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一 机动车辆风险评估

单元要点

风险的概念;

风险的管理;

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

机动车辆风险的识别;

降低机动车辆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

相关知识

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都有可能遭受各种意外而蒙受意想不到的损失,这种意外的出现是一种客观存在,即风险存在。人们也在不断认识各种“意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保险界有一句至理名言:“无风险就无保险。”风险一般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保险与风险同在。保险是最有效处理风险的方法与手段之一。

一、风险管理与处理

(一)风险

1.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可能因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社会财富损毁和影响人们生命安全的随机现象,是社会和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非常形象地刻画了风险的特征。比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发生9.0级强烈地震,引发约10米高的海啸,并引发核电站爆炸与核泄漏。因而,风险包含以下含义:风险是肯定会发生的客观存在;风险必然会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和额外损失,风险就意味着会带来损失,无损失就不称为风险;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也就是说,风险是否发生,什么时间发生,在什么地点发生,会带来多大损失,这些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事先都是无法预测的。

风险总是与损失和不确定性相关联的。也正是因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才引起了人们对风险、风险管理的重视。

2.风险的特征

根据对风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风险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1)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是由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引起的。一方面,自然界的洪水、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界运动的表现形式给人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对人类构成风险,自然界的运动是由其运动规律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战争、瘟疫、失业、交通事故等,是受社会发展规律支配,人们可以通过对风险事件的长期观察和研究,认识和掌握这种规律,找出影响因素和发生的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与对策,以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不可能彻底消除风险。因而,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2)风险的损失性。

风险的发生必然会对人身及财产构成威胁,并造成损害。风险就意味着会带来损失,无损失就不称为风险。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财产的毁损或灭失、由此而引起的收益损失(如工厂停工、产量减少等)、人身方面的损害、责任损失等都属于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包括生理或心理上的担心、忧虑、紧张,资源的扭曲使用,处理风险的费用等。因此,风险必然会带来损失。

(3)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及其引起的损失都具有不确定性,或称偶然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从全社会看,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然而对特定的个体来说,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风险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风险事故何时发生不确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由谁来承受损失也不确定。

不同类型的风险就总体而言有一定的统计规律,可以帮助人们采取预防措施,但对某一具体风险事件而言则纯粹是偶然的,具有不确定性。例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经过统计资料分析,发现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易引发交通事故,人们通过修订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教育手段可以减少安全事故。但另一方面每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又有很大的偶然性,常常难以预料,因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4)风险的可变性。

可变性是指人类社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且随着社会外部环境和内在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世间万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中,风险也是如此。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也有质的改变,也有旧风险的消亡与新风险的产生。人们发展科学技术,改进社会制度,尽管有可能使某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小,发生时引起的损失程度减小,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制度的变化也会使新的风险产生。汽车的出现使交通事故增加、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失相应增加。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之外,风险还具有普遍性、未来性和可测性等。

普遍性是指风险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未来性指风险是人们对未来潜在的、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事件的一种预见和疑惑;可测性是指风险可以用随机变量来描述。大量个体面临同一风险,可以用同一个随机变量来描述,从而使得人们可以应用概率论的知识进行分析。人们可以用以往发生的一系列类似事件的统计资料计算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状况,以此为依据评估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分布。

3.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构成了风险存在与否的基本条件,是风险的三个要素。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通常分成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物质风险因素是指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物质条件,是一种有形的风险因素,例如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失灵对于交通事故就是物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常常表现为由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如欺诈、骗赔等。

心理风险与道德风险一样为无形风险因素,但与道德风险因素不同,是指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损失程度,如把贵重物品放在汽车中,无意中诱惑小偷的盗窃;不及时维护保养汽车导致汽车自燃的可能性增加。

道德风险因素与心理风险因素都与人密切相关,主要区别是故意还是无意疏忽,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故也有人将道德风险因素与心理风险因素合而为一,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件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例如,火灾、地震、人的死亡和疾病,高速行驶的车辆突然爆胎等都是风险事故。

(3)风险损失。

风险损失有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在风险管理中,一般是指物质损失,即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的事实。但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精神损失也逐步成为风险管理的对象。

按对象风险损失还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实质性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直接损失所引起的其他经济损耗,包括收入损失、责任损失和额外费用损失。例如,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破损,需要修复是直接损失,而修复期间不能运营而产生的损失为收入损失,已承揽的客户不能正常接送,所支付的违约赔偿为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例如,一辆汽车由于转向系统失灵,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人,撞坏信号灯。在这里,转向系统失灵是风险因素,交通事故是风险事故,撞伤一人和撞坏信号灯则是损失。

