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成本与利润

4.2.1 企业收入中的权利关系

企业的契约性质不等于契约可以任意规定工资、债务、利息、利润等概念的基本定义。登姆赛茨Demsetz H. 'Ownership Control and the Firm. 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Basil Blackwell. Oxford.1988.认为,从利润中减去资本收益、管理收益、保险等剩下的余额,是属于企业家在奈特的不确定条件下的收益。对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而言,贷款利息、管理者工资、保险费等都只能是成本而不可能是收益。

在一个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里,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确定与一个企业保安的工资确定应该有所不同,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所有者和经营者有可能签订一个“利润”分享的契约,这个契约甚至有可能对经营者极其有利,即占有“利润”的大部分。但是,在这里,企业经营者获得的“利润”本质属于工资,是企业的成本。而所有者获得的部分,即在扣除企业支出(含经营者所得)后的部分,本质属于利润。

例如,无论是IBM公司总经理,还是IBM公司的专职律师,甚至IBM公司的保安,他们的工资,对于IBM公司以及公司所有者而言,永远属于成本的范畴。如果高度分工,IBM的总经理、律师甚至保安都有可能离开IBM公司,在IBM公司附近开一个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保安公司,他们仍然为IBM公司服务(可能不仅为IBM公司服务)。契约可以约定,该管理咨询公司承担IBM公司总经理的全部职能,该律师事务所承担IBM公司全部的法律相关工作,该保安公司承担IBM公司全部的保安相关工作。在这里,如果公司内部的律师工资和公司外部的律师事务所的承包费用对于公司而言都是没有区别的成本性质,公司内部的保安工资和公司外部的保安公司的承包费用对于公司而言都是没有区别的成本性质,那么,公司内部的总经理工资和公司外部的管理咨询公司的承包费用对公司而言同样是没有区别的成本性质。至于选择内部还是选择外部,仅是一个包括交易费用的成本量的权衡。既然如此,对于IBM公司以及公司所有者而言,如果律师或保安无权占有利润,那么总经理同样无权占有利润。在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学家们曾经大量探讨的“剩余”概念是不存在的,企业管理层“分享剩余”的种种安排也就不能成立。

而在单人业主企业、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里,所有者永远不可能像上市公司所有者那样用脚投票,他们必须紧紧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对经营者进行严密控制。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决定着在这类企业里独立的经营者权力的有限性。因为经营者权力的扩大有可能导致一个责任和权利不对等的契约。

在一个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里,在收入、支出(含管理者工资)、利润(所有者收益)之外,没有“剩余”概念的存在。没有剩余,因此也就没有所谓的剩余索取问题。任何一项构成成本的内容的高低或者销售收入的高低都会导致企业亏损或赢利。总有一个人(或一群人)要对这个最后的结果(赢或亏)负责,这个结果,可能是剩余,也可能是剩亏。

“股东具有有限责任,无论如何都是与假设股东是唯一的剩余索取者和剩余风险的承担者相矛盾的。”玛格丽特·M. 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版,第23页。在这里,如果剩余是指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由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后果,那么这句话是不能成立的。有限责任使得管理职能有可能独立于所有者,管理者收入(工资)不是参与利润(企业责任后果)的分享,而是成为收入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利润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利润是承担亏损责任的权利。在一个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里,利润是承担亏损责任的货币资本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工资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经营者)的权利范围。在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或亏损之外,“剩余”概念不能存在。

交易可能是一种所有权的让渡,也可能是一种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让渡。就物品而言,前者如出卖物品,后者如出租物品。在分工的经济社会中,资本都是以让渡所有权或让渡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如经营权、使用权)而存在于经济分工之中的。资本使用权的让渡形成了权利主体之间的责权关系。因此,雇佣是雇主承担支付资本租金的责任从而获得(土地、货币、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契约过程。因此,租金是让渡资本使用权的报酬,利润是雇主承担支付资本租金责任的权利。

租金是资本让渡使用权的报酬,一般情况下,租金量的多少是一个提前约定的契约内容。资本租金包括土地资本租金、货币资本租金和人力资本租金等,即地租、利息和工资。但是,企业收入不可能正好等于资本租金,企业收入扣除包括资本租金等成本之后有可能赢利,也有可能亏损。任何一项构成企业成本的内容的高低,或者销售收入的高低,都会导致企业亏损或赢利。当地租、利息和工资都是契约收益时,谁承担企业的赢利或亏损?必须有人对这个最后的结果(赢或亏)负责,这个结果,可能是剩余,也可能是剩亏。

在一个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里,企业管理职能有可能独立于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时,经营者收入同样不是参与利润的分享,而是成为企业的成本,从而降低利润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雇主必须承担支付资本租金的责任,在支付资本租金后,企业有可能是亏损的,因此,雇主的利润也是承担“可能的”亏损责任的权利。有无利润以及利润多少,是不能进行契约约定的。能否进行契约约定体现了资本租金与经营利润的本质区别。获得利润的“权利”是以承担企业有可能亏损这个“责任”为前提的。在一个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里,利润是承担亏损责任的货币资本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工资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经营者)的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