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政府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中角色的厘定(3)
-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中的政府角色研究(当代高等教育研究前沿论丛)
- 杜瑞军
- 4997字
- 2016-05-03 13:12:04
罗尔斯通过否定天赋应得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依靠个人能力自由竞争的本质与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根源。尽管解释路径不同,更多的批判者加入了进来。他们指出,尽管能力本位取代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是历史的进步,但是,仅仅停留于此却并不会带来他们所期待的平等,因为个人能力的获得与其所处的家庭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愈是单纯地强调这一标准,愈会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布迪厄在批判那种除了个人能力之外不承认任何不平等的观点时指出,对能力的崇尚是通过竞争性考试来实现的,考试在完全保证考生的表面平等的同时,却以不具名的方式根本不考虑他们在文化面前的实际不平等,考试所保障的表面平等只是把特权转化成了成绩,因为它使社会出身继续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更加秘密而已。[39]鲍尔斯分析到,这种能力本位实际上是上层阶级规定并维护的一套比赛规则。[40]这一规则看似公正,其实并不公正,它通过创造一种人人皆可变动社会地位的神话,在使自身合法化的同时,也在复制社会的不平等。大量的实证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些通过自由竞争以扩大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努力,其结果并没有使学生队伍总的社会结构有重大的变化,获益者总的来说是有特权地位或半特权地位的人。因此,需要对自由主义哲学所遵循的逻辑(即入学和升级应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才能,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经济地位)进行认真的审视。事实上,所谓“能力”,其特定的标准乃是客观测验的分数和考试成绩,而这些标准都与学生的社会背景有关。[41]例如在英国,人们越来越多地以才能而不是学校或家庭的声名作为评价依据。然而,尽管阶级偏见在降低,但影响人民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力依然非常强大。英国已经越来越“唯才是举”,但人们获得才能的机会与以往一样还是不平等。[42]
当然,罗尔斯把天赋才能的分配看成是共同的所有物的观点以及其差别原则依然遭到自由主义者的不断质疑,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补偿原则已经成为各国政策实践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国高教改革委员会主席雅克·阿达利在《构建欧洲高等教育模式》中认为,处于困难处境的优秀高中学生应当得到长期高等教育学习的低风险保障,高等教育应当有助于社会不公正的缩小,在财政和文化上帮助处境不利的学生获得同样的权利。
为了改善不利群体的处境,实现针对不利群体的补偿,政府的介入是合理的,也是必不可少的。王绍光认为公平的自由只有在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保障下才能实现。[43]福山也指出,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是严重问题(如不公平、疾病、贫穷)的根源。尽管在对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强度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保障人们获得平等的机会方面,政府不能无所作为。
推动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来自于高等教育本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高等教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知识产业凸现。现在世界的运作越来越依靠知识和它的应用。国力的增强与知识的生产性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再是资源和军事实力的较量,更多地体现在知识和技术的高低上。其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使高等教育被期待承担起推进社会民主化、创造一个相对没有等级的社会的责任。因此,克拉克·克尔指出,高等教育对社会的太多部分和太多的人民来说,已经变得太重要,以致国家不能完全不管。[44]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从所假设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提出来的,这样的社会有两个基本特征:成功地实行公正制度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最终目的;同时,这些制度形式(公正的宪法和法律秩序)自身被人们看作善。[45]这使得他的理论具有一定乌托邦的色彩。基于自由主义的传统,把不利群体之所以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依然归咎于个人不可避免的因素,他通过补偿原则改变不利群体处境的举措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不利群体之所以处于“劣势”是起点(阶级社会)不平等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废除产生阶级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三、马克思主义与政府重构说
主张政府重构的观点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资本主义法权和“永恒正义”等概念,同时对各类无政府主义和机会主义者所提倡的平均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指出真正解决实现平等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阶级斗争,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46]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抽象地讨论平等、自由以及公平和正义问题。他们甚至拒绝将所谓“平等”或“正义”口号作为自己的理论范畴来使用。阿兰·桑德洛指出,当恩格斯在他的论文《论住宅问题》中把正义的概念描述为“社会燃素”时,他非常明确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一个难题,即贬低关于正义问题之讨论的重要性,而且最终消除这种思想。[47]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贬低平等和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在于他们把其看作一种具有依附性和描述性的意识形态的法权概念,[48]依然限定在资产阶级的框框内,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正如卢卡奇所言,资产阶级用“自由”的名义进行的反对社会等级制度组织的斗争在取得胜利的同时,就必然变成一种新的压迫(即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然而资产阶级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阶级斗争的社会事实从社会意识中抹去。[49]所谓倡导平等权利和永恒正义正是这样的手段。