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关于议事规则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它在一般原则上应当以美国国会的规则和惯例为基础,而在细节上能够适用于普通的社会团体。这样的一本著作不仅应该提供组织和召开会议的方法、官员的职责及常用动议的名称,还应系统地说明每一项动议的目的与效果;是否能修改或辩论;如果可以辩论,又可以让主议题在多大范围内接受辩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这项动议,而当这项动议待决时又可以提出什么其他动议。《罗伯特议事规则》(1876年出版,1893年少许增补)期望能以扼要而系统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其中的每一条规则都自成体系,或者,对于一项被以某种形式限制的规则,附注所有相应的条目,这样不熟悉本议事规则的人也能稳妥地查阅任何特定的主题。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过去的39年中已经销售了50万册,这说明了人们需要这类著作。但是,我也不断地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这些咨询都是关于协商会议组织中会议程序的信息的,而这些信息并未涵盖在旧版本之中,因而需要作修订与扩充。为满足这一需要,我对旧版本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扩充,并且,为避免与旧版本混淆,修订版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 ”为名出版。

议事规则的目的是协助会议组织以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为达到此目的,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进行限制,因为在任何团体中,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总是与全体的利益相矛盾的。没有法律而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实是最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经验告诉我们,明确的法律十分重要;而且,在这个国家,形成的惯例太少,而出版的议事实践手册之间又相互矛盾,因此,除非一个社团采用某本相关著作作为其议事规范,用于所有未被其自有的特殊规则涵盖的范围,否则,该社团不应尝试处理事务。

一个会议组织拥有适合的规则很重要,但拥有用于决定其会议程序的规则更加重要。举例来说,更重要的是,一个会议组织拥有一项决定无限期推迟动议的优先等级的规则,而不是像美国参议院那样给予该动议除搁置动议以外的最高优先等级;或是像美国众议院那样给予该动议最低的优先等级;又或是像以前的议事规则那样给予该动议与立即表决、有限期推迟动议以及委托动议相同的优先等级,而使得如果其中一项待决则不可以提出其他几项。其中一位最伟大的议事规则作者很好地表述了这点:“这些制度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最为合理,事实上并非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有作为依据的规则,而不是这规则是什么;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议事程序,而不是受制于主席的反复无常或成员的强词夺理。在一个严肃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得体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亨利·M.罗伯特

19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