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Ⅱ

自杀防治工程分成三级,第一级是规划与执行能够促进人类心理健康,而不致发生自杀动机与行为的方案。第二级是对于自杀个案所引发之直接与间接危机的危机处遇与治疗作业。第三级是对于自杀未遂者所引发之直接与间接危机的危机处遇与治疗。这三级防治工程,到底由哪些部门的哪些单位,以哪种方式分工合作,发展出、做出哪些效益来呢?很多圈内人和圈外人,都边做边思考这些问题?并且思索着台湾地区人们的自杀防治该何去何从?

只不过,2005年3月起,再用三级防治观念来做来思考,就又赶不上时代的风潮了。因为台湾地区“卫生署”已于2005年3月制定“全台自杀防治策略行动方案”计划书。计划中已采用澳洲自杀防治专家Dr.John W.Davies的宝贵经验,将台湾的自杀防治策略,分成全面性(universal)、选择性(selective)与指标性(indicative)三个子策略,次而在三个子策略的指导方针下,依据短、中、长期签订四年为期的执行策略与方法,以及针对现行相关政策及方案的检讨。

这个于2005年3月制定,用来指导与执行台湾地区自杀防治的计划,共计为期4年,经费50,620万台币。大家来猜猜看,各县市卫生局相关层级工作人员,以及公、私、第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多少人看过这个计划,对于接下来这四年有全盘性的了解,而能主动给予配合?

2005年度的短期目标,重点在于建置自杀防治体系。姑且不论较高层级的台湾自杀防治组织,是否为任务编组?姑且不论各县市心理卫生中心的成员,是否都是具有心理师执照的专业人员?姑且不论没有专业人才专任专事而求之于支持系统,是否在2005年底真的可以结束这个权宜之计?其中最后一项“提升通报系统之质量”却令人精神为之振奋,因为这是一项贯穿该计划,全面性、选择性与指标性策略内容的重大工作。

台湾地区“卫生署”于2001年5月15日,行文各县市卫生局,建立辖区自杀个案通报系统以来,引发了怎样令人引颈期盼的曙光,又引爆了怎样令人心惊肉跳的阴霾呢?重点在于:它是建制台湾自杀数据库的第一把金钥,而又操控三级自杀防治工程的核心目标能否完成的关卡。自从县市自杀个案通报系统启动之后,第一个引爆的疑问是:法源的根据?第二个疑问是:访者的专业能力与资源?第三个疑问是:对受访者及其家属的实质效益,是否相称于自杀防治的目标?

第一个疑问:要求各“卫生、社政、教育、劳政、民政、消防、辅导等单位”通报自杀个案是否合法?这纸行政命令,有没有法源的根据呢?有没有和其他的大小法抵触呢?各县市卫生局派遣公共卫生护士进行家访,这是公卫护士于2001年起突然增加的一项业务,一项没有奖励办法,还得冒险——心理和身体危险的业务。公卫护士在原本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又遇到以下的问题:第一个是拒访,电访时对方即已拒访。第二个是合法性,对方质问“谁告诉你的?”、“医院泄漏就医信息”、“119说的吗?”、“小心我告你”。第三个是效益性,家访时能给些什么呢?对案主与家属?只是提供转介精神科的信息吗?第四个是危险性,女性工作人员进入公寓大厦或独栋房屋中,进行陌生拜访,有没有危险性呢?这四个难题,也凸显了上述第二、第三个疑问,尤其又关联到建制台湾自杀数据库的成败。(2003年度台湾地区电访6658人次,家访4343人次,列管3873人,转介621人。您只要查一下2003年台湾地区自杀死亡人口数,再乱猜个自杀未遂人口数,就可以评估您对年度工作成果的满意度了。)

