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者萨特的“人学辩证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与大战期间,萨特以存在主义现象学学者的面貌出现。他参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曾被德军俘虏,在战场的战壕中就考虑人的选择与自由问题,在二战期间的1943年10月出版了他的存在主义代表作——《存在与虚无》,成为存在主义在法国的最重要代表。他曾经在其存在主义代表作《存在与虚无》中,阐扬“存在先于本质”的观点,认为人的本质即自由和选择,个人绝对自由,选择绝对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先后发表了《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1946)、《辩证理性批判》(1960)等著作,大谈“人学辩证法”,这标志他转向马克思主义,树立起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他一方面认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是不可超越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中存在“人学空场”,他的历史使命就是填补这个“人学空场”。于是,他力图构建“人学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不过,萨特是沿着青年卢卡奇的“总体性”理论路线来阐扬他的“人学辩证法”的。由于他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探讨作为个体的人的所谓“总体化”问题,因而,他的理论就不可能真正取代历史唯物主义和填补所谓马克思的“人学空场”。与其说他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补充”,不如说他试图改变唯物主义历史观和辩证法,或者说试图取代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不客气地说,所谓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其实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在人类思想史上,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了从社会历史走向个人的思维线索的话,那么,萨特则是第一个试图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从个人走向社会历史的思维线索。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认真研究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很有必要的。

(一)大力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

萨特在从现象学存在主义转向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过程中,继承了早期青年卢卡奇关于反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观点,把否定自然辩证法作为进行他的“人学辩证法”建构的理论前提。

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先验的、无法得到证明的理论,是“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伦敦,1976年英文版,第27页。。他认为,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普遍的辩证法的规律,完全违背了辩证理性,是一种“十足的神学”。他指出:“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33页。在他看来,承认自然辩证法,就内含着妨碍或者忽视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发扬的危险。他进一步指出,在现代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大肆主张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26页。,这是一种外在的唯物主义。他又分析了这种外在唯物主义的实质方法,“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27页。

萨特继承了卢卡奇把马克思与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分开的观点,把马克思理解为人道主义者。他说,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否则,“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35~36页。

萨特主张辩证法不应该在自然关系中被研究,而应该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被研究,即人学辩证法。他说:“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75页。为何如此理解和定位辩证法?萨特对此加以说明。

他认为,自然界与社会中的人不一样,各种现象与自身等同,自然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顶多也就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因此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性的,进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谈。与自然界不同,人的实践领域中却存在切实的总体的观念。虽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到处充溢着人的自由的活动,在此领域中也会遇到物质必然性。换句话说,社会历史领域的必然性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这是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紧密地联系起来,客观与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同一个总体,各自都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环节、要素。

于是,萨特批评黑格尔与恩格斯只知道简单列举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却没有真正理解辩证法。恩格斯“只限于列举辩证法的规律,如果这些规律的每条都不是作为揭示辩证法总体的一个‘侧面’的时候,那么,辩证法的可理解性是不可能出现的”〔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44页。。他认为,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都只能在总体化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以否定之否定规律为例就只能在人的实践的总体化意义上来把握。这是因为,作为总体化的人的实践就是一个否定和扬弃的过程,人不仅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客观对象世界,使客观对象世界内在化即人化;而且人同时也在通过实践活动否定和扬弃人自身,使人自身的力量外化和物化到客观对象世界中去;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连续展开和不断向纵深发展,实践也就会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扬弃性质。与此同理,对立统一规律也只有在总体化的过程中才显示出意义。这是由于人与客观对象世界、主体与客体、部分与整体等的对立统一都发生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质变量变也是从属于总体化运动的,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变化表明的都是事物总体化的内在结构。脱离人的实践活动的总体化,就无法理解三大规律。

萨特不能正确分辨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把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与客观辩证法相混淆,认为辩证法并不客观存在于世界中,而是由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研究作为人的领域的社会历史时主观提出来的,是社会历史现实的发展规律或是从这些历史现实的发展规律认识中概括出来的。这样说来,人们的总体观念就是辩证法的动力,人们创造历史现实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辩证法的形式。如果到自然界中去发现辩证法,就违背了辩证法的基本精神,进行了“错误的推广”。

