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利益平衡是集体管理制度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3)
-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 王华
- 4583字
- 2017-09-18 16:43:59
在著作权领域甚至扩展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大多数意见倾向于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当更偏重于公共利益。【38】但是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在权利人获取了足够的利益激励基础上方能实现。对于集体管理制度而言,由于其所涉权利人众多,对公共利益的过于偏重无疑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甚重,甚至直接挫伤权利人创作作品的积极性,引发一系列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公共利益。【39】因此,必须意识到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问题的特殊性,在利益考量上突破传统的位序安排,以更加谨慎和务实的态度看待和处理各方利益,既不能完全拘泥于公共利益必然高于个体利益的既有结论,也不能作出个体利益高于公共利益的草率论断,更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权利原本即是权利人自行难以行使的权利为由,强制性地要求权利人服从于集体管理组织所肩负的对其成员乃至社会整体的公益责任,而是应当考虑将对个体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关系界定与保护水平作出更为灵活、能为各方所接受的适当处理。
(二)尊重个体利益——集体管理制度下对著作权私权属性的重申
对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化的,尽管不时遭受非难和质疑,但理论界关于知识产权的认识并没有离开私权品性的基本范畴。【40】《伯尔尼公约》序言中指出:公约制定和修订的总宗旨是以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明确了著作权制度对权利人私权的关注。作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新且最重要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宣布“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从而为整篇协议的内容奠定了基调。显然,将著作权定位为私权是认识和理解著作权各项制度的基本前提。
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权利人对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并在相当长的发展历程中将维护权利人利益作为其主要宗旨。尽管在集体管理制度下,权利人丧失对价决定权,以及对使用者的直接请求权等,部分使用费被用于共同目的或公共目的,使得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性质正在发生蜕变。【41】但必须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而私权神圣与利益平衡则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两个基本法律观。【42】在集体管理制度下重申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并非单纯出于对个体利益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集体管理组织所可能从事的活动,其前提均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否定或者忽视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私权,将从根本上否定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管理制度对权利人私权属性的认可,既是顺理成章,更是责无旁贷。
(三)并非空洞的口号——集体管理制度视野下的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界定上的困难,以其作为挤占私权空间的理由往往备受诟病,甚至在实践中遭遇难以适用的尴尬。例如,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相关侵权行为仅仅使个人利益受损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对于损害个人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方能认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并无明确的标准或界限,不仅令执法者感到困惑而无益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反而成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有鉴于此,2006年10月26日,在国家版权局对浙江省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不难看出,执法者在实践中尝试对公共利益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解释与认定的努力。
有关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也注意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43】显然,TRIPS协议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同时也注重其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为应对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作品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解决表演和录音制品使用所面临的问题,WIPO于1996年12月缔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44】可以说,上述两个条约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著作权领域的公共利益的范畴,即“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使其不再停留于因模糊性所导致的认识不一或者任意解释的层面。从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情况来看,广大公众在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利益,基本上是通过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加以解决的;而广大公众获取信息方面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获取作品成本的高低,实现这一点则主要仰仗于旨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良好沟通机制的集体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提取集体管理组织所收取使用费的一定比例设立公益性基金,用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集体管理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它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希望版权制度在版权所有者的个人权利与特定社会的文化进步之间取得平衡。”【45】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321-9条规定,协会将来自个人复制报酬的25%的款项,以及在相关期限届满前未能确定或找到受益人而未分配的全部款项(在不影响未到时效的报酬支付申请的情况下,自开始分配的第五年年末开始),用于帮助现场剧的创作和传播,以及艺术家的培训活动。【46】《意大利著作权法》则规定,由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开招领3年。逾期无人认领的则用于资助各类作者、作家和音乐家。【47】而有些集体管理国际组织亦有类似规定。如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48】对其会员互惠代表契约的指导方针中规定,收取的权利金在扣除行政管理费用后,也就是净利当中的10%可以用作社会文化促进基金,以保障该国作者、赞助社会福利与促进文化。【49】
