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卫生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遵循的法定的形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

程序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民主立法的保障。卫生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为《立法法》)分别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下面仅以卫生法律及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为例进行介绍,目前其他卫生立法程序并无其他特别的程序。

一、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一)卫生立法的准备

主要包括:编制卫生立法规划、作出卫生立法决策、起草卫生法律案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卫生法律案。

(二)卫生法律案的提出

提出卫生法律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卫生法律案,立法机关可以把这种卫生法律案列入议事日程,进入讨论的阶段。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均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该委员会职权内法律案的机构和人员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或要求来行使立法提案权。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卫生法律案,在列入会议日程前,提案人可随时撤回。若列入会议议程,想撤回法律案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三)卫生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卫生法律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卫生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辩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阶段,审议程序是卫生立法的关键阶段,一项卫生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法律,取决于审议的结果。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卫生法律案的审议要经过以下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卫生法律案的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对法律案的说明。

(2)各代表团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3)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4)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5)各代表团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6)法律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卫生法律案的程序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说明,然后由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2)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召开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审议。

(3)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由分组会议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实行“三审制”,要经过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才能交付表决。但是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律的部分修正案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卫生法律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或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四)卫生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卫生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形成卫生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法律草案表决稿,可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卫生法律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五)卫生法律的公布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应当载明该卫生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时间。

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卫生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一)立项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和社会发展状况,提出立法项目草案,由部(局)务会议审定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统一部署,决定立法项目名称、等级和起草部门,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实施。

(二)起草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一般由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起草任务。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审查

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提出卫生行政法规草案,送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

(四)通过

国务院法制局对卫生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者总理批准。

(五)公布

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六)备案

卫生行政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