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章 礼政十一服制上(2)

降服辨

王锡阐

降服古欤。礼曰。姑姊妹之薄也。有受吾而厚之者也。此降服之始也。为人后者。降其私亲古欤。自周以来。莫之易也。其降杀之差。可得详与。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古制可考也。至于有明勿易也。父母之期也何居。三年之丧。不可以二也。不杖。不为主也。兄弟之大功其降以一等。何也。不可以曾祖父母之服服兄弟。故为之服从父兄弟之服也。夫为人后。其妇为本生舅姑大功。何也。义服也。义不得兼重。而又不可以旁亲之服服所尊。故为之服王舅王姑之服也。自期以上。其降不一等。何也。服之重者。非所尊则亲之者也。当酌乎恩而裁乎义。故不得以例降也。然则降以一等者曷谓。谓功缌也。服之细也以例降可也。孙为人后。为其本生祖父母何服。女适人者。为祖父母不降。为人后者亦不降也。何以不降。穷乎无可降也。何穷乎无可降也。祖降功。曾祖缌。高祖免。不可乎。齐衰服之重也。缌免服之轻也。故斩丧之降极于大功。大功而下以次递降。不闻齐衰之重有降一等而遽为缌免之轻者也。为人后者为其本宗降父母之服。而不没父母之名。则高曾之名故自若也。缌。疏属之服也。袒免。微有亲者之服。以疏属及微有亲者之服。服其曾高未可以为安也。子为父。孙为祖。制服皆以期。不嫌于无别乎。女为王舅王姑之服轻。故得由其祖之重。为人后者既为所后者之父母服期。而又为其祖父母服期。不嫌于二本乎。父祖之服宜有差。而男为人后。女适人者无差。非无差也。祖服止于期。父服以期继。而心丧三年。其轻重固自别也。三年之丧至矣。故不可以二。若期则为伯叔父母服之。为兄弟服之。为姑姊妹服之。为妻子及兄弟之子咸服之。故礼言不二斩。不言不二期。以祖父母之服服所后者之父母。而以伯叔父母之服服其祖。无嫌二本也。礼无不二期。旁亲之期何以降。恩杀也。子为人后。父得为之服期。孙为人后。得为其祖服期。父子祖孙之恩不可杀也。旁亲之期。降以三等。父为子孙为祖不降。或以义断。或以恩胜也。父为女非父子乎。何以降。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故既嫁而无夫与子。亦不降也。礼。天子诸侯绝期。然则天子诸侯。有祖父母之丧。遂无服乎。古者天子为王后遂服。后且遂服。何疑于祖。故知祖父母之期不可绝也。亦不可降也。庶子之母亦母也。子为父后何以无服。为父后者与祖为体。祖尊矣。妾贱矣。与尊者为体。而复伸贱者之恩。是卑其祖也。古者君以支庶继统。亦为人后也。得为其祖期乎。继统之生。与先君为体。父祖于先君。臣也。虽不敢以先君之臣臣其亲。而亦不敢降先君之尊以尊其私。于父母且不得遂服。何况于祖。

父在不降母服说

毛奇龄

父在有不必降母服者三。母丧。期以前。父与子服也。至期后。而父服始阕。然已一十五月矣。假云惧嫌畏耶。则内则有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之文。即不命之士。或当同宫。而士礼又自谓西方之宫可以隔别。不必嫌畏也。况一十五月。则重服已除也。不必一也。假谓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耶。则期功以下。父所不服。而子当服者众矣。几有父服亦服父降亦降者。是父子同服。不必设五等服也。不必二也。假谓三年之丧惟父有之。其名不可二耶。则左传周太子寿卒与穆后崩。晋叔向谓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谓太子一三年。丧服传父母为长子三年穆后二三年也。夫妻子无三年之理。虽其所称三年者。以天子绝期。只有三年。而后太子独不绝。则即以三年名之。然已名为三年矣。是父之服母原名三年。子又安得避三年之名。其不必三也。有不可降期者三。据云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母可同庶母乎。一也。据云慈母如母。父在则期。母不可同慈母。二也据云父在为妻期。母与妻同。乱矣。此大不可者三也。有必不降者二。礼记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孔子闻之曰。谁与哭者。夫伯鱼之母。出母也。期而犹哭者。已服期阕而犹哭也。孔子闻之者。是时孔子尚在也。向使礼记而不足凭。则己。礼记而足凭。则出母之服。父在犹期矣。若丧服云父为长子斩三年。母为长子齐三年。夫长子三年。虽见之春秋传文。而实非三年。乃作士礼者。不分父在与不在。而母之服子必以三年。今子反降期。是子之三年。一定不易。而母之三年。则尚在升降未定之间。是三年之丧父与子之丧。非父母之丧也。此说之万万不行者也。故曰有必不降者一也。又一也。若夫礼有难通。吾必质之以夫子之言。以春秋去古未远。而夫子圣人。可以说礼也。乃夫子告宰予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此为母言之也。其兼称父者。由母而及之父也。故荀子云。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养之。不能教训之。是三年在怀。夫子专指母而言。不然。君子抱孙不抱子。岂有三年免父怀者。而谓母可期。则宰予之言得矣。若云禽兽知有母而不知有父。为母三年。则类禽兽。夫禽兽知饮。人未尝绝饮。禽兽知食。人未尝绝食也。吾谓禽兽尚知有母。而人反不知。将禽兽之不若矣。何三年期之有。西河集脱去一段另考补录

