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 冯美华
- 1595字
- 2020-08-26 14:19:22
18.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者得到的工资少之又少,自己郁闷却不知权利遭侵犯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郭某自某技术学院专科毕业。毕业前因为各种原因,郭某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毕业后就只能更加努力地找工作。后来在同学的介绍下,郭某进入某公司工作。郭某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郭某也不懂,公司只说按照劳动内容及工作量发工资,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及发放规则。同时,休假制度也没有明确约定,郭某只是签订了一份很简单的合同。
合同签订以后,2013年9月1日,郭某就开始正式上班。上班以后,公司有时会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郭某休双休日,有时又采取轮休制,有时还会要求郭某在双休日加班。也就是说,公司的休假制度完全是根据公司的需要制定的,很随意。就这样,郭某早出晚归,辛勤地工作了一个月。但是,等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郭某拿到的工资非常少,只有一千多点,郭某甚至怀疑他拿到的工资数额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郭某以为是因为自己刚开始工作一个月,所以公司发的工资才会这么少,过两个月应该就不会这样低了。谁知,以后的几个月郭某的工作依旧很忙碌,工资却一直没有涨,郭某很郁闷。他找到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却称他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所以郭某的工资由公司决定,以后郭某表现好的话自然会给他涨工资的。郭某只怪自己因为工作不好找,又是同学介绍的,就没有和公司协商薪金的问题,导致现在公司给自己定了这样低的工资,只能认了。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换言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即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除了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也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事项,这些事项都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紧密相连,不能仅仅作简略、模糊的约定,否则将会引发争议。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必须约定得具体实在,否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时候,该条款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上为劳动者提供了救济的依据。
本案中,因郭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所以公司给郭某发的工资少之又少,郭某对此很郁闷。郭某可以和公司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郭某可以要求公司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如果公司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郭某仍然可以要求公司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因为郭某不懂法,觉得自己当初没有约定工资报酬,怪自己不懂得保护自己,以为公司并没有侵犯自己的权利,只能认了。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所有的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要求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