈古文尚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刘光胜《〈古文尚书〉真伪公案再议》,《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
[2] 传世文献中有些引述《说命》的文字并不见于清华简《傅说之命》三篇,因此也有学者怀疑记录武丁命说事件的《尚书》类文献可能不限于这三篇。参见李锐《读清华简3札记》(一),孔子2000网“清华大学简帛研究”专栏,2013年1月4日;王宁《清华简〈说命〉与传世典籍引文对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3年1月29日。
[3] 参见冯胜君《从清华简看〈尚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剑桥上古史》出版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2019年9月。此外,廖名春曾据郭店简和马王堆帛书的材料做过类似讨论,见廖名春《从郭店楚简和马王堆帛书论“晚书”的真伪》,《北方论丛》2001年第1期。
[4]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1《尚书序》,《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4页。
[5]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1《尚书序》,《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5页。
[6] (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卷3,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140页。
[7] (宋)熊朋来:《五经说》卷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8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2页。
[8] (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2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45页。
[9]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1《尚书序》、《尚书正义》卷2《尧典》,《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4、117页。
[10] (宋)真德秀:《文章正宗·纲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5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页。
[11] 陈梦家:《尚书通论》(增订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9—310页。
[12] 钱宗武:《尚书入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13] 程浩:《从出土文献看〈尚书〉的体裁与分类》,《文艺评论》2017年第3期。
[14] 潘莉:《〈尚书〉文体类型与成因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15] 胡大雷:《〈尚书〉文体考辨——兼论早期文体的原生态状况》,《古典文献研究》第20辑上卷,凤凰出版社2018年版,第9—12页。
[16]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37页。
[17] 范文澜:《文心雕龙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页。
[18] (元)郝经:《郝氏续后汉书》卷66上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8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11页。
[19] (明)袁宗道著,钱伯城标点:《刻文章辨体序》,《白苏斋类集》卷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
[20]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2《尧典》,《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7页。
[21] (清)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卷1,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31、30页。
[22] 朱岩:《〈尚书〉文体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扬州大学,2008年,第14页。
[23] 一些学者将《尧典》之“典”追溯至甲骨卜辞的“典”,见叶修成《论〈尚书·尧典〉之生成及其文体功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李安竹《论〈尚书〉“典”体的历史叙事及文体特征》,《文艺评论》2015年第8期。实际上,“典”之命篇,是《尚书》经典化的反映,与殷商祭典中的“典”不能相提并论。《尧典》之“典”是文献的概念,而非文体概念,《尚书》各篇皆可称“典”。
[24] 郭英德:《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收入郭英德《中国古代文体学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于雪棠:《〈尚书〉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收入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郗文倩:《中国古代文体功能研究——以汉代文体为中心》,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胡大雷:《论中古时期文体命名与文体释名》,《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5] 郭英德:《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26] 叶修成:《西周礼制与〈尚书〉文体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潘莉:《〈尚书〉文体类型与成因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293—322页;傅道彬:《“〈书〉文似礼”与〈尚书〉“六体”的文学性书写》,《文学遗产》2020年第4期。
[27] 篇题与文体的关系,可参见吴承学、李冠兰《命篇与命体——兼论中国古代文体观念的发生》,《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8] (汉)伏胜撰,(汉)郑玄注,(清)陈寿祺辑校:《尚书大传》卷3,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2页。
[29] 关于“因文立体”,参见郭英德《中国古代文体学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30] (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2页。
