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集体腐败:基于复杂系统的涌现理论分析
作者简介:宋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从事廉政建设、公共管理研究。
摘要:近年来,集体腐败逐渐成为我国腐败的重要发展趋势,在腐败案件中占到了绝对比重。通过分析集体腐败的形成机理,运用复杂系统涌现性理论对集体腐败的涌现现象进行研究,分析集体腐败涌现过程的实现,揭示集体腐败涌现的“新质”,可以更好地认识集体腐败的形成和发展规律,进而为提出治理集体腐败的公共政策建议提供一个新的理论研究视角。
关键词:集体腐败;复杂系统;涌现性
一 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腐败是阻碍社会发展的痼疾,是污浊政治空气和社会环境的毒瘤。随着“惩防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来看,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近年来腐败出现了集体化的趋势。
集体腐败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指的是多名腐败分子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行为的现象。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集体腐败具有更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破坏力。随着社会对集体腐败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学者对集体腐败问题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倪星和王立京运用寻租经济学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对集体腐败的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傅江景以博弈论为理论分析工具,建立了集体腐败的博弈模型,分析了决策者和成员间的忠诚系数以及其他要素对集体腐败的影响。唐纳德和麦克尔(Donald Palmer, Michael W. Maher)通过建立过程模型对集体腐败进行了研究,分析了集体腐败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薛刚在“过程模型”的基础上,提出“涉入”与“知情”是集体腐败道路上分离的两点,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张鹏对我国公务员集体腐败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公务员集体腐败过程参与及卷入集体腐败链条的原因。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学者多集中在对集体腐败内涵、特征和形成原因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开展研究,也有一些文献运用寻租理论、博弈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对集体腐败问题进行了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没有注意到集体腐败的复杂性,事实上集体腐败是一个复杂系统,而且具有个体腐败所不具有的涌现现象,这是对集体腐败问题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二 集体腐败的形成机理
腐败是指“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利益则是促使腐败分子产生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集体的目标就是要通过集体行动增加共同利益,集体腐败就是这样的组织,其组成的本质也在于利益的追求。无论个人或集体在追求利益的同时,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只要在成本小于利益的条件下,腐败就可能发生。我们可以通过模型分析来对集体腐败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
假设,集体腐败的总收益C是腐败机会M和集体腐败规模G的函数,为C=f(M, G);其中M与腐败黑数α和惩处概率β相关,M=α(1-β); G 与集体腐败的人数 N 和权力系数 S 相关,G=f(N, S);集体腐败中个人收益占集体总收益的比重为P,则,那么个人收益Ci=P·f(M, G);个人参与集体腐败的净收益Hi=Ci-B,其中B为参与集体腐败所付出的成本,这里假设集体腐败中每个参与人的成本都是相同的,这样的假设不影响分析结论。
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集体腐败中个人收益随着腐败机会变动的情况:
可以得出,当集体腐败收益率与个人收益占集体总收益比重之积等于集体腐败成本的增加率时,个人收益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集体腐败收益率超过成本增加率时,个人收益将达到最优。当,即时,个人收益就会超过成本,若同时满足(2)式,即个人净收益达到最大化,此时成本远远低于个人参与集体腐败所获得的收益,那么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就会形成集体腐败。
以上是从成本收益角度对集体腐败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然而现实情况中集体腐败的形成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体腐败越来越难以进行,因此只能通过合作式的集体腐败来达到目的。此外,集体腐败形成的影响因素也要复杂得多,与集体腐败有关的利益相关者都会影响到集体腐败的形成和发展。
三 集体腐败的涌现性分析
(一)复杂系统及其涌现现象
目前学者对复杂科学尚未形成一个共识性概念,但是对复杂系统内涵的描述大致相似:一个具有复杂性特征的系统内含有若干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有着相对独立的要素、结构和功能,子系统的组合呈现多层次、多维度、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状态。复杂性决定了对于系统的研究不能将子系统分割开来,也不能将子系统孤立出来,否则就不能够准确地反映系统的整体功能和特点。
