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总序

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宣告成立,旨在“开展理论研究,提高理论水平,开展教学活动,培养高层次人才,参与立法,逐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制建设”。当时“非营利组织”及其相关概念对于大众甚至学界来说都还是非常陌生的。十一载光阴荏苒,截至2008年底,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已然突破40万个,且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非营利组织学术研究方兴未艾,学界思维活跃,学术活动频繁。

中心自成立之日起,就以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制建设为己任,十一年如一日,痴心不改,初衷不移。幸运的是,在这期间,我们迎来了非营利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期。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尽管现在看来不尽如人意,但是在当时它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从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并进行规范,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更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途径;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既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又提高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名正言顺。时至今日,三大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正处于修改之中,以期通过完善相关规则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更为理想的法制环境。

中心有幸亲历并深入参与这一过程。早在2000年4月,中心就承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委托起草《民办学校促进法》草案的任务,并圆满完成任务。此后,中心根据研究人员专业特长,在研究各国立法实践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经过两年不懈的努力,提交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的研究报告,并出版了《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问题》和《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论文集》两书。针对中国宪法之下非营利组织基本法缺位,行政法规与相关领域内立法相互冲突,法律协调成本过高等现状,在参照近年来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统一立法的主张。具体而言,在宪法和民法之下,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作为非营利组织领域的基本法,规范整个非营利组织设立、登记、内部治理、监管等相关活动。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将现有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整合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并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规定不同的治理准则。这个研究报告提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反响,一致认为该方案是近年来有关非营利组织立法的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报告。尽管也有不同的声音,但大家的基本共识是,根据这个立法模式,制定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供社会和政府参考,对推动非营利组织立法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将大有助益。于是中心在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研究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了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为此我们还翻译了30多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领域的法律,并出版了《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二)》两书。希望通过比较法的视角为立法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选择。中心还陆续参与了中国慈善法的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为让更多的人分享学术研究成果,中心将陆续推出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书系。书系包括(但是不限于)外国相关立法的介绍、非营利组织法纲要、公益信托制度、基金会法律规则诠释、监管体制研究等等。希望这些著作能够记载和解读正在发生的现实和变化,同时为蓬勃发展的中国非营利组织提供法律知识和智慧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

200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