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则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于是它成为风险因素。例如下冰雹使得路滑,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但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冰雹便是风险事故了。

4.风险的分类

为了实施有效的风险分析与管理,需要对风险进行分类,可以更准确地把握风险的本质。风险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

(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① 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当风险发生时,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如火灾、疾病等。纯粹风险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保险承保的对象。

② 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当风险发生时,既存在损失机会又存在获利机会的风险,如金融投资、房产开发投资、博彩等。风险的魅力在于风险报酬的存在,人们甘愿冒一定风险,并不是喜欢看到自己的损失,而是希望看到成功之后的风险报酬。习惯上,把产生收益的可能性称为“机会”,而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称为“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投机风险。

(2)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① 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由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导致的风险,如地陷、失火、雷电、碰撞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风险。

② 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人们行为反常以及不可预测的社会事件造成损失,比如偷窃、抢劫使机动车辆灭失,动乱中不法分子焚烧汽车造成汽车损坏。

③ 经济风险。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变量的不可预测的变动造成的损失。由于通货膨胀,机动车辆所有者在车辆损坏时的修理费用非预期上升。

(3)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① 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机动车辆在碰撞中损坏,遭遇盗窃而灭失等,都属于财产风险。

② 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汽车行驶中与其他车辆碰撞造成司机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疗养费、受伤期间收入的降低等,均属于人身风险。

③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该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机动车辆在马路上与行人相撞,依法负有对行人伤亡的赔偿责任。责任风险又分为过失责任风险和无过失责任风险。过失责任风险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因过失责任而负有的经济赔偿风险。在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过失责任风险的保障。无过失责任风险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尽管没有过失,然而也应当对风险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或人身进行赔偿的风险。例如,法律规定雇主对其雇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身体伤害负有经济赔偿的责任。又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与行人相撞,在机动车驾驶员无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当向受伤或死亡的行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④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经济交往中一方违约或犯罪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4)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① 基本风险。基本风险是指风险原因及其影响范围都不限定于特定的人的风险。例如,自然灾害、政治变动等。

② 特定风险。与特定的人有关的风险称为特定风险,如疾病、民事法律责任等。特定风险与基本风险相比风险事故相对较小,一般可以采用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此外,按承担风险的主体,风险可分为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和国家风险;按风险能否预测和控制,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保险属于可管理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行为主体(个人、家庭或企业等)通过对风险的识别、风险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风险管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按主体不同可分为家庭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政府或公共机关风险管理、国际风险管理,按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形态分为财产风险管理、人身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和利润风险管理等。

1.风险管理的作用

(1)增强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可以保障行为主体免受重大灾害损失的影响,解除后顾之忧,敢于承担风险去创业和投资,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使行为主体节省保费开支而不减少其安全保障。

(2)降低经营风险。

通过风险管理,选择恰当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有利于提高行为主体的经济效益。

(3)保障社会稳定。

实施风险管理采取风险保障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风险受害者的损失,使行为主体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存,并有机会减少损失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减轻行为主体受损对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稳定。

2.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效果评价等步骤。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人们利用各种方法系统地、连续地分析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

感知风险是了解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如机动车存在碰撞、丢失、火灾等许多种风险;分析风险是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因素,如具体分析机动车辆发生火灾的因素,线路短路与老化、碰撞致使油箱漏油、被人纵火等原因,都可能引起机动车辆火灾。

感知风险是风险识别的基础,分析风险是风险识别的关键。

(2)风险评估。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需要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分析风险识别过程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得到关于损失发生概率及其程度的有关信息,为选择风险处理方法,进行正确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风险评估以损失概率和损失强度为主要测算指标,一般需要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来完成。风险评估与风险识别过程不能截然分开,是交叉进行的。

(3)风险处理。

风险处理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或减小损失程度的过程。

风险处理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风险控制,另一类是财务处理。风险控制是用来避免、消除或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机会,限制已发生的损失继续扩大的一切措施,着重点在于改变引发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财务处理风险处理方法往往是在实施控制风险措施后,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的财务安排,着重点是将消除和减少风险的成本平均分摊在一定时期内,以便减少因随机性的巨大损失发生而引起财务上的剧烈波动,通过财务处理可以把风险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