(二)着力于“人学辩证法”的阐述

萨特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来理解辩证法,所谓辩证法就成为“人学辩证法”。这是与他先前的“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相一致的。他把辩证法局限为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理性。他把人的活动中的理性指称为“辩证理性”或者“实践理性”。他的《辩证理性批判》一书就是专门论述“人学辩证法”的。在他看来,人在实践活动中把自然作为作用对象,同时把辩证法导入自然界,使自然界呈现出辩证法的特征。但从其本质上说,辩证法不是自然所具有的客观本性,它只能是以人的知识形态而存在。即使自然科学当中列举的某些范例具有辩证性,那也只能说明人的理性的辩证性,并没有证明自然本身的辩证性。萨特明确指出:“在辩证法家那里,辩证法是建立在既与现实结构,又与我们的实践的结构相关的基本主张上的。我们断言认识过程是辩证的,同时又断言对象(不论它是什么东西)运动本身也是辩证的,而且这种辩证法是同一个东西。把这两种命题拉到一起,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形式,或者换句话说,它们规定着世界的合理性。”〔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20页。从这里可以看出,萨特把辩证法驱逐出自然领域,只限制在社会历史领域,把自然界的辩证法看成人们赋予自然界的。这使我们想到了康德先验论的一句名言:“人为自然界立法。”

萨特进一步认为,历史领域也不存在那种像历史背后的神的意志力一样的辩证法,而是历史认识的结果。萨特说:“如果我们不想把辩证法重新变成一种神的法则和形而上学的宿命,那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个的个人,而不是来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个人的集合体。”〔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36页。“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的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的总汇,这就是我所说的辩证法的一元论。因为辩证法乃是总体化的活动,除了由正在进行的总体化所产生的各项法则之外,再也没有别的规律。”〔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第47页。这又使我们想到康德先验论的又一句名言:“人为社会立法。”

萨特主张的总体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被社会总体化;二是社会被个人总体化。而个人的实践是整个总体化的基础,没有个人的实践就不会有人的总体性。这是由于人处于社会历史的中心,通过人把分散的社会历史现象联结成一个总体,每个个人的总体化成为社会的总体化的前提,而个人的总体化又通过个人的实践活动得以体现。因此,归根结底,辩证法可以理解为产生和保持个人总体的方法,只有到以个人实践为基础的个人总体化和从个人总体化到社会总体化的进程中去寻找才能发现和把握辩证法。换句话说,辩证法就是实践,实践就是辩证法,实践是人改变和创造对象、给对象赋予意义而同时又实现人的总体化的活动。这里说得很明白,萨特只承认个人的实践具有总体性,只能在个人实践中发现辩证法。这告诉我们,萨特所极力建构的“人学辩证法”,以个体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反对以集体和阶级、集团为基础,把微观个体的“总体”膨胀为整个社会历史“总体”,并进而试图把人的内心世界夸大为整个世界。这是典型的个人主观唯心主义。

按道理,他在写作《辩证理性批判》时,已经受到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启发,应该按此逻辑进一步发展出社会大众物质实践论,从而登上辩证实践论的科学理论殿堂。可是萨特没有超越持“存在先于本质”观点时期的自我,只是从过去存在主义的本性个人为基础的观点进展为实践个人为基础的观点。他坚持从个人活动出发,只相信个人活动涉及的世界的真实性,广阔的客观世界则被划入假定的境域。因之,受其观点之限,他坚决否认客观的自然辩证法,大谈以个人为基础和中心的“人学辩证法”。

实际上,由于以个人为中心和基础来谈辩证法,那么,辩证法的全部内容就萎缩为个体的人的自我发展。围绕个人的社会、人的物质对象及环境,成为只是个人活动的中介形式。因而,个人实践活动就是辩证法,个人辩证法的联系内容就成为“总体化”。反过来说,个体总体化就是辩证法。萨特把辩证法看成一切个体总体化普遍具有的形式,而总体化则构成辩证法的普遍法则。这样,个体—总体化—辩证法构成了互相阐释和互为规定的循环解释关系。要理解辩证法的规律就必须立足于总体化的观点。萨特认为,一切辩证法的动力都存在于总体观念中,因为只有把各种现象理解成不是孤立地、单纯地出现的,而是在总体的综合统一之中的,辩证法才是可能的。

