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功能及利弊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发明创造作为技术范畴由来已久。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前,商品经济不发达,发明创造只是个别现象,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显示出来,加之当时社会制度的束缚,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此类关系。一方面,封建社会中后期,大约13、14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孕育,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了科学技术的日益商品化,当时人们已经意识到拥有先进的技术,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于是,经营者便提出了打破封建的技术封锁,以法律保护发明人权利的要求。而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封建君主往往以特许形式授予发明人一种垄断权,使他们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独家享有经营某些产品或工艺的特权,而不受当地封建行会的干预。就几个世纪以来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而言,专利制度在发挥积极功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弊端。
一 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
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虽然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均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一)鼓励发明创造
若没有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发明成果,必然导致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依赖他人的创新成果,不付出任何代价坐享其成。而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从事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其创新成果被他人白白享用,其创新成本无法弥补和回收,必然会挫伤创新的积极性。长此以往,科技创新的“大锅饭”使得科学技术发展停滞不前。专利制度的实施,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享有排他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该项发明成果。有了这种独占性权利,就使得发明创造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发明创造的投入,并可进一步获得超额价值。这样才能让发明创造者具备继续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大大调动发明创造者进一步开展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践证明,专利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发明创造,它对国民发明创造的热情起到极大的激发作用。因此,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源,是技术创新最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有效配置资源
技术创新离不开创新资源的支持,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等。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财物浪费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够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科研开发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毫无例外地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既避免了重复研究,又强化了成果与市场接轨的开发创新。
(三)维系公平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
专利属于无形财产,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的独占和独有权,一旦获得这种权利就成为该成果的独占和独有者,就能够使权利所有人控制别人或抵制他人的控制。由此可知,专利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无形财产的法律保障制度。专利制度的核心就是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法律环境。目前,全世界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步消除,世界经济正趋于全球化和一体化。所以,仅仅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将创新成果适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就是专利制度权利功效的功能和作用。
专利制度为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在技术创新基础上的公平竞争架构起法律平台,建立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专利法》对于专利的申请、授予、审查、批准、保护期限、终止与无效、实施与许可等各个方面都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从而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专利制度依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专利法》的行为进行惩处,从而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为技术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并营造和维系良好的竞争环境。
(四)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必须首先制定自己的《专利法》。《专利法》是国内法,是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专利法同时也是涉外法,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应共同遵守的惯例或者共同规则,并且适用于在本国申请专利的一切外国人。《专利法》的核心是保护发明创造,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发明创造。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禁止权和诉权,使其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正朝着全球化发展,这既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又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特别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为各国获取新知识和新技术,以及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专利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内容的制定充分考虑国际普遍遵循的惯例,例如《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优先权和专利独立等原则。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知识和新技术都不可能全部靠自己创造和解决,在大力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的同时,从外国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选择。专利制度,尤其是以PCT为代表的国际专利制度,对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能够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技术信息公开
专利制度虽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垄断,但是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要求专利的技术和产品的内容必须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充分公开,让社会尽快地、尽可能清楚地获取相应的知识和信息,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就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世界各国对发明专利的公开程序不尽相同,大多数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如中国、欧洲等在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内自动公开,通过实质审查而获得专利权;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专利在授权后才公开,但后来也改变为先公开、后授权。虽然不同的公开程序与各国《专利法》有关,但专利公开功能的实质是财富,宏观上有利于促进国家的科技进步。在法律保护方面,这种公开的专利文献为审查员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提供条件,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可从公开的专利文献中找出可能抵消该发明的新颖性的已知技术文献。
二 专利制度的争议与弊端
专利制度的传统任务,即适当激励促进创新之愿望,以保留合理获取和运用知识信息之需要二者间关系的理想平衡,今日依然如故。一方面,对投资产品的合法保护,可防止非法复制,专利持有人暂时有能力定出高出边际产品成本价的价格,从“独家市场地位”获得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也在专利知识的公开与传播过程中受益。专利制度就是要获得两个目标的适当平衡,尤其是通过确定可专利的主题事项的种类保护范围和期限及例外规定来完成。但是激励和扩散的“适当权衡”,一直是非常值得辩论的问题。
究竟专利制度促进还是阻碍了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发明创造的研发成本较高,公布之后又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专利制度赋予发明者对其发明创造以一定时期的专有控制和经营。因此,专利制度是政府的政策工具,通过“私人专有权利的创造和使用为公众谋利益”。即专利制度能够刺激更多的发明创造,从而为社会增加新产品和新方法。
反对者则认为专利制度具有一系列的消极作用:第一,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权,允许专利权人排除其他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限制专利技术的使用,进而减少专利产品的数量以及将来可能在该专利产品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因此,专利制度可能阻碍技术进步,甚至被认为是把私人权利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第二,专利垄断权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因为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能够垄断专利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并人为地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因此专利垄断权可能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价格。第三,专利垄断权可能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经济学家指出,专利制度可能诱使企业热衷于投资可能获得专利的研究项目,试图获取垄断利润,因而专利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投资方向扭曲,造成资源的浪费。
另有学者指出,专利制度并非鼓励科研投资的唯一途径。除了专利制度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市场领先地位、保密措施等)可以鼓励发明创造。换言之,发明创造的产生并不完全依赖于专利制度的刺激作用。英国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只有少数的发明创造依赖于专利保护,而且专利制度的影响程度因行业的不同而异。例如,专利对复杂的工程技术影响很小,而在化工、制药等行业则影响较大。这可能是由于复杂的工程技术较容易采用保密措施,因而受专利保护的影响较小;反之,在化工、制药等行业因专利技术易于被仿冒,技术拥有者难以保密,因而专利保护显得比较重要。美国学者莱文曾指出,保密及市场领先地位对新发明的保护比专利保护更重要。
一些学者认为,从事科研创新探索新知识、新技术是人的本能,不需要专利制度的刺激和引诱。如学术机构的发明者重在发表其科研成果,获得社会的承认,很少考虑就其发明获取专利垄断权。对此,有人解释为,“发明创造可能是人的自然本性使然,并非专利制度的刺激作用”。可见,专利制度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与许多专利支持者的理论假设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以美国的Anatoly Volynet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怀疑论”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十大疑问,认为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产生了促进作用,而是相反地产生了阻碍效应。以美国的Richard Stallman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限制甚至废除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张,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引发了一场反知识产权思潮。以加拿大的Daniel J. Gervais为代表的学者,在研究传统知识保护过程中,认为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应当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造。“知识产权怀疑论”、“反知识产权论”和“知识产权僵化论”三股新思潮,既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冲击,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学者的挑战。
综上所述,专利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负面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美国参议院“专利分委员会”委托的经济学家曾就专利制度的利弊得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尚无定论。学者们认为,专利保护并非越强越好,而是应达成一种妥善的平衡。但是,对于专利制度而言,究竟何为平衡以及如何达到平衡,仍然是一个世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