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要积极向信教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教育信教群众自觉守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能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接受外国捐赠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加强场所内部管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条例》还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防范在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是接受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任何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或备案;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单独或者协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等。此外,在某些事项上,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接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比如文物保护工作要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土地使用要接受土地部门的监督、指导。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性质上属于政府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宗教活动场所有义务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财务应该公开、透明,除了接受政府的监督,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款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这就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民主理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义务定期在本场所内的适当处所以张贴等方式公布账目,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