通报的个案包括:自杀死亡及自杀未遂两种个案。通报了4年,为什么还看不到自杀未遂个案的统计数字呢?为什么各县市卫生局还没有统一的通报单元格式呢?为什么还写不出网上通报的程序呢?所有投身自杀防治的实务或研究人员,都迫切地想要知道,到底每个上午、每个下午、每个夜晚、每一天、每一周、每一月、每一季、每半年、每一年,在各个不同的县市乡镇村或地区,有哪些不同基本条件的人(性别、年龄、婚姻、排行、教育、职业、血型、星座、病史与创伤事件……等),经历了第几次自杀而死亡,或经历了第几次自杀而未死,以及各次自杀的方式为何?这些数据,将建构成自杀数据库。通报系统功能不畅,数据库就无法建制,所有圈内人就只能像瞎子摸象般,自限于个别的实务经验,而无法建立台湾地区的具体策略、方针与工作目标。

通报或访视或列管的,只限于案主本人吗?当然现行的做法,并不符合自杀防治的积极效益。首先要理清的是,自杀防治不是管制媒体报道自杀的方式、内容与次数,也不是把高危险群或自杀未遂者送精神科用药,所以把罪过或资源都归因或集中在特定的对象上。有七八成自杀个案有忧郁症或精神疾病史,并不代表二者间有因果关系。老人是自杀高危险群,每年自杀人口的分龄统计显示得很清楚,但尚未发展有效的筛检方式,来检出真正的高危险群。军警人员容易取得枪械,自杀致死的机率高,可是也尚未发展有效的筛检方式来检出真正的高危险群。但是自杀未遂者、自杀未遂者家属与自杀死亡者家属,却是清楚明白的三大超高危险群。有关自杀未遂者会有二、三……N次至死方休的自杀行为,已经是一种常识。自杀死亡者家属与自杀未遂者家属,遭受重大死亡创伤,出现自杀意念与自杀行为的研究更是不可胜数。这三大超高危险群,将造成重大的家庭与社会创伤,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台湾应该如何面对这三大超高危险群的人呢?最庆幸的是,只要通过有效的通报系统,就可以找得到他们在哪里,就可以掌握这三大超高危险群。然后呢?只是掌握数字和地址吗?对于自杀未遂者,可依其不同的自杀未遂次数与方式,强迫其接受心理衡鉴,并接受不同层级的治疗计划,包括心理治疗、家族治疗与精神科药物治疗等,时间长短不同的疗程。对于自杀死亡者与未遂者家属,可免费提供各项心理衡鉴、心理治疗、家族治疗、精神科药物治疗,或者支持性家属团体、治疗性家属团体、成长性家属团体的课程……等福利(或权利),协助家属有能力面对家庭生命危机,并且执行家庭重建的再造工程。

通报与家访,正是开启当事人(案主与家属),上述义务与福利的源头。通报与家访如果有意义,并不是台湾地区建立自杀数据库,而是针对这三大超高危险群,提供了不同等级的预防与治疗工程,亦即真正的遏阻了自杀现象。政府要做什么事来让这一切成为可能呢?答案是:立法,制定“生命保护法案”。法案中应明白规定:自杀未遂者,有被通报、访视、心理衡鉴与分级治疗之义务;自杀者与自杀未遂者家属,有接受免费咨询、治疗与团体经验的福利(权利);管区警察、公卫护士、社工师、咨询心理师、临床心理师、精神科医师及相关院所、健保局的应有分工体系。法案中还要明白规定:各级学校每学期,应教授“生命教育”课程之节数。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每年应提供“家庭生命教育”课程与小区生命教育的时数。各媒体每年应刊载或播放“社会生命教育”相关文章、专栏或节目的时数。

各县市召开公听会,深入研究各种不同领域的意见,详细制订“生命保护法实施细则”,完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种生命教育的建制,以及专业人员院所与健保给付的合理配置,才是高级别自杀防治中心最重要的先遣工作,才是建制台湾自杀数据库的价值工程。

生命保护法案,是政府自杀防治工程最重要的大梁。恳请庙堂诸公、立院贤士提案制法,是为台湾人之大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