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围棋的棋具
1、棋盘
棋盘由纵横各十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构成。形成361个交叉点,简称为“点”。
棋盘整体形状以及每个格子纵、横向相比,横向稍短,通常为每格2.4厘米:2.3厘米。
在棋盘上标有九个小圆点,称作“星”。中央的星又称“天元”。
2、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形状为扁圆形体。
棋子的数量应能保证顺利终局。正式比赛以黑、白各180子为宜。
第2条 围棋的下法
1、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
2、空枰开局。
3、黑先白后,交替着一子于棋盘的点上。
4、棋子下定后,不再向其他点移动。
5、轮流下子是双方的权利,但允许任何一方放弃下子权而使用虚着。
第3条 棋子的气
一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
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这些棋子就相互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色棋子存在,此处的气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气,就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4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清理出棋盘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二种:
1、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2、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5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
第6条 禁止全局同形
着子后不得使对方重复面临曾出现过的局面。
第7条 终局
1、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时,为终局。
2、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时,为终局。
3、双方连续使用虚着,为终局。
第8条 活棋与死棋
1、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2、终局时,经双方确认,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第9条 计算胜负
着子完毕的棋局,采用数子法计算胜负。将双方死子清理出盘外后,对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
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
棋盘总点数的一半180.5点为归本数。一方总得点数超过此数为胜,等于此数为和,小于此数为负。
采用贴子方式的围棋竞赛,另行制定胜负标准。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10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竞赛规程对此应作明确表述。
猜先的顺序是:先由高段者握若干白子暂不示人。低段者出示一颗黑子,表示“奇数则己方执黑,反之执白”,出示两颗黑子则表示“偶数则己方执黑,反之执白”。高段者公示手握白子之数,先后手自然确定。双方段位相同时,由年长者握子。
第11条 贴子
正式比赛采用黑棋贴子制度,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棋贴还3又3/4子。例如黑方总共得185子则黑胜3/4子,得184子则黑负1/4子,得184.5子则为黑胜1/4子。
第12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均应采用计时制度。
1、计时器
提倡使用电子语音计时器。允许继续使用指针式机械钟。正式比赛时,计时钟一律置于白方右手一侧。人工读秒提倡使用秒表,允许使用其他计时器。高等级的由专职裁判员负责计时的比赛,由主办方另行规定计时器种类和放置方式。
2、时限
不同的赛事均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基本时限。
3、读秒
读秒是强制性的延续比赛的办法。在采用规定基本时限外加读秒制的比赛中,应事先明确,在规定时限内保留几分钟开始读秒。此类慢棋比赛的读秒每手棋限时为60秒,不足60秒的着手不予计时。达到60秒的视为已使用保留时限之中的1分钟。
读秒工作由裁判员执行。60秒一手的读秒方式为: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1分、还剩×分。用至最后一分钟时,读秒方式变为:30秒、40秒、50秒,此后随即以准确的语音逐秒报出:1、2、3、4、5、6、7、8、9、10。裁判员读出“10”而棋手同时落子或尚未落子,均应判为已使用1分钟。
采用30秒、20秒、10秒或其他读秒办法的快棋比赛,可根据上述原则,事先规定读秒实施细则。
4、包干用时制
包干用时制是规定基本时限之内必须结束比赛的计时办法,超时判负。
包干用时制的赛事均应事先规定基本时限,规定计时器材,并可制订其他实施细则,但以下几条须共同遵守。
(1)计时钟一律置于白方右手一侧。
(2)下子和按钟必须使用同一只手,不得一只手下棋,另一只手按钟。
(3)下单官仍须计时。
(4)当一方放弃盘上竞争而导致放弃着手权时,允许终止计时,双方可争之点全部归属于对方。双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长负责。
(5)提倡使用电子钟计时。使用机械指针式钟计时,以计时钟的红针倒下、分针、秒针均超过“12”为超时。
(6)当计时钟发生故障时,裁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临时更换计时钟、解释计时钟读数、对某方超时判负等果断裁决。
(7)裁判长有权制止无理消耗对方时间的非正常行棋。
5、定时限步制
这是象棋、国际象棋延时办法的移植。用完基本时限后,限在规定时间之内着完规定的步数。例如每10分钟限着15手等。着完规定的步数而未用完规定时间,节余时间可延至下一节使用。
第13条 终局
1、除总则第7条的规定外,凡参赛一方弃权或被判负、判和的棋局,也作终局处理。
2、双方确认终局的次序是:先由轮到着手的一方以简洁的语言表明“棋局结束”,“棋已下完”,对方予以回应,终局即告成立。
第14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在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规定的暂停时间一到,裁判员应立即指示对局双方退场,同时暂时关闭计时器,待续弈时重开计时器。
采用封棋制度的赛事,应另行制订封棋实施细则。
第15条 棋手的职业道德和赛场纪律
1、棋手参赛,一律不得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作弊行为。
2、棋手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3、比赛时,棋手不准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4、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不准与其他人议论该局,不准查阅有关资料。
5、比赛中禁止参赛者与其他人谈论与本局有关或与本队有关的内容。实属必要的谈话,应经裁判长许可并在裁判员监督下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分钟。
6、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7、棋手进入赛场必须关闭手机、呼机。
8、棋手在对局中吸烟,必须符合比赛当地的法律和赛会的规定。
第16条 棋手的权利和义务
1、弘扬职业道德,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赛场秩序,确保竞赛顺利进行是棋手的义务。
2、读秒时,棋手有查询剩余时间的权利。如读秒至最后一分钟而裁判未以相应方式读秒,棋手有权利要求裁判员按规定从读错之处重新读秒。
3、对于妨碍正常比赛的违规行为,棋手有提出意见和申诉的权利。但对于一局棋中对手违规行为的具体申诉,须在对局进行当时立即提出,逾期失效。
4、在双方正式确认胜败结果之前,棋手有权提出复核。对方有义务真诚配合复核。经对局双方和执行裁判正式确认的胜败结果,任何人均无权改变。
5、对局中一方离席期间,对方可以下子。当离席方回席时,对方有义务指明落子点。
6、比赛终局后,棋手有整理好棋具并按规定退场的义务。
7、参赛棋手有准时参加赛会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裁判法则
第17条 行棋
1、已由赛会确定先后手的比赛中,如开赛后拿错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许改正。超过10手棋之后,一律不予改正。此后的编排工作以原先赛会确定的为依据。
2、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下两着,判第二着无效并警告一次。
3、棋子离手,表示着子权完成。完成着子权后,再将棋子拿起下在别处,称为悔棋。发生悔棋时,由对方于下一手着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为有效。悔棋无效,判棋子放回原处,并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于棋盘,经对手同意后,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裁判长裁决。
4、在使用计时器的比赛中,须于着子之后才能按计时器。着子之前或与着子同时按计时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
5、比赛途中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无法确认原处时,允许挪子于双方一致认可的点。如果双方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移动之子挪至合理点;
(2)移动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赛;
(5)双方均负。
采用电脑进行积分编排的比赛,由于编排时成绩一项不可空缺,不能判双方均负时,允许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轮次的编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证据,则应判移子者为负。