二、集体管理制度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利益总量确定的前提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必然呈现出此多彼少的格局。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在私人产权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是一种法律上的人为设定,而非自然存在的现象。这条界线的移动,不仅因特定法官而异,也随着各个国家以及文化上的态度而变”【50】。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冲突,维系二者之间的相对平衡。
(一)集体管理制度的公益目的并未构成对个人利益的过分挤压
从某种意义上说,因著作权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大多来源于权利人的创作,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赋予作者和发明家一定的与创造性劳动相当的报酬,才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并提高社会的公共福利。【51】而形成这一激励机制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在利益分配上对权利人的优先考虑。【52】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带有鲜明而强烈的公益目的,力图通过其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顺畅的沟通机制,以及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信息系统为使用者提供便利,以有效稀释权利人对作品的专有控制程度,但其毕竟是依托权利人授权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在充分尊重作品私权属性的基础上为权利人谋求最大限度的利益,不仅是其最初的和一贯的目标追求,更是证明其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从这一点来看,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目的并未也不可能构成对个人利益的过分挤压。
但是,也要警惕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出现的另外一种倾向,即将个人利益置于过分优先的地位所可能导致的对于公共利益的侵蚀,否则,集体管理制度的存在难免成为公众获取及利用作品的障碍。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用户发现自己动辄得咎,无论怎样谨小慎微都会招致侵权之祸,就会索性置法律的重重约束与限制于不顾,对整个版权保护体系产生反感”【53】。因此,集体管理制度需要在利益平衡理念之下,不断调整利益判断的基点,寻找最能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配置方案,以此营造和维系著作权各方主体的利益格局。
(二)满足公众文化需求——集体管理制度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契合
集体管理制度本身作为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以实现个别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着力于对版权产业、文化产业最基本的创作原动力的维护。同时,依托其授权许可及费用收取与分配等集体管理活动与文化产业的各个环节发生联系,通过整合创作资源、市场交易资源等不断为整个文化产业提供持续动力,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版权产业乃至文化产业的发展程度是成正比的。
1.集体管理制度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我国于2009年9月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了文化产业重要性。【54】据此,著作权法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国家文化政策等方面的作用愈发受到重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被认为是人为创造的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的私权,它不仅是对作者创作的回报,而且在于通过激励作者创作社会需要的更多、更好的作品,满足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55】《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回应时代发展要求,总结文化产业发展经验,增加“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体现了立法者对作品产业化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的认可,并将在著作权法框架内设计和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著作权法在推进、规范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平衡精神的弘扬,是著作权法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在这里,价值取向意指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社会作用。就立法目的来说,即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与保护作者权益两者并重。”【56】《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确定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的发展重点。而集体管理制度一般在以下几个产业领域内发挥功能:表演艺术及剧场、电影广播电视、视觉艺术与摄影、音乐录音产业及印制出版产业。显然,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交易制度,通过其独有的连接权利人、传播者及使用者关系的沟通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扩大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选择范围,有效降低作品交易成本,与文化产业的发展领域和发展目标相契合,促使作品的传播及其文化功能的发挥,可以有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一政策性目标的实现。
2.集体管理制度有利于建立良性共生的产业平衡
一个产业的发展不能自始即以取代或消灭另一个产业为既定目标,理想的产业替代或升级模式应该以市场机制的发挥为主导因素。如果一个产业以侵权为手段不正当地侵占其他产业的市场份额,进而侵蚀其他产业的发展基础,良性的产业发展秩序将无法形成。
文化产业的涵盖面甚广,更应该注意不同产业之间的平衡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极大地改变着文化产业的传统格局。但是,由于与数字环境相对应的商业利益分享机制并未同步建立,随意的复制、上传、下载、转载等行为,导致作品的实物复制品的销售大幅下滑甚至消失,对其他产业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例如,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音乐消费群体,唱片产业理应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目前唱片产业却在信息网络的冲击之下已经接近消亡,几乎所有权利人都“不是从唱片里挣钱”。【57】
文化产业以著作权保护为基石,如果以漠视甚至牺牲权利人利益为代价发展某些产业分支,最终将导致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无序化。“著作财产权交易是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动力之一。”【58】对于已经具备成熟文化理念与多赢运作模式的集体管理制度而言,以维护文化产业创新源泉的权利人的利益为己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不仅在微观上构建作品依法有序的使用格局,有利于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有利于促进和协调文化产业各个分支以及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发展,建立起良性共生的产业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