3.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处理手段的实施结果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比较与预期目标的差异,对所采取方法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受益性做出评价。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随着时间推移,外部条件变化会导致原有风险因素的变化,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因素。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修正,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能够适应新情况并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在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中主要看风险管理效益的高低,看能否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三)风险处理方法

风险处理包括风险控制和风险财务处理两种方法,如图1-1所示。风险控制和风险财务处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图1-1 风险处理方法

1.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避免、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风险控制处理方法包括风险避免、损失控制和控制型非保险转移三种方法,其中损失控制又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1)风险避免。

风险避免是以主动放弃、改变或拒绝承担风险作为控制方法,来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如放弃自驾车游览山区的活动,以避免在盘山道上可能发生的坠崖事故。避免风险是风险处理最彻底的方法,可以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彻底地消除某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风险避免方法也有局限性,这是因为有些风险人类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生理正常的人不可能永远不出门,只要出门,就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另外,要获得高收益,就需要承担高风险,为了避免风险放弃某项计划,就意味着放弃高的收益。因而,风险避免也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理方法,以牺牲该活动带来的效益为代价。

(2)损失控制。

风险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缩小损失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各种控制技术和方法。依照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两种方法。

风险损失预防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项因素,所采取有针对性的各种具体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频率、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的目的。如在居民区或住宅中增加车库,夜间将汽车停放在车库中,可以显著减少汽车失窃风险。损失预防与风险避免的区别在于,损失预防不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减少发生频次,而风险避免则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为零。

风险损失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风险事故发生后,为减小损失程度或者防止增加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例如,机动车中设置安装安全气囊可以使汽车在碰撞时减小驾乘人员受伤程度;随车附带灭火设备可以在发生汽车自燃时不致使火势蔓延,其目的是控制事故发生时损失扩大。预防和抑制通常在损失可能性高并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这是风险措施中最积极、主动、有效的措施之一,也会增加较高的成本。

(3)控制型非保险转移。

控制型非保险转移是指借助于合同或协议,将风险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业的个人或群体。如出租汽车公司把部分车辆出售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而转移了该部分车辆对出租汽车公司带来的风险。

在控制型非保险风险在转移过程中,风险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是,风险本身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它只是风险当事人间接地达到了降低风险损失的频率、减少损失程度的目的,同时风险转移并不等于不承担风险成本,因为风险转移本身也会产生成本费用支出,如租用车辆需要支出租金,且一般在车辆租金中,往往含有车辆交通事故保险费用。

2.风险财务处理

风险财务处理是指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财务处理包括风险自留、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保险三种方法。

(1)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在无法避免的风险,或者风险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完全依靠自己的财力来承担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风险自留是处理风险的最普通的方法,它可以是主动的,又可以是被动的,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

主动的风险自留,或称为计划风险自留,是指风险当事人或经济单位在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处理方式进行比较,权衡利弊,决定将风险留置内部,即由自己承担风险损失的全部或部分。主动风险自留是一种有周密计划,有充分准备的风险处理方法。

被动的风险自留,或非计划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当事人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对于风险的存在性或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对风险进行处理,而最终由自己来承担风险损失。

(2)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风险当事人,利用经济合同把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前述的控制型风险转移主要强调损失法律责任的转移,而财务型风险转移主要依赖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通过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风险损失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例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将经营风险转移给众多股东或投资人来承担。

(3)保险。

保险是指缴纳保险费给保险承担机构,将风险当事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处理方法。保险是通过集合同类风险和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保险机构接受大量风险面临者的投保,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少数风险遭受者承担损失。

实践证明,保险是风险处理方法中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

(四)可保风险

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现实生活中,人们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的类别、性质、成因、发生频率、损失的大小等千差万别,保险公司所能接受的风险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风险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保险公司一般只承担纯粹风险,对有可能获利的投机风险一般是不承保的。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以承保的,作为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由于投机风险有获利的可能,因此风险损失预测困难,而且投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有时并非意外,这与保险的宗旨有区别;承保投机风险有可能会引起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因投保而获取额外收益而违反保险的基本原则;投机风险的风险事故对某人来说是损失,对他人可能是获利,对全社会而言,则可能没有损失。

2.风险事故损失发生的意外性及可预测性

风险损失的意外性是指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若风险损失存在必然性或风险损失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等,均违背保险的初衷,保险人不予赔偿。