6、比赛中,因非对局双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乱,经复盘,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复盘次序继续比赛。如果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判:
(1)和棋;
(2)重赛;
(3)双方均负。
双方均负之后的抽签,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的原则处理。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中散乱了棋局,允许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第18条 提子
1、下子后,误提对方有气之子,判误提者警告一次,将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2、下子后,未提或漏提对方无气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并提取无气之子。
3、劫争须找劫材时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无效,弃权一次并警告一次。
第19条 禁着点
棋子下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20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全局同形再现是妨碍终局的唯一技术性原因,原则上必须禁止。
1、禁止单劫立即回提;
2、禁止假生类多劫循环。
3、原则上禁止三劫循环、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两子等全局同形再现的罕见特例。根据不同比赛,也可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如无胜负、和棋、加赛等。
第21条 终局
1、轮到着手的一方提议终局,随之放弃着手。如果对方不同意就此终局,则应允许对方着子。放弃着手方随即恢复着手权利,对局重新开始,直至双方一致同意终局。
2、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如果盘上尚留有可争之点,其归属按双活方式处理。
3、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后,一方或双方即使又发现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许重新开始对局。
4、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对局双方意见必须一致。如有争议,重新开始对局,由认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实战解决。
第22条 计时
1、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2、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3、双方迟到应按以上两款分别处理,直至判双方负。关系到下一轮抽签时,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原则处理。
4、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5、读秒至最后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6、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7、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8、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9、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
第23条 赛场纪律
1、在比赛中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可对有关棋局立即判负或判双方负。如现场已经宣布了比赛结果,已经按这一结果进行了下一轮抽签,甚至在经过数局之后才证实作弊行为,仍允许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单方或双方成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2、棋手报名参赛后,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赛除对有关棋局判负之外,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3、对于比赛中严重妨碍对方思考和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4、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与其他人议论该局或者查阅有关资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5、比赛中违反第二章第15条第5款交谈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赛规程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棋手,除通报批评之外,根据情节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允许作出降一个名次发放奖金及停赛处罚。
7、在赛场中禁止正在参赛的棋手的手机、呼机发出响声,初违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凡注视手机、呼机屏面显示内容的,一律判负。已赛完的棋手及不参赛的棋手在赛场中使用手机、呼机的,由大会通报批评。
8、棋手在对局中违反赛会禁烟规定而吸烟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
第24条 警告处罚
1、被判警告一次时,该局计算胜负时在原规定基础上,被警告方罚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两次警告,则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25条 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省、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冠军,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第26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 成绩的计算
1、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 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 轮次 ) 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的确定:
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29条 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1、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
2、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3、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30条 裁判长的职责
1、草拟本次比赛的竞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2、组织裁判员学习本规则和本次竞赛规程,并进行比赛前的实习工作。
3、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员资格的权利。
4、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5、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6、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出现的特殊事例。
7、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8、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9、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31条 裁判员的职责
1、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了解规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行裁判任务。
2、坚决服从大会各项规定,维护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行为做出公正判决。
3、认真及时完成裁判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及时公布成绩,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5、赛前检查比赛器材,不做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棋局议论探讨。
第32条 比赛器材
1、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3-2.4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5-2.55厘米,棋盘的外侧留有2.5厘米边线为宜。棋盘的颜色应为鹅黄色,配黑色线条为宜。比赛棋盘的厚度,应在2.5-5.5厘米之间。
2、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为宜。比赛用棋子大小、颜色一定要统一,不得有异样的棋子出现。
3、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并可以同时停止。
4、秒表: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可以用手表读秒。
5、比赛用桌:一般比赛用桌高度70厘米,宽度60厘米为宜。职业的高规格的比赛,根据条件可以使用沙发配相应的茶几,大致就坐与下棋感到舒服为宜。
第33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