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利益平衡是集体管理制度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2)
-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 王华
- 4251字
- 2017-09-18 16:43:59
(2)有利于使用者节约使用成本
集体管理制度便利使用者利用作品,使用者往往只需与集体管理组织谈判作品使用条件等事宜,并向其支付使用费,减少甚至免除了使用者在著作权个人行使情形下逐一寻找权利人的困难与麻烦,大大降低如信息搜索、价格谈判、获得授权及履行合同支出等交易成本。
2.标准授权条款的成本优势
在集体管理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权利人的授权控制对其作品的利用,并以发放许可的方式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在这样一个制度中,权利管理的许多要素都是标准化的——事实上,甚至被中心化和集中化:在特定类型的作品上适用同样的费率、同样的许可条件、同样的分配原则。”【28】实践当中,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往往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而是由集体管理组织在总结著作权交易习惯的基础上所制定和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说,统一的交易规范与术语的使用,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就价格、授权条件等交易事项重复进行谈判与协商,在简化交易程序的同时减少交易成本;【29】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预防或减少交易中的违约行为、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成本,并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集体管理制度对负外部性的克服
著作权的公共性与外部性经济效应是支配整个著作权制度的经济根源。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有助于抑制著作权作为公共产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为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思路。
(一)公共产品理论于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换言之,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从技术上讲,公共产品的自然属性或技术属性意味着要排他的费用是高昂的。【30】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信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属性。【31】尽管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或多或少地带有某些偶然性,甚至可以认为在其产生之初并未考虑上述问题,但从其发展历程来看,该制度一直在为克服著作权作为公共产品的固有缺陷而努力。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依靠其对作品较强的控制力,间接增强了权利人对作品使用的控制。作品所包含的信息作为无形资源,相对于有形资源而言确实难以有效控制,一旦将作品公开,在某一时空条件下即可为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32】而要求权利人以隐藏作品的方式加以控制显然又违背其创作作品的初衷。集体管理组织凭借其广泛的代表性与影响力,在汇集尽可能多的权利人及其作品的基础上,以向众多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的方式,有效地实现了对作品使用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权利人公开并控制自身作品的愿望与需求。
其次,作品的创作往往以权利人体力特别是脑力的付出为代价,但作品的传播费用则相对较小,甚至是不需要成本的,“搭便车”的情形由此出现,【33】这一点在数字化时代表现得尤为突出。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可以在保证作品实现其公开及公用性的基础上,有效阻断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无序使用,特别是禁止或者限制搭便车情形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及其经济利益。
(二)负外部性对利益平衡的冲击及其克服
外部性一般是指社会中的个人行为会给他人的福利带来影响,具体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正外部效应因为有效实现了各方利益而无过多规制的必要。在著作权领域,由于作品的公共产品特性,使得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使用者均可能采用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即导致以使用者身份出现的社会公众的效用最大化与权利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行为的无效益,完全违背了经济学的效益原则,因此,避免或消减负外部性成为著作权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虽然不能绝对地将获取经济利益限定为权利人创作作品的唯一目标,但必须承认这一目标设定是激励创作的直接而有效的手段。为促使优秀作品源源不断地被创作出来,著作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程度上对作品的垄断性权利,确保权利人以类似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对垄断利润的偏爱和无休止的追逐是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均无法回避的,因此,权利人出于对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人为地制造产品稀缺的状态,忽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及社会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而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降低甚至消除作品使用的成本无疑是其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显然,一方面,权利人对于已公开作品控制力的基本丧失,无疑为降低或消除作品使用成本提供了客观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不产生有形损耗,甚至提高社会整体的再创造能力,使得社会无形资产总量不降反升,则为此提供了合理性方面的充分支持。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尽可能多地增加自由或者免费使用者是对知识资产的最优利用,因其往往以牺牲权利人收回创作成本为代价,最终削减权利人的创作热情。换言之,免费使用作品所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增加,将无法抵销其对权利人激励机制的破坏所可能造成的社会整体创新利益的减损。
综上所述,作品的负外部性将影响效益的最优化。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集体管理框架下设计的著作权交易制度,有利于权利人加强对自身作品使用情况的控制,有利于权利人获取作品使用费,在实现作品价值的基础上完成作品的增值。同时,尽力抑制使用者免费使用作品的冲动,排除使用者自由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促使作品使用回归至遵循市场供求的一般规律,最终实现无形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三节 利益均衡——多元化主体背景下个体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