[31] (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2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45页。
[32] 于雪棠:《〈尚书〉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
[33]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36页。
[34] 齐佩瑢:《训诂学概论》,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36页。
[35] 黎锦熙、刘世儒:《语法再研讨——词类区分和名词问题》,《中国语文》1960年第12期;史振晔:《试论汉语动词、形容词的名词化》,《中国语文》1960年第12期;朱德熙、卢甲文、马真:《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1年第4期;Christoph Harbsmeier,“Where Do Classical Chinese Nouns Come From?”,Early China,Vol.9-10,1983-1985,pp.77-163。沈家煊进一步指出,与英语名词、动词的分立不同,汉语名词和动词是包含关系,名词是“大名词”,它包含动词,动词是名词当中的一个次类,是动态名词,参见沈家煊《名词和动词》,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36] 陈梦韶:《古代汉语的词性变化》,《文科教学》1982年第3期;朱德熙:《关于先秦汉语里名词的动词性问题》,《中国语文》1988年第2期;胡裕树、范晓:《动词形容词的“名物化”和“名词化”》,《中国语文》1994年第2期。
[37] 本文所引《尹诰》释文俱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133页。
[38]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55《缁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48页。
[39] (清)俞樾:《礼记郑读考》,《续修四库全书》(第10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14页。
[40] (唐)陆德明撰:《经典释文》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106页。
[41]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23《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1—1092页。
[42]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55《缁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48页。
[43] 《礼记·缁衣》所见“躬”字,在郭店简和上博简中写作“”,“躬”当是“
”的讹误。虞万里此前指出,天理本《咸有一德》作“躳”,当系“
”之形讹,为讹字“躬”之桥梁,参见虞万里《上博馆藏楚竹书〈缁衣〉综合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4页。
[44] 《礼记·缁衣》的引文作:“《太甲》曰:‘天作孽,可违也;自作孽,不可以逭。’《尹吉》曰:‘惟尹躬天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晚书的编辑者以为后一句也出自《太甲》,并误认为“尹吉”是伊尹的名号。
[45] 如清华简《尹诰》证实《礼记·缁衣》所见“天”字无误,倒是郑玄将其误改作“先”。晚书《太甲上》沿袭了“先”的讹误,晚书的编辑者想必吸收了郑玄的观点。果其如此,晚书《太甲上》成篇当在郑玄之后。
[46] 本文所引铜器铭文,均见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版)与吴镇烽编《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以下分别简称《集成》与《铭图》。
[47] 唐兰:《史簋铭文考释》,《考古》1972年第5期;又见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卷3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5页。
[48]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132页。
[49] 鲁普平:《清华简〈尹诰〉篇名拟定之商榷》,《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杨善群:《清华简〈尹诰〉篇题辨正》,《齐鲁学刊》2016年第5期。张兵则认为,“诰”体的使用范围和行文特点是后人总结《尚书》中的文体得出的结论,未必能全面体现和概括当时的文献状况,参见张兵《清华简〈尹诰〉与〈咸有一德〉相关文献梳理及其关系考论》,《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50] (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92页。
[51] 蒋玉斌:《甲骨文“诰”字释说》,《出土文献综合研究集刊》(第11辑),巴蜀书社2020年版,第70—76页。
[52] 李学勤主编:《字源》,天津古籍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6页。
[53] (晋)张湛注:《列子》卷7《杨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4页。
[54] 范文澜:《文心雕龙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58页。
[55] 《汤诰》不见于今文《尚书》,见于晚书和逸失的《尚书》十六篇篇目。
[56] 《左传》哀公十一年称之为《盘庚之诰》。
[57] 于雪棠指出,“诰”之上告下可指君告臣、上级官员告下级官员,亦可指长辈告晚辈,见氏撰《〈尚书〉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其中《君奭》系周公告召公,据《史记·燕召公世家》,“王既幼,周公摄政,当国践祚,召公疑之,作《君奭》”,《君奭》或作于周公摄政时期。另晚书《太甲下》有“伊尹申诰于王曰”之语,不足为据。
[58] (宋)苏轼:《书传》卷15,载舒大刚等校注《三苏经解集校》(上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7页。
[59] (汉)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6页。
[6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157页。
[61] (汉)蔡邕:《独断》(卷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页。
[62] (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孚部第六》,武汉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283页。
[63]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十),中西书局2020年版。
[64] 唐兰:《史簋铭文考释》,《考古》1972年第5期。
[65]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8《咸有一德》,《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5页。
[66] 《史记索隐》谓史迁此处“其言又失次序”,实际上是沿承了晚书的说法。
