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镇与城镇的规划

2.1 城镇与城镇体系

2.1.1 城镇的概念

城镇即规模较小的城市聚落,在目前是指一种正在从乡村性的社区变成多种产业并存地向着现代化城市转变中的过渡性社区。由于现阶段对城镇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本书中城镇主要指县城关镇、建制镇的镇区。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县城关镇将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小城市,县城以外建制镇将成为城镇的主要部分。对于目前与建制镇同属于基层政权所在地的乡集镇,将逐步发展成为城镇,也应该是我们研究和规划的对象,可称其为未建制镇。如果按城乡二元的划分,前者属城市范畴,后者现在为乡村范畴。客观上来讲,城镇处于城乡过渡的中介状态,是我国的农村中心。由于城镇与周围的村庄关系密切,所以人们常把城镇与村庄放在一起讨论,统称为村镇。

2.1.2 城镇的基本职能类型

城镇是面向农村、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它是以人口集聚为主体,以物质开发、利用、生产为特点,以集聚效益为目的,是集政治、经济、物资为一体的有机实体。因此,城镇的基本类型的划分,是以其职能的主要特征为依据的。根据城镇比较突出的功能特征,可划分以下几种基本职能类型的城镇。

(1)行政中心城镇 是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政府所在地的县城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乡集镇(将来能升为建制镇)。城镇内的行政机构和文化设施比较齐全。

(2)工业型城镇 城镇的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占的比重大,从事工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大。乡镇工业有一定的规模,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有一定的水平,产品质量、品种能占领市场。工厂设备、仓储库房、交通设施比较完善。

(3)农工型城镇 城镇的产业结构,以第一产业为基础,多数是我国商品粮、经济作物、禽畜等生产基地,并有为其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服务体系,如饲料加工、冷藏、运输、科技咨询、金融信贷等机构为周围地域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并以周围农村生产的原料为基础发展乡镇的工业或手工业。

(4)渔业型城镇 沿江河、湖海的城镇,以捕捞、养殖、水产品加工、储藏等为主导产业。多建有加工厂、冷冻库、运输站等。

(5)牧业型城镇 在我国的草原地带和部分山区的城镇,以保护野生动物、饲养、放牧、畜产品加工(肉禽、毛皮加工等)为主导产业,又是牧区的生产生活、交通服务的中心。

(6)林业型城镇 在江河中上游的山区林带,过去是开发森林、木材加工的基地,根据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的要求,林区开发将转化为育林和生态保护区,森林保护、培育、木材综合利用为其主要产业,将成为林区生产生活流通服务的中心。

(7)工矿型城镇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加工而逐渐形成的城镇,或原有的城镇随着矿产开发而服务职能不断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为其服务的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也随之得到发展。

(8)旅游型城镇 具有名胜古迹或自然资源,以发展旅游业及为其服务的第三产业或无污染的第二产业为主的城镇。这些城镇的交通运输、旅馆服务、饮食业等都比较发达。

(9)交通型城镇 这类城镇都具有位置优势,多位于公路、铁路、水运、海运的交通中心,能形成一定区域内的客流、物流的中心。

(10)流通型城镇 以商品流通为主的城镇,其运输业和服务行业比较发达,设有贸易市场或专业市场、转运站、客栈、仓库等。

(11)口岸型城镇 位于沿海、沿江河的岸口口岸的城镇,以发展对外商品流通为主,也包括那些与邻国有互贸资源和互贸条件的边境口岸的城镇。这些城镇多以陆路或界河的水上交通为主。设有海关、动植物检疫站、货物储运站等。

(12)历史文化古镇 指具有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民族风格的或鲜明的地域特点的建筑群,即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的城镇,可发展为旅游型城镇。

2.1.3 城镇体系

城镇体系是指在我国一定地域内,由不同等级、不同规模、不同职能而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城镇组成的有机系统。目前我国的城镇体系是由县城关镇、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构成的。

我国城镇等级系统分为三级:县(市)城镇、建制镇和未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县城镇是对所辖乡镇进行管理的行政单位。虽然县城镇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会晋升为县级市,但其对所辖乡镇的管理职能却变化不大。

县城以外建制镇是县城镇的次级城镇,是本镇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对本镇的生产、生活起着领导和组织的作用。

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是本乡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类集镇在我国数量不少,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当经济效益和人口聚集到一定规模时,将晋升为建制镇。

县(市)城镇、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共同组成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城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