风险损失的可预测性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以确定在一定的框架范围内,以及损失金额也是可以控制的。这样,在风险损失发生时,可以正确确定风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是否给付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等。

3.风险损失幅度在一定范围内

风险造成的损失过小,人们通常可采用风险自留方式处理。如开设此类保险,对投保人来说,支出保费比发生风险事故所获赔偿还高,得不偿失;另外,一般保险公司也都有最低保费的规定。

风险造成的损失太大,即巨灾风险一般不可保,整个保险市场在一定时期所能提供的总保险金额是有限的,通常如地震等特大的自然灾害是不承保的,因为往往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即使有承保,也都有特约条款进行特别规定。

4.存在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

可保风险应该是大量存在的同质风险,即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者近似损失的可能性,这一条件是为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是依据大数定律为保险公司建立稳定的足够的保险基金,建立的保险基金用来实施补偿和给付职能,实现多数人负担少数人损失的共济行为,使风险损失者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障。

因此,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存在大量的某种同质风险。同时,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应该是可以计算与控制的,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依据。

以上条件相互之间是有关联的,确定可保风险时应综合分析,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二、保险基本原则

(一)保险要素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业行为。

1.保险的要素

(1)存在可保风险。

存在大量同质的可保风险是现代保险业存在和运营的基本条件和组成要素。如果没有大量存在的同质风险,保险公司就难以推出保险产品,保险业务也就难以开展。

(2)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以集合共同团体、分散风险损失为特征。保险的运作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将众多的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以保险费的方式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再予以分散处理。

(3)建立保险基金。

保险损失补偿的功能是依靠建立的保险基金来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开业资金和保险费。保险基金是保险赔偿与给付的经济基础。

(4)确定合理的费率。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保障行为,又含有一定的商品交换属性。因此,确定合理的费率,即制定保险产品的价格,便成了保险的又一基本要素。保险的费率过高,保险需求会受到限制,会影响保险作用的发挥和保险商自身的发展;反之,费率确定得过低,保险基金储备不足,赔付难以保障,保险人的风险加重,也会影响保险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费率的确定应依据概率统计和大数法则的原则,经过科学的测算来加以确定。

(5)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他们之间的经济与法律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双方在法律和契约条款的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得以确立的基本要素,也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障。

2.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保险产品具有商品属性,参与保险活动的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这就是保险的经济性特征。

(2)互助性。

保险采用分摊风险损失的机制。分散风险需要集合众多面临同质风险威胁的个体,共同面对风险、分摊风险带来的损失,共同形成互助共济的经济关系,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

(3)法律性。

保险关系的确立,是在法律规定的约束下,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参与保险活动的双方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

(4)科学性。

首先,保险是以数学计算为依据确定保险费率的;其次,保险的存在与发展又依赖于有关技术与风险管理学科、保险学科的发展。所以,保险的科学性特征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愈加明显。

(二)保险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的性质,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目前,一般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均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商业保险一般采用自愿保险的原则。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是强制性的,且在保险费的缴纳和保险金的给付方面,也不遵循完全对等的原则。

(3)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某项特定政策的要求,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来开办的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2.按保险立法中的规定分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3.按保险标的分类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险对象。按照不同的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② 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③ 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④ 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保险。

⑤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

⑥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责任保险如下。

① 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② 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合同所列业务有关工作时,因遭受意外而致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被保险人须负担医药费及经济补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③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④ 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来负责赔偿。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生病或伤残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是由保险人事先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科学计算所确定的固定金额,由投保人选择适用,或者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种。

4.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带有强制性和统一性,表现在凡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管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统一参加强制性保险项目。强制保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或公共安全风险处理机制。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签订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中自愿的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对是否参加保险,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何种险别以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确定等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保险合同订立后还可以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同时,保险人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形式。

(三)保险职能

保险一般具有四个职能,即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积蓄基金和管理风险。其中,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最基本的职能,而积蓄基金和管理风险则是保险的两个派生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的职能。

保险是将发生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偶发风险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的投保人,这就是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分散风险成了处理偶发性风险事故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保险商从事保险业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即保险人是利用分散风险这样一种技术手段来完成保险职能的。

(2)补偿损失的职能。

保险将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补偿损失的职能。补偿损失是投保人投保的直接目的。

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没有分散风险就不可能有损失的补偿,分散风险是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风险的目的。