萨特认为,如果假定人及其对象之外存在辩证法,那么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不可理解的。相反,以人的总体化为根据,辩证法就获得了可理解性。因此,个人实践的领域就是辩证法的限度,个人的总体化是辩证法可理解性的唯一基础。社会历史是人的客观性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是人的总体化的总汇,因而是辩证的。在社会历史中,一切事物现象的辩证性质都取决于它们是不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即是否包含个体的总体化的作用。所以,人的总体化又是辩证法的最高原则。无论辩证法研究什么问题,其中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一切历史现象中认识人的总体化。这样一来,萨特的辩证法就成为总体化的辩证法,是对个人总体化的记录和描述。他认为,辩证法的学说作为一系列命题的抽象体系,其来源是个体的总体化,是对作为个体的人及其关系世界的整体与部分的丰富多样性的把握,是对个体的人的总体化历史进程以及作为个体的人的实践造成的历史总体化进程的科学把握。反过来,辩证法的理论命题体系又为个体的总体化提供根本性指导,帮助个体的总体化与历史总体化的相互融合。

萨特把历史作为一个总体加以考察的做法归功于马克思,说这是马克思最伟大的功绩。在马克思以前的历史学家们不能看到历史的总体性质,他们陷入对个别历史事件的离散分析中,把历史看作无数个偶然个别事件生灭轮回的集合。马克思从社会的生产关系出发,发现历史是建立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和随着生产关系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总体,并揭示了社会历史的总体性。可以说,总体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存在理论的基本范畴。在这里应该说,萨特承认马克思发现了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历史总体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知识问题在于萨特对生产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不同,他没有把生产关系理解成人们具体的物质关系,而是从个体活动的角度看问题,把生产关系视为作为个体的人在单独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结成的社会联系。在这里,人们看不到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作为阶级的无产阶级历史实践主体,而只有作为个人的实践主体。这和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实践观、群众实践观完全相反。萨特在历史中看到个体的总体化这个唯一积极因素,认为它才是具有历史主动性的,历史本身则处于被动地位。虽然萨特把历史看作使一切个别事件和过程结合成总体的运动,可是历史总体却是被构成的总体,具有被动性和惰性。所以,历史辩证法由于惰性因素的沾染反而成为“反辩证法”的境域。他承认辩证法的源泉只存在于作为个体总体化的个人实践之中。在他眼里,辩证法的真正王国是实践,个人的实践则是辩证法的原本基础。

(三)反对历史的客观性并剖析个体历史辩证法内在的二重化矛盾性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是整个社会的一分子,个人的实践活动建立在既定的客观的社会物质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环境中进行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的社会实践必须从社会历史的必然性出发,认识到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并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愿望而进行。对于个人的实践活动来说,它时时刻刻都处于既定的客观物质经济环境中,舍此无法行动。人的实践活动总是在前人实践活动所创造、所物化的物质条件下进行,同时又进行新的物化创造性物质活动。人的实践赖以进行的“技术”“工具”“机器”等物质条件,都是前人的物化成果,这些物化成果作为客观实在摆在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们面前。人要面对这些已经物化了的客观实在,新的实践活动又要再三地重复物化过程,并在每一次新的实践活动中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得以物化为新的客观物质经济条件。历史已经说明,每一实践个体的总体化都不会从零开始,个人只有在既定的历史客观总体中才能进行趋向于总体化的实践活动。

与经典马克思主义观点相反,萨特反对历史客观性,强调并夸大个人的主观性即自由自觉性。他主张历史中的个人是独一无二的“原子”,历史的必然性恰恰是通过个人的自由自觉活动加以实现的。个人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这是因为,个人的实践不仅是对象性的活动,而且是能动地创造对象的活动。在能动的实践活动中,人利用一定的社会条件实现自己个人的计划,创造性地进行劳动,使自己的存在得以展示并创造自己的独特生活。人的物化活动表明人把对象世界创造性地纳入个人的生活,使其成为个人生活的组成部分。

