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这一条既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也是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事务的权利。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后,即为合法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它可以独立地开展活动,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二是弘扬宗教教义,举行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这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宗旨。因而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后即有举行宗教活动、宣讲教义教规、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权利。《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组织宗教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寺观教堂可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三是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一样都享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各宗教都有服务社会的传统,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增多,也具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政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是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于任何一种宗教来说,信徒出于宗教感情或者宗教理念,按照宗教习惯或者宗教教义给宗教活动场所自愿捐献,是一种宗教行为,是各宗教的传统,如佛教、道教的布施,伊斯兰教的乜贴,天主教、基督教的奉献。政府对这种宗教传统充分予以尊重和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没有财政拨款和资助,也不能从事营利活动,接受社会的捐赠就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是其实现自养最重要的途径,《条例》对其接受捐赠的权利予保护。

五是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这进一步体现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固定处所没有此项权利。因为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要有一定的经费和在宗教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人员,其他固定处所一般都不具备这方面条件。

六是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宗教用品是指除宗教出版物外,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和过宗教生活所需的其他专用物品,如香蜡、经书、念珠、如意、神像等。宗教艺术品是指以宗教为内容的艺术品。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七是管理使用本场所财产。《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场、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及其他收入(含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办企事业的合法资产、收入等。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由本场所自己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如有侵犯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