复杂系统涌现现象是指系统由各个部分组成后具有了单个部分所不具有的性质,这种性质不存在于任何独立的部分之中,有着“整体具有,部分不具有”的特点,并且只能在系统处于高层次时才能够显现出来,我们将这种现象表述为“涌现”。系统组成后之所以在功能上可以实现不同于各部分加和的效果,正是由于系统组成后具有的“涌现”现象,也可以说是系统产生“新质”的结果,因此涌现性是系统由低级向高级、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过程,也是由“新质”代替“旧质”、由“新功能”代替“旧功能”的转化过程。
涌现现象被认为是系统复杂性的本质,而揭示涌现现象的规律则是研究复杂系统的重要目的。根据学者们对复杂系统涌现现象的研究,系统涌现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产生涌现的条件是系统需要具有非线性、自组织性、远离平衡态以及具有吸引子的存在;二是涌现现象是在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情况下,通过子系统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三是涌现现象具有组织效应和结构效应,具有动态性和规律性。当系统满足了以上几个特征的时候,系统就会出现涌现现象。
(二)集体腐败的涌现性
根据复杂系统的内涵描述,集体腐败可以视为一个复杂系统,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就是一个子系统,每个个体在集体腐败中的定位、作用和权力都是不一样的,并且个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但是每个个体都不能脱离集体腐败而单独存在,否则就无法实现腐败的目标。因此,个体组成集体腐败后,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系统,同时能够实现个体腐败所不能实现的效果。
从集体腐败作为一个复杂系统的角度来看,它完全满足涌现现象产生的条件。
1.集体腐败的非线性、自组织性、远离平衡态和吸引子的存在
(1)集体腐败的非线性。集体腐败作为一个整体,不是每个成员的简单线性叠加关系,从收益和破坏力的角度来看,集体腐败获得的总收益不是个体腐败收益的加和,集体腐败破坏力也不是个体腐败破坏力的线性叠加,集体腐败所获得的收益和所产生的破坏力可能大于或小于每个参与者个体腐败的收益和破坏力的叠加,但一定不是等于,否则集体腐败就不会形成。我们可以通过集体腐败总收益的公式来进行更加清晰的论述:
其中:C(x)是集体腐败的总收益,C(xi)是每个成员的腐败收益,T(xj)是成员相互作用对集体腐败总收益产生的增减效应,T称为影响因子,nB是集体腐败的成本。这个公式进一步说明了集体腐败与个体腐败的差异,反映了集体腐败的非线性特征。
(2)集体腐败的自组织性。集体腐败的形成过程实现了一个由无序向有序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由非组织向自组织的跃迁过程(如图1所示)。在集体腐败形成之前,每个成员都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形成之初,成员会进行各自的角色定位,初步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并不断实现“组织优化”和“扩张”,推动集体腐败发展,实现利益不断扩大。这种自组织会不断提高集体腐败的复杂度和组织层次,在这个过程中集体腐败面对的阻力和付出的成本也会不断提高,组织会变得更加不稳定。
图1 集体腐败自组织过程示意图
(3)集体腐败的远离平衡态。平衡态是在没有外界影响的条件下,系统的性质长时间不发生变化的状态。由于集体腐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这种利益都是来自外部,所以集体腐败必然要与外界发生联系,这就使得集体腐败不具备平衡态的基本条件。另外,即使不考虑外界影响的变化,集体腐败系统内部的性质也不会不发生变化,内部成员会因为担心犯罪行为被发现以及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心理和行为的变化,集体腐败存在时间越长,获得的收益越多,这种变化就越剧烈,集体腐败距离平衡态也就越远。
(4)集体腐败的吸引子。集体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吸引子,共同利益和相互关系就是他们的吸引子,如果没有这种吸引子,集体腐败就根本不会形成。集体腐败成员之间的吸引子在属性上可能是不同的,有的吸引子是经济利益,有的吸引子是物质利益,还有的吸引子是裙带利益,总之谋取利益是集体腐败成员之间吸引子的共同特征。
2.集体腐败成员的相互作用
集体腐败是一种谋取成员共同利益的组织行为,必须要通过成员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包括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相互博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是一个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相互作用形成的影响因子T会对集体腐败获得的收益等产生影响。此外,成员的相互作用规避了个体腐败的弊端,实现了个体腐败所不能完成的效果,但是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成员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集体行动的制约,成员之间存在着相互不信任,如果出现利益纷争,成员之间就可能会分崩离析。因此,集体腐败成员实际上是既合作又博弈的复杂相互作用。
3.集体腐败的组织效应、结构效应和权力效应
集体腐败之所以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强的破坏力和腐蚀性,正是因为集体腐败形成后带来的组织效应、结构效应和权力效应。组织效应是指集体腐败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排他性,系统外的人会受到集体腐败的排挤,因此会造成廉洁者无法生存的腐败环境;结构效应是指集体腐败不会接受一个对其毫无价值的成员参与进来,因为在集体腐败这个系统内每个成员都“各司其职”,有各自的角色定位,集体腐败的外部人很难观察到集体腐败的运行情况;权力效应是指原本受到权利制衡和制约的权利主体,因为加入了集体腐败,结成了权力同盟而进行共同腐败,权力制衡与制约的效果便会降低。这三个方面的效应无疑都增强了集体腐败的破坏力和腐蚀性。
综合上述分析,集体腐败作为一个复杂系统组织,具有产生涌现现象的条件。而事实上,集体腐败的形成、发展、运行和暴露也都是由于涌现现象的存在才发生的,因此从涌现性这个角度对集体腐败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更加深入地揭露集体腐败规律。
(三)集体腐败涌现过程的实现