2.保险的派生职能

(1)积蓄基金的职能。

保险合同一经签订,投保人就须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把每笔保险费积蓄在一起建立损失赔付的保险基金,这就是保险积蓄基金的职能。提前收取保费起到预提分摊金的作用,预提的分摊金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将其积蓄起来,达到了时间上分散风险的效果。积蓄基金的职能是从分散风险的职能派生出来的。

(2)管理风险的职能。

保险是一种商业经济行为,保险双方必然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保人追求以尽可能低的保险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人追求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的频数和损失程度,以达到减少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目的。双方的追求必然引起对风险监督管理的关注,这就是保险所具有的管理风险的职能。管理风险是为了防灾防损、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职能是保险补偿损失职能的派生职能,也是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必须条件,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否则生效的合同将失效。如车辆转让他人后,由于他对该车辆失去利益,所以合同也会随之失效。对此种情况,需要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以维持合同的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条件的保险合同,必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1)财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3个要素:

① 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②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③ 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3个要素:

① 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② 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③ 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涉及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在车辆买卖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变更,导致其与持有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有对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在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者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在机动车转让过程中更明显。

为了明确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8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此做出了细致而清晰的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① 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② 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③ 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④ 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⑤ 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车主必须要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的批改手续,最起码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单变更的申请才可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从规定看,在车辆过户之前应该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在过户完成后应及时提出保险单的变更申请,以保证在车辆过户过程中保险合同不会中断,对买卖双方都存在保险保障。

【例 1-1】 刘先生的一辆汽车准备转让给王先生,双方商量好,办完过户手续、保险变更手续后交车,王先生付全款。刘先生在二手车市场上午办好过户手续,王先生因为急着用车,就把钱交给了刘先生,开车走了。一小时后,王先生驾车就被一辆货车撞了。王先生没办法,就让刘先生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王先生不服气,刘先生则觉得很过意不去,但是对于怎样变更保险合同,怎么样才能保证得到理赔,他们二人都不清楚。

刘先生把车卖给王先生并且完成了卖车过户手续,那么刘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该车辆的保险利益,因此即便车损坏了,损失也是王先生的,与刘先生已经没有关系。既然刘先生没有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偿保险金,否则刘先生就是不当得利了。而王先生虽然有损失,可是他却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以他也得不到保险赔偿。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指诚实和守信。讲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的是,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为严格,必须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因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随合同的成立易诱发新的风险等特点决定的。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说明、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

(2)履行说明义务。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由于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制订,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选择,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险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3)履行保证义务。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做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为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如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所以,因被保险人没有关闭门窗而招致的失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弃权和禁止反言。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例 1-2】 某出租汽车公司为其公司的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为了获得保险费优惠费率,向保险公司提出是否可以按照固定驾驶员的条件,确定优惠费率;同时出租汽车公司也承认,自己的一部分出租汽车是固定驾驶员的,还有一部分汽车驾驶员并不固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但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认为问题不大,为了承揽到这笔生意,保险公司业务员按照全部固定驾驶员的条件确定了比较优惠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并每车出具一份保险单。后来,一辆出租汽车更换驾驶员不久,即出现保险事故,出租汽车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发现该车辆未遵守固定驾驶员的合同条件,遂提出拒赔。出租汽车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出租汽车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告诉保险公司驾驶员不全部固定的相关情形,保险公司为承揽生意仍然接受,同意承保,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因驾驶员不固定而拒绝赔偿的权利,事发之后又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显然构成反言。法律上禁止保险公司此项反言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若无其他合法理由则应当予以赔偿。

【例 1-3】 某建筑公司以一宝马轿车向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64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为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宝马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以出具的保险批单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建筑公司不服,遂告之法庭。

如果本着保险价格与保险责任相一致的精神,此案宜按比例赔偿,但依法而论,应按保险金全额赔偿,其中重要的理由是依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本案投保人以宝马轿车为标的投保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金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人具有准确使用费率的义务,保险代理人误以为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标准收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保险公司少收保费的损失应当由负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承担,不能因投保人少交保费而按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在收取补偿保费无结果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宝马进口车的全额给付,而不是按比例赔付,否则,有违民事法律过错责任原则,使责任主体与损失承担主体错位。

3.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补偿,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的损失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的稳定。

