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立法后评估综述

1.1 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7月6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解有关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的历史背景,总结立法经验,掌握《条例》的落实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进而达到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等作用,课题组开展了《条例》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

第一,立法后评估有助于《条例》立法技术的完善。通过评估《条例》形式与实质构成要件周旺生教授认为,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法的名称、法的内容,以及表现法的内容之符号三方面。法的内容系属法的实质结构要件,余下二者皆为法的形式结构要件。参见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4.,进而评估条文文本是否明确肯定、通俗简洁,法律用词是否严密周详、严谨规范,法律语句是否便于理解、句型恰当,可及时总结《条例》在立法技术层面上需改进之处。

第二,立法后评估将有助于促进《条例》内容的完善。立法内容体现于《条例》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本次评估一是评估《条例》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矛盾冲突;二是对通过实证调研对《条例》立法后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研究,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立、改、废提供实践依据,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立法后评估将有助于完善法律实施的反馈机制。后评估过程有助于形成有效的法治宣传,提升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实地调研吸收公众对《条例》的态度和意见,客观反映法律绩效。

第四,立法后评估将有助于开展地方性立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评估模式研究。构建地方性立法文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探索立法质量及其施行效果研究的基本方法,为推动天津市地方性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