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曰:自此尽“于卿之礼”,论主国下大夫尝使至己国者,聘君使上介以币问之事。诸侯之国皆有三卿五大夫,其三卿不问至己国、不至己国,皆以币及之,上已论讫。其五大夫者,或作介,或特行,至彼国者,乃以币及之,略於三卿故也。言“君子不忘旧”者,此大夫尝与彼国君相接,即是故旧也,今以币及之,故云君子不忘旧也。
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
[疏]注“上介”至“礼也”。
释曰:云“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下大夫小聘之礼。据此篇,大聘使卿五介,小聘使大夫三介,若大国之卿七介,小聘使大夫五介。小国之卿三介,小聘使大夫一介也。《曲礼》云“亻疑人必於其伦”,故问下大夫还使上介,是各於其爵易,以相尊敬者也。
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
大夫若不见,(有故也。)
[疏]“大夫若不见”。
注“有故也”。
释曰:自此尽“不拜”,论主国卿大夫有故,不得亲受聘君之币之事。言“有故”者,或有病疾,或有哀惨,不得受其问礼。
君使大夫各以其爵为之受,如主人受币礼,不拜。(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
[疏]“君使”至“不拜”。
注“各以”至“礼也”。
释曰:云“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者,若然,经云“君使大夫”,大夫中有卿,大夫,总名也。云各以其爵,亦是易以相尊敬故也。云“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者,案《周礼宗伯》云:“大宾客,则摄而载。”郑注云:宗伯代王为。拜送则王亦此类,拜是致敬之事,不可代人之拜,故直受之而已,不当主人之礼拜之。
夕,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夕,问卿之夕也。使下大夫,下君也。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
[疏]“夕夫”至“归礼”。
注“夕问”至“小君”。
释曰:自此尽“宾拜礼於朝”,论主君夫人归礼於宾与上介之事。云“夕,问卿之夕也”者,案下记云:“聘日致饔,明日问大夫。夕,夫人归礼。”是其问卿之夕也。云“使下大夫,下君也”者,归饔饩使卿,此夫人使下大夫,故云下君也。云“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者,案隐二年《传》:“九月,纪裂来逆女。何以不称使?婚礼不称主人。”又云:“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何休注云:“礼,妇人无外事。”明知此使下大夫归礼者,是君使之可知,而称夫人使者,以其致辞於宾客时,当称寡小君,故称夫人使下大夫,其实君使之也。
堂上笾豆六,设于户东,西上,二以并,东陈。(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臣设于户东,又辟馔位也。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
[疏]“堂上”至“东陈”。
注“笾豆”至“六豆”。
释曰:言“笾豆六东陈”者,其馔自户东为首,二以并,东陈,先於北设脯,即於脯南设醢,又於醢东设脯,以次屈而陈之,皆如上也。云“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者,君归饔饩八豆,此六豆,故云下君也。设於户东,又辟君馔位故也。云“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者,此约君礼设豆法。云“韭菹其南醢屈”,故知此醢在南屈陈之。又知笾豆各六者,下文“上介四豆、四笾”,降杀以两,明夫人多二,六豆六笾可知。
壶设于东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叟、黍、清,皆两壶。(叟,白酒也。凡酒,稻为上,黍次之,粱次之,皆有清白,以黍清白者,互相备,明三酒六壶也。先言叟,白酒尊,先设之。)
[疏]“壶设”至“两壶”。
注“叟白”至“设之”。
释曰:其设壶於东序,自北向南而陈,稻、黍、粱皆二壶,并之而陈也,故言“叟黍清皆两壶”也。云“以黍清白者,互相备”者,叟,白也,上言白,明黍、粱皆有白;下言清,明稻、黍亦有清故也。於清白中言黍,明叟即是稻,清即是粱也,故言互相备也。三酒既有清白二色,故言六壶。必先言叟者,以白酒尊重,故先设之也。
大夫以束帛致之。(致夫人命也。此礼无牢,下朝君也。)
[疏]“大夫”至“致之”。
