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政府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中角色的厘定(2)

但是,实际的缔约情境都是不完善的,在达成契约的经验过程中,当事人在信息、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局限性。因此契约论的两种理想之间的内在矛盾往往使缔约者处于下面两种可能处境之中:出于“自律”理想,我应该承担履行自愿达成的契约义务,但契约包含着产生不公平结果的内容;出于“互惠”理想,我应该承担履行具有公平结果的契约义务,但契约的最初订立是不自由的,我当时没有选择的余地。[22]另外,自由主义者也并非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强调政府应当有所作为,但要求政府的行为应该严格地限制在法治的框架下。他们相信法治,认为法治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然而,正如哈耶克自身所强调的,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集权政府极有可能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但无人会承认这样的政府是法治政府。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23]但自由主义依然面对的诘难是:其一,政府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名义下对自由竞争的“失败者”置之不理是否是“正义”的?其二,那些具有相同“天赋”的人,却由于社会和文化的不利条件无法获得“相同的成功前景”是否是正义的?其三,哈耶克所讲的法治是谁的“法治”?前两点正是罗尔斯试图解决的,而第三点正是马克思所竭力批判的。

由于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的崇尚没有顾及自由本身所受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理论本身也带有理想的色彩。如果在一个不能实现完全竞争的社会,主张自由竞争而放弃政府在促进社会平等和福利方面的积极作用,必将导致社会中不同阶层之间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即便是人与人的竞争是在平等的条件和规则下进行,其结果也不仅是强者最终获胜,而是强者企图使自己永远成为胜者。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结构巨变,贫富差距扩大,不同阶层受教育机会严重不均的现实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克罗利指出,为了国家目标的利益,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企图的存在,而且要预先采取措施阻止其发生。[24]

二、分配正义与政府干预说

主张政府干预的观点主要来自政治新自由主义者(New Liberalism)。他们同样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必须得到第一优先考虑。但同时认为,仅仅依靠个人不相互干扰、公平地制定和实施法律,不能保障自由平等。如果没有对基本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具体规定,我们就无法有意义地实践我们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尽管政府的确不可能同时满足全体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但应该满足而且能够满足所有人必需的“社会基本善”,如自由、健康、收入、机会、自尊,等等,[25]它们既是所有社会成员必需的,也是一个完善社会所应提供的。所以要求扩大政府调节经济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权力。这一思想集中反映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中。

针对先前自由主义者依据个人能力和天赋获取机会,并把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差异认为是机会的产物,人人都有同样的机会的主张,罗尔斯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天生的优势和社会优势一样,是偶然和武断的结果。正如不应由历史和社会命运来分配收入和财产一样,也不能靠自然天赋决定分配。他指出:“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的出发点一样。因为,人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于这些条件,个人是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26]因此,需要有一种原则以减少这个自然奖券的武断作用。

罗尔斯理论视正义为社会灵魂,他提出了有关正义分配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天赋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自由平等原则)。[27]这两个原则存在一个词典式的优先顺序,只有在充分满足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表明了罗尔斯对先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吸收,同样承认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这些基本的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力等。[28]不过罗尔斯认识到,这种形式上的自由会受到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不合时宜的影响,会导致社会资源倾向于简单地复制原初的才能和财产的分配,那些在才能和资产方面占有优势的人总是在初次分配中占有优势。因此,他提出了第二个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其理想是提供给所有人一个“平等的起点”,从而使那些具有相似天赋和能力并具有相似意愿去训练这些天赋和能力的人,能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自由平等原则是对天赋自由原则的修正,其方式是超越那些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可能的地方矫正社会的和文化的不利条件,目标是建立一种公平的精英统治。但机会均等即便做到完美无缺,也只是对财富专横的一种微弱限制。[29]在这样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第三个原则,即差别原则。这一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在罗尔斯看来,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既不是公平,也不是不公平,而只是任意的,这些自然资质或天赋是不应得的。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他从“处境不利者”的立场出发,认为社会应该更重视那些出生于家庭地位较低的家庭而天赋又较少的人,不平等的存在只要有利于其状况的改善就是公正合理的,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差别原则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攻击“任意性”,改变了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按才取利的分配基础,而是把天赋才能的分配看成是共同的所有物,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透露出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而招致指责。然而,正如桑德尔(Michael J.Sandel)所指出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等同于结果的平等,它也并不要求铲除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他的方法不是根除不平等的天赋,而是对收益和责任的方案进行安排。[30]