个人在创造自己的生活的同时也创造了历史辩证法。历史是什么?它是随着人的创造活动而出现的辩证结果,是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发生联系的个人之间的结构的演进过程。人们常说的历史的客观性、必然性,或者说历史的辩证法只不过是个体总体化的规律,它尽管显现了与个体总体化的矛盾特征,却处于个体总体化的从属地位,是个体总体化的副产品或者衍生品。

萨特认为,个人的实践是人的实践的社会结构的辩证性以及人的总体化的历史规律等宏观视野中辩证法的根本源泉。历史的辩证法也好,个人的总体化也好,都源于个人的实践。个人借助实践活动在物化过程中使自我本质力量客体化,这种客体化内含二重化矛盾:一方面它是人对自己的舍弃,另一方面它又使人所追求的事业在世界上得以展现,从而在客观世界中重新发现和证明自己。这就是所谓“异化”和“总体化”的二重化矛盾。在萨特看来,实践既是个人的异化活动,又是个人的总体化过程。个体实践的这种二重化矛盾运动表明,个体实践本身就是辩证法的原型和根源,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都只不过是实践辩证法的展示。所谓总体化其实就是客体的主体化。在萨特心里,主体的客体化使个人的实践产生了惰性,而客体的主体化则使个体实践增强了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这表明,个体实践所具有的客观性成分的多寡也就意味着这一实践所具有的惰性成分的多少。在萨特看来,个人实践中,惰性因素最少,这是因为个人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地意识到他自己的主体性地位,其实践活动的每个步骤都经过精心谋划推演,个体实践者是从未来的角度把握其从事实践的环境和条件的,他同时根据自己掌握的现实的可能性来设计自身的总体化道路。

萨特认为,社会实践则与个人实践相反,它是一种惰性实践,这是由自身的客观性且具有不同程度的惰性因素造成的。如果主张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以多数人为核心的实践集合体,那么这个主体本身就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客观化了的惰性主体。在这个集体主体中,起突出作用的是共同意志,它能够使个人的主体性、自觉能动性缩减甚至完全退化。因此,虽然社会实践活动也具有个人实践那样的计划、目的、手段的选择和目的的实现等有机模型,可是它作为集合体的活动却是个人的被动性领域,自觉能动性难以发挥,因而说社会实践是惰性实践。萨特所谓惰性就是指实践的消极性、被动性,是反映在物质必然性和其他人的意志等之中的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否定性因素。惰性因素也就是对辩证法的否定。

萨特从惰性与源泉两重性上看待和理解实践,这使萨特对实践辩证法的分析深入化、细致化。但这又是带有褒与贬两种倾向性的深入细致化。他褒扬的是个人实践,贬低的是社会实践。他认为实践是辩证法的源泉,但是又由于其中所包含的惰性因素,实践这个唯一的辩证法王国却孕育着反辩证法的因素,而实践的规模和性质直接关系着反辩证法因素的多与寡、强与弱。

他认为,在个人实践领域,惰性因素最少,因而“思维的存在”和“存在的思维”直接统一起来,可以说这种个体实践直接就是辩证法,它是一切辩证法的原型和构成因素,其他的辩证法都从这种辩证法发展而来并由这种辩证法所构成。因之,萨特又把个人实践的辩证法称作“构成的辩证法”。萨特主张,在“构成的辩证法”之中,物质必然性处于从属因素地位,它是被自由克服的因素,是已不被人作为“摆脱不了的命运”而加以承受的因素。所以,以惰性面目呈现的反辩证法因素是以隐蔽的形式深埋在辩证法的形式之中的。