(1)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

保险损失补偿有现金给付、重置和修理三种。

① 现金给付是财产保险的最常见的损失补偿方式,简单方便,结案迅速,深受欢迎,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给予被保险人作为补偿,如汽车玻璃破碎的赔偿。

③ 维修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维修的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能恢复到未受损时的状况,如机动车辆损失的赔偿。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时,必须把握下面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

① 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

② 以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

③ 以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条件。

损失赔偿责任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因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另外,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例1-4】 陈先生将一辆宝马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80万元,并支付了保险费1万余元。半年后,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与一大型客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陈先生在处理善后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估损和理赔上发生争执。而保险公司在未通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家修理厂对该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该宝马车尚可修复,费用为 44万元。陈先生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车辆已经全损,修理也无必要,应当赔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德国宝马公司在当地的一家特约修理厂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虽可修复,但因修理费用在76万元以上,该车的修理价值不大。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76万元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例1-5】 张某1997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为一年。1998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部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索赔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原因在于桑塔纳轿车的价格已于 1998 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车价格于 1997年的13万元降至11.8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金额13万元索赔,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不应获利为由,坚持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索赔。

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索赔,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人按调整后价值 11.8 万元计算赔偿,足以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该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是正确和合理的。

损害赔偿的派生原则如下。

(1)代位原则。

保险的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和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例1-6】 200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击,造成车损,与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管理部门抓获,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对方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起争议。

按照代位追偿原则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而保险公司也同时获得这两部分的代位追偿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而7000元属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范围,归王某所有。

保险人在涉及第三者引起保险责任事故的案例时,应在签订赔付协议的同时和被保险人签订权益转让书,把同等于保险人赔款的追偿权转移到自己手中,并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双方各自追偿权的大小来处理好追回的款项,在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2)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是允许的,但不允许重复赔款,几个保险人只能按一定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其中,比例责任分摊应用最多,因为《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① 比例责任分摊。

比例责任分摊指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以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即:

② 限额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指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分摊损失金额。即:

③ 顺序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指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由第三、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这种分摊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分摊原则是为了防止发生重复赔偿,而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现象发生的措施。

【例1-7】 某人将一批财产先后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① 按比例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6÷(6+4)万元=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4÷(6+4)万元=2万元

② 按限额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5÷(5+4)万元=2.78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4÷(5+4)万元=2.22万元

③ 按顺序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0元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业务中,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判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起事故的理赔都必须坚持近因原则,所以对事故的近因判定非常关键。

在实际生活中,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多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若其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3)多因间断发生。即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彼此独立。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因大致相同,即保险人视各种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决定是否赔付。

【例1-8】 2008年2月18日11时,某市运输公司甲、乙两台吊车在火车站货运处共同吊装一件水库发电设备。甲吊车吊装吨位为25吨,乙吊车为16吨,被吊设备重约30吨。当货物被吊离地面约60厘米时,乙吊车的吊绳突然崩断,货物失去平衡,造成甲吊车负重侧翻。甲吊车及货物俱受损。甲、乙吊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中,从事故的发生状况来看,甲吊车的损失似乎已构成车损险的倾覆责任,但仔细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倾覆并不是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直接有效原因。该起事故是由“乙车吊绳崩断→货物失衡→甲车超负荷→甲车倾覆→货物坠落”这一连串发生的环节链构成的,甲车发生倾覆是事故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根据近因原则,如前因不属保险责任,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倾覆由吊绳断裂所致,虽然倾覆属于车损险承保风险,但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乙车吊绳断裂,这种意外事故不属于车损险所列明的责任范围。如果吊绳断裂是由甲车倾覆引起的,则不应判定为除外风险。

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5.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或损失,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

保险人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人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与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人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三、机动车辆风险评估

(一)机动车辆风险识别

1.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

(1)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特种车辆等。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各种风险。

① 车与车的事故风险: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之间相互碰撞的事故。

② 车与行人的事故风险:各种行驶的机动车与在道路上活动的人相撞而形成的事故。

③ 车辆自身的事故风险: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失控驶出道路、自行翻车、失火、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④ 其他事故风险:包括车辆与道路固定设施相撞,撞死、撞伤牲畜家禽,以及驾驶员因疲劳、病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界的自然现象引起的机动车辆的损害和驾乘者的人身伤害,如洪水、大风、泥石流、冰雹、暴雪、大雨、雷击、地震、海啸、塌方滑坡等自然现象,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损害,继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3)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如机动车被盗抢风险,高空坠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风险等。