注“致夫”至“君也”。
释曰:案《周礼掌客》云:上公之礼,“夫人致礼,八笾,膳大牢,致飨大牢”。侯伯以下亦皆有牢,是朝君来时有牢。此卿来聘无牢,故云“下朝君也”。
宾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上介四豆、四笾、四壶,受之如宾礼。(四壶,无稻酒也。不致牢,下於君也。)
[疏]注“四壶无稻酒”。
释曰:知者,案上致於宾六壶,稻、黍、粱皆有清白。今上介四壶,明从上去之,无稻米之酒,清白俱去之,(元缺一字)故四壶也。
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也。今文礼为醴。)
[疏]注“於是”至“为醴”。
释曰:郑解若於上文宾下言之,则介从拜之事不明,故於上介之下乃云“明日宾拜礼於朝”,则介从(元缺起此)宾拜可知。
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其陈於门外,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牲陈於後,东上,不馔於堂庭,辟君也。)
[疏]注“其陈”至“君也”。
释曰:自此至“牵羊以致之”,论主国大夫饩宾及上介之事。云“陈於门外”,知者,经无牢米八门之文,故明是门外可知,与君饩士介同。云“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者,案上使卿归饔饩之时,米百,设於中庭,十以为列,北上,稻、粱、黍各二行,稷四行。此云“八筐”,黍、、稷亦宜法其行数,故知黍、粱各二筐,稷四筐。知二以并南陈者,以其君米北上,故知此亦北上,南陈。知二以并者,以其陈米,粱、黍、稻不杂陈,则知此筐米亦不杂陈,二以并可知。云“无稻”者,见记云“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是也。云“牲陈於後,东上”者,此与君饩士介略同,饩士介时,不言门东西,郑注云“当门”,则知此门外亦当门。君饩宾,米在庭,牲在门西,虽不正当米南,亦得牲在其南,故知此牲陈亦在米南可知。知东上者,君饩宾时,陈於门西东上也。云“不馔於堂庭,辟君也”者,案上君致饔饩,笾豆在堂,牲牢米等在庭,此在门外,故云辟君也。若然,案《掌客》邻国之君来朝,卿皆见以羔,膳大牢,侯伯子男膳特牛,彼又无筐米,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有筐米者,彼为君礼,此是臣礼,各自为差降,不得以彼难此。
宾迎,再拜。老牵牛以致之,宾再拜稽首受。老退,宾再拜送。(老,室老,大夫之贵臣。)
[疏]注“老室”至“贵臣”。
释曰:案《丧服》:“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郑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即此室老贵臣者,家相邑宰之属,故为贵臣也。
上介亦如之。众介皆少牢,米六筐,皆士牵羊以致之。(米六筐者,又无粱也。士亦大夫之贵臣。)
[疏]注“米六”至“贵臣”。
释曰:言“又无粱也”者,上文八筐无稻,从上去之,明知此亦从上去之,无粱,其稻、粱是加,故去之。云“士亦大夫之贵臣”者,即是大夫邑宰也,以其大夫使之,故知大夫之贵臣也。
公於宾,壹食,再飨。(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公食大夫礼》曰:“设洗如飨。”则飨与食互相先後也。古文壹皆为一,今文飨皆为乡。)
[疏]注“飨谓”至“为乡”。
释曰:此篇虽据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诸侯,其臣聘使牢礼皆同,无大国次国之别。是以《掌客》五等诸侯相朝,其下皆云群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又云“凡诸侯之卿、大夫、士为国客,则如其介之礼以待之”,郑注云:“尊其君以及其臣也。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爵,卿也,则飧二牢,饔饩五牢;大夫也,则飧大牢,饔饩三牢;士也,则飧少牢,饔饩大牢也。此降小礼,丰大礼也。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以此言之,公、侯、伯、子、男大聘使卿,主君一食再飨;小聘使大夫,则主君一食一飨。若然,案《掌客》子男一食一飨,子男之卿再飨。多於君者,以其君臣各自相望,不得以君决臣也。云“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者,以其飨礼与食礼同,食礼既亨大(元缺止此)牢,明飨礼亨大牢可知。但以食礼无酒,飨礼有酒,故以饮宾言之。引《公食》飨与食互相先後者,此经先言食,後言飨,则食在飨前。《公食》言设洗如飨礼,则飨在食前,飨先後出於主君之意,故先後不定也。