与个体实践不同,在社会实践领域,随着客观性因素的增强,“反辩证法”的惰性因素便偷偷地渗入个人的自由活动中,它给实践的创造精神带来腐蚀并使其枯萎。于是客观必然性以外部规律的面目“吞食了全部有计划、有目的的结构”。这种惰性因素突出的实践作为人们的活动是一种由外部控制的活动,它具有“积极的被动性”的特征。与积极的个人实践相比较,可以说它是一种“变了形的”“被歪曲了的”被动性实践活动。此种社会实践虽然处在辩证法的疆域中,却失去了活力,变为一种“外在的辩证法”或“被构成的辩证法”。在惰性明显的社会实践中,“反辩证法性”和“反实践性”的因素凸显出来,使辩证法的王国转换为反辩证法的王国。

事情向相反方面转化,可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好事,也可以是具有消极意义的坏事。关键在于实践个体怎么把握事物转化的方向。在萨特关于辩证法转化的进程分析中,他把实践设定为一个不断循环转化运行的圆圈,个人就处在这个圆圈的关键的中心位置,两手伸开画圆,个人既是起点又是终点。作为圆圈的中心的个人实践活动包含辩证法的强力因素,越向外距离圆心越远,辩证法的正能量因素就越少,负能量(反辩证法因素)就越多。如果超出社会实践的边界,进入自然界领域,根本就没有了辩证法。这也就是萨特否定自然辩证法的逻辑理由。

当然,萨特总是把辩证法的分析定位在个人实践上,把自然界的辩证法按照胡塞尔现象学的“悬搁”法存而不论,把社会实践辩证法打上“被动辩证法”或者“反辩证法”的标签加以贬低。他认为“反辩证法”作为辩证法的否定形态,依然与人有关联,它是自由的个人活动的无机形式,与个人活动密不可分。即使在个人的实践中,反辩证法的因素也潜在地存在于辩证法的模型中,只是还没有凸显出来。在进入社会实践之后,反辩证法的因素才演化为突出的惰性因素并损害社会实践。其根本原因在于进入社会实践后,实践活动构成的各个因素、环节都缺乏对于个人的可把握性和可理解性,主体的积极能动性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难以发挥作用。这说明,萨特之所以贬低社会实践辩证法,在于他认为社会压抑了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反辩证法”因素压倒了辩证法因素。所以,他就大力倡导个人实践辩证法,贬低社会实践。他主张的辩证法无非就是表示实践的主体性和对于主体的可把握性的代名词,什么能够发扬和彰显主体性,什么就是充满积极因素的辩证法;否则,就说它是“反辩证法”或者充斥惰性的辩证法。

为了反衬个体主体性辩证法,萨特把“反辩证法”设定为辩证法名目下的反题。他主张,不论是个人实践还是社会实践都会与物质必然性的惰性因素相遇而无法摆脱其影响;实践的现实性又建立在必然性之上,因此,可以说“反辩证法”内在于辩证法之中,是辩证法应有之环节。毋庸置疑,反辩证法的因素贯穿于人的总体化过程的始终,但是还要看到,它不是一次性展现自己的,而是在每一次实践阶段的总体化中,反辩证法都有一个从隐到显的展现过程。于是,人们可以在每一次实践中看到从辩证法到反辩证法的演化场景。每次显现的场景告诉人们,在当下,辩证法的行程仅仅是开始,还要有下一次新的实践出现,以便作为辩证法与反辩证法的合题。这又是一个否定的否定。就在这样的否定之否定中,人的总体化不断展开自己演化的翅膀。

综上所述,萨特的“人学辩证法”,继承了卢卡奇的总体性概念,突出了人的主观性。不过,他与卢卡奇不同的是,卢卡奇高扬无产阶级革命的阶级意识的大旗,要唤醒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萨特则大力弘扬个人实践的积极意义,贬低社会实践的积极作用,突出社会实践的“反辩证法”的负面性质,更是反对自然辩证法。这就使他走向极端的个人主义。他的所谓“人学辩证法”就成为主观主义辩证法。

不过,他对在集体的社会实践中个人主动性发挥受到消极影响的观点值得我们研究借鉴。我们既要强调社会实践的重要性,也要注重发挥个人在集体社会实践中的主动性、自觉性、能动性,创造一个个人与集体、社会、自然和谐相处、生动活泼、蓬勃向上的局面。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总体性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