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权视角下的职工权益与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改制的实质是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产权中不同权利的组合,职工的产权权益发生了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维护职工权益,而在职工的诸多权益中产权权益是其他一切权益的基础,因此,维护职工产权权益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体现。

(一)职工产权权益的内容

从产权层面对劳动者权益问题进行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学者们也从各自的理论逻辑出发给出了不同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对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概念及内涵的不同理解及比较研究方面。

关于劳动产权,国内外学者均有过界定。李惠斌以劳动价值和劳动产权理论为主线,通过总结约翰·洛克、亚当·斯密、马克思等学者及利润分享制度等思想流派关于劳动产权理论的描述,认为劳动产权“指的是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劳动产权概念中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剩余价值重新分配的问题”(李惠斌,2004:21~30)。这与张嘉昕、赵华灵等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湛泳等也提及劳动产权概念中剩余索取权的问题,他认为“劳动产权就是指劳动者对由于‘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它是由劳动者相互协作、同质劳动产生的对合作的剩余索取权。而所谓同质劳动指的是企业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劳动产权既具有集体产权的性质,又具有社团产权的性质”(湛泳、刘长庚,2005:8~10)。可见,他更强调劳动的同质性以及劳动产权的集体性与社团性。王海杰认为劳动是产权的本质来源,但不能将其等同于产权客体,社会财产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等于劳动产权。同时他对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以及其他学者对这一思想的解读进行了批判,并认为“只有以劳动力产权为分析起点,才能把握劳动者参与剩余索取权分享的真正依据”(王海杰,2006:41~45)。

伴随着劳动产权概念的提出,研究者开始了对劳动力产权概念的讨论以及二者关系的研究。大部分学者均从剩余索取权或利润分享层面对劳动力产权进行界定,即将劳动力产权基本等同于剩余索取权,王东静认为“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因拥有和使用劳动力而具有对剩余劳动成果的索取权”(王东静,1999:30~31);王海杰认为“劳动力产权是人们(产权主体)围绕或通过劳动者身体中存在的体力和智力(产权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王海杰,2006:41~45),认为完整的劳动力产权由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力使用权构成;郭继强则认为“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的行为权,包括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权以及一部分剩余索取权”(郭继强,1996:131~133),同时,郭继强认为劳动产权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产权包含了劳动产权;湛泳等从产权的表现形式、分享剩余的方式以及对劳动技能的要求三个方面对劳动产权和劳动力产权进行了区分,认为前者是一种集体产权,后者是一种个体产权,前者通过集体的形式参与分享,后者作为一种要素产权参与剩余的分享,前者属于简单劳动,后者属于复杂劳动,基本等同于人力资本产权(湛泳、饶晓辉,2004:32~35)。

部分学者把人力资本等同于劳动力资本,进而认为人力资本产权就是劳动力产权。姚先国等学者认为“现代劳动关系的核心表现为物质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之间的关系。在劳动契约安排中,不但要照顾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人力资本产权经济收益的重要性,给予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姚先国、郭东杰,2004:97~107);于桂兰等学者认为“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工人权利实质上是工人作为人力资本投资者在企业中享有的人力资本产权”(于桂兰、郑秀芝,2010:76~92);曹天予也认为“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指的主要就是劳动者根据其付出的劳动(即投入生产的人力资本)而享有的剩余索取权”(曹天予,2004:31~38);黄乾把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理论直接等同于人力资本产权的论述,吕景春也同样认为应把二者等同,并由此来讨论劳动者对其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收益的正当性。

也有部分学者对上述观点予以否定。叶正茂等认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不一定就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中的一部分”(叶正茂、洪远朋,2001:3~10)。范省伟等则把劳动力产权分为三个层次:低级形式、中级形式和高级形式。其中人力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中的高级形式相对应,“主要表现为企业家和高级技术人员所拥有的特殊经营才能或技术才能,是高级形式的劳动力”(范省伟、白永秀,2003:42~46)。而接受过一定教育和培训的仅为中级劳动力。显然,范省伟等对人力资本的界定标准要高于其他学者。

上述观点均表达了对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剩余索取权的关注。根据本书研究的企业类型,以及马克思相关理论著述,本书认为企业职工即为企业劳动者,职工产权权益即为劳动者在与企业形成的产权交易契约中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

职工产权权益从内容上主要包括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从前面诸多学者对劳动产权及劳动力产权的辨析出发,本书认为劳动力产权与劳动产权、人力资本产权不同,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与企业的产权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由劳动力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组成。相应地,如果把劳动力产权权益简化为相应收益的话,“劳动力产权完整时应得收入的价值组成是:劳动力所有权收益+劳动力使用权收益(劳动力价值收入)……劳动力产权收益应该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在两个层次上实现:一是事前通过基本工资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收益;二是事后通过劳动者对组织剩余的分享,实现其劳动力所有权收益”(王海杰,2006:41~45)。

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则是把劳动者作为集体,而非个人来谈他们所具有的权利。有很多学者都看到了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并提出劳动者应该作为集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身份地位,但学者们的表述各不相同。钟武强论述了构建以公有制为主的要素资产联合与劳动者联合相结合的联合产权制度,认为“只有根据当代生产力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我国劳动者集体产权制度,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劳动者的优越性,探索中国化的劳动者集体产权的实现途径”(钟武强,2009:76~81)。湛泳从联合产权制度出发,对劳动产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强调劳动产权具有集体产权和社团产权的性质。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联合产权这种叫法,认为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就是集体产权和社团产权,无须再创造新的“劳动产权”概念替代。正如之前对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所分析的那样,这些概念在学者们之间存在很大分歧,而且同一学者或同一观点流派在不同时期的表述也不同。如有的学者在联合产权制度中提到集体产权,而后又采用“劳动体产权”这一概念来论述联合产权制度,认为劳动体的劳动一方面有集体性和整体性,另一方面又有差异性,因此,劳动体产权包括劳动体平均产权和劳动体差别产权(钟武强,2010)。

