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为什么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分成两类,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在制定《宗教事务条例》时,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不同,各宗教的差异也很大,认为有必要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规模、宗教建筑的规制和产权情况、宗教教职人员情况、拥有资产等情况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分类,明确权利和义务,加以分类指导、管理,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因此,《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按照《条例》的规定,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在设立审批的权限、权利等方面有所不同。如,筹备设立寺观教堂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批准可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及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则不可以;寺观教堂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则只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等等。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制定了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一是建筑物产权归该场所所有;二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设施完善,建筑物相对独立,并符合该宗教的传统规制。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属寺观教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