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 冯美华
- 1834字
- 2020-08-26 14:19:22
20.公司换了新领导,决定不执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了,员工心有不满但默认接受
典型案例
吴某因酷爱玩网络游戏而考取了北京某大学的计算机专业,在大学就读期间,他展现了自己非凡的电脑天赋,经常帮助导师设计程序,且在大学二年级时设计了一款密室逃脱游戏,经校方同意后将该游戏安装在了本校局域网内,此游戏受到本校学生的大力追捧。北京A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与吴某所在的大学有网络游戏开发合作项目,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到大学考察时发现了此款游戏,并出高价购买了该游戏。两年后,吴某即将大学毕业正在为找工作发愁时,接到了A公司总经理王某打来的电话,王某邀请吴某到A公司工作。吴某正愁没有工作,正好遇到此机会立即答应了王某的邀请。吴某到A公司后没有经过试用期就直接被安排在游戏开发部门,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计算方式。吴某刚到公司四个月就研发了一款游戏,为公司创造了很大利润。公司总经理王某非常重视吴某,经常安排吴某到外地接受培训、参观,使得吴某在业务能力方面有了非常大的提升。
后来,A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王某也将自己手中的股权全部出让,离开了A公司。新的公司股东会聘用了张某为公司总经理,接任王某的工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张某任职一个月后,就开始对各部门人事进行调整,改革了公司薪酬体系,员工们的工资明显减少,很多员工抱怨工资给付方式与原来的劳动合同明显不一致了。随后,张某称王某在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作废,全部终止,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原来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按照该合同规定的薪酬方案,其每月基本工资在一万元,但是如果改签新的劳动合同,他的基本工资也就在八千元左右,而且劳动合同期限会缩短到一年,也许自己一年后就会失业。吴某极不情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想离职,因为在北京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好工作太难了,吴某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就迫于无奈签订了新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已将劳动报酬列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调薪,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将工资计算方式作为必备条款,张某在没有与公司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薪酬体系,降低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本案中作为A公司新任总经理的张某在没有出现以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将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全部终止,此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王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王某在职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代表A公司这个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不是王某个人的行为。公司股东即投资人的变更及公司总经理的变更,都没有改变A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性质,A公司无权因公司总经理的变更就终止劳动合同,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吴某如果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就不会被迫降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了。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的领导或者投资人变更后,单位无权以此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即使自身利益受损但为了保住工作也会同意重新签订合同,这样就会使自己遭受损失,用人单位获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