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包含着平等和正义理念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抽象的,它们建基于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方式之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50]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也指出,人们的法权产生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但人们往往忘记这一点,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于是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51]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还批判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者、机会主义者对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曲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关于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主张。他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权利,由于劳动者体力或智力不同,因此,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52]
马克思同样对拉萨尔等提出的“通过国家来实施普遍的和平等的国民教育”的主张进行了责难。他反诘道,是不是以为在现代社会里教育对一切阶级都可能是平等的呢?或者是要求上层阶级也被迫降低到很低的教育水平——国民小学呢,即降到不仅唯一适合于雇佣工人的经济状况,而且唯一适合于农民的经济状况的教育水平呢?[53]
这表明马克思把平等问题和绝对的平均主义划清了界限。马克思坚持个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因为他们是有差异的个体;从任何既定标准以及程序来考量,他们都是不平等的。任何以平等的名义否认人与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的真实存在都是不切实际的。实现实质平等——真正的平等应该被看作形式平等的前提和尺度。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批判了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的提法,认为这种提法应该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将自行消失。[54]这就意味着,作为共产主义者所渴望的理论表述,真正的平等既不可能,也不可欲。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从多方面批驳了杜林关于“两个人彼此完全平等”的错误主张。指出,那种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任何性别和个人的特性的抽象的平等权利进行了批判,[55]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是在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他们不是抽象的人而是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时,平等就完结了。[56]
当马克思恩格斯把对平等和正义问题的讨论限制在法权的概念框架之下时,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马克思主义者对此的认识:(1)由于法权建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制度的平等和正义与否依赖于它们与它们所隶属的那个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某个生产方式中的正义制度,可能在另一生产方式中是不正义的。正如恩格斯所言,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57]因此,所谓永恒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是“陈词滥调”便是虚伪的、不切实际的谎言。(2)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与不公正问题,不能依靠对原有制度(法律、政策等)更合理的调整和修修补补而实现。马克思批判了“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等所谓“平等”口号,因为,如果不消除雇佣关系,不改变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工人无论是被支付公平的工资还是不公平的工资,都在遭受同样的剥削。同样,也不能通过激进的平均主义得以实现。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分配不是与生产平行的东西,不是与其无关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凭其道德和政治智慧就能进行修改的东西。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由生产方式决定,属于生产方式的一个功能性部分。[58](3)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9]平等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实质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物质资料占有方式的制度上的体现,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平等权利的扩大和平等发展水平的提高,也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平等是历史的产物。(4)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把革命家眼中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社会。政治制度不创造、也不可能创造新的生产方式,它只能与人们已经造就的生产方式相一致。如果革命的制度意味着新的法律、新的司法标准、新的财产权和分配形式,那么,这并不代表“正义”终于在它未曾实现的地方得以实现,而是代表着新的生产方式,随同它的有特色的法权形式一道,已从旧形式中脱胎而出。[60]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为促进平等就需要政府在机构和社会的建构方面进行一场激烈的变革,这可以从其国家理论中看出。马克思主义者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压迫的工具。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由于文明时代(国家的产生)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个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阶级的新的压迫。”[61]马克思谴责了资本主义体系中私有制和雇佣关系包含着的残酷的不公的现实,并指出,这种不公与完全是“形式上的”公正和正义结合在一起。他严厉地批判了J.唐森的主张,并称其为最粗俗的辩护士。唐森在《论济贫法》中反对救困济贫,他认为通过帮助饥饿者,救贫法趋于“破坏上帝和自然在世界上所创立的这个制度的和谐与优美、匀称与秩序。”[62]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必须进行社会重构。
值得指出的是,正如前文艾伦·伍德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重构并不是革命家把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新的社会来谋求所谓平等与正义。它只能与人们已经造就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然而实践却走向了反面。
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及其继承者受到来自波普尔的责难。其实这种责难早在巴枯宁的《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就已经出现。巴枯宁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