罗尔斯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自由主义传统继承,这体现在他对权利对善的优先和程序优先性的辩护上。罗尔斯对不平等的修正首先建立在自由优先的原则基础之上,尊重自由主义所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捍卫权利对善的优先。他认为权利在两个方面优先于善:其一,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其二,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的观念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引发了关于正义与善能否割裂,个人权利和共同体权利孰轻孰重之争。罗尔斯沿袭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对个人权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31]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要达成正义,必须坚持程序的优先性。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存在一个公平分配的独立标准;其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32]然而,正如罗尔斯对天赋应得观念的否定一样,他对是否存在一个不受偶然性影响的、唯一公平的分配标准存有质疑。善的观念是多种多样的,人类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人们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不同的目的,而不管它们是什么目的,只要它们是公正的就行。因此,罗尔斯指出,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如被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者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33]

如果说上述两个方面是罗尔斯对先前自由主义传统的传承的话,他对差别原则的辩护则是其所做出的超越,即罗尔斯着力构建一种社会共同体,表达了一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寻求确认的相互尊重的理想。[34]它着力构建了这样一种合作体系,那些做到该体系所宣称的将会得到报偿的事的人就对他们的优势享有资格。在这个意义上,出生和天赋上具有优势的会有更好的条件,他们的要求是依据社会制度建立的正常期待;而社会有义务满足他们。但这个应得的意义预先假设了合作图式的存在。补偿原则正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合作能够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事实上,天赋较高人的利益也是在与那些天赋处于劣势人的合作中获得的,如果没有这些天赋不利者的合作,天赋较高者也不可能获得较大的利益。[35]他主张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中,由天赋较高者对天赋较低者进行一种依据天赋并非应得的让利和补偿,并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36]因为,这一原则不仅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基础,同时也能使所有人受益。

差别原则在教育机会分配中的应用体现在“肯定行动”中。尽管“肯定行动”在美国多数州被取消,但德沃金依然以和罗尔斯相同的逻辑坚定地为此进行辩护,他指出没有人能公正地申明他的权利被肯定行动计划所侵犯。原因有二:其一,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具有的许多相关特性并非他们自己得来的;他们的天赋智商、家境、社会文化机遇等,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都是人力控制之外,取决于运气的好坏。其二,能算作特殊任务所要求的资格,取决于该任务恰好要求的那些品质。个人不可能拥有优先于或独立于公正社会制度所可能赋予的那些价值、优点和应得。只要优待政策是出于某种价值目的而有利于人们,而不是判断人们本身价值的优劣,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只有基于种族的排斥动机不是发自偏见,而是发自“手段性计算”,发自对“社会优先资源的最有效利用的合理计算”这样的理念,就是正当的。[37]

尽管与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内格尔还是从社会融合的角度为肯定行动进行了辩护,他指出,尽管优先政策不是公正原则所要求,但它们也并非严重不公正。他指出,一项针对黑人和妇女的优先录取政策的做法不会伤害白人作为一个群体的自尊,因为,这种情况产生,只是由于他们在社会上占有总体支配地位,而且这种做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有利于黑人,而不是为了排斥白人。这项政策的意图是支持一个社会地位特别受压制的群体,这种压制对于那个群体成员的自尊、对于社会的健康和内聚力都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亚当·莫顿也认为,尽管这一做法就本身考虑也许是不公正的,但是它对长期公正的更大贡献使它得到认可,因为它消除了一种长期不变的模式。[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