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

顾炎武

承教以处今之时。但当著书。不必讲学。此去名务实之论。良获我心。惟所辨父在为母服一事。则终不敢舍二礼之明文。而从后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严父之义也。夫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斩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期。此从夫制之也。仪礼丧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在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问丧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所谓三纲者。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夫为妻之服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此严父而不敢自专之对也。奈何忘其父为一家制礼之主。而论异同较厚薄于其子哉。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伯鱼之母。孔子之妻也。孔子为妻之服既除。则伯鱼不敢为其母之私恩。而服过期之服。所谓先王制礼。不敢过也。丧服子夏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是则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厌于父也。祖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厌于祖父也。服之者仁也。不得伸者义也。品节斯斯之谓礼。虽然。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然则十五月而禫之外。为之子者。岂忍遂食稻衣锦而居于内乎。志之为言即心丧之谓。以父之尊厌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达之。圣人所以处人父子之间者。仁之至义之尽矣。自礼教不明。丧纪废坏。而徒以衰麻之服为丧。宜执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经传言三年之丧。不谓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者。此三年之丧也。既练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者。此三年之丧也。丧云丧云。衰麻云乎哉。且执事谓今之父在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后。固有屈于父而易为缟白浅淡之衣者矣。是则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尽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则自周公以来固已如此矣。且夫礼有母为长子三年之文。先儒以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从乎父也。父除则虽子之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则虽母之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为母期者。母有为长子三年者。孟子曰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亲同。其爱同。其服同。则孩提之童无不知之者矣。何待圣人为之制哉。曾子问曰。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以父为重。以母为轻。苟非斯言之出于圣人。则亦将俗儒之所议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卢履冰元行冲褚无量驳正之说。当亦执事旧闻。不烦更述惟祈详察。

与友人论服制书

顾炎武

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起于唐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已为张柬之所驳。而今关中士大夫皆行之。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古人以再期为三年。而于其中又有练祥之节。杀哀之序。变服之渐。以其更历三岁。而谓之三年。非先有三年之名。而后为之制服也。今于礼之所繇生者。既已昧之。抑吾闻之。君子之所贵乎丧者。以其内心者也。居处不安。然后为之居倚庐以致其慕。食旨不甘。然后为之疏食水饮以致其菲。去饰之甚。然后为之袒括衰麻练葛之制以致其无文。今关中之士大夫。其服官赴举。犹夫人也。而独以冠布之加数月者为孝。吾不知其为情乎。为文乎。先王之礼不可加也。从而加之。必其内心之不至也。其甚者。除服之日而有贺。夫人情之所贺者。其不必然者也。得子也。拜官也。登科也。成室也。不必然而然。斯可贺也。故曰婚礼不贺。人之序也。以其为人事之所必然。故不贺也。丧之有终。人事之必然者也。何贺之有。抑吾不知其贺者。将于除服之日乎。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是日也。以丧礼处之。而不可以除。将以其明日乎。则又朝祥暮歌之类也。贺之为言。稍知书者已所不道。而王元感之论。则尚遵而行之。使有一人焉。如颜丁子羔之行。其于送死之事。无不尽也。而独去其服于中月而禫之日。其得谓之不孝哉。虽然。吾见今之人。略不以丧亲为意。而此邦犹以相沿之旧。不敢遽变。是风俗之厚也。若乃致其情而去其文。则君子为教于乡者之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