2.机动车辆风险的识别

(1)车辆本身风险的识别。

① 车辆使用性质和目的。

汽车的使用性质不同,对其行驶里程、使用频率、耗损程度以及技术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汽车的使用性质一般分为营业用和非营业用。对于私用汽车,一般使用频率较低,危险暴露相应少一些;而商用汽车使用频率显然很高,则事故率也较高。

汽车的使用目的不同,其风险也不一样,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也不同:

● 上班代步、家庭活动、娱乐及社交活动;

● 被保险人亲自驾驶汽车从事业务活动或处理与职业有关的事宜;

● 被保险人的家庭活动、娱乐及社交活动,以及用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开展商业业务;

● 除了被保险人的家庭活动、娱乐及社交活动,以及用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开展商业业务之外,还包括汽车的租赁和与汽车贸易有关的事宜。

② 车型与厂牌型号。

车型与发生事故的风险有直接关系。一般大型汽车,由于其体积大、功率大、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危害较大;而小型汽车,发生事故的危害性相对小一些。现代汽车的车型很多,也很复杂,即便同一型号大小的汽车,其安全性也不尽相同。

因汽车的种类繁多,各种汽车的构造、性能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厂牌的汽车,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也比较明显。因此,厘定汽车保险费率时,厂牌和型号是重要的因素。

③ 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格。

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格是汽车已使用时间长短的评价指标,它与汽车的折旧关系很大,直接影响到保险金额,也会影响到汽车的修理成本和使用风险。车龄较大的汽车,其技术性能会明显不如新车,风险比新车要大。因此,对于“从车模式”的汽车保险,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

④ 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

如果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拥有的汽车数少,汽车的使用频率很高,由于家庭成员的驾驶习惯不同,往往事故概率较大。同时,如果同一车主拥有多辆汽车,就具有相当大的稳定基础,并有助保险成本的降低。

(2)驾驶员风险的识别。

① 驾驶员的年龄与驾龄。

研究表明,驾驶员的年龄是影响交通事故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生理状况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年轻人的心理未臻成熟,处于争强好胜阶段,往往超速驾车,事故率比年长者高;而老年人的生理机能日趋下降,反应较迟钝,事故率也较高。统计资料表明,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年轻时最高,然后逐年下降,大约在40~50岁时为最低,此后又略有上升。所以,通过合理划分年龄档次确定保险费率是“从人模式”汽车保险制度通用的做法。

② 驾驶员的性别与职业。

汽车驾驶员的性别与交通事故率也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男性驾驶员驾驶汽车时较女性更易受干扰,所以事故率较女性为高。研究表明,女性驾驶员发生事故的概率比男性略低。所以,一般来说,女性驾驶员的保险费率应比男性驾驶员略低一些。

不同的职业对人的情绪和体力的影响都很大,也可能影响人的心理状态。资料表明,不同职业的汽车驾驶员出事故的概率差别很大,如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事故率较行政工作人员为高。因此,驾驶员的职业反映了其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影响到保险汽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是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之一。

③ 驾驶员的婚姻状况。

驾驶员的婚姻状况对发生交通事故也有影响。如果驾驶员已婚,家庭责任和家人的督促会使其小心驾车,从而降低事故率;如果驾驶员未婚,没有家庭牵挂,其驾车安全性显然不如已婚者,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已婚驾驶员的保险费率要比未婚者低。

④ 驾驶员的生活习性与事故记录。

汽车驾驶员是否有吸烟的生活习惯对交通事故也有影响。如果驾驶员在汽车行驶途中吸烟,必然妨碍其驾驶操作,影响汽车行驶的安全性。而酗酒对驾驶员的神经系统的影响尤为明显,会导致其反应迟钝、判断错误;酒后开车一直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明令禁止。

如果汽车驾驶员过去频繁发生交通事故,表明其驾驶技术水平较低,会影响到今后的发生事故频率。因此,驾驶员如果有事故记录,下一年续保时其保险费率会相应增加。

⑤ 附加驾驶员的数量。

由于附加驾驶员个人情况差异较大,显然会增加事故概率。附加驾驶员越多,事故危险性越大。因此,每附加一个驾驶员,保险人就要增收一部分保费。投保人附加的驾驶员越多,所交保费就越多。