[67]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132页。
[68] 《墨子·非命》上、下两篇的引文则分别作“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和“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见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76、272、281页。
[69] 此外,仲虺的言论多见于先秦典籍,如《左传》宣公十二年“仲虺有言”、《左传》襄公十四年“仲虺有言”、《左传》襄公三十年“《仲虺之志》云”、《荀子·尧问》“中(仲)蘬(虺)之言”、《吕氏春秋·骄恣》“仲虺有言”等。
[70] (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20页。
[71]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8《仲虺之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1页。
[72]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8《仲虺之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1页。
[73] (汉)司马迁:《史记》卷3《殷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7页。
[74] 郑玄将“尹吉”解释为“伊尹之诰”,也当属于这一情形。
[75] (明)吴讷、(明)徐师曾:《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76] 于雪棠:《〈尚书〉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傅刚:《〈尚书〉文体的形成》,《光明日报》2018年7月23日第13版。于氏已经指出臣告君用“告”,但又认为“诰”亦可用于臣告君。
[77] 范文澜:《文心雕龙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58页。
[78]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118页。
[79] 王森在其未刊稿《释“平”及相关诸字》中指出册命铭文以及清华简《摄命》中所谓的“乎(呼)”字,其实都是“平”,今据以改释。另参见拙作《曾公编钟铭文补说》,《汉字汉语研究》2020年第4期。
[80] (明)吴讷、(明)徐师曾:《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81] 古书中以“命”命篇的《尚书》类文献有《文侯之命》《说命》《肆命》《原命》《毕命》《臩命》《微子之命》《蔡仲之命》《旅巢命》《贿肃慎之命》等。《尚书·尧典》孔颖达《正义》归纳道:“《说命》三篇,《微子之命》《蔡仲之命》《顾命》《毕命》《冏命》《文侯之命》九篇,命也。”其中存世且可靠的文献,只有《文侯之命》。
[82] (清)阮元校刻:《孟子注疏》卷5《滕文公上》,《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701页。
[83]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36《学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21页。
[84] 传世文献中有些引述《说命》的文字并不见于清华简《傅说之命》三篇,因此也有学者怀疑记录武丁命说事件的《书》类文献可能不限于这三篇。参见李锐《读清华简3札记(一)》,孔子2000网“清华大学简帛研究”专栏,2013年1月4日;王宁《清华简〈说命〉与传世典籍引文对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3年1月29日。
[85] 本文所引《傅说之命》释文俱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122、125、128页。兼及其他学者和笔者的意见。
[86] 赵平安:《试析清华简〈说命〉的结构》,《新出简帛与古文字古文献研究续集》,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267—269页。
[87] 蔡丽利、谭生力认为,从简文来看,全文主要是武丁对傅说的命辞,傅说在简文中只有简单的几句回答,并无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武丁居于该篇中心地位。从这一点来看,学界以前认为古文字中的命不仅有发号施令的意思,也有接受命令的意思,这种观点是正确可从的。这种现象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授受同词”现象。见蔡丽利、谭生力《清华简〈说命〉相关问题初探》,《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4年第2期。事实上,所谓“命”都是指君王册命臣下,《傅说之命》以王言为主不足为怪。
[88] 程薇:《传世古文尚书〈说命〉篇重审——以清华简〈傅说之命〉为中心》,《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1期。
[89] 王永:《〈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与〈古文尚书〉〈说命〉篇文体比较》,《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5年第2期。
[90] 在文句方面,通过与清华简的比对,可知晚书也是一概照搬古书引文的讹误,譬如晚书《说命上》的一连串“若”字句,很明显因袭了《国语·楚语上》以及其他文献,参见沈培《谈谈清华简〈傅说之命〉和传世文献相互对照的几个“若”字句》,《简帛》第10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51—66页。
[91] 杨善群:《清华简〈说命〉考论》,《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清华简〈说命〉性质探讨》,《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92]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10《说命上》,《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4页。
[93]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36《学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21页。
[94]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20《文王世子》,《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11页。
[95]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55《缁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49页。
[96] 贾连翔:《“摄命”即〈书序〉“臩命”“囧命”说》,《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马楠:《清华简〈摄命〉初读》,《文物》2018年第9期。
[97]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八),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