传统的著作权使用限于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呈现出较为简单的一对一利用格局。随着作品创作、传播及使用方式的变化,与著作权有关的主体的内涵与外延也在发生改变。而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更加拓展了主体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等多方主体,改变了著作权传统利用方式中的主体格局及其利益格局。可以说,多元化的利益体系有可能造成甚至激化利益冲突,也有可能在相互作用之下缓和乃至消解利益冲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多元利益体系是一个对立统一的、保持相对平衡的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它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稳定剂。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致使在利益的分配上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34】因此,多元化的主体格局及利益格局使得在集体管理制度下更需要以利益平衡理念为指导,妥善协调和处理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作品创作、传播与使用的有效机制,以实现该制度的设立初衷。
一、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形式上的利益对立性
权利人将作品创作出来,一般并不会将其束之高阁、孤芳自赏,而是希望在将作品公之于众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利用,并通过控制作品的使用,在保护作品完整性的同时从其作品使用中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著作权的基本考虑。
而对于作品使用者而言,自由获取和免费使用作品无疑是最佳选择。即使在著作权专有性的约束之下必须有偿使用作品,使用者也希望能通过最便捷的途径获得作品使用许可,并支付尽可能少的使用费。如此一来,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矛盾似乎是不可避免且难以克服的。
二、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实质上的利益统一性
创作作品的发起人、作品的创作者需要为作品的创作进行投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此,授予他们对其创作和经营的作品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使他们有机会收回其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35】但是,如果过于严格地强调和保障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所获取的针对作品的专有性控制,必将极大地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利人通过作品获利的目的也将落空。换言之,权利人通过作品获利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使用者,即通过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来实现。而对使用者来说,其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的实现过程,就是获取和使用作品的过程,而这也正是权利人实现其著作权的基本途径,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适当的保障。显然,作品创作与使用之间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又具有一致性。
三、集体管理制度对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协调
权利人与使用者既是利益对立的双方,同时,又存在利益结合点或共同点,进而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而解决二者之间冲突的关键即在于使双方利益各得其所。因此,在作品传播方式和利用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情形之下,作为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原本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使用者也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所需作品的授权许可。尤其重要的是,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获得大量权利人授权之后,具备显著的规模效应:一方面,在降低权利人行使权利及维权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其收入,达到了鼓励作者继续创作的目的;另一方面,降低了使用者谋求授权以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作品的使用效率。显然,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规则符合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益最大化的共同追求,实现了作品创作、传播与利用过程中的动态平衡。
第四节 利益均衡的更高形式——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
集体管理制度所关注的微观层面的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囿于所涉及主体范围的局限性,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部分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尚不能完成现代社会赋予其促进整个社会文化进步这一宏观层面或者说更高层面的使命。如何在平衡个体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无疑是对集体管理制度利益均衡的升华,也是更好地实现其存在价值的重要途径。
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共存
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截然划分的界限,二者往往相互渗透和促进。“然而知识产权持有者寻求从他们对含有知识含量的产品和工艺流程的投资中获得足够的收益,政策必须在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私人利益与介入到这些发明和收益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折中的办法。”【36】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交易机制,虽然以激励权利人私益作为直接目标,但各方交易主体在追求自身私利的同时,必然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升和增加作出贡献。换言之,利益上的共性无疑是实现集体管理制度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
(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并无明显的优劣之分
在利益协调过程中,最理想的结果是各方利益均能实现最大化。但实践经验表明实现这一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或者最大化满足之时,从价值判断或利益评价的角度进行利益的位序排列就成为一项棘手的任务。【37】在集体管理制度下所确立的利益平衡的目标,即在于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同时使其他利益的牺牲降到最小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