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文规范

公文的行文,有着特定的秩序,一般来说,只有按照一定的规定或准则来行文,才能维护各级各类机关间行文秩序的规范性。公文行文的规范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 公文行文上下关系的规范;

● 公文行文方向与方式的规范;

● 公文行文规则的规范。

2.2.1 行文的关系

公文的行文关系,取决于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的相互关系,它是对公文往来关系的总称。关于公文的行文关系,具体如图2-11所示。

图2-11 公文行文关系的含义介绍

而从公文往来机关的属性来看,其行文关系可分为两大类,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和党的各级组织的行文关系,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公文的行文关系

2.2.2 行文方向和方式

基于行文关系的不同,公文的行文方向和方式也是有着根本区别的,一般说来,可以将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分为上行、平行和下行这三个方向,并在各级各类机关工作需要的基础上,产生了公文的三大行文方式,即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另外,泛行文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文方式,只是这种行文方式没有特定方向。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上行文

“上行文”,顾名思义,即由下向上行文,一般来说,是指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向所属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行文的方式。当然,这种方式的行文在行文运用上又可根据公文授受双方之间的关系分为三类,如图2-12所示。

图2-12 公文上行文的行文方式

其中,逐级上行文是公文往来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行文方式。有时为了工作需要,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行文的其他方式。

2.下行文

在行文方式上,下行文与上行文恰好相反,是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行文的方式。基于不同的发文目的和要求,下行文也有三种不同的行文方式,具体如图2-13所示。

图2-13 公文下行文的行文方式

3.平行文

与上行文和下行文不同,平行文的文件授受机关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其公文的往来存在于以下两种机关之间:

● 同级机关之间,如同一部门内的同级机关;

● 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

4.泛行文

泛行文,其强调的是其行文范围的广泛性。这一种公文的行文方式与上述三类有特定行文方向的行文方式不同,它面向的是社会,其受件主体是社会群众,且这种行文方式是没有特定的主送机关的。

2.2.3 行文的规则

公文是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理公文的应用文,而这些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有着一个庞大、繁杂的关系,为了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效率提高,各级机关和部门之间应该遵循一定的行文规则。

1.不得越级行文的原则

各级机关和部门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公文之间的授受关系应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各级机关或部门间行文更多的是按照一定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逐级行文的。而在一定职权范围内,公文行文设定的要求如图2-14所示。

图2-14 公文行文的职权范围要求的设定

2.联合行文的原则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关于联合行文,应该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具体如图2-15所示。

图2-15 联合行文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3.协商一致的原则

为便于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和有序,《条例》第十六条(四)规定:“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这是关于公文行文的协商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

协商一致的行文原则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职权分明,这也是公文行文的重要原则之一。

4.公文抄送规则

“抄送”,是公文在主送之外所要送达与公文有关、需要知晓或遵照执行的单位的行为。公文的抄送单位并不是其主要的或直接承办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也主要是备案、协调和告知作用。

关于公文的抄送,应该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 所列的抄送单位不应该遗漏,要仔细核查;

● 收到抄送的文件,被抄送机关要妥善处理;

● 抄送机关应该按照机关性质和隶属关系来排序;

● 在列抄送单位时应该慎重,如不宜抄送下级机关和严格控制平级单位的抄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