(二)机动车辆风险控制

1.影响机动车辆事故的因素

(1)道路要素。

道路状况是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拓宽道路、提高道路等级、增加道路上的指示标志等措施,可以加大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拥堵状况,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2)车辆要素。

乘用车排气量越大,其达到最高时速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发生事故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越大。

商用车吨位越大,发生事故后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越大。

车辆不按时进行维修保养,车况没有达到最佳状态,易发生事故。

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上路,发生事故的几率要远远大于正常情况下的事故概率。

(3)天气要素。

天气因素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一大诱因,它能影响机动车的性能和行驶状态,有时甚至能直接造成机动车辆的重大损失。

(4)驾驶员要素。

驾驶员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其驾驶车辆时遵纪守法的意识,都有可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直接影响。

2.机动车辆风险控制措施

(1)为降低机动车辆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① 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公路及其基础设施,在“十二五”计划纲要中,国家要重点建设高速公路网,基本形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骨架。继续完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网络,打通省际间通道。

② 新技术、新材料在交通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如高速公路上反光材料的应用大大提升了车辆夜间通行能力,公路两旁防撞吸能材料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交通事故对车辆人员的伤害。

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文规定了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④ 国家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的联合“治超”行动。

(2)保险经营主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① 建立与气象部门和地质灾害预测部门的紧密联系,采取合理有效的办法,将这些信息及时传送给被保险人,组织自身和社会资源,建立抢险救灾预警机制。

② 提醒车辆所有者和管理者及时保养车辆,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③ 鼓励机动车辆安装超速报警装置,安装超时行驶报警装置,安装GPS系统,在承保时给予足够的费率优惠,用价格杠杆引导投保人的消费行为和安全意识。

④ 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宣传道路安全法规,还可以制作典型案例宣传材料,用实际案例警示交通参与者。

⑤ 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为车辆主被动安全设备的研制和推广提供数据支持和资金支持。

知识拓展

道路交通事故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动态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并不是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某一因素单独所致,而是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人的教育、车的性能、路的设施、环境的改善等多种渠道去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措施。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中,人是处于最核心的地位的。部分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是造成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最主要因素。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证明,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根本的就是要从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做起。

① 针对驾驶员的教育。

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内容主要有:学习机械理论,学习机动车新技术,学习操作技能,定期学习交通法规,对驾驶员定期进行理论考核、操纵考核。

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应长抓不懈且注重实效,坚决杜绝驾驶员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从驾驶员自身来说,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尽量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 面向全社会的教育内容。

面向社会民众的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对于学校教育来说,教育部门要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从孩子抓起;对于社会教育来说,要利用一切新闻媒介和宣传手段对全社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法规宣传,加强和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观念。一个具有高度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群体,可以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强车辆维护,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

机动车良好的技术性能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物质基础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点,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汽车安全检测制度和基于检测的车辆维修制度外,驾驶员日常还应勤于保养、维护车辆,出车前彻底检查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修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车况良好,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严把车辆技术性能关。

近年来,各汽车制造厂陆续推出了各种新型安全装置,如车辆防撞系统、驾驶过程中打瞌睡或注意力不集中时的报警系统、轮胎气压过低时的报警系统、视觉报警系统等。这些安全装置的应用提高了车辆的智能化水平,能对驾驶员及乘客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3)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不断改善道路条件。

道路交通的安全设施,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要求来设置,坚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各种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纵断面线性、降低纵坡及增大竖曲线半径;改善平面线形、截弯取直、消除瓶颈、消除路边障碍物,确保交叉口和弯道处的视野;提高路面的粗糙度及排水能力,改善路面的防滑性能;加固和加宽路面和路基;在夜间易出事的路段增设“凸起路标”和照明设备。

(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规从严管理道路交通,运用高科技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车辆。在一些超速现象严重的路段定点设岗,用雷达测速仪对超速车辆进行查处;用酒精测试仪对酒后驾车的嫌疑对象进行测试;做好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及可变信息牌的设置工作,如有损坏及时更换补充;加强对施工、养护路段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在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在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在桥梁、急转弯、立交桥、匝道等路面复杂或积水地点设置警告牌;在雨、雾、霜等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气候条件下制订交通管制预案,合理控制交通流量,疏导好车辆通行;在城市道路,应实现人车分流,科学控制道路的进出口;在交通流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路段,可以通过限制交通流量的方法来保证交通安全;在路段流量调整阶段,及时向社会发布分流信息,提供最佳绕行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