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 冯美华
- 1710字
- 2020-08-26 14:19:22
19.总经理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员工不知总经理此举违法而扬长而去
典型案例
邱某家在农村,为了改变自家窘困的生活状态,让家人生活得更好,邱某自2008年起便在南方的某棉纺织厂打工。邱某一直在该棉纺织厂打工,工作稳定,工资待遇也不低,他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2013年10月,该棉纺厂受经济不利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有了一些困难,该纺织厂厂长会同总经理商议裁减人员,以减轻厂子的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过协商,厂长决定为了企业能继续生存下去,凡是2005年以后进厂工作的职工除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一律裁减。厂长希望被裁减的职工给予理解,并承诺单位经营状况一旦好转,只要愿意回来,保证全部优先录用。
工厂裁减方案公布的第二天,总经理便带着工厂会计,对符合裁减条件的工人进行工资结算,并要求所有工人在拿到结算的工资后就立刻离职。邱某是2008年进入该棉纺织厂的,没有职称,也在裁减的职工名单中。邱某等被裁减的工人觉得公司的决定太突然,希望公司可以给他们一段时间。但是总经理认为,为了工厂能正常运转,减轻工厂的负担,只能要求工人当场离职,这样工人也能尽快地找新工作。邱某等人觉得总经理也是为工厂、为员工着想,拿到工资后就离开了工厂。后来邱某在另一家棉纺织厂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2014年6月,邱某才听朋友说用人单位即使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也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当场离职。邱某这才知道原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考虑到自己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不想再追究了。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棉纺织厂连年亏损,发生严重困难。如果按照以往的方式经营下去,就有倒闭的危险,为了摆脱目前的危机,可以依法裁减人员。那么,该厂总经理可以在做出裁减方案后立即让员工当场离职吗?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第一,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保证被裁减职工有思想准备,并及时找工作。
本案中,该棉纺织厂既没有和工会进行协商,也没有把人员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就裁减人员,在程序上是错误的。该棉纺织厂总经理在做出裁减方案后立即让员工当场离职的做法更是违法的。因为邱某等工人不懂法,觉得总经理是为公司、为员工着想,拿到工资便离开了,不知道总经理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虽然后来邱某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但是因为已找到新的工作,也不想计较了。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因以上原因裁减员工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的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