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征有:第一,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行为人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卫生法律责任必须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卫生违法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法律规范中作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主体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者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种职权。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在不同情况下,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有可能同时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
(一)卫生行政责任
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1.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责任对一般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卫生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违纪或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责任通常由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卫生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八种。
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行政处分虽然都属于卫生行政责任,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第一,主体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的是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卫生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作出决定,针对的是其内部所属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第二,性质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外部行为,多属违法;卫生行政处分属内部行为,多为失职。第三,制裁方式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以名誉、财产、人身自由以及行为能力为处罚标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产、行政拘留等,而卫生行政处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第四,法律救济不同。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卫生行政处分不服的,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二)卫生民事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生产经营健康相关产品的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给予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民事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为《国家赔偿法》)进行,其性质属于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三)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侵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生民健康权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卫生违法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作出了20余个有关的罪名规定。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罪,非法经营罪(如非法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传播性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育手术罪等。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由于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卫生责任事故或医疗事故而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