集体腐败涌现的关键在于集体腐败表现出个体腐败所不具有的特征,这些特征作为“新质”在集体腐败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集体腐败首先要形成成员之间的关系,并由此构成系统,在此基础上便会不断出现涌现现象。集体腐败中的每个成员在加入集体腐败之前,都是具有独立性的行为主体,他们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外在环境以及自身如果加入集体腐败中所处的地位和可能获得的收益等,来对是否加入集体腐败进行判断,并以博弈原则为基础,进行最优化于自己的选择(见图2)。这个过程尽管没有出现涌现现象,但是成员判断的这个过程将伴随着后续的涌现现象而反复出现。
图2 集体腐败形成的一般过程
由于集体腐败成员都是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同盟,因此成员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趋同效应,这种趋同效应会促成集体腐败结构更加严密,也会使得成员的选择行为变得更加主动,从而形成了集体腐败的群体涌现,并在此基础上,向更高级别的整体性涌现跃迁,直至集体腐败整体性变质。在集体腐败涌现的过程中,既会产生对其有利的“新质”,也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新质”,这是由腐败行为的违法犯罪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与一般复杂系统始终向高级优化层次发展的最大不同。
集体腐败在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质”是什么?这是破解集体腐败问题的关键所在。有利于集体腐败的“新质”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腐败腐蚀力的涌现,是指集体腐败成员的趋同效应会在系统组织内外形成一张无形的具有腐蚀效应的网,集体腐败组织越复杂,这张网就会越大,收纳的腐败分子也就越多。
二是查处防御力的涌现,被发现和被查处是腐败分子最担心的事情,但是集体腐败是一种联盟组织,为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设置了更加难以击溃的屏障,这种防御力在集体腐败形成发展时期会不断涌现出来。
三是利益扩张力的涌现,这是集体腐败最重要的一个涌现“新质”,与个体腐败所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集体腐败在成员形成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会形成利益链条,这种利益链条会随着集体腐败的发展而不断扩张,从而谋取更多的利益。
不利于集体腐败的“新质”主要是内部矛盾力的涌现,内部矛盾的涌现也伴随着集体腐败的发展而产生,集体腐败的复杂程度越高,其由于利益分配等问题所产生的内部矛盾就会越尖锐,从而不断作为系统组织的“新质”而涌现出来。
四 治理集体腐败的公共政策建议
研究腐败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反腐败,通过对集体腐败的涌现性研究,可以更好地分析集体腐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而集体腐败在系统发生跃迁过程中所涌现出的“新质”则是我们治理集体腐败的突破口。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构筑更加有力的权力制衡与制约机制。如果权力得不到有力地制衡和制约,腐败就容易将权利主体腐蚀。尽管近年来,在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惩防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对权力主体的制衡与制约得到了有效加强,但是个体腐败转向集体腐败的趋势也说明制度对权利制衡和制约的力度仍然不足。特别是当权力主体面对更加具有腐蚀力的集体腐败时,权力制衡和制约的效果被极大地削弱了。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并在完善制度过程中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用制度手段打破集体腐败的“结网”过程,消除集体腐败“腐蚀力”的涌现,形成对权利主体严密的制衡与制约之网。
第二,通过多种途径降低腐败黑数,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惩处率。腐败黑数和对腐败犯罪的惩处率是影响行为主体是否选择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腐败会不会被发现、腐败被发现后会不会被判罪是腐败分子最担心的问题,因此降低腐败黑数和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惩处率对打击腐败至关重要。为此,应当进一步拓宽对腐败犯罪的举报途径,重视全方位监督体系建设,依法逐步提高腐败犯罪的判罪率,对于惩治集体腐败来说,这可以有效击破成员的作案默契和心理契约,提升打击集体腐败涌现的“查处防御力”。
第三,加强腐败风险控制,阻断集体腐败利益链条。集体腐败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强的经济破坏力,这是因为集体腐败更容易形成利益链条,可以谋取更多的腐败收益,特别是在一些腐败易发的重点领域,更容易发生集体腐败。因此,在治理集体腐败时,应当充分识别腐败风险环节,对具有利益关系的重点权利位置进行强化监督,阻断集体腐败利益链条的形成,更要对易发腐败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严格腐败风险预防,将集体腐败利益扩张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四,建立内部人举报机制,利用内部矛盾瓦解集体腐败。集体腐败内部利益矛盾的涌现,是发现和查处集体腐败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助于集体腐败攻守同盟的迅速瓦解,还有助于相关部门充分掌握集体腐败的证据和运行情况,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人举报机制,鼓励、引导内部人对集体腐败进行揭发举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通过这样的机制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从而更有利于从内部瓦解和分化集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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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