综合已有的研究,本章用劳动者集体产权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劳动者集体产权就是劳动者作为集体与企业签订产权交易契约时所形成的权利关系。鉴于劳动产权包括个别劳动产权和集体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权益同个别劳动产权对应,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则同集体劳动产权相对应,本书认为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包括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民主参与权(陈实,2004)。

(二)维护职工产权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体现

从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所展开的理论研究来看,研究成果是极其丰富的,但从产权视角出发进行的研究成果较少。究其原因,在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的关注点不同。经济学和管理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过多地重视企业作为“经济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即“在遵循法律等游戏规则的范围内,通过使用资源去最大化企业的利润”(曹越、赵西卜,2009:75~77);伦理学则过多地关注企业作为“社会人”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为了实现企业剩余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该有计划地、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断地塑造自身良好形象,培养客户群,从而赢得竞争优势”(曹越、赵西卜,2009:75~77)。从根本上讲,企业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二者并不冲突,都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何把握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边界,就需要我们从产权视角予以研究。否则,过分注重经济责任必将忽略企业是嵌入社会结构的这一事实;或者过分注重道德责任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就是对这一现象的现实解读。

1.企业社会责任产权视角分析的必要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一个标志性特征就是“单位制”,国有企业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围无限扩大。一方面,“企业办社会”表明企业不仅为职工提供了工作场所,而且还提供了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资源分配上占有独特优势,即使在不产出利润的情况下,企业仍能够从国家得到资源上的补充。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过于强调企业的道德责任,而忽视了经济责任也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该履行的一项重要责任。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日益加快,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越来越注重对经济效益的追逐,并把其原来承担的社会责任剥离出企业,导致职工权益受损,劳资冲突事件频发。造成这一后果的根源则是企业过分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导致企业道德责任的缺失。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及学者和政府相关层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人们已经认识到职工权益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从产权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果较为贫乏,而从产权视角出发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企业职工都意义重大。

企业的产生是产权制度的安排。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中通过分析企业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阐述了企业是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以及企业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即存在“交易费用”,而企业的产生则是因为其能支配资源,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则进一步分析了企业产权界限问题。他认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至关重要。可见,市场、企业、产权三者密切联系,企业是市场制度的安排,更是产权制度的安排。

明确企业产权,能更好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从产权视角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于明确界定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从上述分析可知,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安排,企业才能依照法律或制度在市场活动中行使权利,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而产权制度不仅通过法律或制度规范企业的权利,同时也规范其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能更好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的原因之一就是产权界定不清,相应的责、权、利无法落实,导致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而承担的经济责任较少。尽管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产权制度同市场上的一般企业有差异,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地设计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提高其运作效率,是极为重要的。

明确企业产权,能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职工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之一,在生产过程中把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并通过与企业的产权交易获得收益。当然,这种理论上的应然性判断与实然性存在一定的差距,正如巴泽尔所说的,“人们可以界定产权,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在此意义上,产权总能得到最好的界定。然而,由于商品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成本,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过于高昂,因此,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巴泽尔,1997:159)。但是,清晰的产权界定至少能够从法律上规范企业与职工的权利与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权益。因此,明晰的产权界定能提高资源配置与使用的效率,更能确定企业与职工的权责,进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产权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大致可以分为一元企业社会责任和多元企业社会责任两种类型。Milton Friedman等认为一元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这同经济学家所说的经济责任,或者企业的有限责任的含义基本一致。尽管多元企业社会责任与一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有所差别,但基本都认为企业除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如有些学者表述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有些则表述为无限责任,有些则表述为基本责任、中级责任和高级责任(陈迅、韩亚琴,1995)。

从产权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有些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对产权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冯丽丽等学者通过国有和非国有产权性质分组的检验结果,证明了产权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显著影响。曹越等学者则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论述了“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最关键利益相关者(股东)的关系,也就是说要保护好所有者的产权”(曹越、赵西卜,2009:75~77)。初玉岗、黄如安等学者则对产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做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初玉岗等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产权边界。在市场经济中,产权是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一切产权都包含权利与责任两个方面。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它们为实现最大化利润权利而需要向社会各界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总和”(初玉岗、李艳丽,2007:73~77);黄如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或履行的义务”(黄如安,2008:115~117)。二者均从产权视角出发较为清晰地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本书采用后者的定义。

学者们根据企业同不同产权主体的产权边界,划分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初玉岗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企业与消费者及用户之间存在产权边界而应承担的产出保证责任,企业与各种生产要素供给者之间存在产权边界而应承担的要素使用责任,以及由于受企业活动的外部性影响而应承担的外部性责任。黄如安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改善市场机制的责任、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责任以及调节资源配置的责任”(黄如安,2008:115~117)。

要求企业履行所有的社会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侧重点也不同。但至少有一项内容是所有企业都应承担的责任,即“除股东外,其企业要承担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责任是对员工的责任,即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卜长莉,2012:74~80)。本书认为产权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为企业对职工产权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