燕与羞,ㄈ献,无常数。(羞,谓禽羞雁鹜之属,成孰煎和也。ㄈ,始也。始献,四时新物,《聘义》所谓时赐无常数,由恩意也。古文ㄈ作淑。)
[疏]“燕与”至“常数”。
注“羞谓”至“作淑”。
释曰:案《周礼掌客》:上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皆有常数。此臣无常数者,亦是君臣各为一,不得相决。知“羞,谓禽羞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禽羞ㄈ献”,故知是禽。知“成孰煎和”者,以其言羞鼎熏之类,故知成孰煎和者也。知禽是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宰夫归乘禽,日如饔饩之数。”郑注:“乘禽,乘行之禽也,亦云雁鹜之属。”以无正文,故以意解之。
宾介皆明日拜于朝。上介壹食、壹飨。(飨食宾,介为介,从飨献矣,复特飨之,客之也。)
[疏]注“飨食”至“之也”。
释曰:不言从食者,《公食》介虽从入,不从食。宾食毕,介逆出,是不得从食矣。知“从飨”者,下记云:“大夫来使,无罪飨之,过则饩之,其介为介。”注云:“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故知介从飨。案襄二十七年:“宋公兼享晋、楚之大夫,赵孟为客,子木与之言,弗能对,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对也。”叔向为赵孟介,而得从飨,是其义也。云“复特飨之”,即此经是也。
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君不亲食,谓有疾及他故也。必致之,不废其礼也。致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也。致礼於卿,使卿;致礼於大夫,使大夫,非必命数也。无傧,以己本宜往。古文侑皆作宥。)
[疏]“若不”至“无傧”。
注“君不”至“作宥”。
释曰:案上文云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宾傧之。今君有故,不亲食,使卿生致其牢,礼亦於宾馆,但无傧为异。云“谓有疾及他故也”者,他故之中,兼及有哀惨。云“非必命数也”者,依《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经云“各以其爵”,故知不依命数。云“无傧,以己本宜往”者,饔饩之等,不宜召宾,故君使人致礼宾则傧使者,此飨食之礼,主君无故,合速宾之来就主君,入庙,宾无傧礼。今主君有故,生致於宾,亦无傧,故云本宜往。此篇据侯伯之卿来聘,是使卿致礼。郑兼云“使大夫”,於大夫者,小聘使大夫来,使大夫致礼也。若然,经直言“使大夫”者,大夫中兼有上大夫兼卿也。
致飨以酬币,亦如之。(酬币,飨礼酬宾劝酒之币也,所用未闻也。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礼器》曰“琥璜爵”,盖天子酬诸侯。)
[疏]“致飨”至“如之”。
注“酬币”至“诸侯”。
释曰: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者,郑以飨之酬币无文,故约上主君礼宾之时,用束帛、乘马,此飨宾酬币亦不过是,故云亦不是过。引《礼器》者,案彼经云:有以少为贵者,“圭璋特,琥璜爵”,郑注云:“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彼经不云天子诸侯相酬之币,故此注云“盖”,言“酬诸侯”者,公侯伯用琥,於子男用璜,引之者,证与此酬卿大夫不同之义。
大夫於宾,壹飨,壹食。上介,若食、若飨。若不亲飨,则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币,致食以侑币。(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之。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之。)
[疏]“大夫”至“侑币”。
注“作使”至“同之”。
释曰:此一经论主国卿大夫飨食聘宾及上介之事。此直言飨食不言燕,亦有燕,是以《郑诗羔裘》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郑注云“与异国宾客燕时,虽无此物,犹言之以致其厚意。其若有之,固将行之。士大夫以君命出使,主君之臣必以燕礼乐之,助君之叹”是也。又昭二年《左传》云,韩宣子来聘,宴于季氏。《传》无讥文,明邻国大夫有相燕之法。又此大夫相礼,飨食有常数,虽有燕之,亦无常数,亦无酬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